首先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感谢到场的各位朋友。在讲话以前我想先简单讲一讲我们当初是怎么样介入这个案件的。
案子发生以后,我们华一律师事务所做的是法律援助,做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而言,不仅仅是从法律上的考量是弱势群体要进行法律援助,我们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援助对象是否是在道德上值得我们同情,这是跳出法律圈外在说话,因为我们毕竟不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是律师自己所进行的法律援助,必须要考虑到道德的因素。
因此,打开天窗说亮话,我当时也是从媒体报道看到的情况,必须要考虑到邓玉娇本身,因为在那种场所里面我需要判断她从我内心是不是认为她是一个小姐,小姐和服务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所以我从当地的媒体报道中问了一个情况,她是不是当地人?后来给了我一个肯定的答复,她不仅是巴东县的,而且是野三关镇的,我就认定她不是一个小姐,于是事务所就决定对她进行法律援助,这是我简单说一下题外话。
今天的会议主题是探讨“互联网舆情下的深度报道立场及伦理”,到场的嘉宾主要是媒体界的朋友,作为邓玉娇案件,我作为媒体的外行人在这里来谈一谈我对媒体民意以及司法关系的理解,确实有点班门弄斧了。这个话题是一个很悠久的话题,在新闻史、司法史上都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我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的批评讨论。
对于赶赴巴东的新闻媒体我们表示感谢,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在场的现场监督,也许我们两位律师的许多工作根本没有办法按照法律程序去进行,包括申请会见,包括去公安局提交控告书,那是强闯公安局,大多数媒体都坚持了客观中立的新闻立场,表现了记者应有的职业素养,我在此代表华一律师事务所向诸位致敬,借这个机会也向当时被我们拒绝采访的多家媒体表示一下我们诚挚的歉意。
在这个事件当中,虽然我是一个律师,好像已经变成了新闻当事人,也要对这个事件的报道提出我自己几方面的建言,我分三个部分谈一谈我的心里话。这对媒体界可能有一些批评的成份在里面,希望大家不要对号入座,我的用意只是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第一,中国媒体作平衡报道的失实。恕我直言,这种写作方式并不适宜去还原一个法律案件,尤其是一个扑朔迷离的法律事件,中国记者的这种写作方式多半学的是《纽约时报》,但说句不好听的是画虎不成反类犬,最后就变成了一个字数的平衡。一篇一万字的报道,两边的说法构不成制,《纽约时报》的这种写作方式是放在政治事件的报道上,平衡公众政策的受益者和受害者,但他们从来没有用过这种笔法来描写一个法律事件,请注意政治事件和法律事件是不一样的。
我理解的什么是平衡报道,我愿意引用《纽约时报》前记者的评述,往往在报道的时候,真相是报道追寻的结果,而不是已知的前提。因此如何不偏不倚,无法按照真相为中心坐标来延左伸右,而且在实践中按照对于立场以左右两端平衡进行报道,如果记者对这个题目所涉方面很熟悉,那大概没有什么问题,可以在很多层面上实现左右的平衡。但是如果记者对这个领域不是很了解,就会出现所谓的平衡偏见,整个文章为平衡而平衡,很不深入,甚至很不准确。
具体在这个案件当中,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我们法律人眼中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对一个自然人发动的一场法律战争,这个时候一个自然人非常弱小,他所依靠的只能是他的律师,只能说他自己的自由已经被限制,只能靠律师为他的利益打拼。在面临这样一个强大公权力机关的时候,如果这样一个平衡报道或者零度报道的方式,仅仅是追求这样一个平衡,我觉得是有失偏颇的,特别是中国的国情之下。
第二,对媒体过分追求眼球效应的批评。商业媒体有自己的市场考虑,这我们很理解。但是媒体应该遵守的新闻伦理,或者我所理解的新闻伦理是,它不能依据自己的主观倾向来拣选一些事实,人心特别复杂,总会有心理状态的起伏,遭受一些不幸,有些记者没有见过邓玉娇,就把这些东西挑选出来融合到文学笔法、心理学笔法写出一篇知音体的文字,读者拿到报道一看,这显然就是一个精神病人的白描,包括我在会见之初也受到很大这样的影响。
再比如说,21号我和夏楠律师从看守所出来,之前在看守所下午的会见主要是讲的是她在精神病院所受到的折磨和虐待,心里面本身就是有些起伏的,我们知道了为什么要停她的药,结果一出来发现她的母亲张树梅不在,中午的时候她答应我的,律师会见家属是最重大的事件,往往我们会见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家属甚至是亲戚朋友都是在看守所门前等候,在这个时候她母亲都不知道女儿发生了什么。女儿临走的时候说那些人是畜生,他们欺负我,但是她的母亲并不理解她说的这句话意味着什么。我们从看守所出来发现她母亲不在,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说,是我自己的一个心理判断,马上就预感到邓玉娇我们刚刚会见过,她所给我们做的口供她的冤屈可能永远都洗不清了,因为在法律上这叫孤证,在法庭上辩护口供,人证需要物证的支撑,如果仅仅是口供就变成言词的孤证,再加上证据方面铁口咬定强奸不存在,会导致黄德智归案以后不承认,这就是一对一的孤证,因此物证对律师的角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当时心里面就出现了非常大的心理波动,就有些失态。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网友在看守所外面等,他不知道我们发生了什么事情,他看到我情绪不对,就上来给了我一个熊抱,一把抱住我,安慰我,结果媒体的报道就报道成两名律师从看守所出来抱头痛哭。他们应该知道谁是律师谁是网友,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不知道,可能就是刚才我说追求的新闻眼球效应的表现,也或许是一种善意的夸张,但对我们两个律师来说,对我们的形象确实损伤很大。
第三,对司法程序如果想要做深度报道,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司法程序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要对司法程序进行采访或者深入的挖掘,不是临时抱佛脚就能够抱出来的。一个法律记者需要有法律背景,甚至需要在法学院里面有多年的修炼,他才知道往哪个方向去挖,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如果记者缺乏看门道的能力,受众显然只能看到热闹。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从上海赶来一个周刊的女记者,21日赶到巴东,我们在非常紧张的情况下,经历这么多的波折,找县委书记被人拒绝,最后还是去找公安局报案,又到检察院申请监督。这个时候女记者见到我问我的情况是,她说希望给她五分钟时间,她给我提几个简单的问题,我想大家都是大老远跑过来,媒体的朋友跟我们都是自由职业者,我就答应她提五个问题。结果她开口问我的第一个问题说是“你们今天去看守所干什么?”我一想她连基本的问题还要问我的话,实在是她的准备不够,她在其他的领域非常优秀,但对于这一类的案件她本人以及派她过来的媒体有所欠缺。
对比一下《纽约时报》,我们回到北京以后,驻北京的社长来采访我,因为纽约时报在北京的记者当中只有他有法律背景,而且他在中国待了多年,熟悉中国的法律,所以即使他是社长,也需要他亲自采访写稿。我们在采访的过程中也深有体会,比如说他问到的问题都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探讨到为什么地方政府是怎么样一个心理趋向?为什么愿意把刑事案件一步步演变为政治事件的?在我们的技术领域把这叫做法律案件政治化,反过头来,我跟他提到这是一个法制程序不健全的国家里面往往会出现这个情况。我的理解是地方政府倾向于用政治大帽子掩盖他们在工作当中的一些失误甚至犯罪。
反过头来看,美国的司法体制、法律程序建立了200多年,我们在谈话过程中聊到了评价美国的法制、美国的民主秩序、美国的宪政秩序的时候有一个经典描述,说在美国任何一个政治事件都会变成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庭上得到解决。我们谈到2000年的时候布什和戈尔两个人的选票相差无几,这是一个典型的政治事件,仍然化成一个法律问题得到解决。良好的法律秩序下应该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而在中国恰恰相反,地方政府往往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从而掩盖自己的过失甚至犯罪。
我想随着媒体市场化的深入,记者应该向专业化转型,在北京《财经》杂志每年都有针对记者的专业培训项目,导致他们的专业程度在业内有口皆碑,希望成为媒体尤其是深度媒体的发展方向。值得一提的是媒体以律师在职业立场上有一个重大的差异,我注意到凯迪网主编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到,记者与律师和网民不一样,中立是基本的职业要求。记者的要求是中立,而律师的职业要求是不中立的,中立是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律师的职业行业是不中立,律师这个行业说好听点是忠实于受托义务,说难听者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我们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为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的做努力,预设的立场是法律是人类社会正义的规避,这一点我认为是律师与记者在立场上有着巨大的差别。
具体在这个案件当中,邓玉娇的利益和公众的期待出现了很大的冲突,但从律师的立场来说,我要使我们的当事人邓玉娇、委托人张树梅,要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中间可能和公众期待有冲突的地方,但我并不是公众的代言人,不是受公众的委托为她做法律援助。律师和媒体在职业诉求上,我认为还有一个显著的差异,在司法心理学上冲突双方在进行陈述时,每一方都会下意识的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作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对律师来说我们的工作不是采集挖掘全部真相,而是判断哪些事实对我的当事人有利。后来又评论称,5月21日的事态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律师和媒体将邓玉娇在会见时所讲述的内容当成了既定事实,言外之意,这位记者认为我们是被当事人忽悠了,这是分不清律师与媒体职业道德的差异。作为律师,当事人既然讲述了对自己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律师可以听取,但是在行动上首先要不遗余力的去证实这个内容。
具体在这个案件当中,我形成内心确信,当我在5月25日以孤证提控的时候,那时候我已经形成了律师觉醒,因为当天晚上发生的证据离奇的被毁灭,在我的内心里面我才确信邓玉娇跟我们的讲述是完全真实的。因此我就冒着很大的职业风险,在这个情况下指控黄德智强奸未遂,但至今没有下文。
我再简单说说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前面记者讲了巴东新闻方面的情况,我也愿意从专业角度来分析一下。杨立勇为什么会挨骂?因为他胡乱的公开信息,作为一个侦查机关,侦查是保密的,应该公开的是程序,案子办到什么程度了?什么时候送交检察院提交逮捕,这些应该公开,而恰恰公开的是实体问题,反复的讲案情,前面三次讲实体问题,应该公开的是程序而恰恰不公开。首先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导致我不得不在会见之后再适当的披露一些案情,而恰恰我所披露的案情是不受保密法所限制的,保密法所限制的是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而律师获得的信息是从当事人或者是根据我的判断搜集的其他旁证综合产生所披露的信息,这不是保密法所涉及的。因此,在这方面巴东政府之后对我们两个律师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到现在都拿不出什么规定来,所以导致他们后来为什么采取一些下三烂的手段,这里我就不再细说了。
当时杨立勇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专访,和我们会见以前他表达了这样一段话:基本确认前期争执过程中邓玉娇处在一个相对被动的过程,这就是我在控告书里面指出的在水疗房中发生的细节。但是在警方发布的通告中把这一段事件完全隐去,但最后给公众造成的印象是邓玉娇被打了几下,被骂了几句,最后报复杀人,跟公众的常识不符,所以造成舆论反弹。
因此,在警方擅自披露案情的情况下,到后来已经不是警方披露,而是巴东县政府披露,这就是更莫名其妙的事情,这是刑事侦查的案件,和政府的行政部分风马牛不相及。当我被巴东政府发布信息解除委托合同的时候,警方对侦查程序有责任做出信息公布和解释。比如刚才我说的什么时候批捕、什么时候送精神病院,为什么要把她送精神病院,依据的是什么程序?偏偏这些问题警方一概回避,这些不清楚的地方当然会引起网民的质疑。因为网民最大的追求是最大程度应该是还原案子真相,还原真相要以程序正义作为大前提,具体在刑事案件当中,程序正义要求控辩双方的权利基本对等,每一项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充分的指证,否则就会引起质疑。网民可能关心实体结果,而法律人更注重的是审判程序是否正义,而据我们观察邓玉娇案中的舆论正好反过来,案件程序中的问题都是网民发起质疑,多数学者根据不知从哪里来的事实对案件的实体进行评论,很多刑事诉讼程序法的专家往往不说话,刑法学的专家在案件判决以后再来发表一些马后炮的评论,在最需要这些法律学家、刑法学家、刑事诉讼程序法学家,他们在巴东当局发生这么多程序问题的时候一句话不说,这个时候出来显然会引起网民的反弹,你这是在为巴东政府背书。
通过南方周末的报道我们知道,我们认为仅仅根据一方提供的案件材料为案件定性,我们认为仅仅根据一方提供的案件材料为案件定性,以学者的公信力为一个不合法的程序背书,这是对法制尊严的伤害,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学家的言论和网民的言论其影响力是不同的,作为学者应该保持严谨求实的态度。而在邓玉娇案件中,网民提出一个口号“谁都可能成为邓玉娇”,邓玉娇成为一个符号凸显的是民众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再进一步说是对自身的不安全感,因为在一个共同的环境下、共同的制度背景下没有人是一个孤岛可以独善其身。
我们离开巴东的时候,恩施的一个记者给我发了几个字,这是我在本次事件当中最感动的时候,“我以一个父亲的名义向你们表示感谢”。
我们还注意到邓玉娇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新词汇“网络陪审团”。这个陪审团制度的含义是每个普通人都有机会去审判邻居,也有可能受到邻居的审判,为了避免自己陷入不公正,首先要对别人公正,在这样的司法传统里面,没有对国家司法权的偶像崇拜,司法信任并不是信任法庭法官,而是信任自己的邻居,信任自己国家引以为傲的司法体系。
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学者以汹涌的民意与文化做对比,这种说法我不敢苟同。首先邓玉娇案件与意识形态毫无关系,再者网民的情绪无论如何激烈,毕竟始终在批判的范围内,没有上升到武器的批判,邓贵大的行为挑战了民众的道德底线,而某些学者为邓贵大的辩护挑战了民众的常识底线,这时候将社会舆论粗暴的解释为集体无意识,或者解释为多数人的言论暴政都是不适当的。在另一个层面人,人都有表达自由,尤其是针对公共权力的表达自由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所以舆论不应当影响司法,这个表述我认为是有问题的,正确的表述是司法不应当由舆论来影响,舆论对司法有没有影响?当然有,但是众所周知,在中国的环境下,影响司法的因素是什么大家心知肚明。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小的可怜,司法被其他权力强奸的时候一生不吭,被老百姓的言论骚扰一下就大喊大叫,舆论影响了司法,影响了司法公正。一个政治问题可以升为法律问题在法庭上得以解决,而在我们这里法律问题往往变成政治问题,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把一个案件在法庭外面去解决,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根据《宪法》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这里面当然包括司法权。如果人民对司法机关表现的是普遍不信任,那么司法权的合法性从哪里来。所以我们的司法人员面对民意的时候,尽管专业技术上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态度上应该保持尊重和谦虚,因为没有一个人了解有资格声称他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并且他代表正义,我们呼吁舆论尊重司法,也呼吁司法能够自重。
在这里我向屠户先生说,如果说正义不通过司法系统,而要借助于普通公民才能够稍有推进,已经表达出了这个时代的尴尬。我的博客上有很多网友给我留言称我为人民律师,这同样也是一个很怪异的称呼,我们有人民警察、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人民政府,他们是由纳税人养起的,他们对得起人民这两个字,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律师,从事的是自由职业,自己养活自己,人民律师是我不可以承受之重,对于一个以法律为终身事业的人来说,每当一个无辜者被定罪都是很严重的事情。
最近法律界流行一句口号“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作为一个律师经常感到深深的无奈,天不会塌下来,正义也往往实现不了,但我们对中国法制的前景仍然保持天真的乐观。套用一个名句:
我仍然怀有一个梦想,我的梦想是希望有那么一天,在我们这片土地上,所有人不论贫富、民族、信仰,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判,到那一天,没有律师被称之为所谓的人民律师,也不必需要有一个侠客挺身而出,以身犯险,我们的公民也不需要聚集在网络上担忧着另一个公民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对待,那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是我们法律人、媒体人以及亿万公民的共同追求。前途漫漫,愿我们互相勉励扶持。
谢谢各位。
(据;夏霖 / 公民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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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民意与司法
首先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感谢到场的各位朋友。在讲话以前我想先简单讲一讲我们当初是怎么样介入这个案件的。
案子发生以后,我们华一律师事务所做的是法律援助,做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而言,不仅仅是从法律上的考量是弱势群体要进行法律援助,我们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援助对象是否是在道德上值得我们同情,这是跳出法律圈外在说话,因为我们毕竟不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是律师自己所进行的法律援助,必须要考虑到道德的因素。
因此,打开天窗说亮话,我当时也是从媒体报道看到的情况,必须要考虑到邓玉娇本身,因为在那种场所里面我需要判断她从我内心是不是认为她是一个小姐,小姐和服务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所以我从当地的媒体报道中问了一个情况,她是不是当地人?后来给了我一个肯定的答复,她不仅是巴东县的,而且是野三关镇的,我就认定她不是一个小姐,于是事务所就决定对她进行法律援助,这是我简单说一下题外话。
今天的会议主题是探讨“互联网舆情下的深度报道立场及伦理”,到场的嘉宾主要是媒体界的朋友,作为邓玉娇案件,我作为媒体的外行人在这里来谈一谈我对媒体民意以及司法关系的理解,确实有点班门弄斧了。这个话题是一个很悠久的话题,在新闻史、司法史上都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我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的批评讨论。
对于赶赴巴东的新闻媒体我们表示感谢,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在场的现场监督,也许我们两位律师的许多工作根本没有办法按照法律程序去进行,包括申请会见,包括去公安局提交控告书,那是强闯公安局,大多数媒体都坚持了客观中立的新闻立场,表现了记者应有的职业素养,我在此代表华一律师事务所向诸位致敬,借这个机会也向当时被我们拒绝采访的多家媒体表示一下我们诚挚的歉意。
在这个事件当中,虽然我是一个律师,好像已经变成了新闻当事人,也要对这个事件的报道提出我自己几方面的建言,我分三个部分谈一谈我的心里话。这对媒体界可能有一些批评的成份在里面,希望大家不要对号入座,我的用意只是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第一,中国媒体作平衡报道的失实。恕我直言,这种写作方式并不适宜去还原一个法律案件,尤其是一个扑朔迷离的法律事件,中国记者的这种写作方式多半学的是《纽约时报》,但说句不好听的是画虎不成反类犬,最后就变成了一个字数的平衡。一篇一万字的报道,两边的说法构不成制,《纽约时报》的这种写作方式是放在政治事件的报道上,平衡公众政策的受益者和受害者,但他们从来没有用过这种笔法来描写一个法律事件,请注意政治事件和法律事件是不一样的。
我理解的什么是平衡报道,我愿意引用《纽约时报》前记者的评述,往往在报道的时候,真相是报道追寻的结果,而不是已知的前提。因此如何不偏不倚,无法按照真相为中心坐标来延左伸右,而且在实践中按照对于立场以左右两端平衡进行报道,如果记者对这个题目所涉方面很熟悉,那大概没有什么问题,可以在很多层面上实现左右的平衡。但是如果记者对这个领域不是很了解,就会出现所谓的平衡偏见,整个文章为平衡而平衡,很不深入,甚至很不准确。
具体在这个案件当中,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我们法律人眼中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对一个自然人发动的一场法律战争,这个时候一个自然人非常弱小,他所依靠的只能是他的律师,只能说他自己的自由已经被限制,只能靠律师为他的利益打拼。在面临这样一个强大公权力机关的时候,如果这样一个平衡报道或者零度报道的方式,仅仅是追求这样一个平衡,我觉得是有失偏颇的,特别是中国的国情之下。
第二,对媒体过分追求眼球效应的批评。商业媒体有自己的市场考虑,这我们很理解。但是媒体应该遵守的新闻伦理,或者我所理解的新闻伦理是,它不能依据自己的主观倾向来拣选一些事实,人心特别复杂,总会有心理状态的起伏,遭受一些不幸,有些记者没有见过邓玉娇,就把这些东西挑选出来融合到文学笔法、心理学笔法写出一篇知音体的文字,读者拿到报道一看,这显然就是一个精神病人的白描,包括我在会见之初也受到很大这样的影响。
再比如说,21号我和夏楠律师从看守所出来,之前在看守所下午的会见主要是讲的是她在精神病院所受到的折磨和虐待,心里面本身就是有些起伏的,我们知道了为什么要停她的药,结果一出来发现她的母亲张树梅不在,中午的时候她答应我的,律师会见家属是最重大的事件,往往我们会见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家属甚至是亲戚朋友都是在看守所门前等候,在这个时候她母亲都不知道女儿发生了什么。女儿临走的时候说那些人是畜生,他们欺负我,但是她的母亲并不理解她说的这句话意味着什么。我们从看守所出来发现她母亲不在,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说,是我自己的一个心理判断,马上就预感到邓玉娇我们刚刚会见过,她所给我们做的口供她的冤屈可能永远都洗不清了,因为在法律上这叫孤证,在法庭上辩护口供,人证需要物证的支撑,如果仅仅是口供就变成言词的孤证,再加上证据方面铁口咬定强奸不存在,会导致黄德智归案以后不承认,这就是一对一的孤证,因此物证对律师的角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当时心里面就出现了非常大的心理波动,就有些失态。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网友在看守所外面等,他不知道我们发生了什么事情,他看到我情绪不对,就上来给了我一个熊抱,一把抱住我,安慰我,结果媒体的报道就报道成两名律师从看守所出来抱头痛哭。他们应该知道谁是律师谁是网友,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不知道,可能就是刚才我说追求的新闻眼球效应的表现,也或许是一种善意的夸张,但对我们两个律师来说,对我们的形象确实损伤很大。
第三,对司法程序如果想要做深度报道,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司法程序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要对司法程序进行采访或者深入的挖掘,不是临时抱佛脚就能够抱出来的。一个法律记者需要有法律背景,甚至需要在法学院里面有多年的修炼,他才知道往哪个方向去挖,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如果记者缺乏看门道的能力,受众显然只能看到热闹。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从上海赶来一个周刊的女记者,21日赶到巴东,我们在非常紧张的情况下,经历这么多的波折,找县委书记被人拒绝,最后还是去找公安局报案,又到检察院申请监督。这个时候女记者见到我问我的情况是,她说希望给她五分钟时间,她给我提几个简单的问题,我想大家都是大老远跑过来,媒体的朋友跟我们都是自由职业者,我就答应她提五个问题。结果她开口问我的第一个问题说是“你们今天去看守所干什么?”我一想她连基本的问题还要问我的话,实在是她的准备不够,她在其他的领域非常优秀,但对于这一类的案件她本人以及派她过来的媒体有所欠缺。
对比一下《纽约时报》,我们回到北京以后,驻北京的社长来采访我,因为纽约时报在北京的记者当中只有他有法律背景,而且他在中国待了多年,熟悉中国的法律,所以即使他是社长,也需要他亲自采访写稿。我们在采访的过程中也深有体会,比如说他问到的问题都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探讨到为什么地方政府是怎么样一个心理趋向?为什么愿意把刑事案件一步步演变为政治事件的?在我们的技术领域把这叫做法律案件政治化,反过头来,我跟他提到这是一个法制程序不健全的国家里面往往会出现这个情况。我的理解是地方政府倾向于用政治大帽子掩盖他们在工作当中的一些失误甚至犯罪。
反过头来看,美国的司法体制、法律程序建立了200多年,我们在谈话过程中聊到了评价美国的法制、美国的民主秩序、美国的宪政秩序的时候有一个经典描述,说在美国任何一个政治事件都会变成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庭上得到解决。我们谈到2000年的时候布什和戈尔两个人的选票相差无几,这是一个典型的政治事件,仍然化成一个法律问题得到解决。良好的法律秩序下应该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而在中国恰恰相反,地方政府往往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从而掩盖自己的过失甚至犯罪。
我想随着媒体市场化的深入,记者应该向专业化转型,在北京《财经》杂志每年都有针对记者的专业培训项目,导致他们的专业程度在业内有口皆碑,希望成为媒体尤其是深度媒体的发展方向。值得一提的是媒体以律师在职业立场上有一个重大的差异,我注意到凯迪网主编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到,记者与律师和网民不一样,中立是基本的职业要求。记者的要求是中立,而律师的职业要求是不中立的,中立是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律师的职业行业是不中立,律师这个行业说好听点是忠实于受托义务,说难听者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我们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为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的做努力,预设的立场是法律是人类社会正义的规避,这一点我认为是律师与记者在立场上有着巨大的差别。
具体在这个案件当中,邓玉娇的利益和公众的期待出现了很大的冲突,但从律师的立场来说,我要使我们的当事人邓玉娇、委托人张树梅,要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中间可能和公众期待有冲突的地方,但我并不是公众的代言人,不是受公众的委托为她做法律援助。律师和媒体在职业诉求上,我认为还有一个显著的差异,在司法心理学上冲突双方在进行陈述时,每一方都会下意识的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作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对律师来说我们的工作不是采集挖掘全部真相,而是判断哪些事实对我的当事人有利。后来又评论称,5月21日的事态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律师和媒体将邓玉娇在会见时所讲述的内容当成了既定事实,言外之意,这位记者认为我们是被当事人忽悠了,这是分不清律师与媒体职业道德的差异。作为律师,当事人既然讲述了对自己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律师可以听取,但是在行动上首先要不遗余力的去证实这个内容。
具体在这个案件当中,我形成内心确信,当我在5月25日以孤证提控的时候,那时候我已经形成了律师觉醒,因为当天晚上发生的证据离奇的被毁灭,在我的内心里面我才确信邓玉娇跟我们的讲述是完全真实的。因此我就冒着很大的职业风险,在这个情况下指控黄德智强奸未遂,但至今没有下文。
我再简单说说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前面记者讲了巴东新闻方面的情况,我也愿意从专业角度来分析一下。杨立勇为什么会挨骂?因为他胡乱的公开信息,作为一个侦查机关,侦查是保密的,应该公开的是程序,案子办到什么程度了?什么时候送交检察院提交逮捕,这些应该公开,而恰恰公开的是实体问题,反复的讲案情,前面三次讲实体问题,应该公开的是程序而恰恰不公开。首先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导致我不得不在会见之后再适当的披露一些案情,而恰恰我所披露的案情是不受保密法所限制的,保密法所限制的是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而律师获得的信息是从当事人或者是根据我的判断搜集的其他旁证综合产生所披露的信息,这不是保密法所涉及的。因此,在这方面巴东政府之后对我们两个律师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到现在都拿不出什么规定来,所以导致他们后来为什么采取一些下三烂的手段,这里我就不再细说了。
当时杨立勇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专访,和我们会见以前他表达了这样一段话:基本确认前期争执过程中邓玉娇处在一个相对被动的过程,这就是我在控告书里面指出的在水疗房中发生的细节。但是在警方发布的通告中把这一段事件完全隐去,但最后给公众造成的印象是邓玉娇被打了几下,被骂了几句,最后报复杀人,跟公众的常识不符,所以造成舆论反弹。
因此,在警方擅自披露案情的情况下,到后来已经不是警方披露,而是巴东县政府披露,这就是更莫名其妙的事情,这是刑事侦查的案件,和政府的行政部分风马牛不相及。当我被巴东政府发布信息解除委托合同的时候,警方对侦查程序有责任做出信息公布和解释。比如刚才我说的什么时候批捕、什么时候送精神病院,为什么要把她送精神病院,依据的是什么程序?偏偏这些问题警方一概回避,这些不清楚的地方当然会引起网民的质疑。因为网民最大的追求是最大程度应该是还原案子真相,还原真相要以程序正义作为大前提,具体在刑事案件当中,程序正义要求控辩双方的权利基本对等,每一项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充分的指证,否则就会引起质疑。网民可能关心实体结果,而法律人更注重的是审判程序是否正义,而据我们观察邓玉娇案中的舆论正好反过来,案件程序中的问题都是网民发起质疑,多数学者根据不知从哪里来的事实对案件的实体进行评论,很多刑事诉讼程序法的专家往往不说话,刑法学的专家在案件判决以后再来发表一些马后炮的评论,在最需要这些法律学家、刑法学家、刑事诉讼程序法学家,他们在巴东当局发生这么多程序问题的时候一句话不说,这个时候出来显然会引起网民的反弹,你这是在为巴东政府背书。
通过南方周末的报道我们知道,我们认为仅仅根据一方提供的案件材料为案件定性,我们认为仅仅根据一方提供的案件材料为案件定性,以学者的公信力为一个不合法的程序背书,这是对法制尊严的伤害,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学家的言论和网民的言论其影响力是不同的,作为学者应该保持严谨求实的态度。而在邓玉娇案件中,网民提出一个口号“谁都可能成为邓玉娇”,邓玉娇成为一个符号凸显的是民众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再进一步说是对自身的不安全感,因为在一个共同的环境下、共同的制度背景下没有人是一个孤岛可以独善其身。
我们离开巴东的时候,恩施的一个记者给我发了几个字,这是我在本次事件当中最感动的时候,“我以一个父亲的名义向你们表示感谢”。
我们还注意到邓玉娇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新词汇“网络陪审团”。这个陪审团制度的含义是每个普通人都有机会去审判邻居,也有可能受到邻居的审判,为了避免自己陷入不公正,首先要对别人公正,在这样的司法传统里面,没有对国家司法权的偶像崇拜,司法信任并不是信任法庭法官,而是信任自己的邻居,信任自己国家引以为傲的司法体系。
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学者以汹涌的民意与文化做对比,这种说法我不敢苟同。首先邓玉娇案件与意识形态毫无关系,再者网民的情绪无论如何激烈,毕竟始终在批判的范围内,没有上升到武器的批判,邓贵大的行为挑战了民众的道德底线,而某些学者为邓贵大的辩护挑战了民众的常识底线,这时候将社会舆论粗暴的解释为集体无意识,或者解释为多数人的言论暴政都是不适当的。在另一个层面人,人都有表达自由,尤其是针对公共权力的表达自由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所以舆论不应当影响司法,这个表述我认为是有问题的,正确的表述是司法不应当由舆论来影响,舆论对司法有没有影响?当然有,但是众所周知,在中国的环境下,影响司法的因素是什么大家心知肚明。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小的可怜,司法被其他权力强奸的时候一生不吭,被老百姓的言论骚扰一下就大喊大叫,舆论影响了司法,影响了司法公正。一个政治问题可以升为法律问题在法庭上得以解决,而在我们这里法律问题往往变成政治问题,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把一个案件在法庭外面去解决,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根据《宪法》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这里面当然包括司法权。如果人民对司法机关表现的是普遍不信任,那么司法权的合法性从哪里来。所以我们的司法人员面对民意的时候,尽管专业技术上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态度上应该保持尊重和谦虚,因为没有一个人了解有资格声称他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并且他代表正义,我们呼吁舆论尊重司法,也呼吁司法能够自重。
在这里我向屠户先生说,如果说正义不通过司法系统,而要借助于普通公民才能够稍有推进,已经表达出了这个时代的尴尬。我的博客上有很多网友给我留言称我为人民律师,这同样也是一个很怪异的称呼,我们有人民警察、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人民政府,他们是由纳税人养起的,他们对得起人民这两个字,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律师,从事的是自由职业,自己养活自己,人民律师是我不可以承受之重,对于一个以法律为终身事业的人来说,每当一个无辜者被定罪都是很严重的事情。
最近法律界流行一句口号“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作为一个律师经常感到深深的无奈,天不会塌下来,正义也往往实现不了,但我们对中国法制的前景仍然保持天真的乐观。套用一个名句:
我仍然怀有一个梦想,我的梦想是希望有那么一天,在我们这片土地上,所有人不论贫富、民族、信仰,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判,到那一天,没有律师被称之为所谓的人民律师,也不必需要有一个侠客挺身而出,以身犯险,我们的公民也不需要聚集在网络上担忧着另一个公民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对待,那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是我们法律人、媒体人以及亿万公民的共同追求。前途漫漫,愿我们互相勉励扶持。
谢谢各位。
(据;夏霖 / 公民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