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第一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的投诉函

【原编者按】冯正虎于821日第1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驻沪接待室(上海市江苏路888号),并反映七个问题,要求中央巡视组查处,并督促中共上海市委领导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解决。简单接谈后,按照中央第2巡视组接待同志的指示,将反映七个问题的配套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17696557208)寄给中央第2巡视组。兹公开本投诉函,供参考。

中央第2巡视组组长张文岳先生及全体巡视员:

您们好。

我是上海市民冯正虎,向中央第2巡视组反映七个问题,要求中央巡视组查处,并督促中共上海市委领导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解决。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力图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政法工作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坚决清除政法领域害群之马。

多年来,我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为民请愿,捍卫人权,推进法治,坚守护宪维权的理念,故遭受迫害。在周永康统治司法的时期,我遭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荒唐的是,所有的报复打击都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仿佛又回到文化大革命的年代。原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现任市政协主席吴志明、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十八大之后,上海官场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有所收敛,上海官员很精明,暂时不带名表、不上馆子大吃大喝容易做到。但上海官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难以克服,相当严重,并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说一套做一套,对中央中央方针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官官相护、互相推诿,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中央督导组、巡视组来过,一走后上海还是上海,拍死几个蚊子苍蝇或病猫,老虎不见一个,上海官员真的如此廉洁吗?上海的冤假错案、侵权违法问题堆积如山,市民上访北京的人数占全国之首,每月最后一个周五当日就有数百成千的上海市民走访国家信访局。

上海地位特殊,在国内一直处于老大的地位,有权力而不受制约,违法违规但不受追究,在上海做官保险,中央对它也奈何不得。我知道,反映上海的问题说了也白说,正如一些政协委员的自慰:说了白说,不说白不说。我还是说吧,再次根据自己亲身经历反映上海的问题。

一、上海法院“立案难”,公民没有诉权,依法治国难以实现。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决定十月召开四中全会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通俗地说,不再听领导的,而是听法律的。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纠。

中国的法律已基本齐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政府官员非法行政,法官、检察官司法不作为、不公正,大家都不遵守宪法与法律,最好的法律又有何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势必名存实亡。

在公民诉讼立案问题上,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关于立案的法规,中国比任何一个法制先进国家都制定得完善、细致,有一个七日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也非常完备、到位,但司法不作为的法官、庭长以及院长都是法盲,在他们眼里只有领导指示,没有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抗拒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已成了阻碍中国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一个地区有一件司法不作为的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正如前总理温家宝先生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长期以来,上海是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独立王国,盛行“听领导的”,不是“听法律的”,行政部门乱作为,司法部门不作为、不公正,人大是花瓶,百姓诉权被剥夺,民告官的诉讼之路被堵塞,不得不“信访不信法”,数百上千的上海访民向党政部门不断上访,涌向北京,冲上街头,甚至暴力抗争。没有法治,没有司法途径,利益对抗的中国公民只能处于一场又一场恶斗,永无止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0月底,宣布对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动真格”,并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提升为党走群众路线的政治高度,出台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但是,事过半年多,上海高院的立案改革遭受阻止,所谓的亮点“首问负责制”“5日立案会商会制”已黯然失色,在基层法院遭到抗拒,法律如同废纸一张。

据冯正虎近期编写的《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201312月至20146月期间有292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立案难”。其中,属一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58件,属二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34件。这一小部分数字是已公开的,许许多多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然石沉大海,不计其数。而且,该调查报告尚未包括“立案难”的民事诉讼案件。

292件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除了79件遭到立案法官的违法拒收之外,213件案件的起诉状被立案法官接收并出具法院的收据。但是,受理的案件依然积压在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出具收据不兑现,这不仅仅是对起诉人诉权的侵犯,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伤害,藐视法律,并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理由是“听领导的”,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及《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

近期,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出台,表面上是轰轰烈烈的,但若不是围绕司法为民的目标推进,司法改革就会偏离方向,沦落为一场司法机关内部官员挤占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向下级推却审判检察的责任、法院与行政部门间争权夺利的内耗,仍是新瓶灌旧酒,使民众失去对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点希望。

解决“立案难”,彻底消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这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上海司法改革是否走上正途或成功的判断标准。为了捍卫法律、维护公民诉权,上海市民1060名联署并推动的“维护公民诉权运动”历经三年,已向市人大请愿133次(周),鉴于上海高院宣布力图解决“立案难”问题之后,维护诉权的市民代表目前暂停在人大的请愿活动。莘庄失地农民在法院要求立案的请愿活动仍在持续进行,已达436(),举世罕见。

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不断推出新政,力图依法治国。但是,基层社会还是依然如故,我行我素,旧势力根深蒂固,法院连一条最简单的《行政诉讼法》42条规定都做不到,还奢望什么司法改革。法律没有权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没有权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没有权威,他们的讲话地方官员不当一回事,阳奉阴违。

201310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至今已有半年多,高调出台现在却黯然失色,“首问负责制”、“五天立案会商制”等规定说了不做,基层法院拒收起诉状,中级法院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规章没有诚信,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没有诚信,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没有诚信,说一套做一套,他们的讲话基层官员也不当一回事,上上下下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然盛行。

上海法院“立案难不仅是长期以来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上海行政、司法官员严重违反中央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重大问题。“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习近平语),要求上海市高级法院兑现对“立案难”动真格的承诺,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彻底清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归还公民诉权,追问上海三级法院司法不作为的院长责任,罢免侵犯公民诉权的法官。

送上附件一《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请中央巡视组审阅。

二、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件见证上海司法不作为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司法的时期,冯正虎是被迫害的对象,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剥夺诉权,上海法院全面封杀冯正虎的诉讼案件,只要是冯正虎的案件,不管是行政第一审案件、刑事或行政再审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全部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上海的违法官员可以任意报复打击冯正虎,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不受法律追究,因为冯正虎没有诉权。

但是,冯正虎不屈服,依然依法抗争。数十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夺回被上海地方法院剥夺的公民诉权,依法逐级起诉,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从法律的角度,最高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在中国民告官的诉讼只有一家最高法院管辖受理,其他地方法院都该关门歇业或停业整顿。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状况,成了国际笑话,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201310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冯正虎再次信任上海法院,于20131217日起重新向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区级法院依然拒收起诉状,但中级法院收了冯正虎28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材料,并出具法院收据。至今已有半年,中级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决定,超过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没有贯彻执行上海高院的立案42条规定的“立案会商期限”,法官还习惯于等领导的最后决定。

上海法院立案改革举步维艰,历经八个月不进则退。坚持依法立案的法官反而遭受法院领导“纠错“。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立案法官因为坚守法律、贯彻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接收诉讼当事人冯正虎起诉状并出具法院收据之故,遭受上级领导的批评,要求立案法官违反法律拒收诉讼当事人的起诉状。今年4月冯正虎向法院提交2件新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起诉状,遭到立案法官拒收。所以,冯正虎的“立案难”案件从原28件增加到30件。

冯正虎的30个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全部诉讼案件都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党政领导常常干扰法院的立案,更不要说审判公正了。

例如,其中有一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案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却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另一件状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同样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国务院所属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我们的国家已乱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结帮营私,徇私枉法,祸国殃民。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害,力图扭转乾坤,四中全会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冯正虎30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司法不作为,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郭俭、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孙培江、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院长樊长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院长倪春南是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二《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请中央巡视组审阅。

三、法院枉法,制造冤案,原政法书记吴志明及法官有责任。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全国人民承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有法必依,有错必纠,应当启动平反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

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冤狱的刑事冤案,涉及中国公民自由出版权利、著作权人的权益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问题。该案对冯正虎个人的伤害,对法律与社会的危害,都是最大,所以冯正虎十几年如一日,追错不放,寻求司法公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冤假错案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一文中所说的:“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出版后,受到政府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当时,天伦公司还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10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同样这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

冯正虎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冯正虎遭受三年刑罚、十万罚金,这是千古奇冤,也是闻名天下的上海丑闻。20031112日冯正虎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但上海市高级法院对冯正虎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冤案一直维持至今。

20041119日冯正虎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的方式,获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书证,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而且,冯正虎还获知当年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请撤选”的批复。“请撤选”的原因不是该电子出版物违反什么国家规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只要上海新闻出版局同志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这些新证据与原庭审中法官有意忽视申诉人方(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申诉人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无罪。(参见《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十年来,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甚至冤案受害人冯正虎还遭受上海法院的诉讼封杀、公安部门的报复打压。现在,他已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希望他不再干扰司法。这件冤案的终审合议庭审判长周芝国(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是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冯正虎的申诉请求:撤销上海法院违宪违法的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与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宣判冯正虎享用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无罪的,保障冯正虎的合法权益。

冯正虎依据法律及新的证据事实十几年如一日坚持不懈地向法院申诉,而且上海的有些政协代表、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相关部门对本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却一再推诿受理这件刑事冤案的再审。因此,冯正虎不得不赴京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申诉。

冯正虎的刑事冤案,现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原中共上海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副院长(原冤案终审合议庭审判长)周芝国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三《出版无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请中央巡视组审阅,督促上海政法机关平反冤案 匡扶正义。

四、不让冯正虎回国是中国人的国耻,应当追究上海违法官员的责任

冯正虎是中国公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护照、国内居民身份证,户口居住地是上海市。200941日合法出国去日本短暂休养67日回国遭到上海浦东机场警察的禁止入境,截至当年113日已连续八次被拒绝入境。不让冯正虎回国,上海警察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理由,只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

2009113日冯正虎第八次回国,已回到上海浦东机场,第二天上海警察伙同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上海支店的职员动用暴力手段,将冯正虎强行拖上日本飞机,绑架至日本。所以,冯正虎拒绝入境日本,坚守一个中国人的尊严,抗议上海违法官员侵犯人权,要求中国政府履行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让冯正虎回国回家。

冯正虎于200911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第一空港南翼大楼入境审查大厅,至201023日,共计92天。每天睡在长椅子上,没有洗澡,最初几天没有食品,只能以自来水维持生命,后来依靠入境日本的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民众及海外华人、外国友人的食品空运援助以及捐款。冯正虎成了一个不能回到自己国家的中国公民,一个上演了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真人版的悲剧人物。

最后,冯正虎在中国驻日大使馆的帮助下回到自己的祖国。中国政府依法让冯正虎回国,已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与挽回国家的尊严。冯正虎也遵照代表中国政府的中国驻日大使馆官员的劝告意见:回国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些经济赔偿问题。

冯正虎的回国事件闻名全球,人人都清楚在这个事件中冯正虎受到上海某个部门及违法官员的伤害。冯正虎受到伤害的善后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是法治社会中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与做法。因此,冯正虎就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多次侵犯中国公民冯正虎回国权的违法行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今未立案。

侵犯冯正虎回国权一案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侵权事实都清清楚楚,也属于浦东新区法院受案、受诉的管辖范围,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要件。但是,浦东新区法院拖延至今四年多,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实际上非法剥夺原告冯正虎的诉权,包庇被告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违法行为,让原告受到侵权后得不到赔偿,让法律面对上海官员的权力弯曲了。

2014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接收冯正虎的起诉状,并出具法院收据。但是,至今已有半年,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超过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2014416日冯正虎依法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 EMS:1034152786303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交起诉状,但高院至今未立案,同样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依照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冯正虎坚持不懈地依法提出诉讼,并追究官员乱作为、法官不作为的渎职责任,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的尊严。

违法侵犯冯正虎的回国权,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及国内保卫局领导、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领导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纠正。侵犯冯正虎的公民诉权,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郭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四《维护公民回国权利的行政诉讼——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请中央巡视组审阅,并督促上海政法机关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五、非法拘禁冯正虎268天,应当追究原公安局长张学兵等人的责任

冯正虎坚守护宪维权的理念,捍卫人权,推进法治,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帮助访民依法维权,因而得罪某些权力部门及其领导人,遭受各种报复打击。

冯正虎于200941日合法出国,短期访问日本,但67回国时,却遭到上海警察的非法拒绝入境回国。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不让你回国”,就可以野蛮地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八次被拒在国门外,被迫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露宿92天。冯正虎的悲惨遭遇震撼国内外民众与中国高层领导人,最后中国政府纠正了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保障冯正虎于2010212日顺利回国。这一闻名全球的事件让上海当局及其领导人丢尽颜面,耿耿于怀,蓄意报复。

冯正虎回国后,在201031日至2012226日的整个期间,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十几人组成一支常备的看守队伍,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并时常将冯正虎非法拘禁在住处内或者其他指定居所,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但是,冯正虎不屈服权力,不怕打压,在极其艰难的处境下继续从事捍卫人权的工作,并成功开创了维护公民诉权行动。

冯正虎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违法现象,并倡导维护公民诉权的行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当维护公民诉权运动已势不可挡之时,上海当局越是感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纠错和民众请愿活动的压力,越是会怨恨与惧怕说理讲法的倡导者,不顾法律的尊严,索性指使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将冯正虎非法囚禁在住所内,从2012227日起至1120日长达268天。

2012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冯正虎可以自由出入家门。但非法监视居住的情况持续至今,电话、手机被监听、六个监视探头直射冯正虎的家门及通道,还有十几个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居住。

冯正虎从2012227日至1120日被全封闭囚禁的268天期间,冯正虎的住宅变成一座不受法律监督的“黑监狱”。冯正虎住宅的窗沿下被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马路上摄像监视探头,转向专门对准冯正虎住宅的阳台窗口,住宅门前安装了有夜视功能的监视探头及其他几个监视探头。电话被监听。电脑、手机及网络设备全部被抄走,中断与外界的联系。数十名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监管,将冯正虎拘禁在家,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不让和其他人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如同进入监狱。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冯正虎于2012122日正式向上海市检察院提起控诉,控告上海市公安局国内保卫局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他人身自由268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但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不作为,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书面回复。或许上海检察院怕公安局,不敢受理公安局及其警察违法犯罪的案件。在那个刚性维稳的年代,公安局是老大,公安局长都是市区领导,有的地方还是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公安局及其警察违法犯罪谁敢治理呢?公安局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警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更是为所欲为。公安局违法,法院不敢立案追责;警察犯罪,检察院不敢立案追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导致祸国殃民。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60条)已明确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并且,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措施。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只有保证法律的实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司法上确认警察非法监禁公民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才能保证冯正虎的公民权利将来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让所有中国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的恐惧与遭遇,才能防止警察变成罪犯。

因此,冯正虎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检察机关审查,依法立案,追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

冯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原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及国内保卫局相关领导、杨浦区公安分局局长蔡田及国内保卫处相关领导、五角场街道派出所所长朱哲晓有直接的责任,应当纠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长陈旭负有领导责任,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五《冯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的控告——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请中央巡视组审阅,并督促上海政法机关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据作者博客)

 六、上海警察非法超期扣押17台电脑及大批私人财物

 

冯正虎自2010212日回国后,至20121216的二年多期间,遭受11次抄家(2010419日、832011216日、220日、33日、614日、201231日、320日、323日、127日、1216),被扣押17台电脑及其他大批私人财物,至今大部分物品尚未归还。

警察有时出示一张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野蛮抄家,随意扣物,只拿不还,犹如有执照的强盗。这不是正常的检查执法行为,而是肆无忌惮的捣乱,恶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警察与冯正虎像小孩吵架,认为冯正虎帮助访民依法维权让领导不舒服,就要抄家拿东西,让冯正虎不舒服。没有道理,领导一不舒服,冯正虎就要遭罪。

11次抄家,仅2次以刑事案需要估价物品的理由扣押物品,其余9次都是以治安的理由扣押电脑等物品,属行政强制。过去这是一个难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警察扣物的期限,警察可以滥用职权,以检查为由瞒上欺下,扣押不还。现在有了20121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问题就简单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010419日的第一次抄家扣押物品至今已有四年多,超期扣押的行为已显然违法。直至20131125日,才返还以刑事案需要估价的两台电脑,其中一台被损坏。20131225日又返还5台电脑。其余10台电脑及其他大批物品还继续被扣押。现在,当初的执行部门及警察都认为做错违法了,但是没有一位领导人勇于承担责任,致使冯正虎的超期扣押物品至今大部分未被返还,也没有经济赔偿。

冯正虎曾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司法不作为。向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政府信访办投诉,它们也不作为,没有部门及领导敢于处理警察违法的问题。2014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接收冯正虎的起诉状,并出具法院收据,但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依法于311日向上海高级法院提交起诉状,法官收下并出具收据,但是至今不回复,同样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或许,上海的官员都在等习近平总书记的具体批示,由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决定,上海警察非法扣押冯正虎大批私人财物是否应该返还?是否要依法赔偿?

但是,上海是自由行政区,不受中国法律制约,本地领导说了算。何时返还被警察超期扣押财物,不是依法处理,而是靠某个领导的喜欢。法律也不当一回事,会认真对待中南海的政策吗?依法返还超期扣押财物的简单纠错问题都无法解决,还能期望上海领导干部深化什么改革吗?

非法超期扣押17台电脑及大批私人财物,杨浦区公安分局局长蔡田及国内保卫处相关领导、五角场街道派出所所长朱哲晓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纠正。侵犯冯正虎的公民诉权,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孙培江、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院长王信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崔亚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六《非法扣押冯正虎大批私人财物的诉讼——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请中央巡视组审阅,并督促上海政法机关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七、上海公安局制造刑事假案,检察院司法不作为

 

今天是821日,冯正虎于2012510日第1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警卞昕、管春华传唤,并宣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至今已是834天遭受警察的报复陷害。而且,自冯正虎201212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起,检察官至今已有628 天司法不作为,违法放任警察报复陷害控告人冯正虎。

2012227日至1026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该非法拘禁案已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5月炮制了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即冯正虎没有缴清10万元罚金)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缴至20138月已缴纳26300元人民币。

一个如此简单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二年多,既不结案,也不撤案。承办刑警签发了29张刑事传唤通知单,严重损害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及名誉。而且,还在经济上迫害冯正虎,201212月至今,向各金融机构连续发布了四份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201212月)、沪公杨刑字[2013]524号(20136月)、沪公杨刑字[2013]530号(201312月)、沪公杨刑字[2014]00446号(20146月)。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

这个刑事假案办得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更加荒唐的是,杨浦区检察院怕公安局,不敢依法监督警察执法,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不作为,一再放任杨浦区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中国的排列“公检法”,公安是老大,杨浦区公安局局长蔡田还是杨浦区副区长。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检察院还得听命于政府领导,人财物都要靠政府。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职责与义务。本规定第六条,不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且,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冯正虎已向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的违法立案情形。而且,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已对冯正虎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长达二年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理应依法审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的违法立案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司法不作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警察不受法律监督,当然有恃无恐,乱作为,继续违法。所以,冯正虎不得不依法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立案审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岳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蔡田理应对检察官不作为、警察乱作为的违法行为负直接的法律责任。

送上附件七《上海公安局制造刑事假案,检察院司法不作为——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请中央巡视组审阅,并督促上海政法机关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上述七个问题,附上七套详细的相关材料,请中央巡视组审阅,汇报中央,督促上海党政人大司法领导机关依法处理。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18821

附件:

一、《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

二、《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三、《出版无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

四、《维护公民回国权利的行政诉讼——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五、《冯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的控告——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

六、《非法扣押冯正虎大批私人财物的诉讼——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

七、《上海公安局制造刑事假案,检察院司法不作为——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上海市政通路2403302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电话:021-55225958  

Email[email protected]

博客:http://fengzhengh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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