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启源:“扰乱公共秩序罪”,罪在庙堂不在江湖

先说几个近日见诸媒体的所谓“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案例。

一个是《广州日报》报道的广州某医院12名保安因“同工不同酬”、医院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给所有员工缴纳社保等一系列劳动纠纷,于是通过“悬挂横幅、抛撒公开信以及静坐等方式向外界反映其诉求”,结果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涉案”的12名保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中9人分别被判8至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第二个是《金融时报》报道的吴贵军案,因代表工人向资本家争取合法权益,其间发生了一次游行,而此前吴贵军涉嫌带领工人喊“共产党万岁”和歌唱《社会主义好》,他便成了这次游行的所谓“组织者”,先是被抓起来,又被控“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个案例是新公民运动参与者丁家喜、赵常青、李蔚、张宝成等,因涉嫌公开呼吁反腐、官员财产公示,被强加“扰乱公共秩序罪”,获刑数年。

上面这些案例,最大共性不过是公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或诉求,这难道也是“犯罪”么?如果这也算犯罪,这法律一定不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如果这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则执法者一定不是共产党;如果执法者是共产党,那么他们一定是背弃马克思主义的“忤子逆孙”——抑或是被操纵着的木偶!

为什么这么说呢?

众所周知,当代中国是一个“共产党国家”。共产党应该是怎样的一个党呢?不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党吗?据2007年8月31日《新华日报》刊登的《中国共产党大事年表》,中国共产党向来支持甚至“领导”工人罢工,并以此为荣。可如今似乎时过境迁、物是人非,高居庙堂之上的衮衮诸公,名字依然是“共产党”,精神上却早已不是了。于是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保安们仅仅公开表达诉求便被构陷为“扰乱公共秩序”,统统抓了起来,却不见对违法在先的医疗“资本家”“依法处罚”;于是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贫穷的工人们只不过游行表达诉求,“组织者”便被构陷为“扰乱公共秩序”,统统抓了起来,却不见对违法在先的工厂“资本家”“依法严惩”;于是几个老百姓只不过公开呼吁反腐,也被构陷为“扰乱公共秩序”,统统抓了起来,却不见对种种腐败因素从根本上的围追堵截。

毛泽东不是曾跟黄炎培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责起来,才不会人亡政息”么?现在老百姓不过公开表达诉求或呼吁反腐,就要付出身陷囹圄的代价,敢问老百姓若用实际行动“监督政府”,又该当何罪呢?

 

宪法第三十五条清清楚楚地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没有附带任何条件,那么公开游行也好、公开表达诉求也罢,不都在宪法保护的范围么?如果真有什么违宪,显然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恶法与宪法“不符”,以及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与宪法“不符”!

既然“扰乱公共秩序”到“罪”的程度了,必然有不少人因其“罪”而利益受到侵害,那么审判这些“犯罪分子”的时候,有没有受害者出庭作证呢?受害者的“受害”程度与“犯罪分子”的量刑是否对称呢?退一万步说,就算公开表达诉求或者公开呼吁反腐的行为是“犯罪”的,可我们的法律是否足够详细明确,我们的执法机关或者国家宣传机构是否让老百姓都“知法、懂法”?如果不让老百姓知道政府的法律,或者法律本身就模棱两可,在一般人看来就会引起争议,那么老百姓“触犯法律”仅仅是老百姓的过错吗?公开呼吁反腐案的丁家喜还是律师、是专业人士,尚且不认为自己有罪,想想那些“扰乱公共秩序”的保安、工人,有几个知道这些“法律”?这不足以说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争议么?一个有争议的法律条文岂能用来定罪?

过去孙武为吴王阖闾以妇人操演指挥军队,阖闾的两个宠姬任队长,宣布规定后开始指挥,结果妇女们不按规定来,只是大笑。孙武没有马上处罚她们,而是认为“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就是说规定的不明确,下令交代的不到位,这是将领的过错,于是马上重复多遍规定。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伟大的孙武先生把“规定”只放在自己的肚子里,不让所有人知道,又或者其“规定”既可以这样理解,又可以那样理解,请问后果将如何?

其实近期这几个“扰乱公共秩序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假设”中的情况。只可惜我们的执法者不是孙武先生,也不懂什么“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只要我认为你们违法,通通抓起来再说。这种蛮横之举或许会带给某些执法者一定的“快感”,可是对于政府、对于执政党,绝不是好事。近几年我在公共场所不时听到一些平民聊天说到类似的观点,或曰“现在的共产党比过去的国民党还坏”、或曰“警察、政府还不都是有钱人的管家,出了什么事都是保护有钱人”。无论这些观点本身对与错,我想,法律的“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对于老百姓产生这些想法一定是有着莫大的“功劳”。而执法者无视“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只认为是“民之过也”,称为“丰功伟绩”也许稍嫌夸张,然而“名垂青史”却显然大有可能。

如果说务必要严惩“约束不明,申令不熟”之下的“民之过”,那么为了显示我巍巍中华律法之公平正义,那么我也恳请国务院的大人先生们,务必严惩导致“约束不明,申令不熟”的“将之过”也!否则纵令如毛泽东者,其在天之灵恐怕也要痛惜“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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