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引,近年来平反的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多起命案,一再重复着这样的过程:侦查人员以各种非法酷刑,强迫嫌疑人、证人说谎,非法搜罗或者隐匿证据,编织谎言,炮制冤案。
之后这些依靠谎言编织的所谓证据,堂堂正正地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最后被法庭合法化。这一路诉讼历程,就是编织谎言和掩盖谎言的过程。至今为止平反的所有命案,套路大体如此。这些命案,控辩双方之争,既是证据之争,真伪之争,更是生死之争,良知之争。
一、刑讯 谎言的开端
证据至上,口供为王。警察刑讯招式五花八门,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赵作海被拷在凳子上三十多天不给睡觉,警察在其头上放鞭炮。张高平被打到半死,晚上被要求打完五十只蚊子才能睡觉。
杜培武被用手铐吊打,高压电警棍电击脚趾手指。李久明被灌辣椒水、抹芥末油,手摇电话机电击。代克民被扒光衣服、坐老虎凳、浇凉水、吹风扇、吃芥末辣椒。
张光祥被吊在铁杆上四天四夜,不让吃饭睡觉。于英生七天七夜不能睡觉,冬天洗冷水澡。
齐亚博被吊起来,铁棍压腿,长时间不让睡觉。
杨宗发案中,警察唱着《好汉歌》,让一家人互相看着挨打。
马廷新被用铁丝钉在墙上、用辣椒粉吹到喉咙里、用筷子夹手、用打火机胡子、光着脚在雪地里站着。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警方编剧兼导演,嫌疑人被迫签字画押承认谎言。这些所谓的嫌疑人深知,承认杀人意味着找死。
但求生不能,只能求死。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而刑讯逼供是手段,编织谎言是目的。这荒唐凄惨的一幕,屡屡上演,屡屡得逞。
二、还是刑讯 证人说谎
法律规定,仅有嫌疑人供述是无法定案的,还必须要有其他证言。这一点警察是明知的。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还得让证人说谎。
赵作海被打得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只得胡乱承认。赵作海有时说赵振裳的头和四肢扔到河里了,有时说头与身子一块投入机井内了,后来又供述说先埋到土里,又扒出来烧掉了。
无奈时,赵作海曾让妻子赵晓起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赵振裳的尸骨。弄得这个可怜女人到村上坟堆里乱转想办法,看哪里能找到个死人头。荒唐竟至如此。
被认为与赵作海存在暧昧关系的证人杜金慧,被警方关了29天。警察不仅用棍子打她的臀胯,而且强迫她长时间不能挨着脚跟地跪着,导致其两个膝盖长时间直不起来。
她在受到残酷折磨后也被迫屈从,按照警察要求说她与赵作海、赵振裳是“相好的”,并“亲眼看见赵作海杀害了赵振裳”。谎言至此得以完成。
马廷新案中,6人曾为马廷新作证,证明他们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都在鸡场打牌没有作案时间,后来这些证人被警方逐个进行传唤、刑事拘留,有的甚至被关押40多天。警方采取威胁、引诱的手段,向几个证人施加压力,直到他们违心地作出公安机关所需要的证言为止。
安徽张虎等五人故意杀人案中,两名关键证人—刘方军、张奇因遭遇刑讯而被迫按照要求作伪证。他们说,被抓时正是冬天,温度在零度以下,办案人员扒光他们的衣服,然后往身上浇冷水,且用风扇吹。
张奇说,“不是七夜六天,就是六天五夜。”刘方军称,民警张平业曾用枪威胁他,用枪抵住他的头,威胁如不交代,一枪打死,“就说是拒捕。”
念斌案中,证人证言不断被迫改变。证言不断地出具,却又不断地修改,到头来证明全是谎言。而这不断“修正”的谎言背后,无不有一双操纵的黑手。
三、伪造物证 证据说谎
要把案子办成“铁案”,必须做实证据,但仅有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显然是不够的。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制造物证,搭建现场。实践中,“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有了这个指导思想,何愁找不到“物证”。
杜培武案中的泥土。《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汽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
但警察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继而让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
首次开庭遭遇辩护律师质疑后,警方经过一个月的准备,竟然又弄来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
赵作海案中的编织袋。警察在现场发现6个编织袋,是装化肥的袋子缝制在一起的,遂对赵作海的妻子赵晓起进行残酷折磨,强迫她承认包装袋是自己家的。
赵晓起被折磨得受不了,只好配合警察制作虚假辨认笔录,承认编织袋是自己家的。不仅如此,由于编织袋上面有两个洞,洞是用蓝布补丁补上的,赵晓起还被迫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说因为是她做的针线活,所以她能准确地认出来。
念斌案中,所有的证据全部涉嫌造假。涉及认定死者死因的三个关键证据,俞悦的尿液、呕吐物、俞攀的心血,检材全部伪造,鉴定结论全是假的。
关于水壶里的水是何时提取的,竟然前后出现6种警方说法。警方的后一种说法总在否认前一种说法。编织谎言,欲盖弥彰,竟至于此。
四、隐匿无罪证据 不让证据说话
以上人证物证俱在的情况下,警方还得防止万一露馅,防止谎言不攻自破。而要防止证据说话,隐匿无罪证据就是必须的手段。
隐匿证人证言。念斌案中,警方隐匿关键证人陈炎娇证言。辩护律师通过申请法庭调取,才拿到三份被警方隐匿的关键证言。
而这三份证言都证明,陈炎娇案发当日下午、晚上煮鱿鱼用的根本就不是水壶里的水,而用的是红塑料桶里面的水;丁云虾也没有使用水壶里的水,而是使用的红塑料桶里面的水。而这些证人证言,足以让警方的剧本全部翻盘。
隐匿搜查结果。念斌案的整个案发现场,包括念斌的店铺自始至终没有发现哪怕500亿分之一克的毒物(500亿分之一克,是当时仪器可以检测出的最低含量),这些警察就到卖老鼠药的老人家里去搜查,搜出了两包老鼠药,但被警察扔掉。
为什么扔?因为他们没有找到一粒成分为氟乙酸盐的老鼠药。该证据与他们做案剧本矛盾。
隐匿关键物证。于英生案中,警方曾在于英生家梳妆台的抽屉边缘提取到两枚外来指纹,不属于英生所有。
但这一重要证据却没有随公安机关的卷宗移交到检察机关。直到最终宣告于英生无罪的安徽省高院判决书中,这两枚指纹才作为新证据现身。而在后来对于英生案真凶武钦元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又公布了这两枚指纹作为证据。
念斌案中的关键证据——鱿鱼,也被警方刻意隐匿达8年之久。因为这个鱿鱼要是拿出来做鉴定,而没有被鉴定出毒物,那么全案就要被彻底推翻。
五、警方书面证明 用谎言掩盖谎言
“不是他做的,他怎么会说得那么详细呢?”法官在拿到案件之初,常会有这样的疑问。
通常来讲,一个未作案的人,一般很难供述出具体作案细节过程。研究表明,未作案而能供出作案细节,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供述者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案情,比如其案发后围观过案发现场或者道听途说;另一种是在遭遇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情况下,根据侦查人员的描述供述作案细节。
如果以上两种情形均予排除,则完全可以认定作案细节的完整供述者就是作案者。这就是刑事司法的惯常思维逻辑。
若嫌疑人已经作出完整详尽的有罪供述,但又不能证明其供述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则法官的内心确信必然是,就是你干的。
而一般情况下,冤案嫌疑人往往没有到过案发现场,也没有从其他途径获悉案情,上述第一种情形往往并不存在。
那么,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无罪,就只剩下唯一一条路,那就是必须证明自己之前的有罪供述系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供述,证明自己曾经遭遇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虐待。
但这条路走起来是何其艰难。赵作海在会见检察官时提出自己曾遭刑讯逼供,但检察官要求其拿出证据。
由于伤口已经愈合,赵作海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杜培武在开庭不久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
所以,控告刑讯、否认有罪供述的结果一般就两种:一种是没有证据证明,一种是有证据也没用。
事实上,困难还远不仅如此。每当被告人提出遭遇刑讯逼供,警察就会立马出来否认刑讯逼供。警察为了掩盖自己的刑讯逼供行为,必须继续编织谎言。
实际中的做法很简单,他们写一纸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就搞定了。赵作海案中,在柘城县公安局移交到检察院的卷宗里,就有一份该公安局对办案过程中没有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证明。
李久明案中,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书面声明写道:“我分局在侦破、审理李久明故意杀人、私藏枪支一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无违法行为。特此说明”。
马廷新案中,浚县公安局也表示,公安局纪检委经调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如此这般,公然撒谎。据笔者研究,公安局自己给自己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司空见惯。而警方的此种作为,显然给被告人自证清白设置了天大障碍。因为在这时候,被告人再也无法回答法官提出的“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能说得那么详细呢?”这样的问题。
六、警察出庭 当庭说谎
警方出庭接受质证,本应述说事实,还原真相。但实际上,警方为了坐实假案,竟会当庭撒谎。
念斌案2014年再次开庭时,多名警察出庭撒谎。关于水壶和高压锅的提取时间,庭前他们说过7月28日、8月8日、8月9日三个不同的时间。这次开庭时,他们众口一词,全部发誓,说是8月8日。
为什么改在8月8日?因为153个数据里面显示水壶里面的水是8月8日检验的,不可能8月9日送检,而高压锅的检验时间是8月9日凌晨。而当庭播放录像之时,成了见证奇迹的时刻,录像显示,高压锅8月10日凌晨还在案发现场。
警方在念斌案现场勘查中提取了150多件物品,这些物品大部分是在现场勘查初期提取的,都按规定进行了包装,并登记造册,制做了“提取痕迹、物品清单”。
但警方在法庭上对该清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一会儿说“没有做”,一会儿说“有做,但找不到了”。之所以撒谎,是因为,这些清单一旦暴露他们就会前功尽弃,全案推翻。
七、抓捕证人辩护人 揭穿谎言遭报复
在刑事诉讼架构中,控辩双方处于天然对立地位。还原真相打击犯罪本侦查机关天职,揭露谎言维护权益乃律师本分。
但实践中,辩护律师常被视为控方障碍。尤其是辩护律师掌握了关键证据,进行无罪辩护时,控方认为辩方将给其带来败诉风险,报复也常随之而来。
2009年广西北海“11·17杀人抛尸案”中,四名被告人均否认杀人指控,辩护人也均做无罪辩护。2010年9月中旬,律师杨在新和杨忠汉找到了证人宋启玲、潘凤和、杨炳燕,对她们做了取证笔录。
她们证明四被告人案发当晚在开房,没有作案时间。为防范风险,自我保护,两位律师还作了录像。然而,杨在新和杨忠汉还是低估了调查取证的危险。后来的情况是,即使另外二位律师未对证人取证,也仍然难逃干系。
在三名证人全部被以“伪证罪”刑事拘留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成四律师于2011年6月13日被以“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四律师被抓,引发律师界声援浪潮。全国各地多名律师前往解救四名律师。
此后一个月,前来办案的律师团成员陆续遭遇解开腰带安检、不明身份人员围殴、“哑巴会见”等诸多事件,被律师界称为“律师执业权利受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侮辱”。
2011年7月22日,全国律协就律师团成员在北海依法执业期间遭遇不法侵害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表示对该事件“严重关注”,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7月下旬,全国各地律师组成20人律师团,接替被抓的四位律师,前往北海办案。
历经两年半的庭审之后,法庭宣告四被告人“杀人抛尸”不成立,律师“妨害作证”罪名才得以洗脱。
陈兴良教授曾言,“很明显,律师一旦在证据问题上与检察院发生争议,带来的问题往往是律师成了检察院打击犯罪的绊脚石。这种司法的情绪化和赤裸裸的职业报复在我们的实践中屡见不鲜,问题极多。”
作为被告人权益捍卫者,辩护律师却自身难保。现实之残酷悲哀,竟至如此。
八、抗诉 不判死刑不罢休
本文所引这些冤案,皆属被害人死亡的命案。杀人偿命。从刑讯逼供、炮制证据时起,他们就把被告人一步步推往死刑的路上,往往是不判斩立决,誓不罢休。
马廷新于2004年7月23日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鹤壁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案件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2007年3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马廷新无罪。
随后,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2008年4月17日,马廷新拿着河南高院的裁定书无罪获释,至此,这个无辜的河南农民被关押整整五年半。
陈满于1994年11月9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海口市检察院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为由,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万幸的是,他们的抗诉没有成功。实践中,这些抗诉大多以法院“留有余地”的判决结束。
陈满父亲陈元成曾为儿子不停申诉,满屋子都是申诉材料。蒙冤23年的陈满平反七个月后,老人去世。
九、谎言越过一道道山梁一道道坎 被告人一步步走向鬼门关
一件刑案要经过侦诉审三道环节,前后经手数名办案人员,才能最终完成。从理论上说,一个谎言充斥的案件,最终能以判决的形式顺利出笼,还是有相当的难度的。但实际情形超乎你想象。这些命案最终均被起诉判决。
检察机关过滤功能丢失。检察机关本应制约侦查机关,去浊存清,过滤非法证据,而事实上,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仍被起诉。
佘祥林、赵作海、滕兴善等命案,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事实都未查清,甚至对被害死者的认定都存在错误。
张氏叔侄案、李怀亮案、于英生案、王本余案,指控证据也存在致命缺陷:口供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侦查机关伪造物证;隐藏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逼迫证人做撒谎作伪证。这些谎言充斥,漏洞百出的案件,居然顺利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顺利走进法庭。岂不怪哉。
法庭未能守住最后一道关口。杜培武案中,审判长在开庭时竟然发火道:“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后来,他们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
忽略关键证据,无视辩护意见。于英生的案卷材料里,曾有一份DNA鉴定报告:蚌埠警方曾于1997年1月31日将案发现场被害人内裤上提取的精液样本送往辽宁省公安厅刑技处进行比对鉴定,根据1997年2月3日辽宁省公安厅(1997)辽公科D字第1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精液不是于英生的。辩护人曾多次向法庭提交这一关键的鉴定报告,并作无罪辩护,但辩护主张不被法庭采纳。
17年之后,这份DNA比对样本,却又成为抓获真凶武钦元的突破口和关键性证据。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王本余案、于英生案、滕兴善(已被枪决)案;佘祥林案、陈满案,等等这些案件中,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但这些辩护意见均未被法庭采纳。
真相难寻。谎言,就这样一步步成功越过一道道山梁一道道坎,最终成为定案依据。这些“身负命案”的被告人也随之一步步接近鬼门关。在宣判有罪的那一刻,警方终于大功告成。
也许你会说,这时候他们应该开庆功会去了。非也,他们在宣布破案的时候就已经开过庆功会了,而且公检法三长往往同坐主席台。
申冤:命悬一线 艰难的正义
判决生成,命悬一线。哀鸣不息,申冤不止。但要想击破卷宗里的满纸谎言,又谈何容易。
反复发回重审。念斌案、代克民案、李怀亮案、吴昌龙案等,被上级法院反复发回重审,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审改判无罪。代克民被亳州中院三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安徽高院三次发回重审,直到2014年1月才改判无罪。
虽最终判决无罪,但有的被告人被长期羁押,羁押期限甚至远远超过非严重犯罪案件的服刑期限。
李怀亮被羁押长达11年零8个月,历经叶县法院、平顶山中院、河南省高院三级法院7次审理、3次有罪判决,直到2013年4月才被平顶山中院宣告无罪。
念斌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到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才作出无罪终审判决。
申诉被驳回是常态。徐辉于2001年5月被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但被驳回。徐辉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8年6月16日,最高检收到申诉材料后,将此案移交广东省检察院办理。
广东省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到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高院决定再审时,距一审判决已经8年。
钱仁风2011年向云南省高院提交申诉书。同年12月16日,申诉被驳回。2013年5月4日以《再审检察建议书》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12月,钱仁凤被宣告无罪时,已经距一审判决13年。
以上这些还算是幸运的。更多的情况是,申诉无门,申诉材料泥牛入海。陈满父亲陈元成23年间写了77封申诉信,未获回应。
张高平在监狱里写了8年申诉材料,材料写了一麻袋,但当代理律师朱明勇前往浙江高院查询申诉进展时,竟发现法院的电脑里根本就没有录入这起申诉案件。
纠错时间漫长。本文所及冤案后来均被平反。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
白皮书列举式公布了11起平反冤案,包括张辉、张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黄家光案,王本余案,于英生案,陈满案,钱仁风案,徐金龙案(应为许金龙,作者注),杨明案等。
笔者梳理上述冤案资料发现,冤案平反时间分别为23年,22年,20年(两个),19年,18年,17年,16年,13年,10年,8年。这11起案件平均纠错用时17年。
其中,陈满蒙冤23年,成为史上蒙冤被羁押时间最长者。陈满父亲为儿申诉23年,在陈满平反7个月后离世;于英生的父亲多年为子奔波申诉递材料,却没等到儿子平反这一天。
司法主动纠错动力不足。近年来平反的冤案中,有的属于“亡者归来”被动纠错,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滕兴善案;有的属于“真凶出现”被动纠错,如王本余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发现真凶DNA)、浙江五青年案、呼格吉勒图案。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动力不足。
真正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平反的案件,如徐辉案、于英生案,数量较少。
那些被动型纠错行为,竟被美化为“彰显法治理念”;“留有余地”判决,也被拿来表功。这不是把丧事当喜事办么?相反,“疑罪从无”理念,始终难得彰显。
思考:拷问司法良知
本文所及,全是死刑案件。诉讼过程,关乎生死。
南宋提刑官宋慈在其《洗冤集录》说,其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千年已逝,古书犹如烛。技术精进,人心却不古。刑事司法本应求真证伪,可念斌案、杜培武案、等等案件中那些精心编造的一份份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公然用所谓的现代科技来制造谎言,竭力把被告人往死路上送,不能不说,某些人的良心已消逝如风。
倘一丝良知尚存,刑讯逼供就不会发生,那些接下来的一个个谎言也不会存在。于一个有良知的人而言,即便对一只猫、一只狗尚不能狠心虐待,更何况对一个活生生的人乎?
上述一个个无辜的命案被告人,被精心编织的谎言一步步逼近死刑边缘。倘一丝良知尚存,他们何至于对生命如此冷漠,如此麻木?
倘一丝良知尚存,他们何至于炮制假案置良民于死地?倘一丝良知尚存,他们又何至于一次次判决死刑?面对无辜生命,竟无一丝怜悯之心,他们何德何能,竟来操持公平正义?
转自: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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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刑讯逼供下的谎言和消逝的良知
本文所引,近年来平反的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多起命案,一再重复着这样的过程:侦查人员以各种非法酷刑,强迫嫌疑人、证人说谎,非法搜罗或者隐匿证据,编织谎言,炮制冤案。
之后这些依靠谎言编织的所谓证据,堂堂正正地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最后被法庭合法化。这一路诉讼历程,就是编织谎言和掩盖谎言的过程。至今为止平反的所有命案,套路大体如此。这些命案,控辩双方之争,既是证据之争,真伪之争,更是生死之争,良知之争。
一、刑讯 谎言的开端
证据至上,口供为王。警察刑讯招式五花八门,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赵作海被拷在凳子上三十多天不给睡觉,警察在其头上放鞭炮。张高平被打到半死,晚上被要求打完五十只蚊子才能睡觉。
杜培武被用手铐吊打,高压电警棍电击脚趾手指。李久明被灌辣椒水、抹芥末油,手摇电话机电击。代克民被扒光衣服、坐老虎凳、浇凉水、吹风扇、吃芥末辣椒。
张光祥被吊在铁杆上四天四夜,不让吃饭睡觉。于英生七天七夜不能睡觉,冬天洗冷水澡。
齐亚博被吊起来,铁棍压腿,长时间不让睡觉。
杨宗发案中,警察唱着《好汉歌》,让一家人互相看着挨打。
马廷新被用铁丝钉在墙上、用辣椒粉吹到喉咙里、用筷子夹手、用打火机胡子、光着脚在雪地里站着。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警方编剧兼导演,嫌疑人被迫签字画押承认谎言。这些所谓的嫌疑人深知,承认杀人意味着找死。
但求生不能,只能求死。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而刑讯逼供是手段,编织谎言是目的。这荒唐凄惨的一幕,屡屡上演,屡屡得逞。
二、还是刑讯 证人说谎
法律规定,仅有嫌疑人供述是无法定案的,还必须要有其他证言。这一点警察是明知的。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还得让证人说谎。
赵作海被打得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只得胡乱承认。赵作海有时说赵振裳的头和四肢扔到河里了,有时说头与身子一块投入机井内了,后来又供述说先埋到土里,又扒出来烧掉了。
无奈时,赵作海曾让妻子赵晓起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赵振裳的尸骨。弄得这个可怜女人到村上坟堆里乱转想办法,看哪里能找到个死人头。荒唐竟至如此。
被认为与赵作海存在暧昧关系的证人杜金慧,被警方关了29天。警察不仅用棍子打她的臀胯,而且强迫她长时间不能挨着脚跟地跪着,导致其两个膝盖长时间直不起来。
她在受到残酷折磨后也被迫屈从,按照警察要求说她与赵作海、赵振裳是“相好的”,并“亲眼看见赵作海杀害了赵振裳”。谎言至此得以完成。
马廷新案中,6人曾为马廷新作证,证明他们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都在鸡场打牌没有作案时间,后来这些证人被警方逐个进行传唤、刑事拘留,有的甚至被关押40多天。警方采取威胁、引诱的手段,向几个证人施加压力,直到他们违心地作出公安机关所需要的证言为止。
安徽张虎等五人故意杀人案中,两名关键证人—刘方军、张奇因遭遇刑讯而被迫按照要求作伪证。他们说,被抓时正是冬天,温度在零度以下,办案人员扒光他们的衣服,然后往身上浇冷水,且用风扇吹。
张奇说,“不是七夜六天,就是六天五夜。”刘方军称,民警张平业曾用枪威胁他,用枪抵住他的头,威胁如不交代,一枪打死,“就说是拒捕。”
念斌案中,证人证言不断被迫改变。证言不断地出具,却又不断地修改,到头来证明全是谎言。而这不断“修正”的谎言背后,无不有一双操纵的黑手。
三、伪造物证 证据说谎
要把案子办成“铁案”,必须做实证据,但仅有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显然是不够的。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制造物证,搭建现场。实践中,“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有了这个指导思想,何愁找不到“物证”。
杜培武案中的泥土。《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汽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
但警察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继而让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
首次开庭遭遇辩护律师质疑后,警方经过一个月的准备,竟然又弄来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
赵作海案中的编织袋。警察在现场发现6个编织袋,是装化肥的袋子缝制在一起的,遂对赵作海的妻子赵晓起进行残酷折磨,强迫她承认包装袋是自己家的。
赵晓起被折磨得受不了,只好配合警察制作虚假辨认笔录,承认编织袋是自己家的。不仅如此,由于编织袋上面有两个洞,洞是用蓝布补丁补上的,赵晓起还被迫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说因为是她做的针线活,所以她能准确地认出来。
念斌案中,所有的证据全部涉嫌造假。涉及认定死者死因的三个关键证据,俞悦的尿液、呕吐物、俞攀的心血,检材全部伪造,鉴定结论全是假的。
关于水壶里的水是何时提取的,竟然前后出现6种警方说法。警方的后一种说法总在否认前一种说法。编织谎言,欲盖弥彰,竟至于此。
四、隐匿无罪证据 不让证据说话
以上人证物证俱在的情况下,警方还得防止万一露馅,防止谎言不攻自破。而要防止证据说话,隐匿无罪证据就是必须的手段。
隐匿证人证言。念斌案中,警方隐匿关键证人陈炎娇证言。辩护律师通过申请法庭调取,才拿到三份被警方隐匿的关键证言。
而这三份证言都证明,陈炎娇案发当日下午、晚上煮鱿鱼用的根本就不是水壶里的水,而用的是红塑料桶里面的水;丁云虾也没有使用水壶里的水,而是使用的红塑料桶里面的水。而这些证人证言,足以让警方的剧本全部翻盘。
隐匿搜查结果。念斌案的整个案发现场,包括念斌的店铺自始至终没有发现哪怕500亿分之一克的毒物(500亿分之一克,是当时仪器可以检测出的最低含量),这些警察就到卖老鼠药的老人家里去搜查,搜出了两包老鼠药,但被警察扔掉。
为什么扔?因为他们没有找到一粒成分为氟乙酸盐的老鼠药。该证据与他们做案剧本矛盾。
隐匿关键物证。于英生案中,警方曾在于英生家梳妆台的抽屉边缘提取到两枚外来指纹,不属于英生所有。
但这一重要证据却没有随公安机关的卷宗移交到检察机关。直到最终宣告于英生无罪的安徽省高院判决书中,这两枚指纹才作为新证据现身。而在后来对于英生案真凶武钦元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又公布了这两枚指纹作为证据。
念斌案中的关键证据——鱿鱼,也被警方刻意隐匿达8年之久。因为这个鱿鱼要是拿出来做鉴定,而没有被鉴定出毒物,那么全案就要被彻底推翻。
五、警方书面证明 用谎言掩盖谎言
“不是他做的,他怎么会说得那么详细呢?”法官在拿到案件之初,常会有这样的疑问。
通常来讲,一个未作案的人,一般很难供述出具体作案细节过程。研究表明,未作案而能供出作案细节,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供述者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案情,比如其案发后围观过案发现场或者道听途说;另一种是在遭遇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情况下,根据侦查人员的描述供述作案细节。
如果以上两种情形均予排除,则完全可以认定作案细节的完整供述者就是作案者。这就是刑事司法的惯常思维逻辑。
若嫌疑人已经作出完整详尽的有罪供述,但又不能证明其供述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则法官的内心确信必然是,就是你干的。
而一般情况下,冤案嫌疑人往往没有到过案发现场,也没有从其他途径获悉案情,上述第一种情形往往并不存在。
那么,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无罪,就只剩下唯一一条路,那就是必须证明自己之前的有罪供述系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供述,证明自己曾经遭遇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虐待。
但这条路走起来是何其艰难。赵作海在会见检察官时提出自己曾遭刑讯逼供,但检察官要求其拿出证据。
由于伤口已经愈合,赵作海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杜培武在开庭不久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
所以,控告刑讯、否认有罪供述的结果一般就两种:一种是没有证据证明,一种是有证据也没用。
事实上,困难还远不仅如此。每当被告人提出遭遇刑讯逼供,警察就会立马出来否认刑讯逼供。警察为了掩盖自己的刑讯逼供行为,必须继续编织谎言。
实际中的做法很简单,他们写一纸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就搞定了。赵作海案中,在柘城县公安局移交到检察院的卷宗里,就有一份该公安局对办案过程中没有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证明。
李久明案中,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书面声明写道:“我分局在侦破、审理李久明故意杀人、私藏枪支一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无违法行为。特此说明”。
马廷新案中,浚县公安局也表示,公安局纪检委经调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如此这般,公然撒谎。据笔者研究,公安局自己给自己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司空见惯。而警方的此种作为,显然给被告人自证清白设置了天大障碍。因为在这时候,被告人再也无法回答法官提出的“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能说得那么详细呢?”这样的问题。
六、警察出庭 当庭说谎
警方出庭接受质证,本应述说事实,还原真相。但实际上,警方为了坐实假案,竟会当庭撒谎。
念斌案2014年再次开庭时,多名警察出庭撒谎。关于水壶和高压锅的提取时间,庭前他们说过7月28日、8月8日、8月9日三个不同的时间。这次开庭时,他们众口一词,全部发誓,说是8月8日。
为什么改在8月8日?因为153个数据里面显示水壶里面的水是8月8日检验的,不可能8月9日送检,而高压锅的检验时间是8月9日凌晨。而当庭播放录像之时,成了见证奇迹的时刻,录像显示,高压锅8月10日凌晨还在案发现场。
警方在念斌案现场勘查中提取了150多件物品,这些物品大部分是在现场勘查初期提取的,都按规定进行了包装,并登记造册,制做了“提取痕迹、物品清单”。
但警方在法庭上对该清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一会儿说“没有做”,一会儿说“有做,但找不到了”。之所以撒谎,是因为,这些清单一旦暴露他们就会前功尽弃,全案推翻。
七、抓捕证人辩护人 揭穿谎言遭报复
在刑事诉讼架构中,控辩双方处于天然对立地位。还原真相打击犯罪本侦查机关天职,揭露谎言维护权益乃律师本分。
但实践中,辩护律师常被视为控方障碍。尤其是辩护律师掌握了关键证据,进行无罪辩护时,控方认为辩方将给其带来败诉风险,报复也常随之而来。
2009年广西北海“11·17杀人抛尸案”中,四名被告人均否认杀人指控,辩护人也均做无罪辩护。2010年9月中旬,律师杨在新和杨忠汉找到了证人宋启玲、潘凤和、杨炳燕,对她们做了取证笔录。
她们证明四被告人案发当晚在开房,没有作案时间。为防范风险,自我保护,两位律师还作了录像。然而,杨在新和杨忠汉还是低估了调查取证的危险。后来的情况是,即使另外二位律师未对证人取证,也仍然难逃干系。
在三名证人全部被以“伪证罪”刑事拘留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成四律师于2011年6月13日被以“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四律师被抓,引发律师界声援浪潮。全国各地多名律师前往解救四名律师。
此后一个月,前来办案的律师团成员陆续遭遇解开腰带安检、不明身份人员围殴、“哑巴会见”等诸多事件,被律师界称为“律师执业权利受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侮辱”。
2011年7月22日,全国律协就律师团成员在北海依法执业期间遭遇不法侵害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表示对该事件“严重关注”,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7月下旬,全国各地律师组成20人律师团,接替被抓的四位律师,前往北海办案。
历经两年半的庭审之后,法庭宣告四被告人“杀人抛尸”不成立,律师“妨害作证”罪名才得以洗脱。
陈兴良教授曾言,“很明显,律师一旦在证据问题上与检察院发生争议,带来的问题往往是律师成了检察院打击犯罪的绊脚石。这种司法的情绪化和赤裸裸的职业报复在我们的实践中屡见不鲜,问题极多。”
作为被告人权益捍卫者,辩护律师却自身难保。现实之残酷悲哀,竟至如此。
八、抗诉 不判死刑不罢休
本文所引这些冤案,皆属被害人死亡的命案。杀人偿命。从刑讯逼供、炮制证据时起,他们就把被告人一步步推往死刑的路上,往往是不判斩立决,誓不罢休。
马廷新于2004年7月23日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鹤壁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案件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2007年3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马廷新无罪。
随后,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2008年4月17日,马廷新拿着河南高院的裁定书无罪获释,至此,这个无辜的河南农民被关押整整五年半。
陈满于1994年11月9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海口市检察院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为由,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万幸的是,他们的抗诉没有成功。实践中,这些抗诉大多以法院“留有余地”的判决结束。
陈满父亲陈元成曾为儿子不停申诉,满屋子都是申诉材料。蒙冤23年的陈满平反七个月后,老人去世。
九、谎言越过一道道山梁一道道坎 被告人一步步走向鬼门关
一件刑案要经过侦诉审三道环节,前后经手数名办案人员,才能最终完成。从理论上说,一个谎言充斥的案件,最终能以判决的形式顺利出笼,还是有相当的难度的。但实际情形超乎你想象。这些命案最终均被起诉判决。
检察机关过滤功能丢失。检察机关本应制约侦查机关,去浊存清,过滤非法证据,而事实上,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仍被起诉。
佘祥林、赵作海、滕兴善等命案,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事实都未查清,甚至对被害死者的认定都存在错误。
张氏叔侄案、李怀亮案、于英生案、王本余案,指控证据也存在致命缺陷:口供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侦查机关伪造物证;隐藏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逼迫证人做撒谎作伪证。这些谎言充斥,漏洞百出的案件,居然顺利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顺利走进法庭。岂不怪哉。
法庭未能守住最后一道关口。杜培武案中,审判长在开庭时竟然发火道:“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后来,他们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
忽略关键证据,无视辩护意见。于英生的案卷材料里,曾有一份DNA鉴定报告:蚌埠警方曾于1997年1月31日将案发现场被害人内裤上提取的精液样本送往辽宁省公安厅刑技处进行比对鉴定,根据1997年2月3日辽宁省公安厅(1997)辽公科D字第1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精液不是于英生的。辩护人曾多次向法庭提交这一关键的鉴定报告,并作无罪辩护,但辩护主张不被法庭采纳。
17年之后,这份DNA比对样本,却又成为抓获真凶武钦元的突破口和关键性证据。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王本余案、于英生案、滕兴善(已被枪决)案;佘祥林案、陈满案,等等这些案件中,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但这些辩护意见均未被法庭采纳。
真相难寻。谎言,就这样一步步成功越过一道道山梁一道道坎,最终成为定案依据。这些“身负命案”的被告人也随之一步步接近鬼门关。在宣判有罪的那一刻,警方终于大功告成。
也许你会说,这时候他们应该开庆功会去了。非也,他们在宣布破案的时候就已经开过庆功会了,而且公检法三长往往同坐主席台。
申冤:命悬一线 艰难的正义
判决生成,命悬一线。哀鸣不息,申冤不止。但要想击破卷宗里的满纸谎言,又谈何容易。
反复发回重审。念斌案、代克民案、李怀亮案、吴昌龙案等,被上级法院反复发回重审,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审改判无罪。代克民被亳州中院三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安徽高院三次发回重审,直到2014年1月才改判无罪。
虽最终判决无罪,但有的被告人被长期羁押,羁押期限甚至远远超过非严重犯罪案件的服刑期限。
李怀亮被羁押长达11年零8个月,历经叶县法院、平顶山中院、河南省高院三级法院7次审理、3次有罪判决,直到2013年4月才被平顶山中院宣告无罪。
念斌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到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才作出无罪终审判决。
申诉被驳回是常态。徐辉于2001年5月被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但被驳回。徐辉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8年6月16日,最高检收到申诉材料后,将此案移交广东省检察院办理。
广东省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到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高院决定再审时,距一审判决已经8年。
钱仁风2011年向云南省高院提交申诉书。同年12月16日,申诉被驳回。2013年5月4日以《再审检察建议书》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12月,钱仁凤被宣告无罪时,已经距一审判决13年。
以上这些还算是幸运的。更多的情况是,申诉无门,申诉材料泥牛入海。陈满父亲陈元成23年间写了77封申诉信,未获回应。
张高平在监狱里写了8年申诉材料,材料写了一麻袋,但当代理律师朱明勇前往浙江高院查询申诉进展时,竟发现法院的电脑里根本就没有录入这起申诉案件。
纠错时间漫长。本文所及冤案后来均被平反。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
白皮书列举式公布了11起平反冤案,包括张辉、张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黄家光案,王本余案,于英生案,陈满案,钱仁风案,徐金龙案(应为许金龙,作者注),杨明案等。
笔者梳理上述冤案资料发现,冤案平反时间分别为23年,22年,20年(两个),19年,18年,17年,16年,13年,10年,8年。这11起案件平均纠错用时17年。
其中,陈满蒙冤23年,成为史上蒙冤被羁押时间最长者。陈满父亲为儿申诉23年,在陈满平反7个月后离世;于英生的父亲多年为子奔波申诉递材料,却没等到儿子平反这一天。
司法主动纠错动力不足。近年来平反的冤案中,有的属于“亡者归来”被动纠错,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滕兴善案;有的属于“真凶出现”被动纠错,如王本余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发现真凶DNA)、浙江五青年案、呼格吉勒图案。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动力不足。
真正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平反的案件,如徐辉案、于英生案,数量较少。
那些被动型纠错行为,竟被美化为“彰显法治理念”;“留有余地”判决,也被拿来表功。这不是把丧事当喜事办么?相反,“疑罪从无”理念,始终难得彰显。
思考:拷问司法良知
本文所及,全是死刑案件。诉讼过程,关乎生死。
南宋提刑官宋慈在其《洗冤集录》说,其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千年已逝,古书犹如烛。技术精进,人心却不古。刑事司法本应求真证伪,可念斌案、杜培武案、等等案件中那些精心编造的一份份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公然用所谓的现代科技来制造谎言,竭力把被告人往死路上送,不能不说,某些人的良心已消逝如风。
倘一丝良知尚存,刑讯逼供就不会发生,那些接下来的一个个谎言也不会存在。于一个有良知的人而言,即便对一只猫、一只狗尚不能狠心虐待,更何况对一个活生生的人乎?
上述一个个无辜的命案被告人,被精心编织的谎言一步步逼近死刑边缘。倘一丝良知尚存,他们何至于对生命如此冷漠,如此麻木?
倘一丝良知尚存,他们何至于炮制假案置良民于死地?倘一丝良知尚存,他们又何至于一次次判决死刑?面对无辜生命,竟无一丝怜悯之心,他们何德何能,竟来操持公平正义?
转自: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