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律师:我为王全璋辩护 (侦查阶段 1)

王全璋

我和王全璋合作办过多次信仰案,此类案件是部分公检法人员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如不让或阻挠律师会见、不让阅卷或复制案卷、强制安检、不让律师谈法律只能讲事实、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把律师驱逐出法庭等等,司空见惯。为了捍卫律师依法执业权,我经常控告,他也控告。他发明一种模仿官府红头文件格式的控告状文书,文头为大字的“中国公民控告状”xxxx年xx号,虽然有些官本位的味道,但新颖并使人印象深刻,不少人愿意采用。

2015年11月上旬,他妻子李文足告诉我聘的山东李中伟、龚祥栋因为当地受压不能担任王全璋辩护律师了,求助我给推荐律师。因为我当时非常忙,就给他推荐了一个律师。2016年1月中旬我的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和她建立了辩护委托关系。

2016年1月26日上午,她和李和平律师妻子王峭岭带着孩子去了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在一起),给羁押在此的王全璋和李和平送衣服和存些钱。上午我在天津市开庭,下午近4点到了该看守所会合,在此遇到关押在此的林兵和尚的辩护律师龙霖,他是第三次来,都没有会见到。来之前听说是警察李斌负责接待709案的辩护律师。接待室武警问我要会见谁,我说我不会见,我要见办案人员李斌。他看了本律师所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告知书》、李文足委托书和我的律师证,就进去找人了。等待的时候我到窗口要给王全璋存些钱 ,接待的警察不同意,说只能亲属存。他妻子去存也不允许说他账上有1000元了,等等再存(这也构成侵权,可以起诉)。约20分钟,一个穿有些花型毛衣的三十七八岁自称李斌人出来,一个高点的年轻人陪同,也穿毛衣。他问谁找他,我说是我。我请他出示警察证,他反问我是谁,李文足告诉他是她聘请的北京律师程海。他对李文足说你聘请了三四个律师了,得确认哪两个律师是辩护人,其他人不能介入本案。又对我说,王峭岭来过多次可以证明我是警察李斌。我说警察法第九条规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先出示警察证。他说我在办公区域还不能证明啊,又是你来找我的。我说一样,还是应当先出示警察证证明身份,然后才能谈事。他说我去拿警察证。又过了约15分钟,他穿警服出来,但陪同的警察仍然穿着毛衣。他把我和李文足带到接待室内里面的房间,双方对面坐下,李文足写了确认我和余文生为王全璋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解除其他律师的文书,给了李斌。他对我说你只代理侦查阶段,检察院和一审不代理了?我说为什么一定要代理一审?我们办理的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就结束了,本案也有这种可能。他不言语了。我们相互查看了对方的证件。我对他说,你们很多警察履职时不愿意出示警察证,可能认为被查看警察证没有威严,法律规定先出示警察证是证明你执行职务的身份合法、有资格,然后才能履职、庄严地代表国家行使职务。他们说出示警察证往往也招致质疑,说不是真的。李斌问我这次来干什么?我说告知函上说得很清楚,先履行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义务,之后依法向你们了解有关涉案罪名、强制措施、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等案情。他说你问吧。我问王全璋涉嫌罪名和有无变更?他说在批捕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时变更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没有说清是报批时变更的,还是检察院批捕时变更。我问强制措施有哪些,他说先拘留、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我问具体各强制措施的始终时间,他说没注意到,有些小尴尬。我说这是案情中的重要内容,你应当非常清楚啊。他说没有律师像你问的这么细,所以没注意记。他请陪同的警察进去查,过了十几分钟出来说,刑事拘留是2015年8月3日,8月31日改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没透露),2016年1月8日逮捕后羁押到这看守所。我问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哪些?他说本机关认为这属于国家秘密,无可奉告。我说不是你认为国家秘密就可以不告知了,法律没有规定例外情况,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都必须告知辩护律师,涉及国家秘密的案情,律师如有保密义务自会保密,如果泄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他说这不是我说了算的,你知道的。我说我不知道。我问不告知涉及国家秘密案情有何法律依据,他说没有。我说根据警察法、公务员法,你这不告知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如果严格按照最高检察院的立案标准,由于已经严重侵犯当事人王全璋和本辩护律师的重大利益,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涉嫌玩忽职守罪,可以投诉控告你的。他说这不影响你辩护啊,你到审查起诉阶段看卷不就什么都知道了吗?我说律师制度的设立就是要要及时为嫌疑人提供辩护帮助,你现在不告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我就难以现在在事实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果你们办案有错误就会延迟被发现被纠正,对他和社会都会产生重大损害。你们不用对本案的辩护律师介绍案情恐惧,律师就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时还包括法院办案中的程序和实体错误,提出自己的意见供参考。但这种意见并没有强制性,都是参考性的,公检法在办案时兼听则明,减少错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主要社会作用是减少冤假错案,你们不向律师介绍查明的犯罪事实,目的是限制律师发挥作用,结果无非是增加冤假错案,这对你们有什么好处?你们觉得有权就这样破坏法治,谁都不安全,包括你们自己,当你们或你们的亲朋好友需要法治来维护合法权益时,也很大可能面临被侵害的境遇,我举了一些蒙冤警察在任时也违法,被蒙冤、找律师帮助的困境。如果你们为了自己办案顺手方便,减少律师合法监督的阻力,文革的状态最合适了,那时不仅无律师,连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要了,简单利索,能这样倒退回去吗?他表示赞同,特别是对律师的作用有新的认识,说自己也有律师资格,也经常因公打官司,不过都是被告,但自己还是不能介绍查明的犯罪事实。交涉无果,我建议他向领导汇报改正,否则将进行投诉控告等救济,他答应了。我问他为什么不送达亲属拘留通知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他说拘留通知书当时就是决定依法不通知的。我说监视居住应当通知啊,当时没通知现在补通知是应当的,他说向领导请示一下。他问我不要求会见?我说我还没有想好如何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会见的申请,申请递交给谁。他说你不相信我代表天津市公安局?我说你不介绍犯罪事案情已经违法,也没有天津市公安局授权文书,是否能代表该局我存疑,以观后效,回去考虑下会见申请是否寄给你。我要求他代为征求王全璋的意见是否同意我做他的辩护人,并把意见转告我,他说考虑下。谈话约40分钟,出看守所时天黑了。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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