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获悉:4月1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因响应中央反腐号召而提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数名新公民运动参与者,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刑;丁家喜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常青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宝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此前许志永被判处四年;袁冬被判处一年半;至此,仅北京当局就对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公民重判了六人。“维权网”对北京当局公然打压践行宪法权利、响应中央反腐的公民的罪恶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2012年底至2013年初,随着中共领导集团换届,新执掌权力者一再声言要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与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而燃起了民间一批正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人士的信心。他们自发起来呼应中央反腐,结合世界反腐成功经验,提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并几次上街举牌表达这种诉求,结果招致全国性的大抓捕:2013年2月24日,广东警方拘押了刘远东;3月31日,北京警方拘押了袁冬、张宝成、侯欣、马新立;4月17日,北京警方拘押了赵常青、丁家喜、李蔚等人;4月27日,江西新余警方拘押了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5月25日,湖北赤壁警方拘押了袁奉初、袁小华、黄文勋等人;8月8日,广东警方拘押了郭飞雄;9月13日,北京警方拘押了王功权。
从目前已经掌握的情况,仅北京一地,从2013年3月31日开始,先后就对张宝成、袁冬、赵常青、丁家喜、李蔚、许志永等二十来人进行了抓捕并抄家。北京被抓的这些公民先被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拘,后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逮捕、起诉,并于今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将许志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许志永的上诉,维持原判;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将袁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4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袁冬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4月8日对丁家喜、李蔚、张宝成案第二次开庭审理;4月10日对赵常青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在审理后律师都还来不及提交辩护意见的情况下,海淀区法院就匆匆作出了将丁家喜判刑三年六个月,赵常青判刑二年六个月,李蔚判刑二年,张宝成判刑二年的决定。
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聚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指在空间上对外开放、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进出或停留、在功能上能够满足一般民众日常性的经济文化生活需求的场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第291条的说明,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二是聚众行为必须造成了上述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对该公共场所的合法使用受到严重妨碍,进而形成该公共区域内人员大量聚集,现场秩序失控的局面。三是行为人为必须同 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只能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从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活动来看,公民上街举牌宣示自己的观点,既没有造成任何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对该公共场所的合法使用受到严重妨碍”,也没有得到警方出面劝阻,更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完全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况。所以,新公民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以之定罪,完全是政治构陷。
北京检控方指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新公民运动参与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全部采用的是警察、协警或现场保安人员的“工作记录”、“情况说明”,
“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又彼此冲突,不知所云”,却没有一个被扰乱受害的普通公民出来指证,同时警方也拿不出现场秩序混乱的监控录像。代理许志永案的张庆方律师还指出:“本案全部68个控方证人(其中包括以证人名义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十位被告人),无一被允许出庭”。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当局对因支持中央反腐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公民,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刑的案件,据张庆方从阅卷材料分析,完全是一起人为构陷的政治迫害案。在该案中,警方一再关注着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无关的问题,他们反复追问当事人:“你为什么要在‘中国梦’里增添‘民主宪政’的内容?你如何看待那段‘八九年政治风波’?北京‘八九年政治风波’时,你在做什么?你个人是如何看待《零八宪章》的?你说的这种批判立场是否就是否定共产党的领导?等等。张庆方律师说:“由此可见,反民主宪政,是警方侦办新公民案的主要理由。在半年多的侦查期间,各个涉案人的政治见解和政治言论,是预审讯问的重中之重”。
纵观整个“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新公民运动案办理过程,辩护律师指出存在如下明显违背事实与法理的问题:一、秘密侦查、无限上纲,本案的侦查程序极不正常;二、仓促起诉,违法审理,检法两家一错再错;三、罔顾事实,指鹿为马,起诉书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与现场视频记录大相径庭;四、欲加之罪,无中生有,且看本案的控方证人都是什么角色?同时,赵常青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培鸿把他坐在法庭上为其当事人辩护的行为称为“是对智商和法律的双重侮辱”,理由有三:一、《起诉书》将公民正常表达诉求的行为指控为犯罪,混淆了是非;二、《起诉书》将从未在现场出现的赵常青指控为首要分子,颠倒了黑白;三、公诉机关将明知无罪的人指控为犯罪,将来要受更重的审判。他说,面对如此无稽的指控,坐牢已经变 成了一种荣耀。他盼望着、并认为“将来一定会有一场真正的审判,那是完全公义的审判”。
北京当局对支持中央反腐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公民的判刑,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严重违反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序言“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1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5
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 和平聚会或集会;(b)
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社团或团体”;第 8 条“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机会,参加治理国事,管理公共事务。2.
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违反《刑法》第291条有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将同案分级分庭审理,也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严重违背中央一再作出的“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与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承诺。
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和履行宪法权利、进行自由表达而被抓被判的公民,并对他们所遭到的严重权利侵害作出国家赔偿。
二、依法追究制造这起震惊世界、严重损害中央反腐诚信的人权事件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作出相关决定与判决及参与侵权的人员绳之以法。
三、立刻开启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还权于人为指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切实建立支撑中国持续稳定长远发展的民主宪政制度和公民社会。
维权网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