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央视新闻,广东一个年轻的服装店女店主,因为一个十八岁的女高中生在自己店里偷了一件衣服,就在逼她赔偿三百元后,又把她在店内涉嫌盗窃的视频放到网上对其身份进行人肉搜索,很快,女孩的身份被公开,并因受到极大的舆论压力而跳河自杀。女店主在赔偿死者家属十二万后,仍被以侮辱罪判刑一年。二审法官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说,死者是不是小偷,都不影响侮辱罪的成立。
果真如此吗?死者已经年满十八岁,店主公开她的犯罪信息违法了什么法律?如果公开个人犯罪信息构成犯罪,央视动不动就把别人嫖娼的信息上节目,万一造成薛蛮子或者黄海波或者王全安想不开而自杀,央视构成侮辱罪吗?
附:“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 店主因犯侮辱罪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4-09-09 17:04: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律维权 法制看点]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结束,店主因犯侮辱罪获刑1年。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是怎么回事?据悉,店主因怀疑某女孩在店内偷了一件衣服,于是在网上对女孩进行人肉搜索。女孩不堪忍受跳河自杀。于是出现了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
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
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服装店主在微博上求人肉搜索,致使花季少女跳河自杀。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最新消息,9月7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号称“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蔡晓青犯侮辱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是怎么回事?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的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很多徐某同校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两日后,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同日12时许,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蔡晓青进行盘问,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晓青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在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中,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
关于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的结果,蔡晓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作者 黄立靖)
1 则回复 张庆方:薛蛮子自杀,央视构成侮辱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