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关于郭飞雄案后续辩护人选的声明

由于法院存在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将需合并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人为地分案审理、迳行排除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强迫辩护律师使用法院电脑、未如期通知开庭时间等违法行为,对于2014年9月12日上午的开庭审理,郭飞雄(原名杨茂东)先生决定全程保持沉默,并要求两位辩护律师拒绝出席已毫无公正性可言的庭审。
因为辩护人未出席庭审,法院决定休庭。随后,法院以短信方式通知郭飞雄的家属,称陈光武律师、张雪忠律师不能继续担任郭的辩护人,家属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看守所也不允许陈、张两位律师会见郭飞雄。无奈之下,家属决定先委托姜玉清律师会见郭飞雄,征求郭本人的意见。在会见中,郭飞雄谈到了法庭上发生的情况:

当时,审判长要求郭要么自行辩护(这意味着继续开庭),要么另行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要休庭)。郭当庭表示,律师拒不出庭,是因为法院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甚至剥夺律师法定的案卷复制权,致使律师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辩护。郭还表示,他强烈要求法院纠正自身的严重违法行为,并要求由陈光武律师、张雪忠律师继续为自己辩护;即使另行委托,也还是要委托这两位律师。

在此次会见之后,郭的家属重新签署了给陈、张两位律师的委托书,陈光武律师、张雪忠律师和姜玉清律师,也分别向审判长通报的郭飞雄本人的意见。但审判长称,法院的最终决定是:陈光武律师和张雪忠律师,已不可能继续担任郭飞雄的一审辩护人。

基于上述情况,在综合考虑、衡量各种应对方案的利弊,并充分征求郭飞雄本人的意见之后,陈光武律师、张雪忠律师决定不再担任郭的一审辩护人,由家属委托张磊(青石)律师、李金星(伍雷)律师担任郭的一审辩护人。在将在充分尊重现任辩护人独立辩护权的基础上,原任辩护人将尽力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辅助。

特此声明。

张 磊律师 李金星律师(郭飞雄的现任辩护人)
陈光武律师 张雪忠律师(郭飞雄的原任辩护人)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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