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祖宅业主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我们是城市祖宅业主,我们的祖宅均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之前已依法做过严格的不动产登记,涉及现在房地管理部门所称的“文革产”“经租产”和“代管产”。其中代管产中的大部分之产权依据为民国所做过的登记和民国地契,无1949年后签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但政权的更迭影响不到市民的宅地财产,民国的市区地契内容之效力始终为新政权所承认,这也可通过近年已经直接依据民国地契而返还的案例来证实。

无论是民国政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对这些祖宅登记的都是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和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房主中凡1949年后生活在大陆并领取了新政权《房地产所有证》的(其中部分换自民国地契,部分来自1949-1966的房地市场交易),自1950年起一直都向政府交纳了地产税和房产税。1966年“文革”爆发后,血洗老城区的红卫兵强迫私房主把《房地产所有证》交给了房地管理部门并贴出“通令”,叫嚣:“私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私有土地都是房主花钱购置的,是受一九五四年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也是受五十年代各地方政府房地产登记法规保护的私有财产,这“收归”二字表达的是非法剥夺公民私有财产之野蛮意图。

“文革”结束后,中央政府宣布“文革”为中华民族劫难,要求尊重宪法、返还私产。针对城区私宅,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在其1982年3月出台的“城发房字77号”文件中表示“《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城市如天津等也于1982年10月出文件表示“产权契证被接管的须退还产权人”。

1982年12月新宪法出台,增添了其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的定义即属于全民所有,所以这显然不指实物土地财产权,而是一种虚的概念,是属于政治和行政管辖一类的概念,却在当今被普遍曲解。再者,退一万步,即便假设所指为实物土地的财产所有权,那也需要准备好足够的资金来购买城市里已经存在的大量私地,才能转变其土地性质,因为法不溯及既往,不溯及已经登记生效的私地所有权。也就是说,即便在这个假设的前提下,在把“属于国家所有”变成“归国家所有”之间,也必须要有一个动作,并且是合法和公开的动作。这个动作显然不能是红卫兵口中的“收归”即对市民私人财产的没收,而应该是政府对相关私地的征购。

况且,宪法本身并不具备没收公民私有财产的功能,其立意之一反而是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一九五四年宪法如是,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宪法如是,一九八二年的新宪法也一样,如后者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所说“宅”,当然既包括宅里的建筑,也包括私有宅地。如后者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然而,在八二年宪法公布之后,本来已经准备归还的《房地产所有证》被重新收进了房地管理部门的档案。并且从一九八四年开始,部分城市开始着手所谓“落实”1982年宪法第十条,却在具体“落实”的工作中擅自对其赋予没收公民私人财产之意,把“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篡改为把“原私有土地收归国有”(见上海、武汉等地方的房地产志), 即意欲秉承红卫兵的口号,区别只在于前者为公开的暴力行动,而后者则是默默进行的,虽说一个默默进行的“没收”从任何角度来讲都是根本不成立的:私人财产的没收应该通过法院判决且当事人应该收到其财产被没收的告知。

其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制造了一个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其赋予财产性质,但该财产来源却是那个属于政治与行政管辖概念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非“政府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因为政府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至少对已经有主的私地。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也并没有对从未征购过的城区祖宅业主的土地所有权做出任何说明。

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地方政府给返还了房产的那部分祖宅主人颁发了一种只有房屋权的新房产证,然后又让房主进行了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而之前却没有任何房主看到过私地收归国有的公告,也没有任何房主办理过私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确实也是操作层次上无法做到的。哪一位房主会同意自己的合法财产被无端没收?哪一位房主会接受这样的侮辱和剥夺?政府方面又怎么可能宣布收归即没收涉及数百万家族的私有财产?然而这样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却被以上海为“例”凭空编造写进了《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国土法规字1990年第13号文),成为私房主群体自私人所有权“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似乎就此便“完成”了从所有权到“使用权”的“程序”。在这个复函中,起草者在引用八二年宪法第十条时还篡改了原文,把抽象的“属于”篡改成了具象的“归”,并追加了莫须有的“收归”。

然而一个如此重要和明显的法律事实最终还是绕不过去的。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讨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时,否定了该草案把城市祖宅宅基地的来源定为政府行政“划拨”取得,也不同意从祖宅主人手中买下老宅院的新主人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释义》1994年1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实际上默认了祖传私人土地仍为所有权。随后1995年国土部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了在“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之外,还有另一种土地来源,即祖传的宅地。虽然其在这里被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也是默认了其为私人所有权,但又不肯直呼。另外,在2002年以来比如发给北京祖宅产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性质和期限一栏始终空格没有填写,北京市国土局为此十年前就向国土部询问如何填写,而至今没有答复。

上述种种,是为说明城市私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效至今。当年的不动产登记现在不需要重新确权,政府应做的是要把在“文革”的恐怖和屈辱中收走的《房地产所有证》原件归还给房主,或依据所做过的土地所有权登记向继承人颁发新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如所涉及的私宅还存在,就应把现存的私宅完整地清退给主人,如已被强拆而土地现状为废墟或空地,拆除方应有责任为宅主恢复家园原状,如相关土地已变成高楼大厦而宅主至今还没有得到赔偿,就应按照原始宗地图的土地面积,以今天的土地市场价值做出赔偿,赔偿人应该是在该土地上获取了利益的各方,而在赔偿之前,新楼宇已经做过的不动产登记上要增添备注,表示其还不具备合法性。最后,如果该宅土地坐落在仍存在的老街巷里并且已经由房主家族自己转让他人,那么新主人也应该得到一份新制作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所有证》,而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目前准备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例里,应该专门为城市祖传宅地列出一章,这一章涉及的土地是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与此同时,应废除所有与宪法和《民法通则》等相抵触的相关部门文件和地方规定。如原建设部关于经租房已经收归国家所有的文件,和其关于代管产只能赔钱不能还原房的文件等。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只能由法律来处分,而不是由“政策”即政治策略来处分。且公民的财产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歧视。以身份或业主的利用价值来确定其私宅是否归还,这种做法是荒诞不经和违反人类文明的,是当今地球上的奇闻和丑闻。胡文虎、王光英等家族的私有财产可以尊重,广东、福建的华侨经租产和代管产可以清退,其它公民不行。什么道理?

与此同时,在现存的老城区里,应废除各地房管部门给自己签发的所有所谓“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房管部门的职能是登记和管理房产,而非自身拥有房产,更不用说还把自己亲自登记过的市民私有房地产窃为己有,也称其为“公房”。近年又进一步把此“身”的部分包装成 “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干脆直接以窃取的私宅赢利。这里涉及到还没有清退的经租房、代管房,也涉及到在已经返还的私宅(以“文革产”为主)院中空地上建盖的违章建筑。

与此同时,也应废除大量所谓“自管公房”、“单位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只要所涉宅院为尚未清退的市民私产。相关单位这些年来只是占用,但非产权人,所谓“单位产”的称呼本身就是荒唐的,其同样涉及到以上经租产、代管产和空地上的违章建筑问题。

总之,由于这份“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完全无视1966年文革以前已经做过的不动产登记,只字不提近年房地产开发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所发生的侵权(即一地两证甚至三证),所以我们认为应该整体推翻,而不是对其中的某些条款提出意见。

再者,不动产三个字本身就意味着完整的且没有期限的所有权,无论是针对土地还是房屋。不动产的核心在于土地,真正“不动”的是土地。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是九十年代以后产生的商品房,将来也应该换发成《房地产所有证》,况且《物权法》第149条已经用含糊不清的表述从简单逻辑上认可了该所有权,况且部分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里也透漏了国家和政府对土地的权限是“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但对于新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目前还需要先修改1982年宪法和废除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于城市祖宅的土地,则无须修改宪法,现在就可以做到:国土资源部应该尽快为城市祖传宅地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以便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父辈已经登记生效的土地所有权。

2014年9月12日

城市祖宅权利人:

北京:

华新民、唐志顺、胡捷、许方平、马秀明、马秀华、马月英、赵玉杰、郑希成、张亦晋、闫和平、冯爱侠、郝德祥、周全利、窦乃芬、李惠英、李建华、丁静、方淑珍、刘永年、董金钟、田震亚、方淑逸、高凤芸、方仲、刘永德、周庆华、李群、曹中海、王玉兰、张财、王顺来、宁金鹏、刘永玲、杜秀兰、王德胜、夏桂云、张淑清、康庆、张立、刁玉林、朱秀水、霍保林、刘建忠、夏建设、孙铁军、张海、张继新、刘然、夏立、王家涛、孙忠和、肖娟、励焕荣、杨苏秀、杜国栋、王秀云、丁淑珍、张德辉、韩志红、张忠印、赵惠寅、曹红玲、袁安民、张淳、赵学勤、彭海、郭志永、沈美霞、李宏春、李志勇、冯铁忆、孙友、商玉明、孙长顺、杨春生、邵洪山、刁秀英、刘洪英、商鸿奎、刘淑霞、郭乐、杨萍、康义、李建国、丁连庆、韩春英、丁文芳、张宝林、苏俊卿、张智利、李建荣、张鸿雁、张铁林、任秀琴、王蕴琴、连旭晶、祁玉玲、董金明、李然、赵一江、李刚、潘杰仁、丁莉莉、丁广文、赵一洪、姜景芬、任秀清、苏鸿谭、赵燕玲、刘秀文、王继兰、鲁子荣、尹春卓、王继庄、张淑兰、吴敦厚、严海燕、王继忠、孙家铭、陈一泰、刘淑兰、罗原、徐昭煜、许鸿武、许志英、武玉萍、李全义、张朝香、刘福玲、朱亚琴、朱福增、朱福祥、何兰英、徐士达、刘武玲、袁伟、杨慕芬、何文福、周凤霞、刘惠忠、刘国兴、刘玉兰、刘颖、曹桂菇、贺敏一、王大鹏、张万励、刘淑华、董聚苍、冯叔兰、高崇海、周凤歧、乔中熙、景星、牛兆华、詹绍英、孙凤林

上海:

林力、张蔚明、张大伟、严伟、潘筱林、何梅君、鲍酉伟、贝君达、陈康宁、何君梅、潘凯、潘令明、潘令姗、潘裕然、钱静纹、钱顺荣、徐家庆、徐敬纯、徐懋风、徐懋鹰、徐懋云、徐霞云、张朵、张昌云、张见周、张双军、戴光阳、杨立、秦文萍、严玮、陈嘉堂、陈家娟、张安、李玉珍、钱顺荣、徐顺荣、徐霞飞、丁乙、黄玉弟、孙惠康、刘锦源、沈惠芳、胡佩佩、王宝祥、徐鲁珩、徐冠群、秦锡其、秦锡鳞、曹菊文、何林福、诸伟华、田宏生、秦锡昌、潘筱琳、许泽钊、林立、鲍正慰、张伯鑫、王兆炳、司徒黎峰、闽大宝、赵理、华铨平、李洁淳、陈丹麟、吴月云、张传羲、吴鸣怡、朱宏德、严玮、赵燮元、郑洪、叶菁、梁尚明、刘玄、陆德巧、范善增、潘峳琳、何梅君

杭州:

解发有、黄国安、何丽娟、胡碧芳、冯秀珍、方志坤、沈菊仙、王心敏、沈正品、王志茂、焦连英、阮为人、沈爱金、马林凤、马舜农、马舜天、李天兴、韩阿二、汪素珍、汪卓元、汤锦云、汤韵玉、汪国良、姚建新、姚建国、孙宽成、奚总、张舸、

温州:

袁国忠、杨振宙、孔繁南、刘瑞浩、王瑞忠、陈淑秋、陈良英、王恩钦、邵国辉、汪美英、周爱珍、胡其美、王心珠、谢宝林、蔡文淑、李素娥、池宗权、郑敏祝、陈映娟、周玲玲、陈香眉、郑珠妹、林云龙、蔡娟妹、周观品、郑莲珠、郑钦池、张永祥、王信三、陈秀琴、汤强、冯永坤、汤长珍、徐顺正、吴国基、王兰芬、郑阿凤、汤千生、张锡恩、曾爱香、徐中邦、陈惠东、王德生、洪雅音、吴淑珍、吴德胜、吕修韵、吴芝香、徐家中、李少华、章碎弟、胡松富、姚阿翠、吴孟媚、林凤香、郑永林、郑炳仁、吴文锡、叶自忠、叶巧巧、陈福兴、方丽君、孙国桢、翁永琴、刘国凤、余婉萍、徐高文、瞿玉霜、吴导君、张土良、郑承华、张新年、戴锦云、吴炳荣、池毓良、沈美瑶、曾海林、林倚霞、杨锦凡、王明钦、陈少、马红兰、叶美钗、李忠兆、李颐亮、刘永业、林洪焕、周红玉、严次平、施臣春、杨献忠、苏佩兰、金阿凤、郑孟侠、叶秀兰、杨建恩、叶理边、黄筱杏、林显耀、戴世敏、金爱珠、杨新华、王件辉、戴六海、项素梅、林敏、郑秀兰、汪恩光、姚聪聪、谷鲜鲜、余倍龙、戴元钦、诸林、刘振华、厉士贵、叶志、张华、余淑萍、梅坚白、施巨寿、何震羽、王师、陆干文、杨建恩、林荣、金玉丽、戴小琴

武汉:

冷明、韩桂芝、郑秀贞、 汤汉华、 陈世斌、 周良治、 周幼华、 肖春香、 杨重德、 彭福生、 邹沪娟、 刘荣先、 李厚善、 容玉梅、 吕保奥、 刘艳清、 杨树梅、 容曰强、 罗玉芳、 周春甫、 徐云今、 雷金翠、 张月丽、 吴美珍、 彭慧、 张福英、 张国强、 徐世堂、 吴翔玉、 陈志先、 秦生富、 李大新、 李诗蓉、 胡兰香、 郑永红、 王震国、 黄文豪、 黄成九、 辛群珠、 许静静、 胡风云、 胡跃庭、 李晏、 刘碧珍、 罗华、 刘家训、 刘居敬、 陈国友、 刘波、 周么妹、 孙小环、 王桂华、 王菊英、 周春冬、 王义青、 廖发运、 张光彩、 张本华、 王幼清、 闻秀梅、 周贤文、 胡士俊、 钱铁英、 周明豪、 陈爱容、 陈文庆、 胡德宇、 肖昌海、 曾引娣、 李素敏、 胡素珍、 彭汉宜、 张玲琍、 曾付顺、 杨桂兰、 周翠技、 刘家祥、 陈碧文、 邹厚祥、 韩桂枝、 杨素群、 马先丽、 王会堂、 段学云、 谢大中、 刘建军、 王海新、 刘宝珠、 张国纲、 胡新建、 刘木森、 扬宗珂、 江波、 殷正意、 张元珍、 陈兆佛、 张世雄、 江玉刚、 梅乾厚、 夏幼华、 郑绍强、 闵小莲、 糜晋瑜、 周良娟、 张汉清、 凃天胜、 郑松柏、 周江波、 焦道庸、 郑海生、 张淑纯、 高作康、

济南:

马风皋、马健晟、马素筠、孔祥彬、方旭明、王文元、王风景、王玉艮、王庆东、王宝云、王保珍、王恩军、王遐章、王瑞秋、艾雍敬、任永发、任林枫、刘兴海、刘昭囡、刘继华、孙即庆、孙德贵、毕超彤、江盛辉、纪相臣、吴玉柱、宋玉春、宋秀珍、宋清慧、宋德成、张书才、张秀华、张庚新、张洪青、张衍堂、李斐、李文珠、李桂英、李新开、李增田、杨廷荃、杨茂兰、杨莱文、沈传洲、苏传益、辛桂香、陈晓、陈方彬、陈彭莲、周学武、周湘鄂、孟庆莉、林红、武士忠、苑怀勇、郑玉祥、金绪衍、信明贤、赵东臣、赵福荣、郝震兴、夏连衡、徐建军、耿易、耿兴富、袁芝蓝、贾云亭、贾延芝、郭美逯、郭新民、高永生、高翥娟、崔惠卿、黄玉兰、傅桂芳、焦玉刚、程庆奎、董广春、谢培杰、韩祝、解佩真、吴家骅、滕福德、陈瑞林、王玉民、李玉敏、张社香、丁麟宝、费秀华、项传远、颜锡宏、郭立云、刘兆南、安学凤、高鸿钧、吴玉柱、王裕民、马淑梅、李继成、刘兆南、金绪言、刘传经、赵福荣、项传远、张社香、朱建国、孙福玲、宋秀清、费秀华、李兰华、郭连寅

银川:

张辉、李正武、吴斌恒、付铠、李风兰、肖集玲、马安娜、马立君、毛国录、海风英、王淑花、毛成立、拜玉宁、路文林、张金玲、李凤悟、武照宁、丁宁、陈俊玲、肖继文、徐凤珍、李金益、丁乐、丁瑞萍、潘金林、肖集玲、张玉贤、吕建成、丁月娥、丁铭、曹泽、段海得、李新、张秀兰、王瑞林、韩慧琴、马云、张建国、张建华、田凤琳、朱生荣、谢国忠、马乃、张玉林、王桂兰、刘世瑞、李金义、邹殿荣、蒋淑贞、马秀梅、张永庆、潘淑深、温素梅、丁瑞玲、丁瑞萍、王忠、刘世瑞、王桂兰、马立孝、吴慧霞、苏伟宁、郭永祥、谢国、拜玉宁、任桂林

赤峰市:

白志华、张平、孙秀琴、白兴华、李长海、白长海、白景云、张世良、张世城、张革、张志扬、张明均、张冰轮、刘兴周、张世凯、王景维、王景林、李文田、李文生、李文冬、朱晔、朱建华、朱建聪、姜林、田凤英、黄树元、王连恩、赵桂苓、王玉琴、李万志、刘彩云、张瑞清、林悦、仲会阳、仲会武、仲会文、仲会军、仲会林、仲会民、陈世昌、李荣、孙世明、孙世儒、孙世远、朱凤鸣、朱永为、朱永利、朱丽娟、朱铁峰、朱君枢、朱君礼、朱君熙、朱宇、朱丽艳、朱艳春、靳加祥、张晓光、张家强、吴秀英、马百川、马长文、马长武、马淑珍、董万里、安永占、项桂琴、王凤芝、张永瑞、吴文书、吴文月、李久峰、王永芳、张宗伟、姜云鹤、冯树阁、李广林、李庆、王志和、孙宏权、王凤鸣、贾万荣、高永、万盈年、金海轩、李占增、田润君、刘世凯、朱汉文、张代、高连起、刘庆华、田相福、刘店义、刘凤义、张林、韩子贵、马子义、刘宏茹、郭显军、卢树堂、李铁民、方秉会、常祥瑞、张宁、、谢家箴、郝洪兴、郝洪臣、胡秀芝、张秀兰、张景阳、贾国利、马明月、王秀占、宋敏臣、郝松涛、房炳惠、李国强

其它地区:

余忠文(南昌)、孙君红(青岛)、刘家华(天津)、刘家英(天津)、詹大全(绍兴)、朱威(福州)、敬元(甘肃天水)

(以上为临时签名,日后待续)

(后注:此意见已经于2014年9月15日递给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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