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想到以下全面维权、追责行动,供受害人采取行动时参考。
一、北京警方和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
1、违法阻挠公民参加公开听证。
2、非法出动警力戒严、封路、清场,浪费纳税人钱财。
3、非法租用或借用二三辆公交车作为警车使用。
4、非法传唤46位公民,包括9位律师。
5、非法对被传唤的律师和公民采血、采指纹等。
6、非法行政拘留公民刘四新、马强7天,滥用职权。
7、北京市回龙观派出所、龙园派出所、南池口派出所、沙河派出
所等在正常情况下紧闭大门,阻挠公民进入办事。
8、龙园派出所办公楼超大和豪华(6层楼,近万建筑平方米),涉嫌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二、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的违法行为
9、阻扰公民参加公开旁听,剥夺公民的旁听权。
10、听证场所舍近求远,安排在旁听座位较少、交通不便的“阳光中图之家”,应当安排在本局的百人大会议室举行。
三、可以且应当采取的全面维权和追责法律行动。
1、每个受害人单独或全体共同控告公安昌平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关押46位公民的回龙观、龙园、马池口、昌平、沙河、十三陵、南口、羊坊、松园9个派出所所长、询问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非法拘禁罪或滥用职权罪。
向中央、北京市和昌平区三级党委、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部督察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快寄控告状或面交举报中心(也称控告申诉中心)。
主要证据为有关照片、共同被关押人的听证过程和被关押情况的证词(相互作证)。以下证据类似。
2、去函中央、北京市和昌平区三级纪检、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府监察机关,要求依法调查此次大规模公安、司法违法犯罪事件,要求依法罢免昌平分局局长、分管分局长、9个责任派出所所长、副所长的行政职务。
致函责任人,敦促他们主动辞职。
3、受害人分别立即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政传唤,并同时提出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传唤时被采血、采指纹的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此行为违法,可同时提出国家赔偿。
5、营救人员分别或共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确认回龙观、龙园、南池口、沙河派出所紧闭大门,阻挠公民进入办事违法,并同时提出国家赔偿。
6、全体要旁听人员分别或共同行政复议或起诉昌平分局阻挠公民参加公开旁听违法,并可提出国家赔偿。
7、全体要旁听人员分别或共同行政复议或起诉公安昌平分局,要求确认出动大量警力、车辆、直升机,戒严、封路、清场行政行为违法,并可提出国家赔偿。
被申请人或被告,应列出租或出借公交车给公安昌平分局的北京市(昌平区)公交公司。
8、全体要旁听人员分别或共同行政复议或起诉昌平区司法局,要求确认不公开听证违法,剥夺公开旁听权违法,并可提出国家赔偿。
9、受害人行政复议或诉讼昌平区司法局把听证场所安排在“阳光中途之家”违法。
10、向北京市和昌平区的党委、人大常委会、纪检监察、政府,司法部去函,投诉昌平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局长等人组织公开听证玩忽职守、阻碍旁听权,破坏政处罚法和公务员正确实施。要求依法罢免其职务或给与政纪处分。
也可去函要求这些人主动辞职。
四、大规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开:
是否组织或知晓昌平分局对本次听证的戒严、传唤等活动;如何应对的;如组织或知晓,谁是主要的决策者和指挥者。
2、要求公安昌平分局公开:
1)谁领导了本次阻挠公民旁听、戒严、清场、传唤等行政行为;
2)戒严、清场等行为,共安排了多少人员、组织了多少车辆、直升机,租用了多少辆公交车;共花费多少费用。
3)9个派出所共传唤了多少人,每个派出所被传唤人员的姓名、传唤期间、传唤的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各派出所参与传唤的人员。
4)传唤期间,哪些被传唤人被采血、采指纹,法律依据;
5)被传唤人的询问笔录和录像等;
6)昌平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9个派出所所长截至申请公开日的:任命文件、从警经历;被政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因赌博、嫖娼、吸毒、不当性行为等被政纪处分的情况;刑事处罚经历,具体罪名和刑罚种类、期限等。
7)回龙观、龙园、南池口、沙河派出所大门紧闭,阻挠公民进入办事的法律依据。
8)回龙观、龙园、南池口、沙河派出所从社会上雇佣保安看门的法律依据;2013年和2014年截至申请公开日,上述派出所聘请保安所花费用;其中保安中又无派出所所长、副所长、教导员的亲朋好友。
9)根据信息公开或不公开的情况,另行提起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诉讼。
程海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