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赳赳:点评新华社对沈颢的报道

沈灏

 

注:括号内文字为点评人所加。

沈颢反省:我违背了新闻操守层面基本观念(反省、观念为中性词,标题经审慎选择,未作媒体审判,分寸感尚可。新闻操守,可以是伦理、规章、制度,也可以是法律。为避口实,故作此模糊化处理。)

新华视点 2014-09-29 19:55 

在很多人看来,这场“风暴”远未停歇。(制造悬念)

继9月4日“21世纪网主编等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公布后,9月25日曝出又一重磅新闻,令此案的关注度持续升温——“21世纪报系总编沈颢、总经理陈东阳25日下午被警方带走。” (交待背景)

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对这一消息予以证实,并称上述人员因涉嫌敲诈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段易蒙混过关,公安局为什么要“证实”,向谁证实,通过具体什么途径证实?具体人士是谁?是向记者讲的还是公开宣称的?此为一疑;且“证实”一词不妥,公安局无证实的义务,此为二疑。)

短短数行的新闻表明,公安机关对21世纪网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已经扩大到其母公司——21世纪传媒有限公司。特别是公司总裁、曾执笔写出“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即使新闻死了,也会留下圣徒无数”等经典语句的著名媒体人沈颢涉案被查,令许多人唏嘘感慨,也引发出更多的猜测与疑问。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股份结构未交待清楚,更须交待母公司与南方报业集团的关系,尚须交待中国媒体公司的根本性质:赢利后上交给谁了?若亏损了又由谁负责?其主管方和产权方归属于谁?是全国资还是国资控股?是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是什么?主管方是党下面的宣传部?还是政府下面的新闻出版部?如果是严重经济犯罪,应追查他们的连带责任吗?如果敲诈成立,敲诈的资金有多少是作为利润上交了?谁是敲诈的最终利益获得者?监管为何长期失位?这些,记者并未交待清楚,叙述不够解渴。) 

为此,新华社记者再赴上海,向专案组进一步了解案情,并面对面采访了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他们自己的讲述和办案民警的介绍,更多案件内幕一一显现。(此段纯为加重可信度而写,但就新闻专业主义而言,可信度不看你做了多少功课、有多少苦劳、显得多么勤奋,而在于细节。凡是模糊细节的处理,都会削弱可信度,反之亦然。专案组具体谁?部分嫌疑人有几位,都是谁?民警又是谁?希望在下文中有所细节力量上的强化。) 

旗下已有三媒体涉案 “合作”企业达200多家 (合作一词有歧义,正常的经营也称“合作”,客户叫合作伙伴。就常理推断,一个媒体能有100家稳定的广告客户就是不得了的事,假若有200家可供敲诈的企业,我只能说,天方夜谭。)

一夜之间,从21世纪报系掌舵人变成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的沈颢却显得出乎意料的平静。对于自己被调查的原因,他似乎也很清楚。(慎用形容词,出乎意料一词应删,过于主观。“显得平静”即可。“似乎也很清楚”的推断不妥,也为主观臆断,而且“似乎”一词还加重了不确定的主观臆断。此句删去即可。身陷囹圄一词过于文学笔法,不妥,且囹圄是指监狱,采访对象此时尚是嫌疑人,故不合此用;况此词的感情色彩有因“蒙冤”而“同情”的含义,也易被持有偏见的读者误解为“嘲讽”的含义,此形容词去掉为妙。总之,此段整体为败笔,令读者有“构陷开始”的不安意识了。)

“我知道,公安机关这次对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等的查处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通过负面新闻逼迫企业支付合作费用,二是收取企业的‘保护费’,承诺不对其进行负面报道。”沈颢说。(逼迫、保护费二词是否为沈颢所说,请记者留好录音,以备将来事实核查。若不留录音,将来沈颢起诉“侵害名誉权”,会成为记者的不利因素。) 

办案民警介绍,截至目前,此案已涉及21世纪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3家财经媒体,30多名相关人员被调查。除了沈颢、陈东阳之外,还包括21世纪经济报道主编刘晖,21世纪网总裁刘冬、主编周斌、广告部副总经理莫宝泉,理财周报发行人夏日、主编罗光辉、总经理梅波等人。此处是民警介绍,还是引用书面材料?存疑。且未透露介绍者名姓,可信度不高。此处应做成数据图表新闻,将21世纪传媒及旗下重要人员构成列出。最好一并列出股本构成及客户关系。) 

被侵害公司的指证和涉案人员的供述表明,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刊利用其在财经界的广泛影响力,与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等公关公司相互勾结,指使下属媒体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编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等的负面信息,并以发布负面报道为要挟,迫使诸如200多家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收取高额“广告费”。(供述不能表明,审判官才能表明。供述只能是“认为”,或,在段落末尾加上,“可能性非常大”的字样。“勾结”为贬义词,不合用,改成“勾连”较妥。“指使”为贬义词,改成中性的“指令”较妥。总之,中性说法会更有说服力,更让读者信服。“要挟”、“迫使”二词在审判之前使用不妥,易有可能是“协商”、“谈判”,这些字眼需法官认定其性质、程度。此处显示出记者的专业素养不够。) 

上海新文化传媒就是曾经与21世纪网、理财周报“合作”的企业之一。说起当时的情况,公司监事长余某至今感到“很不愉快”。 (很不愉快不是事实陈述,而是情绪,有误导读者进入“情感带入”的嫌疑。此处显得记者非常业余。)

“2012年2月,我公司即将上市。上海润言公司的张某某根据我们发布在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我公司。”余某回忆。张某某介绍了润言公司的服务项目,并将一份广告合作协议摆在了他的面前。(直接引语的部分,请记者一定留录音备事实核查,以防与事实出入,置自己于不利境地。) 

“协议上有一批报价,包括21世纪网、理财周报等财经媒体,但价格高得离谱,登一篇文章或广告要几十万元。”余某打算压低价格,但没想到对方就没打算谈价格,而是直接摊牌。 (一个广告几十万元是市场常态,并非“高得离谱”,“软文”要看所占版面,有的软文比广告价格更高,也是常理。只要不是强买强卖,而是双方协商、谈判,都是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比如收藏品市场、古玩市场,就是如此。“摊牌”一词,不够准确,有倾向性。直接说即可。貌似文学性的表述,常会消解可信度。)

“当时,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张某某给我举例说,某些公司因为没有和润言公司签合作协议,结果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导致无法上市或者股价波动,付出了惨痛代价。”余某说,由于正在上市的关键期,害怕对上市产生影响,只能同意和润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应提供具体的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段话闪烁其辞,只能有个大致印象。或者,需要这位张某某接下来的证言,用“交叉信息源”的方式,增加可信度。看记者能否挖出。西方人的名言:既便你妈妈说她爱你,你也应该证实一下。)

“这种敲诈是非常隐蔽的。”余某告诉记者,“部分媒体是跟我公司直接签协议,另一部分媒体是跟润言公司签订的打包服务协议,总共花在润言公司和其要求合作媒体上的钱有上百万元。”第一句话先入为主,有主观立场,直接引用不妥。哪些媒体是直接签,哪些媒体是打包服务,具体金额到底是多少?直接签的是否不应算在润言公司头上?这些媒体都是21世纪旗下的吗?一切过于模糊,记者应有追问精神,在面上打转,不深入内部细节探究,获取不了真相。就媒体行业来看,上百万只能称为一个入门级的“大单”,属正常投放系列,经额并不算超出意外。)

“合作”之后才能平安无事。但是,也有极少数企业在威逼利诱之下仍不肯就范,例如农夫山泉。(“才能”应改为“便”,否则还需举“不合作”之后被“负面报道”的反例。“威逼利诱”一词不妥,“利诱”从何而来,难道余某某参与分钱了?)

“2013年3月14日,21世纪网发出了第一篇针对农夫山泉的负面报道,我们随后进行了公开澄清。”农夫山泉董秘周力介绍,“我们没有去(跟21世纪网)做一些私下的沟通或者是怎么样,因为董事会认为这个报道是不实的,我们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不需要去低头或者是屈服。”(就此段来看,农夫山泉好样的!) 

周力没料到,没有“私下的沟通”招致了更猛烈的“炮火”。随后的3个月内,21世纪网对农夫山泉的水源、质量标准等问题总共做了19篇负面报道。(需更多细节支持和界定,是否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按常理推断,如无要挟及胁迫等要件及后续索要钱财等手段,应在正常监督之列,因那时主流媒体都在报道农夫山泉事件,非此一家。“炮火”、“私下的沟通”等倾向性说法不妥。)

对这次报道,21世纪网总裁刘冬予以证实,并承认“这种报道规模和力度是很少见的”。(非这次,应为这批。予以证实了什么?歧义。证实了报道吗?应为“承认”。记者在此有加重各种语气之嫌,以夸大事态,显得很不地道。另:承认报道、规模和力度很大,并非事实要追问的核心要件。核心要件是采取非常规手段威胁事主以敲诈钱财。) 

“负面报道出来以后,沈颢带队拜访我们公司,提出要跟我们合作,并进行正面报道,但被我们董事长回绝。之后他们没再找过我们。”周力说。(此处请备录音查,据知情者袁一弘说法,是沈颢“受邀多次”才去该公司。“没再找过我们”,恰恰说明21世纪相关人士洁身自好,并非以其为敲诈对象而纠缠不清。此处为一大逻辑漏洞。)

“不低头”的代价相当惨重。周力介绍,因为这些不实的负面报道,农夫山泉遭受了很多质疑,销售受到很大影响,据估算利润损失达数亿元。(此处涉及另一逻辑:负面报道是否为真实报道,若是真实报道,且上段已表明21世纪并无威胁勒索之要件,则21世纪是清白的。既便是失实报道,又分无意失实和故意失实,责任不同、责任人不同。即便是故意失实报道,只要是不构成威胁勒索之要件,仍属正常经营范围,不构成敲诈。若农夫山泉自认无负面,大可追究其“名誉权”的“损伤”。)

“其实,我公司与21世纪经济报道一直有广告合作的,每年50万元左右。”周力说,后来21世纪网的广告人员私下透露了“秘密”——“你们之前不是跟21世纪经济报道有过合作的么?如果也花报纸半版的钱给21世纪网,那么这个事情也就搞定了”。(此段仍属正常经营及谈判、协商范畴。广告人员具有经营的资格。所谓“搞定”也属市场化媒体普遍运营的模式,此仍是一种“利益交换”的关系,的确有违新闻伦理,但并不构成“敲诈”。如果因为不出台新闻法,不对言论自由予以规范化,而将这种因法律缺位的经营模式称为“敲诈”,可能会在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一个长久的笑柄。) 

考核高压+直接过问 变相“鼓励”敲诈企业钱财(敲诈、高压二词不妥)

办案民警介绍,无论是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还是理财周报,均有着基本相同的非法牟利模式。这三家看似独立运营的子媒体,其实是相互作用,密不可分。(非法一词不妥。去掉非法一词,能看出21世纪运营得相当有序和良好。

“在21世纪传媒有限公司制定的大框架之下,拥有采编权的报纸和周刊记者负责采写文章,网站负责删帖和运营事宜,再配以财经公关公司牵线搭桥,最终形成了这三家财经媒体与润言、鑫麒麟等财经公关公司联手夺食的格局。”办案民警说。强化了删帖不妥,删帖只是编辑部门的一个事务而已。媒体、公关公司、客户本就是一条生态链,不能说是“合谋”,而是正常的社会经营和组织的分工与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21世纪传媒公司多名高管的手机中,警方发现了大量“某某公司(的报道)不上网”之类的短信。此为正常的编辑业务范畴,不值得大惊小怪。高管用控制篇幅大小、撤换替代稿件来行使编务权力,是再正常不过的。若“大量”,说明其工作敬业程度,亦说明业务运营良好。) 

“每一条短信都可能意味着一笔高额的公关费用。”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被负面报道的公司会主动找上门来,或者通过公关公司来沟通。科伦药业、亿腾医药、洋河股份、民生租赁等多家公司曾因被负面报道而找到沈颢本人。可能一词用得非常恰当,就应该这样不下判词。因负面报道找到高管,亦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接待说情者或希图摆平事的人,是总编辑的工作内容之一。一个称职的总编辑,应该酌情对待,决不私收利益。若有利益交换要谈,移交广告部门对接人公开处理。后文可看出,沈颢处理,相当称职。) 

沈颢对此予以承认。他以21世纪网为例介绍,“不管是找到谁,都会被引荐到莫宝泉处,和企业洽谈广告合作事宜,并签订相关合同,收取合作费用。我知道,有些企业就会因此签订合作协议。”(果然,沈颢的处理是媒体经营再正常不过的常态。证明他并未私自收受贿赂或乘机索要。) 

按照这样的模式,21世纪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财经媒体与财经公关公司“合作”敲诈企业,获取了巨额利润。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21世纪传媒公司的管理层给旗下媒体制定了令人惊诧的经营目标。(此处逻辑有漏洞,这种模式为媒体经营常态模式,具体是谁、用怎样的威胁和逼迫,实施敲诈了企业呢?全无交待。从前文也看不出。如果一定要定义这种经营方式是“敲诈”,只能说,全中国的市场化媒体,都在敲诈,而且敲诈得来的钱,也并没有落入个人口袋,还是作为国有资产的赢利,在按劳分配后,上交给了国家。敲诈的最终受益人,是刊号持有者,是国营单位。若一定要以“敲诈”论处,则嫌疑主体亦要重新认定,不是某个人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公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2010年,21世纪网改版,当年正是IPO重启,IPO企业极其注重自身声誉。我看到这个契机,就和21世纪网的刘冬、周斌、莫宝泉等人说,要他们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尤其是那些极为注重自己声誉的IPO企业。”沈颢说。此段说明沈颢很有市场嗅觉,无怪乎会成功。)

刘冬供述,从2011年开始,公司领导将“上市公司”这块业务交由21世纪网负责;同时下达了营收业务考核指标,“每年是八九千万元,完成的情况与我和我的团队的个人收入直接挂钩”。此段说明运作的市场化程度很多。)

2012年,由于没有完成考核指标,刘冬没有拿到足额的80万元年薪;2013年,完成情况仍不理想。2014年年初开会时,沈颢向刘冬、周斌、莫宝泉等人放出了狠话,“完不成可以换人”。(此段说明,沈颢很念旧,竟然耽搁了两年媒体的黄金时间。这在外企,早换人了。或招标让专业代理公司来打理。) 

“我还要求他们跟IPO企业合作的数量要达到当年IPO企业总数的70%以上。”沈颢供述,“如果按照合法的经营方式,是不可能达到这么高的。我定下如此高的比例,其实是利用考核指标这一工具,鼓励甚至逼着他们用负面报道和‘有偿不闻’的方式拉合作客户。”

(此段有违新闻伦理,若真是沈颢所述,也并不能说明其违法或犯罪。“有偿不闻”与“敲诈”是两个概念,这是重中之重的核心问题。“有偿新闻”与“有偿不闻”是新闻伦理缺失的表现,但由于没有新闻法的支持,目前仍处在一个没有定论的阶段,不能因有偿新闻,就适用于商业贿赂罪,或有偿不闻,就适用于敲诈勒索罪。此处需请教法律界专家。)

对于理财周报,沈颢也制订了类似的考核指标,要求他们利用负面报道逼迫企业“合作”。一旦有企业因为理财周报刊登负面报道的事找到沈颢,他会把企业介绍给相关负责人,由双方协商合作事宜。逼迫一词不妥,应改为中性词。此段来看,公司正常运营,秩序良好。)

“已经签订协议的企业,如果因为21世纪网负面报道的事找到我,我会指令刘冬或周斌删除负面报道,履行对客户的‘保护’。” 沈颢说。(此为有偿不闻,非敲诈。) 

与网上删除相比,21世纪经济报道和理财周报履行“保护”的流程则稍显复杂一些。(更多的客户为了求“保护”,直接投资媒体,变成投资人。均为合法的商业运作。) 

21世纪经济报道主编刘晖供述,对于已在报纸上报道的,沈颢给刘冬下指令删除网站上的相应报道;对于还未在报纸上报道,但已经进入选题或者编稿的,沈颢会与相应版块的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打招呼撤稿。(履行正常媒体业务。)

“21世纪经济报道曾经报道了一篇关于国家电网的负面新闻,国家电网去找了沈颢。”刘晖说,之后沈颢在一次编委会上明确,国家电网有意入股21世纪网,这样国家电网就是合作伙伴了,以后不要再进行负面报道。(依然没有敲诈的痕迹。) 

“还有一次负面报道涉及的企业是平安集团和上海家化。沈颢很生气,把分管编委叫过去批评了一顿,意思就是平安集团和上海家化都是报社合作客户,怎么能报道他们的负面新闻。”刘晖供述。(此种行为若属实,有违新闻伦理,新闻伦理是道德的范畴,不适用于法律审判。)

同时,刘晖也表明了内心的纠结。“这是一种利用媒体影响力让企业以投放广告形式上交费用的行为,实际上我是不赞同的,我多次在编委会提出来,但沈颢不重视我的观点。沈颢还要求,如果广告部要让采编部门与企业见面,采编部门应予配合,给客户内心一种确认,有利于广告部谈下这个客户的广告业务。”新闻法的缺失,造成中国媒体都处在目前这种纠结中,完全靠自律去规范。) 

违背承诺“撕裂”理想 “希望我的悲剧能让媒体同行警醒”(需警醒的是,推动新闻立法,保障新闻边界) 

办案民警介绍,本案涉及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可能涉嫌罪名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商业贿赂罪等。而种种迹象表明,对于旗下媒体种种行为的性质及后果,21世纪传媒有限公司的领导层是清楚的。记者应介绍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要件,都以人身威胁或暴力逼迫为手段,而媒体有话语权,根本不用如此的。商业贿赂目前看来,行文至此,尚未有行贿受贿的情节。)

据刘冬供述,2014年初,北京某知名网站因新闻敲诈被查处后,21世纪网总裁刘冬、主编周斌等人比较担心,专门开会进行研究,向沈颢请示21世纪网的类似经营行为是否要暂停一下。沈颢指示,“不要害怕,继续要做,完成指标”。(若记者收受,即构成敲诈,因其是最终利益获得者;若记者报负面,广告按经营收受,则不构成敲诈,因不构成直接利益关系,媒体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持有人是最终利益获得者。这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依据。但仍须法律界专业人士来厘清。记者写作时,应告诉读者这些认识,普及常识。)

“其实我很早就知道这种新闻敲诈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但这种模式在媒体圈内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沈颢承认。他说,出于公司生存和盈利的考虑,他还是在这条非法牟利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由于没有新闻法的出台,媒体人不得不自谋生路,沈颢所道是实情,但“敲诈”字眼应去掉,以保持报道中立。既便沈真作如是说,也拟应不采信。) 

犯罪嫌疑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卓铭则用了“覆水难收”来形容现在的局面。“一家企业就给你30万,50万,100家上市公司能有多少?这钱来得太容易了,而且你什么都不用做,最好不报道。这就像吸毒一样,吸上就戒不掉,只会越来越严重。” (仍在说有偿不闻,而不是敲诈。) 

连日来,沈颢进行了深刻反思,也多次表达自责与悔恨之意。“我在这些新闻敲诈中起到了领导、支持、协调、参与的作用。我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自承后果,自说敲诈,可见专案组施加了力量。) 

沈颢涉案被查后,有网友感言,“沈颢有一句话是不错的,‘没有什么可以把人轻易打动。除了真实。’但问题是,他在鼓励别人真实,而自己却做不到。”(无语,打酱油的话。) 

还有更多网友发问,这些曾经“寻求正义、爱心、良知”的新闻朝圣者,如今为何会跌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再打酱油一瓶。)

“学生的时候,我的理想就是从事新闻行业,当我梦寐以求地进入南方报业后,在很多前辈的指导下,我一直在坚持一种正义、爱心、良知的新闻价值观,也只有在这样一种价值观的引导下才能去为公众利益去服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坚持的很好。”沈颢说。(实情。)

翻开沈颢的履历,或许他所言非虚。沈颢,1971年3月出生,浙江嘉兴人;1988年至1992年在北京大学中文系就读,毕业后进入《南方周末》工作,历任新闻部主任、编委;1999年,他执笔写下流传甚广的新年献词《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

工作中展示出来的才华,为沈颢赢得了更多晋升机会。1999年1月,他出任南方日报出版社一编室主任;后又任职《城市画报》社执行主编;2000年10月,出任《21世纪经济报道》主编;2003年至今任21世纪经济报系发行人;2008年,出任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后兼任21世纪报系党委书记。

“在我的工作职责发生变化的时候,我不仅是一个媒体人,同时也是一个媒体的经营管理者。在现实操作层面,我确实违背了在新闻操守层面的基本观念。”沈颢言语中透出更多悔意。(此句审慎。应未作篡改。)

“虽然我们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禁止此类事情,我们平时也三令五申说过,但在日常执行过程中,我是默认的,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时候,我甚至觉得这种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是我们媒体走出目前困境的方法,所以我会给他们提出这些要求。”沈颢说。(实情,可采信。) 

“当有一些有兄弟媒体因为这种事情出事的时候,仍然是置若罔闻,没有抓紧机会去处理……现在,不应该发生的已经发生了。”很关键的一句话,为兄弟下属连累。言外之意是可能有记者存在个人敲诈的现象。) 

“所以,我觉得这种变化让我有一种被撕裂的感觉;所以,我觉得我违背了当初自己对新闻行业的承诺;所以,我觉得非常后悔。”沈颢如此表达自己此时的内心感受,并将这次的事件视为“一个悲剧”。(牵连之累。) 

“无论是21世纪的悲剧,还是我个人的悲剧,我希望能让有类似现象的媒体同行警醒,坚持积极向上的新闻价值观;同时,我也希望中国的媒体行业来一个大变革,能够彻底清除媒体产业链条里一些不光彩的、违纪违法的事情,让中国媒体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沈颢如是说。(此几段皆为非事实而是价值观上的认识。)

 

总结:

此文捕风捉影之处多,实证之处少。

此文印象模糊处多,细节数据处少。

此文主观判断多,中立立场少。

此文的文笔不可仿效:形容词多、歧意词多、自以为文学性笔调多。

此文立意在于给不爱动脑筋的人看,第一时间造成某种“认罪”印象

为非虚构写作的失败之作,诸同行请以反面教材观之。

此文发言一边倒,核心事实少。

新闻法不出台,“非个人收受”性质的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无罪。

(据2014年9月30日微信公号“北京的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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