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隋牧青:冲击奴役秩序的公民无罪——丁家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审辩护词

丁家喜各位法官(姑且这样称呼你们,我认为你们侮辱了法官这个极为高贵的名称):

我知道,这篇辩护词对你们的判决毫无影响、意义。显然,这篇辩护词并非为你们而写,仅为公众和历史而写。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要向我的当事人、被告丁家喜律师表达我深深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丁家喜律师是我素来敬慕的律师,其勇敢践行公民权利,为这个千疮百孔的国家大声疾呼,是法律界乃至这个民族的良心与楷模!受其指定出任其辩护律师,我至感荣幸!

本案无需专业法律知识,只要具备人类基本的理性和良知即可轻易判断:丁家喜及其所谓同案犯们无罪。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任何违法,更谈不上犯罪,非但如此,他们的行为还应当得到公众的表彰与赞美!

公检法三机关在本案中高度配合,互相掩护、确认彼此所有的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以达致顺利将丁家喜们入罪刑求之目的。警方基于极左的意识形态立案侦查,先抓人而后罗织罪名;检方对警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默认,同时将案件去政治化,使之法律化、技术化,以掩世人耳目;法庭对检方所有程序违法之处予以保护、确认。三机关办案过程充斥了思想追责、有罪推定、主观臆断、构陷入罪、滥权枉法等种种罪恶,构成当代中国法制史上黑暗的一页。

丁家喜夫妇

具体分述如下:

一、程序方面

本案程序存在多处重大违法,公检法相互配合构陷丁家喜入罪之意图非常显明。鉴于已有多位本案相关的辩护律师精细论证过本案程序重大违法问题,在此只做简单列举和必要说明:

1、警方先以非法集会罪刑拘丁家喜,而后以寻衅滋事罪报请批捕,检方最后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这种罪名的随意滥用违背了刑诉法正当程序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公诉人由北京市一分检的检察员直接空降至海淀区检察院并被海淀区检察长任命为代理检察员(无法律根据)。

3、法院非法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视听证据(应是当局惧怕视频流向社会,曝光案件真相)。

4、本案多名“共同犯罪”被告人依法应并案审理,被非法强行分拆审理。

5、本案名义上是公开审判,但当局采取法院外拉警戒线、严密盘查行人、拒绝关注案件的旁听者入内、安排人员占据旁听席、限制家属旁听(只给家属两个旁听名额)等一系列非法手段禁止旁听,导致本案事实上是秘密审判,公然背弃审判公开原则。

6、被告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而遭法庭非法拒绝。

7、庭审中,审判长不经请示院长,即刻非法驳回了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请求。

8、控方宣读证人证言时,每次均刻意略去“公民聚餐”“官员财产公示”等字眼,对涉及警方敌视民主、自由、法治、公民权利等证词均不宣读,对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拒不出示。

9、法庭质证过程中,控方非法拒绝提供书证原件又获得法庭认可(系非常罕见的重大违法行为)。

10、庭审中主审法官对公诉人的非法要求基本一一接纳,对律师则动辄呵斥、训诫,乃至罚款、庭后剥夺本辩护人一审辩护资格。

拒绝控方证人出庭、拒绝提供书证原件质证,属控方不能举证,依法应视为控方控罪的事实根据不存在,法庭应立即当庭宣告丁家喜、李蔚无罪释放。然而,法庭在控方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仍遵照控方意思强行继续开庭,令本辩护人忍无可忍,退庭抗议。本案程序正义已遭践踏净尽,实体公正已属幻想。

二、实体方面

侦查阶段,警方追究思想犯罪意图明显。提请批准逮捕书阐述丁家喜“犯罪”成因时称,“丁家喜因自身(89学潮)经历对社会主义制度、政权不满,产生了追求‘民主宪政’的念头”,视民主宪政为负面价值。讯问笔录中充斥了大量对丁家喜等人思想、价值观的追问、解读,警方的极左意识形态面目跃然纸上。

丁家喜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对案件做了去政治化的技术处理,具体指控丁家喜两项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为多次组织及亲自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行为,一为发短信煽动非京籍家长到北京教委门前请愿的行为(丁家喜本人未到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要求主体系首要份子、具主观故意(希望引发社会秩序混乱)、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等),四要件缺一不可。对照此四要件,丁家喜的行为无一符合,显然不构成本罪。

1、主体要件方面,无确凿证据证明丁家喜系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及教育平权活动的组织、策划者。

以网络为纽带的活动特点是无组织、自发性,活动参与者的关系是扁平而非层级关系。控方挖空心思将丁家喜与一些网友聚餐商议视为组织、策划、煽动,非要找出活动的组织、策划者,是制造政治冤案、进行政治迫害的黑帮思维、流氓手法。

2、主观要件方面,丁家喜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

丁家喜们上街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其目的明显是要引起更多人关注该话题,促进官员财产公示立法,其动机在追求社会进步。

新公民2

无论丁家喜是上街打横幅还是发短信呼吁非京籍家长到教育部请愿,均无法合理推测其主观上有制造社会秩序混乱的目的、动机,同时公诉人也承认丁家喜强调上街要理性、平和,不与警察发生冲突,不扰乱社会秩序,只是对此解读不同:公诉人恶意解读为“这证明他们已意识到上街的后果,仍积极寻求这种后果的发生”。可见,无论丁家喜们“上街”后的行为是否理性、平和,是否扰序,控方均可任意扭曲其目的、动机,毫无法律根据地把“上街”视为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作为一名从业近20年、收入颇丰、品行一贯良好的执业律师,丁家喜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犯罪目的、动机,其上街表达个人政治观点、诉求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动机非常明显,控方在肆意颠倒黑白,纯属构陷。

3、客观要件方面,丁家喜们没有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丁家喜没有聚众行为。

a、所谓聚众,是指召集、聚集众多人做某事,是指一种主动、积极行为。丁家喜两次与李蔚、袁冬等人上街举牌,并非召集者(第一次系偶遇,第二次系临时共同提议)。至于丁家喜没有参与的举牌活动,他更不是召集者。所有控方指控丁家喜犯罪的活动均为自发。且一同上街举牌者最多时仅7人,不能称之为“众”。

b、“引发群众围观”也不是聚众。

“引发群众围观”非丁家喜们所能控制,是被动、消极的人群汇集,与聚众的主动、积极性质不同,“聚众”是召集者的主观意志的实现,“引发群众围观”是围观者主观意志的实现,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c、指控丁家喜发短信煽动非京籍家长到教育部请愿构成犯罪是“欲加之罪”。

控方所说的“煽动”是带明显贬义色彩的词汇,并非中性的法律术语。所谓“煽动”,其实是呼吁、请求,非聚众行为,属言论自由范畴。呼吁、请求并不必然导致聚众,二者既不等同,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北京教委门前确实发生了严重的秩序混乱,丁家喜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如果强烈建议某人到某医院治病,某人却病死于该医院,建议者应该承担刑责吗?仅仅发个呼吁、请求短信就要被控罪,当今世界,除了我国,大概只有北韩才会发生。

d、退一步说,即使“聚众”之说成立,聚众本身并不违法。

中国并无法律规定明确禁止聚众,而聚众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行为,如党政庆典活动和常见的商业宣传活动、常见的各种联谊活动。如果打横幅引发一些群众围观会带来违法或犯罪的风险,那么国庆大典的组织、策划者就应该是超级罪犯。

(2)、丁家喜们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a、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张打内容政治正确的横幅以表达诉求、观点,我国到处张贴的政治标语、计生标语、商业标语和为某些临时官方活动而张打、张贴的标语,均无需批准。故丁家喜们的行为并不违法。警方、保安对其活动的干预非法。

b、虽然警方、保安干预丁家喜们的活动非法,丁家喜们仍无对抗行为,以致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曾用“被告人以逃跑的方式抗拒、阻碍执法”这样的荒唐字句描述丁家喜们所谓的抗拒、阻碍执法。

4、行为情节方面,即使丁家喜们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行为确有不妥、违法之处,也远谈不到“情节严重”。

控方至今没有举证证明丁家喜们的行为到底如何危害了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没有一个受害人出来举报、指证丁家喜们的行为造成社会失序、为他人带来损害。控方认定丁家喜们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理由竟然是“社会影响恶劣”,纯属主观臆断、颠倒黑白。

5、补充说明:丁家喜们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系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是完全合法、正当的行为。

(1)、言论自由并不限定场所、方式。以图书、网络、传统媒体等载体以语言、文字描述事物、表达观点、诉求系言论自由,在特定公共场所通过语言、文字、某种行为方式表达观点、诉求亦属言论自由,言论只需不引发即时的重大危险即可。

(2)、公共场所自古及今一直承载集会、表达公众政治观点、诉求等功能,丁家喜们的行为本身即为公共场所秩序的一部分。

(3)合法、正当权利的行使即使客观上造成社会失序和对他人权益的间接伤害,因非其主观追求的结果,言论、行为者也不应承担刑责,因此间接造成一定的社会损害,只能视为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代价。如欧美国家的罢工,常造成社会失序和相关方严重的经济损失,但罢工组织者并不必为此承担刑责

(4)、丁家喜们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客观上有助于当局反腐败行动。当局对此抓捕、审判,只能理解为当局刻意打压言论自由,禁止民间表达反腐诉求,其姿态是:即使反腐,也绝不容小民置喙。

三、关于集会

鉴于警、检方均认为丁家喜们上街张打横幅的行为涉嫌非法集会,故有必要在此对集会问题予以阐述:

1、集会,即一定数量的个体聚集于公共场所之意。按照社会常识及世界各国通例,数十人以上的个体聚集,方称得上集会。

丁家喜们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人数最多时只有7人,显然并非集会,本质上仍属公民个体表达自由范畴,不属治安管理范畴,警方以非法集会罪对其抓捕非法。

2、非法集会概念错误。集会是人类自然权利,盖因人类天性倾向群居、聚集生活而厌恶孤独,该权利已经我国宪法确认、保障,游行、示威权系由集会权衍生。集会本身无论根据自然法还是我国宪法,其本身不应有非法之说。集会中有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以该行为性质、罪名追究集会者违法、犯罪责任,而不殃及集会本身。集会未经申请、批准 ,至多只是违章行为,而绝非违法行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系剥夺公民集会权利的概念。

3、自《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25年来,除官方组织、默许的集会,几未听闻有集会被批准者。25年实践已充分证明,该法赋予警察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审查、批准权力,事实上剥夺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完全违背了上位法《宪法》35条之规定,系典型当废之恶法。

4、即使非法集会的概念及认定均可成立,丁家喜们的行为内容政治正确、合法正当,即便行使权利形式有瑕疵,也不应苛责,更不可以犯罪论之。

四、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鉴于当局2013年对众多上街公开表达政治诉求的维权人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进行抓捕、审判,该罪系去年打压维权人士最“流行”的罪名,故在此对该罪名予以简析。

1、比之一般刑法概念,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抽象概念,而刑名立法的对象应为具体行为而非抽象行为。把抽象的社会学概念引入刑法,系立法错误。

2、社会秩序是动态而非静态概念,每个参与者的行动及行动者与秩序规则的互动构成社会秩序。任何人做任何事都必然引发既有秩序的变化,这种变化仍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但若法治阙如,这种秩序的变化易被指为刑法意义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刑法评价这种秩序的抽象变化极易带来任意入罪的恶劣后果。

3、主要以行为人非主观追求的抽象后果而非行为本身作为刑求入罪标准,违背法治原则。在法治环境下,行为人即使完全不懂法律,对自己的行为会否受到惩治会有理性预期,而抽象罪名的存在,使得人们丧失了合理预期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而时时处于恐惧之中。

4、本罪与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皆为人定法而非自然法意义上的罪名,其保护客体皆为可任由强权者解释的、抽象的社会秩序,罪名抽象而弹性空间巨大(俗称口袋罪),从而为执法当局的滥权枉法提供极大方便。这些罪名一向用于镇压和平集会、限制公众表达诉求,成为行政当局打压公民言论、集会等政治权利的可心利器,其恶法性质昭彰。

本罪弹性空间大、适宜当局任意解释、操纵的特性使得当局选择以本罪起诉丁家喜们。

五、综述

本案的实质是当局以打击扰乱公共秩序之名行践踏公民权利之实,是当局打压公民权利的恶劣范例。

通过会见、阅读案卷、庭审,作为执业20余年的律师,辩护人看不出丁家喜们的行为有一丝一毫的违法性,更遑论犯罪(因其行为不具任何社会危害性,也未违背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相反,其行为只能以理性、正义冠之。看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辩护人真切地感受到丁家喜们坦荡无私的正气和警方有罪推定、欲陷人罪的邪恶。

稍有理性、稍知国情的人都明白,本案要害不在于丁家喜们的言行是否扰乱了抽象的社会秩序,而在于其诉求、观点有损于贪官群体和一些不公平政策的受益者,有损于当局的私利和颜面。当局抓捕、审判丁家喜们,在打压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撕掉了虚伪的遮羞布,公开、明确地为贪腐和不公背书。中共18大倡导的核心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平等公正等普世价值,与现实中当局秉持的价值观截然相反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诉讼,从程序到实体都是罪犯对无辜者的蓄意构陷,对丁家喜们的抓捕、审判是一次保护贪腐、侵犯民权的公权犯罪活动。

六、结语

这是一次毫无悬念的审判。有罪判决早已打印,之所以还要开庭审理,不过是要向世人演示所谓的法治和公正。世人都明白,这次审判是一次政治审判,是赤裸裸的政治报复、政治迫害,而不是什么法律审判,法律应昭示的正义、公平与这次审判毫无关系。

这是罪人对义人的审判,是贪官群体对民族良心的杀戮。可以断言,在不久的将来,这次审判将成为所有参与迫害者的永久耻辱和丁家喜们的无尚荣耀!无需历史和未来的法律审视,无论过去还是当下,丁家喜们的公义、良知之举已得到世人的高度赞誉。

这次审判,为了指控丁家喜们的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公诉人再次祭出“维护社会秩序”的杀器。与过往诸多迫害案例类似,“维护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局愚弄公众、压制其合理诉求的绝妙挡箭牌。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当局口中的社会秩序呢?我认为,人类有两种社会秩序,一种秩序是由每个参与者的行动自发型构而成的自由秩序。这种秩序下,人们籍凭常识与理性即可自由行事,对自己行为后果可合理预期而不必担心动辄逾矩获刑;这种秩序下,尊严伴生于权利,人性之善得以张扬。另一种秩序是强权刻意建构的秩序,这种秩序下,表面上人们也可能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及获得公民尊严,而实际上,人们的言行时时被各种无形的潜规则和恐惧束缚、笼罩,言行动辄得咎,所有人似处牢笼般相互警惕、敌视,这种牢笼秩序即奴役秩序。这种秩序下,尊严依附于权力,是奢侈品;这种秩序下,公权之恶肆虐无度,人性之恶释放充分;公权之恶与人性之恶的交互作用,身体与心灵的双重奴役,是每一个良知、智性未泯者无法承受的生命重负。不幸的是,几十年来,我们国家形成的社会秩序恰恰是后者。

我们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宪法上所载的各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看似大体完备,也仅是纸面的权利,如何行使公民权利以及界定公民权利边际,尽由警察等行政机构按照其价值好恶决定。宪法上的公民权利,自始就停留在纸面。

丁家喜们上街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正是要将纸面的公民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重拾公民的尊严。在我看来,丁家喜们确实冲击了某种秩序——他们冲破恐惧,勇敢地冲击了奴役秩序,而这恰恰是建立自由秩序的可贵尝试。为此,他们站到了被告席上。

丁家喜们明白,奴役之路是千万人的恐惧、沉默铺就,为此他们走上街头践行公民权利,勇敢地挑战超级庞大的贪官群体,挑战那令人时时处于恐惧的奴役秩序,似飞蛾扑火,却光彩绚烂,必将激发更多的后来者!正如丁家喜在庭审最后陈述所言的蝴蝶效应:起初,虽然一只蝴蝶的翅膀不能扇起风浪,但由于系统连锁反应,在未来的某一天将掀起惊天飓风。

此案本无需法律论证,公众的理性与良知会判丁家喜们无罪!而专司思想追责、有罪推定、主观臆断、构陷入罪、滥权枉法的冤案炮制者如诸君,一定逃不脱历史和法律的审判。这审判为期不会太远,相信诸位有生之年能够看到。

丁家喜的辩护律师:隋牧青

2014、4、16

 

本文发布在 公民文献. 收藏 永久链接.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