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近日来,一个拉风又陌生的词汇常常出现在公共讨论空间中。据说,许多小伙伴们因为对这类事件怀有不同的观点或态度而纷纷“友尽”了;也有许多V与非V因为太 过敏感而使得自己的账户消失在了微博中;亦有说法配有神奇滤镜的Instagram因此阵亡。这个词汇即是“公民抗命”,又译作“公民不服从” (Civil Disobedience)。
说它拉风,因为“抗命”也好,“不服从”也好,夹带着一股不畏权威、快意江湖的洒落。说它陌生,因为在作者目前看到的一系列大陆朋友的讨论中,很少有人从公民抗命理论出发进行分析,甚至这个概念本身也很少出现在文章里。社会 现实是一位好老师,借助这个机会,我们通过五个问题来了解“公民抗命”。特此说明,本文并不针对特别事件,只是帮助读者对这一概念形成初步了解,为大家进 一步的思考和讨论提供一些理论框架。
Q: 什么是“公民抗命”?
A:关于“公民抗命”最为著名的定义之一来自于我们熟悉的《正义论》的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他的《正义论》中,“公民抗命”被定义为一种针对不正义法律或政策的违法行为,抗议者公开地、基于良心地活动,以非暴力的方式触犯某些法律,以唤起多数人的认同,并促进不正义的政策或法律改变。参 与公民抗命者愿意接受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一意愿显示了他对与法律整体的忠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将自己的公民抗命理论限制在一个大致正义的社会 中(nearly just society)。正是这一限制,使得其他学者立刻提出了不少尖锐的问题:首先,将公民抗命的讨论限制在大致正义的社会中本身就回避了许多问题;其次,对 于公民抗命“公开”“非暴力”的要求为什么是合理的?毕竟,公开使得官方有机会更好地组织抗命活动、防止更多人加入抗命,而“非暴力”又是否意味了任何一 点微小的暴力都不允许,哪怕是对自己的暴力?这样的附加条件使得定义本身过于狭窄,而通过这一定义几乎预设了“公民抗命皆是正当的”这一结论。
那么,在没有一锤定音的定义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理解公民抗命是什么呢?不妨从美国哲学家亨利•梭罗对自己不服从行为的辩护开始, 他因拒绝纳税以反对奴隶制度被捕入狱:
“难 道公民必得将良心交给立法者,自己一分不留?…… 我认为我们首先必须是人,然后再谈是不是被统治者……我唯一有权利要尽的义务,是任何时候都做我认为对的事……法律从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丝毫;而由于 人对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做了不正义的代理人……如果这法律本身很清楚的是不正义的,且法律制定过程并不是设计来快速消灭不正义法律的,则此法 律并不值得尊重——去违反这样的法律吧。”(《论公民的不服从》)
即使我们对于公民抗命的发生形式有不同 的意见和理解上的模糊之处,对抗命所发生的动因却有大体共识:它是公民基于道德、良知对不公义法律的抵制。正如罗尔斯所说,公民对于多数决议所通过的法律 (编者注:这里主要指民主社会)可以给出行为上的服从,但是不意味着他们同时将自己对法律的判断交付。公民抗命所展现的是两种义务之间的矛盾:选择服从合法多数实施的法律的义务,还是选择反抗不正义的义务?
Q: “公民抗命”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和其他一般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A: 因为公民抗命自身也属于违法行为之列,我们就有必要区分“公民抗命”和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别。我们首先来关注“公民抗命”自身有何特点。
基于良心(Conscientiousness):进行抗命的公民对于自己的吁求严肃而真诚。抗命者诉诸社会多数的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指出根据他们所考虑的看法,政策制定者或立法者并没有尊重自由和平等公民在合作中应当遵循的正义原则。
沟通(Communication): 如同以上所重复过的那样,抗命的公民不仅仅通过违抗法律来表达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满,更借助违法行为希望唤起公众,向社会的多数传达自己的看法和理念,而唯有拥有公众的关注和聚焦,他们所认为不义的法律才有废止或修改的可能。
公开(Publicity): 许多公民抗命运动并不将在他们的活动隐蔽起来,而罗尔斯的公民抗命理论中,抗命者公开自己的活动,使得反对者与官方均获知更是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公开也 有可能会损害特定的抗命活动。若官方与反对者提前获知抗命活动,可能采取一些手段妨碍抗命者表达观点,这就损害了刚刚提到的“沟通”这一特征;另一方面, 如果是动物保护人士希望通过释放实验室动物的方式来呼吁社会关注动物福利、通过立法禁止动物实验,那么“公开”几乎可以导致他们活动完全的失败。
非暴力(non-violence):显 然,以非暴力形式进行的公民抗命更能得到理解,也更容易获得正当性,但是非暴力是否必要也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如何定义暴力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对于自身 以及财产的暴力是否在暴力之列?此外,非暴力并不意味着比暴力带来更少的伤害,如关键医疗行业的工作人员罢工,很可能带来不逊于暴力的重大的损失。不过, 话说回来,及特殊情况毕竟很少发生。整体而言,非暴力仍旧比暴力更加可取。关于非暴力的争议,更多是关于理论上对于“公民抗命”概念的定义,因为定义所追 求是精确清楚,力求涵盖公民抗命充分和必要的特征。在现实中,非暴力更多出于一种策略的考量。当对方要打你的左脸,你将右脸也伸过去让对方打的时候,抗命 者自身对其判断和观点的坚信与真诚会得到更好的传达,也使抗命活动免于许多指责。
相比较而言,一般违法活动在以上几 个方面都能够与公民抗命相区别。普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隐秘地进行,因为违法者希望能够以违法行为为自己谋求便利或者至少避免惩罚。他们也通常无意于与官方 或公众进行沟通,传达他们对某些法律或政策的反对。当然,仍然有一些特别案例存在。比如极端连环杀手——如同侦探小说或悬疑电影里描述的那样,他们会事先 通知警察和公众自己即将犯罪,他们也会故意违法来表达对某些法律的贬低或不屑一顾,又或者是彻底的反社会情绪。这些特别案例,虽然一定程度体现了“公开” “沟通”等特征,我们却依然能够通过气背后动因来区分它们与“公民抗命”。
Q: 历史上有哪些著名的例子属于“公民抗命”的范畴呢?
A: 一直关注微思客的读者可能会记得,微思客曾经推送过一篇关于妇女选举权的文章,《选举权,谁之权?》。在当时,妇女争取选举权的一系列活动并非一切合法。 例如,在一次自由党议员的演讲中,两位女性持续高声提问自由党政府是否会赋予女性选举权,最后被捕。英国国王乔治五世的御马也曾被抗议者惊扰。
另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民抗命”则当属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民权运动以黑人女性罗莎•帕克斯拒绝遵从种族隔离政策为白人让座进而引发抵制蒙哥 马利公交车开始,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已随着运动的不断发展展开激烈的斗争,最后甚至暴力也时有发生。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正是在 这次运动中的一次二十五万人公民集会上发表。
此外,印度的甘地何其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也值得一提。印度不满英国 殖民统治,独立的诉求日益高涨,律师出身的甘地呼吁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手段抵制英国的统治。包括:不纳税,不入公立学校,不到法庭,不任公职,不购买英货, 不向英国旗帜敬礼等。这种消极抵抗几乎瘫痪了殖民政府,迫使英国政府让印度逐渐发展自治体制。
Q: 公民抗命正当么?
A:正当性是公民抗命理论的核心问题。在说明公民抗命何时正当与为什么正当之前,先来概括一些反对公民抗命的流行论点。
第一,公民抗命违法了法律,不可取。第二,由于它违反了法律,造成了他人生活不便等利益损失。第三,公民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而不是以违法来解决问题。
公民抗命的违法性质,实在算不上一个充分的反对意见。毕竟,其违法的性质不仅不被抗命者所否认,还常常被他们公开宣告。可以说,某项行为如果不违法,则根本不会被认定为公民抗命。违法对于“抗命”正当性所造成的损害并非绝对的(即不能仅仅因为违法就认为其不正当)。
其次,公民抗命所带来的损害确实会影响公民抗命正当与否的判断。而谈及损害,我们自然也会联想到,抗命所带来相应的效果也会影响正当性判断。在这里,我们并 不能找到一个万用的量表来测量每一次公民抗命活动中损害与效果各自达到何种水平,而何种水平又能够成为抗命正当性的评价标准——我们的判断仍然需要根据具 体的事件和情境做出综合评判。诚然,这看起来像是一句空话。但是,这里希望向各位读者强调的是,公民抗命几乎不可避免会带来他人的不便以及其他损害,但是单单提出损害,而不分析损害的程度、性质,不考量抗命本身取得的效果或希望达成的目标,并不足以证明抗命缺少正当性。印 度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期间,拒绝购买英货等不合作手段可能造成了许多商家的损失或民众生活的不便,但是我们需要将这些损害与推动印度自治、独立的目标相权 衡,理清轻重缓急。在妇女选举权运动中,亦可能有男士抱怨女性参与政治活动疏忽了照料家庭,但是我们同样需要权衡这一损失与公民平等权利之间的轻重。如果 单单依靠阻塞交通和经济损失这样的理由就可以否定一切公民抗命的合法性,那么恐怕,促使我们获得今天平等权利的任何社会运动在当初都不正当。
一 些人认为,公民抗命应当作为最后手段而应用,否则合法性缺失。似乎当抗命成为了走投无路、“不得不”的选择的时候,抗命才理直气壮。但是,作为机会存在的 合法诉求途径永远不变,但使用此途径的公民的诉求可能会一再被忽视。当可以预见使用合法渠道不会产生实际效果的时候,公民抗命即使不作为最后途径或唯一手 段,也具有正当性。
最后,除了对这些流行反对论点的回应和防御,公民抗命自身是否有积极的意义呢?是的,公民抗命看似动荡不安,实则对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它能够带领大众关注某些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公民教育的作用;它能够帮助社会弱势或少数群体或非主流观点得到发生,展现那些被主流媒体忽视或者不愿意传播的立场;它能够纠正多数决定下产生的不义,修复民主赤字……
Q: 法官应当如何裁决?
A: 法律如何对待公民抗命,这是一个留给读者的开放问题。惩罚的三种可能性——同等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均有支持者。
提倡同等处罚者认为,法律若要防范后来人破坏法律,必须对所有破坏法律者一视同仁,而不论其理由,法律需要统一。但是,如此一来,公民抗命和与它相区别的普通违法犯罪活动又会相混淆。
提倡从重处罚者认为,抗命者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置于民主决策程序之上。这一点使得公民抗命比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罪加一等。不过,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只是对公民抗命行为的一种解读,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同。
最后,提倡从轻处罚者更加认可公民抗命的积极意义,尤其是道德上正当的公民抗命。法律应当认真考虑抗命者背后的动机和他们对公共利益的关切。
道德上的正当性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正当性。各位读者不妨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回复给我们,参与后台编辑读者的互动。
结语:
如同开篇所说,这篇小文希望为读者提供一个观察社会事件的框架,为未来可能的讨论提供一些共同的起点,理清一些概念上的模糊。我们常常听到“理性讨论”的呼 吁,小编认为,理性不意味着中立或冷漠,理性也不意味着排斥感情只算计利益,我们的理性必须讲逻辑、有分析、独立思考,兼顾价值判断和事实依据。希望此文 为读者的理性讨论提供了一点线索与帮助。
(据“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作者系伦敦政经学院研究生孙金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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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昱:五个问题脱敏“公民抗命”
写在前面:
近日来,一个拉风又陌生的词汇常常出现在公共讨论空间中。据说,许多小伙伴们因为对这类事件怀有不同的观点或态度而纷纷“友尽”了;也有许多V与非V因为太 过敏感而使得自己的账户消失在了微博中;亦有说法配有神奇滤镜的Instagram因此阵亡。这个词汇即是“公民抗命”,又译作“公民不服从” (Civil Disobedience)。
说它拉风,因为“抗命”也好,“不服从”也好,夹带着一股不畏权威、快意江湖的洒落。说它陌生,因为在作者目前看到的一系列大陆朋友的讨论中,很少有人从公民抗命理论出发进行分析,甚至这个概念本身也很少出现在文章里。社会 现实是一位好老师,借助这个机会,我们通过五个问题来了解“公民抗命”。特此说明,本文并不针对特别事件,只是帮助读者对这一概念形成初步了解,为大家进 一步的思考和讨论提供一些理论框架。
Q: 什么是“公民抗命”?
A:关于“公民抗命”最为著名的定义之一来自于我们熟悉的《正义论》的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他的《正义论》中,“公民抗命”被定义为一种针对不正义法律或政策的违法行为,抗议者公开地、基于良心地活动,以非暴力的方式触犯某些法律,以唤起多数人的认同,并促进不正义的政策或法律改变。参 与公民抗命者愿意接受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一意愿显示了他对与法律整体的忠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将自己的公民抗命理论限制在一个大致正义的社会 中(nearly just society)。正是这一限制,使得其他学者立刻提出了不少尖锐的问题:首先,将公民抗命的讨论限制在大致正义的社会中本身就回避了许多问题;其次,对 于公民抗命“公开”“非暴力”的要求为什么是合理的?毕竟,公开使得官方有机会更好地组织抗命活动、防止更多人加入抗命,而“非暴力”又是否意味了任何一 点微小的暴力都不允许,哪怕是对自己的暴力?这样的附加条件使得定义本身过于狭窄,而通过这一定义几乎预设了“公民抗命皆是正当的”这一结论。
那么,在没有一锤定音的定义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理解公民抗命是什么呢?不妨从美国哲学家亨利•梭罗对自己不服从行为的辩护开始, 他因拒绝纳税以反对奴隶制度被捕入狱:
“难 道公民必得将良心交给立法者,自己一分不留?…… 我认为我们首先必须是人,然后再谈是不是被统治者……我唯一有权利要尽的义务,是任何时候都做我认为对的事……法律从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丝毫;而由于 人对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做了不正义的代理人……如果这法律本身很清楚的是不正义的,且法律制定过程并不是设计来快速消灭不正义法律的,则此法 律并不值得尊重——去违反这样的法律吧。”(《论公民的不服从》)
即使我们对于公民抗命的发生形式有不同 的意见和理解上的模糊之处,对抗命所发生的动因却有大体共识:它是公民基于道德、良知对不公义法律的抵制。正如罗尔斯所说,公民对于多数决议所通过的法律 (编者注:这里主要指民主社会)可以给出行为上的服从,但是不意味着他们同时将自己对法律的判断交付。公民抗命所展现的是两种义务之间的矛盾:选择服从合法多数实施的法律的义务,还是选择反抗不正义的义务?
Q: “公民抗命”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和其他一般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A: 因为公民抗命自身也属于违法行为之列,我们就有必要区分“公民抗命”和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别。我们首先来关注“公民抗命”自身有何特点。
基于良心(Conscientiousness):进行抗命的公民对于自己的吁求严肃而真诚。抗命者诉诸社会多数的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指出根据他们所考虑的看法,政策制定者或立法者并没有尊重自由和平等公民在合作中应当遵循的正义原则。
沟通(Communication): 如同以上所重复过的那样,抗命的公民不仅仅通过违抗法律来表达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满,更借助违法行为希望唤起公众,向社会的多数传达自己的看法和理念,而唯有拥有公众的关注和聚焦,他们所认为不义的法律才有废止或修改的可能。
公开(Publicity): 许多公民抗命运动并不将在他们的活动隐蔽起来,而罗尔斯的公民抗命理论中,抗命者公开自己的活动,使得反对者与官方均获知更是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公开也 有可能会损害特定的抗命活动。若官方与反对者提前获知抗命活动,可能采取一些手段妨碍抗命者表达观点,这就损害了刚刚提到的“沟通”这一特征;另一方面, 如果是动物保护人士希望通过释放实验室动物的方式来呼吁社会关注动物福利、通过立法禁止动物实验,那么“公开”几乎可以导致他们活动完全的失败。
非暴力(non-violence):显 然,以非暴力形式进行的公民抗命更能得到理解,也更容易获得正当性,但是非暴力是否必要也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如何定义暴力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对于自身 以及财产的暴力是否在暴力之列?此外,非暴力并不意味着比暴力带来更少的伤害,如关键医疗行业的工作人员罢工,很可能带来不逊于暴力的重大的损失。不过, 话说回来,及特殊情况毕竟很少发生。整体而言,非暴力仍旧比暴力更加可取。关于非暴力的争议,更多是关于理论上对于“公民抗命”概念的定义,因为定义所追 求是精确清楚,力求涵盖公民抗命充分和必要的特征。在现实中,非暴力更多出于一种策略的考量。当对方要打你的左脸,你将右脸也伸过去让对方打的时候,抗命 者自身对其判断和观点的坚信与真诚会得到更好的传达,也使抗命活动免于许多指责。
相比较而言,一般违法活动在以上几 个方面都能够与公民抗命相区别。普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隐秘地进行,因为违法者希望能够以违法行为为自己谋求便利或者至少避免惩罚。他们也通常无意于与官方 或公众进行沟通,传达他们对某些法律或政策的反对。当然,仍然有一些特别案例存在。比如极端连环杀手——如同侦探小说或悬疑电影里描述的那样,他们会事先 通知警察和公众自己即将犯罪,他们也会故意违法来表达对某些法律的贬低或不屑一顾,又或者是彻底的反社会情绪。这些特别案例,虽然一定程度体现了“公开” “沟通”等特征,我们却依然能够通过气背后动因来区分它们与“公民抗命”。
Q: 历史上有哪些著名的例子属于“公民抗命”的范畴呢?
A: 一直关注微思客的读者可能会记得,微思客曾经推送过一篇关于妇女选举权的文章,《选举权,谁之权?》。在当时,妇女争取选举权的一系列活动并非一切合法。 例如,在一次自由党议员的演讲中,两位女性持续高声提问自由党政府是否会赋予女性选举权,最后被捕。英国国王乔治五世的御马也曾被抗议者惊扰。
另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民抗命”则当属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民权运动以黑人女性罗莎•帕克斯拒绝遵从种族隔离政策为白人让座进而引发抵制蒙哥 马利公交车开始,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已随着运动的不断发展展开激烈的斗争,最后甚至暴力也时有发生。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正是在 这次运动中的一次二十五万人公民集会上发表。
此外,印度的甘地何其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也值得一提。印度不满英国 殖民统治,独立的诉求日益高涨,律师出身的甘地呼吁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手段抵制英国的统治。包括:不纳税,不入公立学校,不到法庭,不任公职,不购买英货, 不向英国旗帜敬礼等。这种消极抵抗几乎瘫痪了殖民政府,迫使英国政府让印度逐渐发展自治体制。
Q: 公民抗命正当么?
A:正当性是公民抗命理论的核心问题。在说明公民抗命何时正当与为什么正当之前,先来概括一些反对公民抗命的流行论点。
第一,公民抗命违法了法律,不可取。第二,由于它违反了法律,造成了他人生活不便等利益损失。第三,公民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而不是以违法来解决问题。
公民抗命的违法性质,实在算不上一个充分的反对意见。毕竟,其违法的性质不仅不被抗命者所否认,还常常被他们公开宣告。可以说,某项行为如果不违法,则根本不会被认定为公民抗命。违法对于“抗命”正当性所造成的损害并非绝对的(即不能仅仅因为违法就认为其不正当)。
其次,公民抗命所带来的损害确实会影响公民抗命正当与否的判断。而谈及损害,我们自然也会联想到,抗命所带来相应的效果也会影响正当性判断。在这里,我们并 不能找到一个万用的量表来测量每一次公民抗命活动中损害与效果各自达到何种水平,而何种水平又能够成为抗命正当性的评价标准——我们的判断仍然需要根据具 体的事件和情境做出综合评判。诚然,这看起来像是一句空话。但是,这里希望向各位读者强调的是,公民抗命几乎不可避免会带来他人的不便以及其他损害,但是单单提出损害,而不分析损害的程度、性质,不考量抗命本身取得的效果或希望达成的目标,并不足以证明抗命缺少正当性。印 度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期间,拒绝购买英货等不合作手段可能造成了许多商家的损失或民众生活的不便,但是我们需要将这些损害与推动印度自治、独立的目标相权 衡,理清轻重缓急。在妇女选举权运动中,亦可能有男士抱怨女性参与政治活动疏忽了照料家庭,但是我们同样需要权衡这一损失与公民平等权利之间的轻重。如果 单单依靠阻塞交通和经济损失这样的理由就可以否定一切公民抗命的合法性,那么恐怕,促使我们获得今天平等权利的任何社会运动在当初都不正当。
一 些人认为,公民抗命应当作为最后手段而应用,否则合法性缺失。似乎当抗命成为了走投无路、“不得不”的选择的时候,抗命才理直气壮。但是,作为机会存在的 合法诉求途径永远不变,但使用此途径的公民的诉求可能会一再被忽视。当可以预见使用合法渠道不会产生实际效果的时候,公民抗命即使不作为最后途径或唯一手 段,也具有正当性。
最后,除了对这些流行反对论点的回应和防御,公民抗命自身是否有积极的意义呢?是的,公民抗命看似动荡不安,实则对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它能够带领大众关注某些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公民教育的作用;它能够帮助社会弱势或少数群体或非主流观点得到发生,展现那些被主流媒体忽视或者不愿意传播的立场;它能够纠正多数决定下产生的不义,修复民主赤字……
Q: 法官应当如何裁决?
A: 法律如何对待公民抗命,这是一个留给读者的开放问题。惩罚的三种可能性——同等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均有支持者。
提倡同等处罚者认为,法律若要防范后来人破坏法律,必须对所有破坏法律者一视同仁,而不论其理由,法律需要统一。但是,如此一来,公民抗命和与它相区别的普通违法犯罪活动又会相混淆。
提倡从重处罚者认为,抗命者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置于民主决策程序之上。这一点使得公民抗命比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罪加一等。不过,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只是对公民抗命行为的一种解读,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同。
最后,提倡从轻处罚者更加认可公民抗命的积极意义,尤其是道德上正当的公民抗命。法律应当认真考虑抗命者背后的动机和他们对公共利益的关切。
道德上的正当性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正当性。各位读者不妨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回复给我们,参与后台编辑读者的互动。
结语:
如同开篇所说,这篇小文希望为读者提供一个观察社会事件的框架,为未来可能的讨论提供一些共同的起点,理清一些概念上的模糊。我们常常听到“理性讨论”的呼 吁,小编认为,理性不意味着中立或冷漠,理性也不意味着排斥感情只算计利益,我们的理性必须讲逻辑、有分析、独立思考,兼顾价值判断和事实依据。希望此文 为读者的理性讨论提供了一点线索与帮助。
(据“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作者系伦敦政经学院研究生孙金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