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海维权人士沈佩兰“寻衅滋事”一案于7月8日下午2:00在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庭开庭,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高级律师杨绍刚在法庭上依据法律与事实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为沈佩兰伸张了正义。但是,在这个不讲理不讲法讲权力的年代,法官不可能独立审判,依然将沈佩兰的正常上访行为枉判为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沈佩兰不服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兹公开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由公众评审谁之罪,督促司法公正,维护访民的基本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沈佩兰的委托,指派杨绍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受理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阅看了本案的有关视频和照片,会见了被告人沈佩兰,查看了现场。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使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有异议。被告人沈佩兰缺乏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缺乏必要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乏力。因此沈佩兰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辩护人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沈佩兰是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本案的关键。
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第431号令颁布的《国家信访条例》,这个法规就是保障公民上访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九条要求“信访渠道公开”。各级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设立了信访接待机构,其目的是允许老百姓依法信访和上访。当然辩护人指的是正常上访,不是缠访、闹访,维护社会的和谐和遵守正常社会秩序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是现在出现个新名词,叫“截访”,也就是说阻拦你上访。上海访民当然是反映上海各级地方政府的问题,而这些所谓“上海驻京办”却承担了截访的任务。由上海市政府的派遣人员组成截访队伍。这岂不是一个怪圈,《信访条例》鼓励公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阻拦公民反映问题。你向北京反应我地方政府的问题,我就要将你从北京抓回来,个别人送入班房,以示警戒,甚至以动用警力给访民予以威慑。这是极不应该的违法行为。据辩护人了解,上海的截访人员常驻北京,只要是经常上访的上海访民,不管你的上访是否合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会将你硬拉上巨龙公交车,遣送回上海。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所以有些访民称:这是“绑架”。从某些方面来讲,也并非没有道理。法律的笼子没有将截访的人员关在笼子里,而越出了笼子违反法律滥施公权力,甚至公权力来干预公民的合法私权,用专政的强制手段来剥夺公民合法的上访权,这是非常危险的措施。
有位全国政协委员极力呼吁称:“两会期间的北京久敬庄,马家楼人满为患。全是全国各地到北京的上访人,地方政府的维稳力量穿梭于地方和北京之间,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维稳已经将上访人摆到敌对势力”。
有些截访人员以及有些公安人员,将访民视为“洪水猛兽”,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殴打、镇压、拘留、判刑等专政手段来制止访民的上访,这是极不正常的。
被告人沈佩兰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她为什么化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坚持不懈地上访多年。据辩护人了解,由于被告人赖以生存的蜗牛饲养场被有关部门征用,被告人认为地方政府未能给以合理的补偿,所以不断地上访。至于被告人上访的要求是否合理,辩护人不加评论。但上访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公民在不违背《国家信访条例》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访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沈佩兰在上访的路上,冒着各种风雨险阻。去年某天清晨,当沈佩兰要外出,被守候在家门口的人员,无理阻拦她出门,当然引起沈佩兰的不满,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被告人沈佩兰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信访部门置之不理,被告人诉之法院,法院不受理。之前,被告人也因信访两次手指被掰断。而政府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既不准上访,法院又不受理。请问,要被告人该走哪条路?忍气吞声还是伸张怨气。
上访是是反映公民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是民众相信更高权力机构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更是让中央领导能听到群众的疾苦和民情、民意,是畅通公民和最高权力机构的合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