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宁夏高院张明法官、银川看守所张国寿所长
剥夺马永平辩护权的控告书
控告人陈建刚,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平放火案二审辩护人,电话13381367825;
控告人马世科,被告人马永平之父,电话15379563199;
被控告人张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刑庭法官,马永平放火案二审法官,电话0951-5915254;
被控告人张国寿,银川看守所所长,电话0951-5016345.
控告事项:
1、要求确认张明、张国寿剥夺马永平辩护权、剥夺律师会见权的违法事实,并对张明、张国寿追究相应责任;
2、立即安排控告人会见马永平。
事实理由:
一、法律依据及解读
(一)《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辩护权及律师会见权利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法律解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被告人及被羁押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利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法院必须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2、法官对于被告人、在押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律师,法律只有一种规定,就是①法官必须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②必须转达被告人要求委托律师的要求,除此之外,法律对于委托辩护人事项,未对法官有任何授权。法官不得干预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律师这个领域,否则即为黑手。
3、在押被告人近亲属享有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一旦委托,辩护关系即为确定。
4、律师持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律师证有权利要求会见,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依据法律规定,陈建刚律师是马永平的辩护人
2016年07月19日,被告人马永平之父马世科与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向陈建刚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建刚律师为马永平放火案二审辩护。依据法律规定,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辩护关系即已确定。
三、张明法官违法拒绝辩护人为马永平辩护
2016年07月19日,陈建刚律师到宁夏高院向张明法官出具委托手续,并要求查阅案卷。张明法官表示“案件刚刚到,我明天要去提审马永平,他是否同意委托律师,需要我见到他以后确定,所以不能收你的手续,你不能阅卷。”
依据法律规定,①陈建刚律师接受马永平近亲属的委托已经确定成为辩护人;②法官只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转达被告人委托律师意愿的义务以外,对该领域无任何权利,这是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范围,法官没有权利插手。
张明法官在没有见到马永平之前就预设马永平可能“(被)拒绝辩护”,并以此为由拒绝律师介入本案,这是张明法官在故意剥夺马永平辩护的权利。
四、张明法官、张国寿所长相互合作,禁止律师会见马永平
2016年07月19日,辩护人陈建刚律师到银川看守所要求会见马永平,张国寿所长表示本案关系重大,要上报到北京,律师可以第二天来会见。2016年07月20日,律师再次到银川看守所会见马永平,张国寿及值班警察告知律师“马永平不见律师”。经马永平之父马世科找所长讯问拒绝律师会见的原因,张国寿所长表示,这是张明法官的明确要求,禁止律师会见马永平。
五、马永平一审后要求家属聘请西安或北京律师为其辩护
马永平在一审之后给家属传出消息,明确要求委托西安或北京律师为其辩护。如果马永平自发改变想法,需要马永平在见到律师后明确拒绝辩护。在法官没有见到马永平之前就开始预设马永平拒绝律师,法官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马永平,这只能说明法官在操作、控制本案,让本案真相不出银川,这是法官在故意掩盖本案真相。
六、被羁押的马永平所谓“拒绝会见律师”只能是“被拒绝会见律师”,这是法院和看守所联合剥夺辩护权利,掩盖本案真相
马永平身陷囹圄,所能见到的出了其他嫌疑人、被告人外,就是看守所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他明确要求“聘请西安或北京律师”如果突然变成拒绝会见律师,作为家属,只能理解为他收到的胁迫或者欺骗。这是在程序上封闭本案,掩盖本案一审中远远没有查清的真相。
马永平一案,事实远没有查清楚,且,即便马永平罪恶难赎,但法律规定作为被告人,他享有被告人的权利,他享有在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果宁夏高院从程序上剥夺、限制马永平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让二审程序沦为走过场,待判决生效后将马永平迅速杀掉,家属对此强烈抗议,这是司法不公,这是法院故意掩盖本案真相,这是官官相护。马永平一案中严重渎职的官员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是在整个案件审判中收到官方的保护。
司法不公!司法不公!司法不公!!!
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和法律依据,特对张明法官、张国寿所长提出控告,请检察院保证本案程序的公开、公正,确保司法公平,让本案真相大白天下,让真相走出银川!!!
马永平之父马世科
马永平二审辩护人陈建刚律师
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