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口袋法”是刑法里的“寻衅滋事”,这本是针对街道或村庄里流氓无赖而设立的刑事罪,但现在这个罪名却多指向律师与维权者,还有学者、艺术人、媒体人。在网上讨论一个敏感问题,在家里与朋友纪念一个历史事件,以艺术方式表达对香港争普选的支持,都可能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拘捕。
另一个“口袋罪”又张开了大口——《反间谍法》11月1日已由全国人大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实施。这个法案取代了此前的《国家安全法》,表面看来,新公布的反间谍法更为具体而目标专一,而分析其内容可见,它仍然是以国家安全名义,张开的一个巨大口袋,更多的领域、更多的人,都可能被装入这个口袋。
《反间谍法》条款从《国家安全法》的34条增加到40条,特别是首次明确了五类间谍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资助境内外机构、个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境内外勾结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尽管前四类都非常具体,但第五类,却是一个模糊而巨大无比的口袋,可以把他们想装进去的人,都可有罪化装入。当然,前四类也有实质性的问题,即信息、活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关系,如一位网友通过网络透露某地突发事件,而这一事件官方最后认定为政治事件或军事安全事故,那么该网友的行为是不是影响了国家安全?中央向院校、媒体发出的所谓“七不许”的内部通知,要求不得讲民主宪政、普世价值、军队国家化等等话题(这本身就是违宪的通知或文件),如果通过网络公开讨论,是不是涉嫌泄密,并被以间谍罪治罪?
今年4月,中共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了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等11项新国家安全范畴,这样的新国家安全观与反间谍法比照起来看,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在上述各个领域中,都可能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而据2012年的数据显示,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的人数就超过1000人,比2011年增加了近20%。文化与生态领域怎么也会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呢?利用行为艺术参与茉莉花运动,或参与支持香港争普选运动,可以装入“口袋”吗?生态领域里,与国际组织合作,提供某一区域土地或水系污染的信息数据,算是间谍行为吗?
任何与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合作的学者教授、公益机构、维权机构人士,将来都面临极其严峻的“间谍”问题,因为所有的合作,都会有信息或相关内容交流涉及,只要合作者被有关方面认为这些信息或内容涉及到国家安全,就会被装进“口袋”治罪。
即便在没有《反间谍法》之前,已有案例发生,一些网站编辑将宣传部门要求的删帖令公开或寄给海外媒体,也被定性为泄密,予以开除与拘审,像著名记者高瑜这样的写作者,其文章内容多涉及高层斗争内幕,也极有可能被装进危害国家安全罪“口袋”,而不是先前所定的寻衅滋事罪。
政府与党的宣传部门向市场化的网站发布这些禁令,本来就是非法行为,但每天发布删帖通知、宣传通知,却均以密令的方式下达,非法的行为却成为媒体人违法的陷阱。如此这般,将来接受境外媒体采访,也极有可能被定性为间谍罪。
我们看一则近日发生在香港的新闻,可以见出非常不好的苗头。媒体报道,香港警方使用定义模糊的《电脑罪行条例》拘审网民——10月18日,一名23岁姓谭的男子在其位于天水围的家中被警方拘捕,涉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和“非法集会”的罪行;10月19日,警方在其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此次拘捕,指该名男子“鼓吹市民到旺角参与非法集会、冲击警方及瘫痪铁路”。
香港警方使用的是电脑罪行条例中的模糊内容,同理,这样的事态如果发生在大陆,警方完全可以用反间谍法中的模糊条例,对号召参加示威的网友进行拘捕与打击。
警方的问题出在哪里?在网络上号召公民示威,与现实中的组织公民示威,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如果警方能够用数据说明,某网友在网络媒体上的号召,直接导致多少人非法聚集,那么他可能涉嫌犯罪;即便如此,他仍然有申诉的空间,因为示威聚集的人是成年人,完全应该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即参与聚集与示威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由言论者负责,这是言论自由的本质。
旅居德国的大陆媒体评论员长平说:这个法立法背景就是中共一直在强调外国敌对势力,以勾结境外势力打击异议人士,甚至都算不上异议人士的一些只是对政策有意见的一些公民,如伊力哈木被判了无期徒刑。现在呢,出台一个反间谍法,其实等于把这一方面进一步地加强。中共把很多问题,比如香港的问题,都推到外国敌对势力作梗。
美国之音援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身份的法律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的规定模糊、宽泛和笼统,这实际上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更大的权力,在反间谍的名义下,让国家安全机关更容易打击中国国内的异议人士以及民间组织。 (据吴祚来,《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43期 2014年10月31日—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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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又一个口袋像天网一样张开
一个“口袋法”是刑法里的“寻衅滋事”,这本是针对街道或村庄里流氓无赖而设立的刑事罪,但现在这个罪名却多指向律师与维权者,还有学者、艺术人、媒体人。在网上讨论一个敏感问题,在家里与朋友纪念一个历史事件,以艺术方式表达对香港争普选的支持,都可能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拘捕。
另一个“口袋罪”又张开了大口——《反间谍法》11月1日已由全国人大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实施。这个法案取代了此前的《国家安全法》,表面看来,新公布的反间谍法更为具体而目标专一,而分析其内容可见,它仍然是以国家安全名义,张开的一个巨大口袋,更多的领域、更多的人,都可能被装入这个口袋。
《反间谍法》条款从《国家安全法》的34条增加到40条,特别是首次明确了五类间谍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资助境内外机构、个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境内外勾结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尽管前四类都非常具体,但第五类,却是一个模糊而巨大无比的口袋,可以把他们想装进去的人,都可有罪化装入。当然,前四类也有实质性的问题,即信息、活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关系,如一位网友通过网络透露某地突发事件,而这一事件官方最后认定为政治事件或军事安全事故,那么该网友的行为是不是影响了国家安全?中央向院校、媒体发出的所谓“七不许”的内部通知,要求不得讲民主宪政、普世价值、军队国家化等等话题(这本身就是违宪的通知或文件),如果通过网络公开讨论,是不是涉嫌泄密,并被以间谍罪治罪?
今年4月,中共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了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等11项新国家安全范畴,这样的新国家安全观与反间谍法比照起来看,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在上述各个领域中,都可能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而据2012年的数据显示,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的人数就超过1000人,比2011年增加了近20%。文化与生态领域怎么也会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呢?利用行为艺术参与茉莉花运动,或参与支持香港争普选运动,可以装入“口袋”吗?生态领域里,与国际组织合作,提供某一区域土地或水系污染的信息数据,算是间谍行为吗?
任何与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合作的学者教授、公益机构、维权机构人士,将来都面临极其严峻的“间谍”问题,因为所有的合作,都会有信息或相关内容交流涉及,只要合作者被有关方面认为这些信息或内容涉及到国家安全,就会被装进“口袋”治罪。
即便在没有《反间谍法》之前,已有案例发生,一些网站编辑将宣传部门要求的删帖令公开或寄给海外媒体,也被定性为泄密,予以开除与拘审,像著名记者高瑜这样的写作者,其文章内容多涉及高层斗争内幕,也极有可能被装进危害国家安全罪“口袋”,而不是先前所定的寻衅滋事罪。
政府与党的宣传部门向市场化的网站发布这些禁令,本来就是非法行为,但每天发布删帖通知、宣传通知,却均以密令的方式下达,非法的行为却成为媒体人违法的陷阱。如此这般,将来接受境外媒体采访,也极有可能被定性为间谍罪。
我们看一则近日发生在香港的新闻,可以见出非常不好的苗头。媒体报道,香港警方使用定义模糊的《电脑罪行条例》拘审网民——10月18日,一名23岁姓谭的男子在其位于天水围的家中被警方拘捕,涉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和“非法集会”的罪行;10月19日,警方在其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此次拘捕,指该名男子“鼓吹市民到旺角参与非法集会、冲击警方及瘫痪铁路”。
香港警方使用的是电脑罪行条例中的模糊内容,同理,这样的事态如果发生在大陆,警方完全可以用反间谍法中的模糊条例,对号召参加示威的网友进行拘捕与打击。
警方的问题出在哪里?在网络上号召公民示威,与现实中的组织公民示威,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如果警方能够用数据说明,某网友在网络媒体上的号召,直接导致多少人非法聚集,那么他可能涉嫌犯罪;即便如此,他仍然有申诉的空间,因为示威聚集的人是成年人,完全应该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即参与聚集与示威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由言论者负责,这是言论自由的本质。
旅居德国的大陆媒体评论员长平说:这个法立法背景就是中共一直在强调外国敌对势力,以勾结境外势力打击异议人士,甚至都算不上异议人士的一些只是对政策有意见的一些公民,如伊力哈木被判了无期徒刑。现在呢,出台一个反间谍法,其实等于把这一方面进一步地加强。中共把很多问题,比如香港的问题,都推到外国敌对势力作梗。
美国之音援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身份的法律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的规定模糊、宽泛和笼统,这实际上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更大的权力,在反间谍的名义下,让国家安全机关更容易打击中国国内的异议人士以及民间组织。
(据吴祚来,《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43期 2014年10月31日—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