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法治是檢驗政治文明的根本標準

改革開放以來,有三個大討論的積極意義應該肯定:第一,實踐是檢驗真理標準的大討論;第二,市場經濟姓社姓資的大討論;第三,法治是普世的還是中國特有的大討論。如果前兩次大討論是由權力主導的,那麼,第三次大討論主要是互聯網主導的,而且是以批評公權力的方式進行的。討論的過程,也是公權力逐漸接受的過程,是逐漸使底層法治觀念逐漸演變成頂層設計的過程。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儘管有一些套話空話,儘管從意思形態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沒有推導出法治的理論資源,儘管強調忠誠於黨、國家、人民、法律的「四忠誠」把法律排在最後,使法律缺少上邏輯上權威的至高性,儘管強調堅持黨的領導與法治缺少邏輯上的自洽性,儘管沒有解決中國共產黨絕對權力的問題,但是,把法治視為十八屆四中全以的主題,強調依憲執政、強調憲法解釋、強調法律的專業化、強調法律文化形成的意義、強調司法的相對獨立、強調法治成為官員政績的考核指標,終歸還是讓法治往前行進了一步。

在中國這樣一個特定的體制之下,法治對黨的絕對權力如何進行限制,仍然是一個難解的困局。絕對權力絕對濫用,中國共產黨握有絕對權力,也必然絕對濫用。絕對濫用的基本標誌,就是以強調共產黨領導的絕對濫用。其實這個問題,鄧小平早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中期就注意到了,他說,在中國,誰有資格犯大錯誤?誰犯了大錯誤影響最大?那就是中國共產黨。所以要加強對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他強調要加強民主黨派對共產黨的監督,讓人民參加實質性的監督。但鄧小平強調的監督由於特定的歷史時期的局限,沒有強調憲法的監督。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共產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都是在超越憲法的方式進行的。比如憲法中強調鄧小平理論的時候,要搞出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憲法中加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時候,又搞出了科學發展觀。國家的治理,不是以憲法治國,而是以理論治國,理論治國又具有強烈的個人意志色彩。在一個不斷強調理論治國的時候,憲法也就沒有了意義,憲法也就成為形式。各個地方的官員在不同時期不同理論的指導下,對憲法更是不屑一顧。

理論治國其實質就是政治家治國,政治家治國就是人治。也正因為如此,權大與法大的理論爭論就成了一個有名無實的爭論,權力支配法律,政法委支配公檢法,支配法官,法律工具論在為這一時期的主導思想。儘管鄧小平在1986年就強調要處理好人治與法治的關係,處理的結果,就是人治披上了法治的外衣,黨治披上了法治的外衣,政治家披上了法治的外衣,使法治成為一個概念的存在,沒有實質性的內容。

如果能藉助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法治這一契機,對法治進行大討論,進而形成法治共識,並把法律、法制、依法治國、依憲制國與法治的關係釐清,使法治具有明晰的概念、結構,形成法治理論體系,把階級鬥爭理論、敵對勢力理論、人民民政專政理論從法治概念中剔除,讓人們明確法治的目標與方向,確立理性真實的法治信仰,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這既是一場法治的大啟蒙,又是一場法治理論的大構建。

目前的問題在於,公權力在推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法治的概念並不明確,法治的基本理論並不是很清楚。在不明確理論指導下的法治實踐是南轅北轍的實踐。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是不斷強調法治的三十年,也是法治不斷被破壞的三十年,這是法治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沒有搞清楚的結果。

要想解決法治問題,就要使依憲執政落到實處,以下幾個方面的步驟必不可少:第一,要建立憲法法院,把依憲治國落到實處,使憲法規定與保障的各項公民權利落到實處;第二,制定《政黨法》,使政黨活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嚴格遵照法律,以法治黨,使黨的絕對權力變成有限權力,使黨的絕對領導變成有限領導;第三,人大要通過中國政府已經簽訂的諸項國際公約,比如中國政府已經簽訂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大必須通過,否則就是言而無信。惟其如此,才能使中國融入人類法治文明的主流;第四,要製定《新聞法》,使新聞監督落到實處;第五,要逐步開放黨禁與報禁。一個法治的社會,必然是在政治上是黨權受限、公權受限、公民權利得以保障的社會。

一個國家政治文明與否,取決於三個基本要素,第一,公民是否自由;第二,公民是否平等;第三,社會的最少受惠者、社會的弱勢群體、社會的邊緣群體是否有尊嚴,是否接受這個不平等的制度。這三個基本要素,都需要法治來保障。沒有法治,自由就會被污辱被踐踏,平等就會被嚴重的兩極分化所代替。社會的官二代、富二代、窮二代就會板結化,窮二代就失去了上升的空前與機會,社會就會陷入互相敵勢的人人為敵的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法治,就沒有政治文明。

(據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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