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社团的重要性
1、政府政策在立项、讨论、制订、修改过程中,必须倾听民意,而向民间社团咨询是最主要的途经。相当于民间参与到政策制订的过程中,这样作出的政策和决定才更加能被社会所接受。中国政府也开始重视这一点(至少在形式上,至于所咨询的社团能不能代表民意的问题,下文会专门说到。)
2、社团可以代表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一些人,整合这些人的主张,向政府、向社会发声,提出倡议、意见、建议、请求等。因为经过梳理整合,所以相当于初加工,对无序信息的初步整序。
3、现代社会除了政府的民主化之外,强有力的社团参与是最重要的特征。
二、当今中国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间社团
原因如下:
1、许多社团都已经是进入到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有行政级别,比如红十字会。
2、行业协会基本都是政府出面组织、政府领导的亲信个人或者密切合作单位出面组织的。
3、正是因为上面的原因,所以许多民间社团的领导基本都由政府部门退休的领导和领导的亲信管理。
4、从行业属性上讲,基本上是一个行业一个协会,实行完全的垄断。仅此一家,不允许有第二家存在。政府部门和协会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质上变成了编外政府部门。
5、全部都要挂靠政府和事业单位,以政府为婆婆,不具有独立性。
6、接受政府职权(政府非法地把行政职权让位给政府领导的亲信控制下的社团,使其以社团名义运作过程中得以向下强迫收钱,以此财力又加强了对社团的个人控制,变成个人的势力范围,变成政府机构的外围女,政府和协会腐败共生、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实质上变成了政府各部门豢养的鹰犬。
比如,既然司法部已经授予了某人律师资格,那为什么要强逼他们必须加入各地的律师协会(每年被迫交纳几千元的会员费)?更匪夷所思的地方在于:律师协会这样一个民间团体就能够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形式剥夺律师资格。律师协会的决定凌驾于司法部的认证之上。司法部常年豢养着一个可以强奸自己的律师协会。当然,表面上看是强奸,实际上是暗爽(分别扮演黑白脸,由白手套代其行恶)个中奥妙,只能意会!
三、什么是真正的民间社团
1、必须是民间的,不允许官员介入(官员不能成为会员,不能幕后操纵,不能以财政拨款、变相的资金输送来控制社团,不能以公权力威胁合法的成立、选举、章程、运作等控制社团)
2、必须是独立的,不允许依附于任何政府、企事业单位。就跟民营企业一样,就是法人独立负责的。
3、必须是民主的透明的。社团领导必须有任期,必须是全体会员的真选举,而不能是假选举或者不选举。社团的决策机制必须民主公平公正透明。
4、必须是自愿的。所有的社团必须是自愿加入自愿退出自愿缴费,要避免任何形式的变相强迫入会,要确保不因不加入某个社团而造成应有权力的被剥夺。(比如,律师不加入律师协会就没有执业资格)
四、社团之间的关系
一个行业可以有无数个社团,数量不限,各凭本事发展。同类社团之间处于竞争关系,谁的实力强,谁在社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引起更多的政府重视。政府不可限制一个领域社团的数量,也不可对不同社团有不同的对待,必须一视同仁。政府不可拿政府权力或者资金豢养某个或者某些社团。
五、政府和民间社团的关系
1、政府应积极帮助修改制订有利于形成真正的民间社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为,真正独立的民间社团的存在不但不是政府施政的障碍,反而便利政府向民间咨询意见,倾听民意。除非政府本来就不想倾听真实的民意。
2、政府对民间社团的管理唯一限于其是否合法运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⑴合法的要件是否具备。⑵财务的收支审计;⑶运作的手段不能胁迫恐吓威胁等;⑷会员名录定期向管理机构备案(目的是让政府真正了解每一个协会所代表的民意的多寡),一旦发现作假,就要严格处罚;⑸监督社团领导的民主选举。一经发现选举舞弊或者没有选举,就要严格处罚。
3、政府和社团的关系:⑴检查确保合法运作;⑵被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积极作出回应;⑶主动联系他们,希望他们在政策讨论制订期间提供建议、方案。
政府对不同社团的重视程度唯一取决于社团所代表的民意的多寡。(以报备的会员名录为依据)。
六、政府倾听民意应兼顾直接民意和社团民意
社团民意代表的是整合过的民意,直接民意代表的是个体的民意。政府决策一方面必须通过倾听社团民意而掌握民意主流,一方面不能抹杀个人民意。两者不相取代。直接倾听民意包括广场听证、民意调查、个人意见表达等。
七、发达自主民主的民间社团才是唯一能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力量
不是把权力请进笼子,而是关进;不是权力自己进笼子,而是有个外力。“把权力关进笼子”的主语只能是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社团发出的声音才能更大,力量才能更强。单个的个人是永远不可能做到的。要让群众有能力和官员处在相当的博弈地位上,这样才有可能建设现代的政府和现代的社会。
“群众路线”的实质也应当是政府官员倾听民意。有了发达的民间社会,政府官员才有倾听的对象。
(据:李铭涛/思而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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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真正的民间社团
一、民间社团的重要性
1、政府政策在立项、讨论、制订、修改过程中,必须倾听民意,而向民间社团咨询是最主要的途经。相当于民间参与到政策制订的过程中,这样作出的政策和决定才更加能被社会所接受。中国政府也开始重视这一点(至少在形式上,至于所咨询的社团能不能代表民意的问题,下文会专门说到。)
2、社团可以代表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一些人,整合这些人的主张,向政府、向社会发声,提出倡议、意见、建议、请求等。因为经过梳理整合,所以相当于初加工,对无序信息的初步整序。
3、现代社会除了政府的民主化之外,强有力的社团参与是最重要的特征。
二、当今中国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间社团
原因如下:
1、许多社团都已经是进入到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有行政级别,比如红十字会。
2、行业协会基本都是政府出面组织、政府领导的亲信个人或者密切合作单位出面组织的。
3、正是因为上面的原因,所以许多民间社团的领导基本都由政府部门退休的领导和领导的亲信管理。
4、从行业属性上讲,基本上是一个行业一个协会,实行完全的垄断。仅此一家,不允许有第二家存在。政府部门和协会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质上变成了编外政府部门。
5、全部都要挂靠政府和事业单位,以政府为婆婆,不具有独立性。
6、接受政府职权(政府非法地把行政职权让位给政府领导的亲信控制下的社团,使其以社团名义运作过程中得以向下强迫收钱,以此财力又加强了对社团的个人控制,变成个人的势力范围,变成政府机构的外围女,政府和协会腐败共生、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实质上变成了政府各部门豢养的鹰犬。
比如,既然司法部已经授予了某人律师资格,那为什么要强逼他们必须加入各地的律师协会(每年被迫交纳几千元的会员费)?更匪夷所思的地方在于:律师协会这样一个民间团体就能够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形式剥夺律师资格。律师协会的决定凌驾于司法部的认证之上。司法部常年豢养着一个可以强奸自己的律师协会。当然,表面上看是强奸,实际上是暗爽(分别扮演黑白脸,由白手套代其行恶)个中奥妙,只能意会!
三、什么是真正的民间社团
1、必须是民间的,不允许官员介入(官员不能成为会员,不能幕后操纵,不能以财政拨款、变相的资金输送来控制社团,不能以公权力威胁合法的成立、选举、章程、运作等控制社团)
2、必须是独立的,不允许依附于任何政府、企事业单位。就跟民营企业一样,就是法人独立负责的。
3、必须是民主的透明的。社团领导必须有任期,必须是全体会员的真选举,而不能是假选举或者不选举。社团的决策机制必须民主公平公正透明。
4、必须是自愿的。所有的社团必须是自愿加入自愿退出自愿缴费,要避免任何形式的变相强迫入会,要确保不因不加入某个社团而造成应有权力的被剥夺。(比如,律师不加入律师协会就没有执业资格)
四、社团之间的关系
一个行业可以有无数个社团,数量不限,各凭本事发展。同类社团之间处于竞争关系,谁的实力强,谁在社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引起更多的政府重视。政府不可限制一个领域社团的数量,也不可对不同社团有不同的对待,必须一视同仁。政府不可拿政府权力或者资金豢养某个或者某些社团。
五、政府和民间社团的关系
1、政府应积极帮助修改制订有利于形成真正的民间社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为,真正独立的民间社团的存在不但不是政府施政的障碍,反而便利政府向民间咨询意见,倾听民意。除非政府本来就不想倾听真实的民意。
2、政府对民间社团的管理唯一限于其是否合法运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⑴合法的要件是否具备。⑵财务的收支审计;⑶运作的手段不能胁迫恐吓威胁等;⑷会员名录定期向管理机构备案(目的是让政府真正了解每一个协会所代表的民意的多寡),一旦发现作假,就要严格处罚;⑸监督社团领导的民主选举。一经发现选举舞弊或者没有选举,就要严格处罚。
3、政府和社团的关系:⑴检查确保合法运作;⑵被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积极作出回应;⑶主动联系他们,希望他们在政策讨论制订期间提供建议、方案。
政府对不同社团的重视程度唯一取决于社团所代表的民意的多寡。(以报备的会员名录为依据)。
六、政府倾听民意应兼顾直接民意和社团民意
社团民意代表的是整合过的民意,直接民意代表的是个体的民意。政府决策一方面必须通过倾听社团民意而掌握民意主流,一方面不能抹杀个人民意。两者不相取代。直接倾听民意包括广场听证、民意调查、个人意见表达等。
七、发达自主民主的民间社团才是唯一能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力量
不是把权力请进笼子,而是关进;不是权力自己进笼子,而是有个外力。“把权力关进笼子”的主语只能是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社团发出的声音才能更大,力量才能更强。单个的个人是永远不可能做到的。要让群众有能力和官员处在相当的博弈地位上,这样才有可能建设现代的政府和现代的社会。
“群众路线”的实质也应当是政府官员倾听民意。有了发达的民间社会,政府官员才有倾听的对象。
(据:李铭涛/思而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