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陸官方的法制網頭條新聞報導: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決定,依法分別對周世鋒、翟岩民、洪石根、勾洪國等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起公訴。
對周世鋒們治罪的主要罪名是什麼?法制網報導文章說,周世鋒們與西方反華勢力勾結,組織策劃炒作了四十餘起案件,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企圖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一,與西方反華勢力勾結,這個中國政府應該公佈西方反華勢力清單,以免使中國律師與其它公民捲入其中,如果有關當局沒有反華勢力清單,或反華勢力的準確定義,而將任何西方獨立的機構包括人權組織都列入敵對勢力,這樣任何公民只要有可能與其合作,都可能被警方做成政治顛覆者,予以治罪。一直對中國事態嚴重關切或持批評態度的個人與組織,就可以定性為西方敵對勢力嗎?
其二,組織炒作四十餘起案件,這並不構成犯罪,任何一條法律上都沒有寫明,案件不允許炒作(炒作就是通過網路與其它媒體,擴大相關案件的社會影響),現在法制網報導周世鋒案,是不是警方或司法局在炒作周世鋒案?民間社會的任何炒作或宣傳,作為一種方式都是合法的,如果內容涉嫌違法,可以針對其炒作的內容進行起訴。而一般性的炒作、宣傳,即使它對司法審判有影響,決定司法審判的,不是炒作,不是宣傳,而是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該秉持公正,依法審判,不受宣傳與炒作的影響,如果司法機關受到炒作宣傳的影響,誤判了案件,那麼,應該被追究責任的,是司法機關,而不是宣傳炒作方。
其三,周世鋒們炒作相關案件,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樣的語句,是典型的文革語言,就是將一個人的合法行動進行動機化目的化,律師的存在,就是糾正警方或官方的錯誤,維護當事人權益,是律師唯一的合法目的,如果警方或檢察機構一意給維權律師安上一條「不可告人的目的」,那麼,任何人都可能因此有罪錯。與官方與警方博弈的任何人,警方就可以隨意安上罪名,予以拘捕。動機罪,目的罪,就是心罪、腹誹罪,你有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方案與事實,不重要,重要的是,官方認定,你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這個終極目的就是想顛覆中國國家政權。
近日發生的土耳其軍方政變,使我們看到,什麼是真正的顛覆國家政權,土耳其軍方直接動用手中的軍事力量,就直接對總統與議會進行軍事打擊,意在改變國家政權,改由軍方掌控。周世鋒們只是通過法庭與宣傳當事人的案件,就可以達到顛覆國家政權之不可告人的目的,這需要怎樣強大的想像力與超級邏輯推理能力,才可以坐實如此宏大的罪名。
其實,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個藉口,它本質上是文革時期的反革命罪,因為反革命罪被取消,所以就用宏大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來打壓合法的維權人士與律師,因為這些人以一已之力或法律的力量,來撼動權貴非法行徑,使他們有危機感,他們將自己的危機轉嫁到對手頭上,只有網羅罪名,通過構陷將對手打入囹圄。
官方對周世鋒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中共官方的法制網發表的評論中,視周世鋒為「一隻黑手」(起草《零八憲章》的劉曉波也曾被視為「一隻黑手」),這篇文字裡,對周世鋒如此汙名化、有罪化:
在律師圈的江湖裡,周世鋒為首的一夥人是一種詭異的存在。這群人有個稱謂叫做「死磕派」或是「維權律師」,他們打著「維權」的幌子,披著法律的外衣,實際幹的卻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一面採取教唆訴訟、綁架訴訟等手段,或是直接咆哮公堂、擾亂司法秩序,一面非法聚集滋事、非法炒作熱點事件、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擾亂社會穩定;其言其行已經嚴重背離法律的要求,構成犯罪。 我們細看一下上述文字,會發現這些有罪指證,無一與真正的罪行有關,打著某某的幌子,披著某某的外衣,這是典型的文革語言,這些文學形象語言,除了醜化對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至於「教唆訴訟」,是不是指導當事人維護自己權益?「綁架訴訟」,什麼樣的行為屬於綁架訴訟?如何進行法學界定?法律都在公權力手上,律師頂多是通過擴大相關案件的社會影響力,使更多的人知情,無論是社會個人還是法律機關,都會根據自己的判斷來對待相關案件,幾個律師能綁架訴訟?能綁架司法機關?這篇文章的作者或相關官方應該公開證據,證明是因為周世鋒們的綁架,造成某一案件被迫錯判誤判。如果沒有任何一起案件因此被錯判,那麼,周世鋒們何來綁架訴訟之說?再說,綁架訴訟應該有被綁架的主體,譬如綁架了某位法官,逼迫他按照周世鋒的意志來進行司法判決。
法制網這篇文章進而列舉周世鋒們咆哮公堂、擾亂司法秩序,但這些指控頂多屬於治安案件,對咆哮者當庭驅逐或行政處罰就可以了,可惜我們沒有看到周世鋒們受到相關處罰的報導。
最嚴重的指控,是周世鋒們「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擾亂社會穩定」,我想追問一句:攻擊法律制度有罪嗎?任何公民都有批評國家政府制度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國家法律制度是在批評甚至指責過程中得到完善與進步的,哪一條法律規定律師不能批評、指責、甚至攻擊司法制度的?
周世鋒因此影響了國家穩定,還是影響了公檢法機關的情緒穩定?國家穩定是靠國家機器依法運行去完成的,律師們只是在法庭上維護當事人權益,頂多是將自己處理的案件擴大了影響力,它與社會穩定毫無關聯,如果有關聯,公訴機關應該拿出資料與事實,證明周世鋒的經手的案件,造成了社會動盪或某地區因此出現暴動的事實行為。無論歷史上還是現實中,法庭不義不公,都會造成社會動盪或法律失信於民,但沒有律師或律師群體因為維護當事人權益,而影響社會穩定的。道理非常簡單:決斷權在法庭而不是律師手中。
周世鋒有沒有像土耳其軍方那樣顛覆政府?顯然不可能,如果有人說周世鋒計畫像土耳其軍方那樣顛覆中共中央政權,你相信嗎?當然無人相信,但現在事實是,中國警方與司法機關正在提起公訴,要認定律師周世鋒確實有顛覆中共政權的言論、行為、事實。
但周世鋒頂多只是批評了中共的司法制度有問題呀,怎麼能因言獲罪呢?
有一種審判叫用邏輯治罪,其推論有罪的方式如下:周世鋒們批評、指責國家法律不健全或需要改進,那麼,這就是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就是攻擊國家制度,就是攻擊國家政府,就是顛覆國家政權。
官方如此形成邏輯推論:周世鋒擴大自己經辦案件的影響,就是通過社會廣泛關注,讓司法機關受到巨大壓力,這就等於綁架司法機關,或綁架司法,並造成了人心浮動,社會因此不穩定,如果社會長期如此不穩定,勢必造成國家動盪,國家政權就會被顛覆,因此,周世鋒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
但周世鋒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動啊,員警抓小偷,也得抓個現行吧,不能一個人盯著另一個人的口袋,就是想偷東西吧,即便是真的想偷東西,或想顛覆國家政權,也不構成事實犯罪吧。
所以,如果真要治罪,周世鋒們可能是犯了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夢想顛覆國家政權罪。
*作者為旅美學者,專欄作家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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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祚來:原來他們犯了「夢想顛覆國家政權罪」!
近日大陸官方的法制網頭條新聞報導: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決定,依法分別對周世鋒、翟岩民、洪石根、勾洪國等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起公訴。
對周世鋒們治罪的主要罪名是什麼?法制網報導文章說,周世鋒們與西方反華勢力勾結,組織策劃炒作了四十餘起案件,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企圖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一,與西方反華勢力勾結,這個中國政府應該公佈西方反華勢力清單,以免使中國律師與其它公民捲入其中,如果有關當局沒有反華勢力清單,或反華勢力的準確定義,而將任何西方獨立的機構包括人權組織都列入敵對勢力,這樣任何公民只要有可能與其合作,都可能被警方做成政治顛覆者,予以治罪。一直對中國事態嚴重關切或持批評態度的個人與組織,就可以定性為西方敵對勢力嗎?
其二,組織炒作四十餘起案件,這並不構成犯罪,任何一條法律上都沒有寫明,案件不允許炒作(炒作就是通過網路與其它媒體,擴大相關案件的社會影響),現在法制網報導周世鋒案,是不是警方或司法局在炒作周世鋒案?民間社會的任何炒作或宣傳,作為一種方式都是合法的,如果內容涉嫌違法,可以針對其炒作的內容進行起訴。而一般性的炒作、宣傳,即使它對司法審判有影響,決定司法審判的,不是炒作,不是宣傳,而是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該秉持公正,依法審判,不受宣傳與炒作的影響,如果司法機關受到炒作宣傳的影響,誤判了案件,那麼,應該被追究責任的,是司法機關,而不是宣傳炒作方。
其三,周世鋒們炒作相關案件,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樣的語句,是典型的文革語言,就是將一個人的合法行動進行動機化目的化,律師的存在,就是糾正警方或官方的錯誤,維護當事人權益,是律師唯一的合法目的,如果警方或檢察機構一意給維權律師安上一條「不可告人的目的」,那麼,任何人都可能因此有罪錯。與官方與警方博弈的任何人,警方就可以隨意安上罪名,予以拘捕。動機罪,目的罪,就是心罪、腹誹罪,你有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方案與事實,不重要,重要的是,官方認定,你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這個終極目的就是想顛覆中國國家政權。
近日發生的土耳其軍方政變,使我們看到,什麼是真正的顛覆國家政權,土耳其軍方直接動用手中的軍事力量,就直接對總統與議會進行軍事打擊,意在改變國家政權,改由軍方掌控。周世鋒們只是通過法庭與宣傳當事人的案件,就可以達到顛覆國家政權之不可告人的目的,這需要怎樣強大的想像力與超級邏輯推理能力,才可以坐實如此宏大的罪名。
其實,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個藉口,它本質上是文革時期的反革命罪,因為反革命罪被取消,所以就用宏大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來打壓合法的維權人士與律師,因為這些人以一已之力或法律的力量,來撼動權貴非法行徑,使他們有危機感,他們將自己的危機轉嫁到對手頭上,只有網羅罪名,通過構陷將對手打入囹圄。
官方對周世鋒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中共官方的法制網發表的評論中,視周世鋒為「一隻黑手」(起草《零八憲章》的劉曉波也曾被視為「一隻黑手」),這篇文字裡,對周世鋒如此汙名化、有罪化:
在律師圈的江湖裡,周世鋒為首的一夥人是一種詭異的存在。這群人有個稱謂叫做「死磕派」或是「維權律師」,他們打著「維權」的幌子,披著法律的外衣,實際幹的卻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一面採取教唆訴訟、綁架訴訟等手段,或是直接咆哮公堂、擾亂司法秩序,一面非法聚集滋事、非法炒作熱點事件、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擾亂社會穩定;其言其行已經嚴重背離法律的要求,構成犯罪。
我們細看一下上述文字,會發現這些有罪指證,無一與真正的罪行有關,打著某某的幌子,披著某某的外衣,這是典型的文革語言,這些文學形象語言,除了醜化對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至於「教唆訴訟」,是不是指導當事人維護自己權益?「綁架訴訟」,什麼樣的行為屬於綁架訴訟?如何進行法學界定?法律都在公權力手上,律師頂多是通過擴大相關案件的社會影響力,使更多的人知情,無論是社會個人還是法律機關,都會根據自己的判斷來對待相關案件,幾個律師能綁架訴訟?能綁架司法機關?這篇文章的作者或相關官方應該公開證據,證明是因為周世鋒們的綁架,造成某一案件被迫錯判誤判。如果沒有任何一起案件因此被錯判,那麼,周世鋒們何來綁架訴訟之說?再說,綁架訴訟應該有被綁架的主體,譬如綁架了某位法官,逼迫他按照周世鋒的意志來進行司法判決。
法制網這篇文章進而列舉周世鋒們咆哮公堂、擾亂司法秩序,但這些指控頂多屬於治安案件,對咆哮者當庭驅逐或行政處罰就可以了,可惜我們沒有看到周世鋒們受到相關處罰的報導。
最嚴重的指控,是周世鋒們「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擾亂社會穩定」,我想追問一句:攻擊法律制度有罪嗎?任何公民都有批評國家政府制度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國家法律制度是在批評甚至指責過程中得到完善與進步的,哪一條法律規定律師不能批評、指責、甚至攻擊司法制度的?
周世鋒因此影響了國家穩定,還是影響了公檢法機關的情緒穩定?國家穩定是靠國家機器依法運行去完成的,律師們只是在法庭上維護當事人權益,頂多是將自己處理的案件擴大了影響力,它與社會穩定毫無關聯,如果有關聯,公訴機關應該拿出資料與事實,證明周世鋒的經手的案件,造成了社會動盪或某地區因此出現暴動的事實行為。無論歷史上還是現實中,法庭不義不公,都會造成社會動盪或法律失信於民,但沒有律師或律師群體因為維護當事人權益,而影響社會穩定的。道理非常簡單:決斷權在法庭而不是律師手中。
周世鋒有沒有像土耳其軍方那樣顛覆政府?顯然不可能,如果有人說周世鋒計畫像土耳其軍方那樣顛覆中共中央政權,你相信嗎?當然無人相信,但現在事實是,中國警方與司法機關正在提起公訴,要認定律師周世鋒確實有顛覆中共政權的言論、行為、事實。
但周世鋒頂多只是批評了中共的司法制度有問題呀,怎麼能因言獲罪呢?
有一種審判叫用邏輯治罪,其推論有罪的方式如下:周世鋒們批評、指責國家法律不健全或需要改進,那麼,這就是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就是攻擊國家制度,就是攻擊國家政府,就是顛覆國家政權。
官方如此形成邏輯推論:周世鋒擴大自己經辦案件的影響,就是通過社會廣泛關注,讓司法機關受到巨大壓力,這就等於綁架司法機關,或綁架司法,並造成了人心浮動,社會因此不穩定,如果社會長期如此不穩定,勢必造成國家動盪,國家政權就會被顛覆,因此,周世鋒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
但周世鋒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動啊,員警抓小偷,也得抓個現行吧,不能一個人盯著另一個人的口袋,就是想偷東西吧,即便是真的想偷東西,或想顛覆國家政權,也不構成事實犯罪吧。
所以,如果真要治罪,周世鋒們可能是犯了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夢想顛覆國家政權罪。
*作者為旅美學者,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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