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对历城区人民法院逮捕舒向新之决定进行法律监督,
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立即释放舒向新的报告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瑛和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自诉侮辱、诽谤案被告人舒向新的辩护人。2016年1月5日、1月21日我们曾就一审历城区人民法院在该自诉案件中下达错误逮捕决定的情况提请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法律监督。今日该院电话答复称该案不符合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之情形。故此,我们向你院提出本报告,请予以法律监督。
一、基本案情
舒向新被王某、周某案发时系夫妻)自诉侮辱、诽谤罪一案,涉案事实发生于2014年3月,案起系舒向新不满王某、周某侵占财产,在百度发帖披露与之“前尘往事”,帖文名为《舒向新对济南机场周某的实名举报》等。
2014年 7月,王某、周某以发帖等行为涉嫌侮辱、诽谤,将舒向新自诉至历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法院定于2016年1月8日第三次开庭,但2016年1月2日元旦假期中,法院突然决定逮捕舒向新并将其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016年1月4日,舒向新在看守所遭到管教干警张世尧的酷刑,被辩护人发现后进行了举报,现已由你院介入调查。
2016年1月8日,历城区法院判处舒向新有期徒刑六个月,现舒向新已提起上诉。
二、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错误,应予撤销。
1、本案定罪证据不足,尤其是关于涉案帖文的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进行点击浏览的不同的IP 地址数量数据等均无法查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的规定,自诉证据不足;
2、诽谤罪以捏造事实为前提,舒向新的当庭供述、王某在电话录音中多次称舒向新为“老公”,说“你过去一直睡在我这里”,以及两人的照片等大量事实和证据,均足以证明舒向新没有捏造事实。
3、两自诉人合伙侵占舒向新个人律师事务所款项584万元拒不归还,引发矛盾,具有明显过错。
4、历城区法院与历城区公安局相互推诿,违法不受理舒向新诉讼和报案,导致舒向新走投无路发帖泄愤,历城区法院对此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责任。
三、舒向新根本无羁押必要性,历城区法院决定逮捕采取措施不当。
我国的刑事诉讼侦查在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是以不羁押为原则,因为不羁押可以较大程度避免无罪之人不受错误追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
舒向新被诉侮辱、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立案审理一年半以来,一直未羁押被告人,很明显,本案即使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也不存在有碍侦查一说,历城区法院对一宗明显存疑的自诉案件采取逮捕措施涉嫌滥用职权。
四、历城区法院法官王文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的规定,对舒向新一捕了事,没有讯问,导致舒向新被错误羁押,应承担直接责任。
综上足以看出,历城区法院对舒向新作出的逮捕决定,明显不当,严重违法,如不立即纠正,有可能对其造成更大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以及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舒向新符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电话答复的决定,有包庇历城区法院错误逮捕舒向新的嫌疑,没有起到依法监督的作用。请你院依法监督。
报告人:蔡 瑛 李方平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