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劳工界对《香港六大商会对<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的联合声明

我们虽然弱小,但仍有勇气和良知申明我们的观点。香港六大商会于2014年4月15日就《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关问题致函大陆十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对草案进一步规范工人的集体协商权提出了质疑,要求政府搁置草案表决通过。对此,我们声明如下:

一、《劳动法》第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均规定了工人的集体协商权,《草案》严格遵循以上有关法律,并根据广东省劳资关系的严竣形势、就工人如何依法行使集体协商权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劳动法》第八条写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草案》中根本就不存在香港六大商会所称的“超出现行政策范围、不受现行法律约束”、 “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问题。 香港六大商会肆意曲解大陆有关法律、虚张声势、误导舆论,不得人心。

二、在我们的观察中,港企与其他外资企业相比,在保证大陆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是做得最差的。港企一线工人工资长期处于最低水平,劳资冲突日趋频繁。港资企业违法情况严重,据香港“职工盟”收集整理的过去一年发生的15起港资企业大罢工事件中,过半罢工源于企业搬厂导致侵害劳工权益而不给赔偿或不足额赔偿、欠缴社保等问题,九成罢工由企业违反大陆劳动法律引发。部分港企成了名副其实的“血汗工厂”。此外,香港六大商会所称的“事实上很多港资企业现时已存在有效的劳资协商机制”与事实严重不符,我们接触和了解的大多数港资企业对劳资协商行为非常排斥,资方强力打压工人代表。例如深圳迪威信家具厂对要求企业就搬迁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的工人及其代表,态度蛮横恶劣,致使矛盾激化,引发重大群体事件。又如新兴纺织(深圳)有限公司、联盛(番禺)塑料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在2013年下半年均因企业方不积极回应工人集体协商谈判要求,导致工人集体行动,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可见,只有以更具体的条例形式来强制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才可能更好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才可能充分表达工人的诉求,让资方有时间在矛盾激化之前就能有机会与工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这样做正是避免出现罢工等群体事件给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草案》对劳资双方来说都是一大福音;《草案》是对广东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广东投资环境、推动广东法治进步的又一重大举措。因此,香港六大商会所说的《草案》规定的集体协商机制将会破坏广东投资环境、破坏社会和谐,这完全是不顾事实、颠倒黑白。

三、自2008年起,广东省多次动议通过地方立法保障工人集体协商权的行使,但均遭到港商联名反对,致使这些地方法规迟迟不能出台。2010年《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均遭受资方制阻,其中最大阻力来自于港商。此次港商再度联手,试图搁置《草案》的通过,究其原因,港商旨在维持其以低工资形成的所谓竞争力。众所周知,目前物价上涨,最低工资、低工资都不足以保证大陆劳工有尊严地体面的生活。大多数劳工都是上有老、下有小,不用奓谈购房,就是维持日常的基本生活都已经很困难了。在人类社会,渴望尊严何错之有?在市场经济中,劳工渴望更体面的收入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港商一心想着以低工资换取他们所谓的企业竞争力,这完全是在无视大陆劳工合法权益、违背基本人性良知的丑行。

建设广东良好的投资环境不仅仅只为港资准备,亦欢迎世界各国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文明资本。在新一轮的经济发展中,保障大陆员工的基本劳权,建立规范有序的劳资对话机制,本身就是在遵循市场规律、推进合理调整劳动力价格的配套制度建设。因此我们强烈反对香港六大商会搁置《草案》的建议;同时呼吁广东省人大尽快表决通过《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参与声明机构:

1、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2、中国集体谈判论坛

3、劳工互助网

4、中山打工族服务部

5、向阳花

6、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

7、小小鱼劳工服务部

8、青岛新市民家园

9、青岛小陈热线服务社

10、天津国仁工友之家

11、苏州工友家园

12、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

13、来泊湾

14、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

15、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

16、东莞市蓝衣公益服务中心

17、北京工友之家

……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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