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法》可无限引伸 可针对通讯出入境逮捕等制定紧急法律

2019年10月1日,香港警方试图在湾仔地区拦下一名抗议者。(法新社)

2019年10月1日,香港警方试图在湾仔地区拦下一名抗议者。(法新社)

《紧急法》现行条文,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其认为属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针对通讯、出入境、逮捕等多个事项制定紧急法律,毋须经过立法机关审议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不断强调,虽然香港动用了《紧急法》,“但不等于香港已经进入了‘紧急状态’”,但事实是,这条《紧急法》现行条文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其认为属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针对通讯、出入境、逮捕等多个事项制定紧急法律,而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审议。

香港启动《紧急法》,是52年来第一次。全名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紧急法》,是英国殖民政府留下来的争议权力。其立法起源是1922年的“香港海员大罢工”,当时香港的华裔船坞工人为了争取薪资谈判、改善歧视问题,而串联发起抗争;但时任英国驻港总督司徒拔爵士却认为,华裔工人罢工很可能是受到“孙中山政府煽动”的共产党阴谋,因此才制定了《紧急法》,赋予港督与其执政内阁镇压罢工用的紧急权力。

到了1967年,香港的亲共组织为了响应中国文化大革命,以“反英抗暴”为号召发起了“六七暴动”。英国殖民政府当时进一步扩大了《紧急法》的权力范围,让港府有权直接对通讯、出版、入出境、货物进出口、逮捕、羁押与驱逐出境做出“紧急处置”,“直到政府决定什么时候要解除紧急状态为止。”

尽管1967年扩权的《紧急法》,有赋予港府过大权力的问题。但在1997年香港移交给中国管制后,《紧急法》仍近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尽管该法自1967年后不曾再动用,直到52年后的2019年10月4日为止。

根据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可订立任何其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当中包括对刊物、文字、地图、照片、通讯及通讯方法的检查及管制 ;对有关人士可逮捕、羁留、驱逐及递解离境;授权进入与搜查处所;对贸易、出口、进口、生产等管制;对有关人士财产及其使用作出的拨配、管制、没收及处置,以及对有关人士运送东西的管制等等。

学者忧虑香港经济活动大受打击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已经开了一个坏的先例,这会令到政府日后更容易利用这条法例新增其他法例。

张达明说∶“一开了这个先例,你说给全世界听,这个法例可以随时改的,行政会议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意思说明日就可以公布一条新的法例,无立法程序,无谘询程序,(相关人士)无时间准备,《紧急法》用了第一次,香港再乱一些,处理不到局面,有些人开始撤资了,你(政府)觉得联系汇率守不到,你弄一个外汇管制。希望政府悬崖勒马,不要落一个这么大的赌注,将香港推入一个万劫不复的地步。”

对于有记者问到政府日后会否再引用《紧急法》订立其他法例,例如限制上网使用一些社交媒体,以及把拘留时间延长至 96 小时等,但政府并没有正面回应,只表示日后实施的措施不能够对外透露。

林郑月娥:“任何违法违宪,明显对香港有很大的损害,换句话说,既不能够止暴,又带来其他危害香港的事情,我们一定不会做。”

条例又指,根据本条条文订立的任何规例,须持续有效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命令废除为止。

转自:RFA

本文发布在 反送中, 观点转载.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