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建三江】 对黑龙江建三江公安局 刘国峰、郭玉忠、韩奎奎等人滥用职权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张磊,男,苗族,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局长刘国峰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局长郭玉忠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所长韩奎奎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别严重情节进行追究。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1日,杭州律师王成在建三江被当地公安部门拘押,3月23日,王成被送入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下称七星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14年3月25日,控告人持王成妻子(姓名公开时略)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证到七星拘留所要求会见王成,被控告人韩奎奎接受控告人的会见手续后,以需要请示领导为借口拒不安排。控告人遂在七星拘留所门外等待会见王成。当日14时,在知道七星拘留所无意依法安排律师会见之后,控告人与依法要求会见一同被关押的唐吉田的李金星律师开始绝食护法,通过绝食的方式争取正当会见权利,捍卫法律正确实施。

2014年3月26日,被控告人郭玉忠到七星拘留所的大门外询问律师身份,并要求控告人及其他律师进行登记,由于控告人等早在一天前就提交了会见手续,故不同意再进行登记,控告人等要求被控告人郭玉忠立即安排律师会见,被郭玉忠以正在研究、需要请示为借口拒绝。同时,被控告人郭玉忠宣布将对七星拘留所路段实施戒严。被控告人郭玉忠离去后,控告人发现七星拘留所路段被拉上警戒线,路口站满了警察,从外面进来的公民告诉控告人,七星拘留所路段已经戒严,警察检查每一个进来的人的身份证,搜查每一个进来的人,并禁止进来的公民携带任何水进到七星拘留所大门口。

在此,被控告人郭玉忠创造了一项近现代人类历史上空前恶劣的反人类暴行:当有人在为捍卫一项十分合法非常正当的权利而绝食抗争时,对绝食现场断水!这已经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而控告人有理由相信,被控告人郭玉忠此恶行是在被控告人刘国峰指使、授意或者同意之下进行的。

而直到王成因拘留期限届满释放,七星拘留所未安排控告人会见王成。

国务院行政法规《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前段明确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第三款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所以,被控告人郭玉忠、韩奎奎未安排控告人会见王成,已经严重违反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滥用职权阻止控告人等人依法会见被拘留人,侵犯和剥夺了法定的会见律师的权利,是对被拘留人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在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

该案,被控告人刘国峰担任局长的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曾通过媒体发布“以律师名义纠集邪教人员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处理”的新闻通稿,该通稿被新华网、新浪微博“头条新闻”等转发,导致该案影响遍及全国,举世关注。

同时,在处理这一案件的前后过程中,建三江当地警权滥用肆虐成灾,当地警察对从外地前往该地的律师和公民大行跟踪、盯稍、非法监视、检查、威胁、非法传唤、绑架、殴打、强迫失踪等恐怖行径。

在一个影响如此重大的案件之中,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明目张胆的践踏国家法律,践踏基本人权(被拘留人与律师会见的权利等),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对中国法制形象的严重抹黑,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并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中国法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灾难性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滥用职权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提起控告,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处三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对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罪行依法追究、严厉惩处,以尽可能的挽回国家形象,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敬礼

控告人:张磊 2014年4月18日

抄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全体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检委会全体成员;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副书记及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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