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九时四十分许,我们作为郭飞雄、
据此,我们作为孙德胜的辩护人,特声明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二、
三、我们两位律师受孙德胜家属和孙德胜本人之委托,
四、我们作为孙德胜的辩护人,
五、我们正告:天河区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及天河看守所的警察,
六、我们最后重申:迄今为止我们仍是孙德胜的合法辩护人,
孙德胜的辩护人:
葛永喜律师
葛文秀律师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昨天上午九时四十分许,我们作为郭飞雄、
据此,我们作为孙德胜的辩护人,特声明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二、
三、我们两位律师受孙德胜家属和孙德胜本人之委托,
四、我们作为孙德胜的辩护人,
五、我们正告:天河区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及天河看守所的警察,
六、我们最后重申:迄今为止我们仍是孙德胜的合法辩护人,
孙德胜的辩护人:
葛永喜律师
葛文秀律师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