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矛盾

五十多年前,當我剛開始研究法律在中國所扮演的角色時,一些研究中國的美國專家認為,我恰恰選擇了中國從來不曾重視的一個問題。我有些好奇,不知他們現在會如何看待剛剛結束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回顧中國共產黨全會歷史,這是中共首次將其註意力和全國人民乃至世界的註意力,集中在“依法治國”和“法治”上。

在過去兩周里,中國內外的觀察人士紛紛試圖剖析破譯十八屆四中全會所發布的文件。首先面世的是冗長乏味的《公報》,羅列了一長串中國法律制度需要作出的變革,這些變革有時相互矛盾,或多或少都早已被不同派別的改革人士提出過。幾天之後,中央又發布了四中全會的《決定》。《公報》雖然通篇都是老生常談的意識形態和法律表述,但也提出了諸多雄心壯志,外界翹首企盼《決定》能夠賦予這些內容更為具體、更具一致性的解釋。然而,除了少數幾個例外,《決定》最終還是言辭模糊,令人失望。所幸的是,《決定》發布時,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還作了相關《說明》。雖然《說明》沒能完全擺脫枯燥得足以催眠的套話,但是它至少有助於外界瞭解《決定》的起草過程,其框架結構和目標背後的考慮因素。

分析人士已經花了不少筆墨分析解讀這些文件。鑒於《決定》多次提及“法治”,而“法治”意味著要將政府和中國共產黨如同其他個人或團體一樣,置於憲法和法律的約束之下,所以至少有一名外國評論員猜測,這可能是一個歷史性的轉折點,在中國幾千年的專制統治傳統下,這一事件可說相當於當年的英國約翰王勉為其難地在反對派貴族的要求下,簽署《大憲章》,自我限制王權。而其他一些專家則正確地註意到,《決定》愈發直白地強調要加強黨對法律體制的現有壟斷,這與“法治”基本觀念存在沖突。他們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其實帶有自相矛盾的政治說辭的烙印。此外,一些因遭受日益嚴酷的打壓而不得不遠走他鄉暫避的中國人權律師,則完全將四中全會斥之為不值一提的謬論。

這些文件好比心理學上的“羅夏墨跡測驗”,被試者在看測試圖片時,總能就其所感興趣或關心的內容找到支持依據。可謂老少皆宜,各有所愛。對於美國人而言,這些文件涉及的廣度、不精確的承諾和前後矛盾的建議,讓人聯想到共和黨和民主黨每隔四年為各自的總統候選人炮製的一套政治競選綱領,不過沒人會把這些政治綱領當真。

但是,我們應該把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核心論調和錚錚誓言當真,因為它們可能會給中國的法律體制帶來重要的進步——即使這些進步有限,而且肯定不具有歷史性。這些變革可能會激發人們更加尊崇法律、恪守法律,特別是能夠促使地方政府遵法守法——而目前地方政府法律意識可悲地淡漠。多年前,一位精明的中國朋友告誡我,對中央政府的論調和地方政府的具體實踐加以區別是十分重要的。他引用了廣為流傳的一個對子:“上級乾部太好,下級乾部亂搞。”

四中全會說明中國新一代領導人正在作出巨大的努力來改變現狀,他們提出一系列措施來改善法律體制,特別是改進全國大約三千家地方法院和三千家地方檢察院的作為、公平性、聲望和正當性。當然,中國共產黨最有權勢的領導人不希望他們自己的決定受制於法律束縛,這一點從他們仍在非法禁閉他們以前的同事周永康上一覽無遺。然而另一方面,他們明顯希望杜絕地方保護主義、政治鬥爭、腐敗、走後門拉關系等其他扭曲法院日常司法並且嚴重腐蝕法院和整個法律體制公信力的不當影響。

習近平對法律的依賴並不應該讓人感到意外。這屬於正統的共產主義。馬克思主義思想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列寧在轉型成為成功的革命人士之前是一個沮喪失意的訴訟律師,他把法律視為在全國範圍建立權力的一個關鍵工具。斯大林在無法無天的莫斯科大清洗審判達到高潮時,仍然在說教:“我們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法律的穩定性。”

經歷了文化大革命的混亂之後,鄧小平和他的同志們在1978年12月著名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宣佈“改革開放”這一轉型政策時,也清楚地表示,要取得進步,至少蘇聯式的法律體制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沒有法律,就無法在全國範圍內重新建立正常運作的政府。對於中國的國內經濟發展而言,法律是一個前提條件。要吸引對外貿易、技術轉移和直接投資,解決困擾每個社會的成百上千萬民事、經濟糾紛和行政、刑事案件,也必須依靠法律。而且,法律體制不僅要有效地打擊犯罪,也還需要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後的前三十年間,這些基本人權卻遭到了嚴重摧殘。

因此,習近平的做法既繼承了共產主義的思想遺產,也與把法律作為至上表達方式昭示中央集權的中國皇權專制傳統一脈相承。不幸的是,習近平從這些歷史影響中所汲取歸納出的“依法治國”和“法治”,和另一個同樣信奉列寧主義政府的踐行者蔣介石所採納的做法極為相似。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在1940年代的內戰中失去了對中國大陸的控制權,此後,他在台灣民主化之前一直以列寧式威權政黨主導著台灣的經濟發展。

在實踐中,與蔣介石一樣,習近平也無情地打壓人權律師和他們的當事人,正因為如此,四中全會沒有承諾給予刑事辯護律師和公益律師任何扶持,甚至還威脅要使他們的困境雪上加霜。這個問題和四中全會文件所涉及的其他問題一樣,值得我們在未來繼續分析研究。

(註: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作者孔傑榮(柯恩,Jerome A. Cohen),為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為《邁向法治:台灣“流氓”制度的興廢與中國大陸“勞動教養”的未來》一書的共同作者。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劉超譯。)

(據《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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