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信息网]王永春:论新公民运动存在的法理基础

公民无罪

【摘要】欲实现社会整体性和谐,法治应转向“个体主义基础上的整体主义”,新公民运动与政府新威权主义不但没有本质冲突,而且具有很大的互补性,欲实行宪政法治,顶层设计应大力推进新公民运动。

【关键词】新公民运动;法理基础

现行宪法写着: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现代性语境下,应当是以“个体主义基础上的整体主义”作为法治转型的价值取向,只有这种价值取向才能在诸多价值和原则中实现社会整体性和谐,“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益。”[1]同理,执政党绝不能因党的利益而不顾每个公民正当合法权益,而且,共产党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内嵌了执政党必须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我国的新公民运动却是极少数非官方社会民间人士为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进行的社会维权运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公益性。虽如此,二者社会功能应当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我国社会虽然不讲“天赋人权”,但绝不应认为个人权利来自执政党的恩赐,绝不应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神秘化、抽象化的整体,它是由十几亿公民个体组成,没有个人作为成员,社会主义国家就会成为一个徒具虚名的空壳。政府必须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保障毎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一切制度与法律创建的原初目的。防止社会利益的名义被不正当的少数阶层和个人利益所盗用。要特别警惕某些政府机关与富人阶层形成利益共同体,使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不适当地向少数人一边聚集。[2]新公民运动一个重要的政治指向就是要在全社会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现制度化反腐败,推进国家廉政制度建设,这必然广泛触动权贵集团的利益,其与顶层设计的改革目标大相径庭,只不过顶层设计指向是自上而下,由庙堂到朝野;新公民运动则是自下而上,由江湖社会到朝堂,应该说斯二者都是由我国社会少数仁人志士倡导发起,对推进社会改革有相得益彰,上下呼应之功效。

但最近一段时间,极为偏颇而浅薄的政治意识形态因为臆想的绝对的政治权威而冥顽不化时,则似乎重大僵化的政治思维已经悄然出现,大量的公民维权人士被无辜迫害,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被投进监狱,公民的言论、新闻自由被一些地方执政当局大肆压制。这一危险的政治倾向,将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两个凡是”的政治主张是一样的愚蠢而危险,它极易压抑正在觉醒的中华民族的改革精神,使我国社会又开始全面禁锢。

我国社会已形成的固化官僚阶层,已经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毒瘤,中南海已经深刻意识到攻坚的困难,已经准备壮士断腕。问题在于,这些“社鼠”难治,我国古代的政治贤达早也知难,上不能水浇,下不能用火烤。要整治这些社鼠,只能营造另一结构的新型房屋,这种社会系统工程之浩大,仅靠顶层设计的几位精英人物,行吗?需大批社会力量参与,新公民运动应运而生,欲重建我国现代化大厦,全国少量的维权人士,在官本位根深蒂固的政治国度里,在同腐恶势力的斗争中,已殚经竭虑,步履蹒跚,竹筚蓝缕,他们应当算是与顶层设计殊途同归,“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不相识!”,所以中南海应当与新公民运动“同病相怜”,相互慰藉,合力向敌,更不可相互煎熬。

何况,新威权主义也替代不了新公民运动,社会转型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对付强大的权贵利益集团,适当强化一部分中央集权,本无可厚非,但是令国人担忧的是如果当政者用这部分集权刚性维稳,压制新公民运动,新公民运动会受到重大挫折,中国社会改革将会丧失社会力量的推动,新威权主义孤掌难鸣,独木难支。姑且不论新威权主义可能对新公民运动产生负面影响,中外社会改革历史一再证明,自上而下的改革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甚至会彻底失败,我国已有百日维新的先例,即使经由彼德大帝强力冲击俄国贵族势力后的1861年的俄国改革,其结果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而况现在欲靠几个顶层设计人物来对付庞大的利益集团,必势单力薄,弄不好,自已本身都可能被保守势力清算掉,为了中华民族的千秋大计,顶层改革者应当解放思想,鼓励发展新公民运动,用社会民间力量自下而上推动改革,使之对权贵特杈势力形成夹击之势,我国社会变革方能彻底。

从新公民运动主体上看,主要有大学教师、有社会责任感的商人、极有正义感的律师以及其他一些公知人物,大多数是富有理性且很有社会地位的人,他们不倾慕仕途,热心于社会公益,刻意追求良善法治,而不是什么破坏社会不稳定的政治野心集团,相反,“假如全国都是好人,大家会争着不当官,像现在大家要争着当官一样热烈。那时候才看得出来,一个真正的治国者追求的不是他自已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3]

新的三中全会提出要继续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欲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內彻底实现社会变革,改革者必须要有更多的智慧和更大的勇气,“造就罗马之伟大的,乃是那种明快敏锐、充满活力的政治精神,这一精神使得她可以随时更革自已的宪政形式(the forms of  her  constitution),而为旧有形式的更新发展提供新兴形式——一种对于连续性与进步性原理原则的审慎而明智的混合。”[4]我国82宪法自颁布以来,很多宪法原则并未得到根本实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徒具书面装潢形式,宪法原则的抽象性被当政者人为模糊起来悬之不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的执政者才得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一论断。而新公民运动也是要在国民社会生活实践中兑现这些基本的公民权利,二者视角不同,但政治目标一致。

我国试图建立新型现代化法治国家,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整体主义法治,其价值取向必然是民生法治、人本法治、良善法治。公民的权利,政府必须尊重。政府必须以正义为首要价值,关怀人的生存和发展,重塑社会道德信仰,才可能实现社会和谐。先应尊重和注重个体利益,亦就必须意味着保障公民在我国的基本合法权利,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再也不要笼统、泛泛地、一般地狂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忽视公民的个体利益,因为没有个体利益就不可能激发公民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就不可能创造最大善之总量,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梦。而况实践中,政府在没有公民主张权利的外在压力下,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往往变成追求“少数强势群体”的幸福并牺牲社会“多数弱势群体”的幸福。这样,新公民维权运动顺我国法治转向善治而必然发生。

当下,在这广袤的国土上,宪政象阵阵合唱的交响曲,扣动着国人的心弦。现代以来,我们曾经高唱过“工农兵,联合起来向前进!”武昌城下,北伐军将士慷慨浴血;我们追随毛泽东的路,足迹踏遍了井冈山,写过了苏维埃宪法大纲;也制定过伪国民宪法……为什么毎次革命之后,总是会带来更大的专制?天安门广场的怒吼,人民英雄纪念碑英魂不散,安魂曲与招魂曲跌荡起伏,她已从国内战争的每一个战场和每一海内外华人为国捐躯的坟墓延伸到中华现代政治文明的每一角落,民心民意,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当国人已一次一次地被新公民运动所感泣,我们内心深处更善良的天性会蓄势待发,必将奏出更为雄壮的中华大宪政交响乐!

【作者简介】

王永春,单位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注释】

[1]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2] 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吉林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3]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1页。

[4]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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