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罪名减少后,会不会导致治安恶化?2014年10月27日开启的刑法第九次修订,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根据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等九个罪名将取消死刑,最高刑期改为无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后,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反应正面,一些严重犯罪反而稳中有降。
但这不意味着中国的刑事政策整体变松。这次修法,死刑罪名虽然有所减少,一般性犯罪的类型和罪名增加得更多。例如,一人没有聚众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也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把男性纳入了保护范围。特别是在反暴恐和网络犯罪两个领域,重点增加了若干犯罪类型。至于反腐,在取消贪污、受贿两罪具体数额标准的同时,加大了对行贿人的惩罚力度。
“好的刑法,应该是‘严(密)而不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认为,增加犯罪类型在整体思路上没有问题,但应当更加慎重。
“这次减少的罪名,经济型非暴力犯罪还是占了最大比例。它们本来就是作为特定时期的特别措施加上去的,立法根基原本就不足。现在减下去也是理所当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
他所说的特定时期,主要指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几轮“严打”。1979年刑法颁布时,死刑罪名只有28个。后来经过颁布单行刑法等方式不断增加,到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已经增加到了68个。
虽然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这些罪名中的相当一部分已经很少适用死刑。但这种大量罪名保留死刑的姿态,已经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能对最严重的犯罪判处死刑”产生了差异。
赵秉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次的修正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曾经有过几个版本,其中一个版本涉及了对刑法总则中死刑适用范围的修改,“就是考虑引入‘最严重罪行’的死刑标准,实际上已经向联合国的公约靠拢了。但后来有人反对,还是拿掉了,确实有些遗憾。”
让他高兴的一个迹象是,和2011年废除死刑的13个非暴力罪名相比,这次废除死刑的罪名中,出现了非致命的、发案率比较少的暴力犯罪。比如“唐慧女儿案”涉及的强迫卖淫罪(在相关具体案件中,很多存在使用暴力手段,有的只是精神胁迫)。
“这说明在减少死刑罪名的第一阶段,也不只是非暴力的。两次成批减少后,我们的死刑罪名还有46个,还是全世界最多的之一,尤其相当一部分是非暴力或者非致命的。继续成批量、成规模地减少,还是立法上的重点。”赵秉志说。
这两轮废除的罪名,基本都是实践中很少,甚至没有适用死刑的。一些人认为,这更多只有象征意义,对减少死刑实际影响不大。
赵秉志不这么看。他认为立法机关减少死刑是一种积极的政策导向,对司法理念会产生影响,带来严格适用的效果。而且改革本来也是先易后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的观点也与之类似。“比如这次废除死刑的集资诈骗罪,可能之前判死刑的案件很少,但社会影响很大。比如曾成杰案。所以还是很重要的。”
另一个积极的改变是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从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就改判死刑,加了一个“情节恶劣”的限定。
赵秉志解释,这主要是考虑到监狱内的特殊环境,很多故意犯罪都是受到牢头狱霸侮辱欺压后产生的斗殴,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因此就要把人杀掉,实在太不合理。增加一个主观恶性的限定条件,更合乎死缓制度的初衷。
除了减少死刑罪名,这次刑法修改的近五十条中,基本都是在增加犯罪的类型和打击力度,罚金的适用比例大大增加。
增加的那些犯罪,不少都是对现行法律的查漏补缺,如猥亵罪的对象增加了男性;虐待罪不再仅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将老人、儿童和未成年人的看护人员也纳入其中;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的保护扩大到护照、驾驶证等其它证件等。其他的新增犯罪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犯罪和网络犯罪。
“和美国、德国、日本等相比,我们的刑法条文少很多,增加是对的,这次就填补了不少漏洞。保护的范围要广,但刑罚不要太过残酷。刑法作为最后一种保护手段,必须穷尽了其它手段并且无效后才能使用,也要考虑成本收益。”车浩说。
在他看来,这次增加的一些网络犯罪罪名就值得推敲。比如草案规定,为实施诈骗等活动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发布信息就构成了犯罪;对于网络服务商,知道有人利用网络犯罪还继续提供服务,或者没有尽到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也被视为犯罪。
车浩认为,这在理论上会存在一些问题。因为“预备犯”通常是不处罚的,现在要处罚诈骗罪的预备犯,而其他更严重犯罪的预备犯反而不罚,这会显失均衡。另外,一些中立的职业行为,连是否构成“帮助犯”都还有很大争议。现在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职业行为,一律按照正犯来立法处罚,走得有点急。互联网是现在最具创造力的行业,苛以过高的责任,恐怕会抑制行业活力,有违社会整体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背景材料里面,关于网络犯罪的调研报告主要是公安网络安全部门的意见。他们当然会提到办案的各种困难,很多时候正犯很难抓到。但因为这个原因就主要打击帮助犯是不合理的,立法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从整体上去把握。而且有的也不一定需要刑法,吊销执照可能就够了。”车浩说。
至于最受关注的贪污贿赂犯罪,行贿罪的范围扩大,即增加了为利用他人影响力而行贿犯罪。这也意味着,如果向退休的官员或者官太太、官家公子行贿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行贿罪的惩罚方式,增加了罚金和没收财产。
最显著的变化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均取消了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代之以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三档。
现行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五千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十万元以上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严厉程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已经产生明显脱节,也让公众对于不同个案中涉案数额与刑罚的落差产生了疑惑。
在赵秉志看来,这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担当。“其实早就想改了,就是怕提高了入罪标准,会遭到社会攻击。但如果不改,实践中也是执行不下去的,结果就是有法难依,执法不公。这次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新增的犯罪类型中,有十余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畴。扰乱公共秩序罪(主要扩展到信息网络领域)和妨害司法罪的范围都扩大了。
不少新增的犯罪类型,能看到近几年社会热点问题的影子。比如,泄露、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罪,会让人自然联想到李某某案中,这位被千夫所指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就被媒体指名道姓地报道。
扰乱法庭秩序罪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等情形,并附有“其他”的条款。这些新规定,被认为主要指向律师和家属“闹庭”现象,尤其是这几年时不时爆发的律师与法院之间的冲突。
赵秉志认为,树立法庭权威是有必要的,但应对律师和家属等旁听人员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律师,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行业内的管理手段来解决,运用刑法当慎重。
有些增加的犯罪类型,是为了衔接劳教制度的废除。
比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扩大,没有聚众,一人多次扰乱也可能构成这一犯罪,就是针对“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况”,降低了这一犯罪的门槛。
此前草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意见时,有人就提出,在劳教废除后,增加这一规定是必要的。还有公安部官员主张删去“多次”的限定,一次扰乱国家机关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对于原来劳教处理的一些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要经过慎重筛选,不能作为主要渠道。但他也赞成,有必要把一部分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社会危害很大,肯定也会想办法来处理。纳入刑法后,至少还有刑事诉讼法来保障。一些行为,比如网络上的造谣、传谣等是不是要犯罪化处理,现在还有争议,要平衡社会管理和言论自由的关系。但总的来说,如果纳入犯罪了,它的否定评价就是最严厉的,所以实际处罚必须降下来。过去劳教如果关一年,现在就不能那么长了,否则就等于更重了。”赵秉志说。
(据《南方周末》 题《刑法第九次修订启动 死刑罪名少了,犯罪类型多了》记者 / 任重远 编辑 / 苏永通 图 /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