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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阳律师:余文生案件(20180419)
发表于
2018年5月11日
编辑
Timothy Lin
2018年4月19日中午接到余文生的家属许艳女士打来的电话,余文生逮捕了,我惊呆了,加之当天上午去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王全璋也不顺利,心情一直不佳,久久无法回过神来。紧接着《逮捕通知书》的图片传过来了,千真万确,徐州市公安局的徐公(国)捕通字(2018)1号《逮捕通知书》明确载明:自2018年4月19日20时对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妨害公务罪的余文生执行逮捕。在事实面前,我不得不重新调低我对本案结果的预期。痛心之时,思绪乱飞。
2018年2月2日,在接受家属的委托后,我于2018年2月23日上午和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的常伯阳律师来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了解案情、同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余文生的书面请求。办案机关铜山市公安局委派法制部门的陈大队长和姚警官接待我们。这个我有准备,因为我本人自2015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抓捕以后,办案单位接待律师的都是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这可能是一线办案警官实在太忙,没时间接待闲得蛋痛的律师们,抑或是法制部门的警官非常专业,对律师们提出来的问题能非常专业地应对。确实,陈大队长和姚警官不负众望,其工作态度非常友好,同时也非常“专业”的应对了我们的提问。最终,我们无法获取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于是我们提出要求约见局长,但得到的结果却是,局长不愿意见面,理由竟然是在侦查阶段约见局领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018年3月22日上午,我和常律师再次来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接待我们的还是法制部门的陈大队长和另外一位警官,在我们的反复追问下,陈大队长告诉我们,目前办案单位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是2018年1月18日,余文生所发的有关修宪的公民建议书。基于该案已经侦查两月有余,且其犯罪证据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继续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侦查已无必要。于是我们向办案单位提交了有关取保候审和要求会见的申请书。这一次他们答复却异常的神速,下午刚上班,我就接到了要求我们下午去取答复的电话。见面时拿到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和《不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这和我们的预期一致。不一致的是没想到他们答复的速度是如此之快。
2018年4日18日,我和常伯阳律师第三次来到铜山区公安局,在我们提出了了解案情的请求之后,姚警官拿出了一份自称是余文生亲笔书写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宣读,内容无非是辩护人无法保证我的辩护权利,决定解聘,辩护人将由自己聘请等等。但我们坚持依据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第八条的规定,要求会见余文生,以便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真实性。姚警官以需要向领导汇报为理由进行搪塞,并且坚持认为我们已经丧失辩护资格,从而拒绝与我们交流。此时,家属许艳要求办案单位兑现承诺,让孩子与余文生进行视频通话。姚警官以领导的要求为由,要求许艳按照警方的要求写出书面承诺。为了不耽搁孩子与父亲见面,我们建议许艳满足办案单位的全部要求。19日,孩子见到了三个月未曾谋面的父亲。根据警方要求,许艳被要求在留一天。消息传给我时,我一厢情愿的认为是好消息,应该是余文生可以取保候审,留下家属是为了办理有关手续,但,现实却给了我一个有力的耳光。2018年4月20日中午,我接到许艳打来电话,告知余文生被逮捕了。这与我的判断完全相反。并且是两个罪名。我明知,两个罪名,在司法判例中,判缓刑的可能性都没有。这明显是置余文生于死地的节奏。徐州公安准备替北京公安报仇了。
这难道真的是黎明前最黑暗的时候?……
辩护人:谢阳律师
2018年4月23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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