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日来穗避避雾霾,暂住朋友处。今天上午近十一时,门外响起急促的敲门声,朋友没多想,马上去开门看看究竟。我起身瞅了瞅,只见来了七八人,说是街道办的,要例行检查一下出租屋的情况,要看我们的身份证。我和朋友对他们说,你们在门口稍等一下,不要进来,我们换下睡衣再出来说。我话音未落,他们推开我朋友,强行进屋四处查看,她经不住推搡,酿跄了一下。我一时气急,心想,这哪里是什么检查,明明是耍流氓。
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是违法行为,有时候还可能构成犯罪。《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和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样,都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你在圣诞节的上午,坐在客厅喝咖啡,一群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闯了进来,要求看你的身份证,你应该有什么样的心情呢?反正,我一个学了十几年的法律人,那一刻,内心觉得十分屈辱、不安。
这一群人进屋后就四处看看,并不断要求我们出示身份证。其中,唯一一位穿警服的男士,自称是京溪派出所的邓小明(音)。我要求他给我看证件,他说,证件就不必看了,你看看我穿着警服还有警号,怎么可能是假的?他态度相对温和,说着,你们就配合一下就行,这是小事情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居民身份证上有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法律应予以保护。不是随便哪个组织和个人可以任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该项检查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时,还要符合《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我要求其他人也要表明身份,出示合法证件。一个矮胖个非常凶狠地对我说,我不用告诉你我的身份,这是警察办案,你们得配合。我对他说,你拿合法证件和手续来,我再拿身份证给你看。他说,你有什么意见去投诉,我们的工作是合法的,我们有执法权。我问,你依据哪一条执法?他说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我说你按规定出示证件吧,我连怎么称呼你都不知道,我也没必要告诉你我的身份信息。矮胖个对我的要求断然拒绝。瘦高个于是来威胁我,你拿不拿,你不拿我就带你走。我对他说,请你也出示一下证件,你是京溪派出所的吗?可能他见我如此的“轴”,十分生气,走到我面前,离我非常近,吓唬我说,你不拿出来我就拷你走。我说,你要带走就带走,要拷就拷。其他人说多言多语起来,说你就配合一下,不会对你造成什么伤害,也不会侵害你的权益,不要到时候搞得你很难堪。我对他们说,我不觉得难堪,你们这多人违法在先,连身份都不敢说,怕到时候难堪的是你们。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第五条:“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盘查权是警察的基本职权之一,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这项权力常被滥用。我并不存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规定的各种情形,退一步讲,假设我存在这样的情形,也应该由着制服的警察,在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后,对我进行盘查。我要求未着制服的不明人员表明身份时,他们竟闯入住宅,拒绝出示任何证件,并对我进行威胁。即便他们是真警察,这种以侵害基本人权为代价的盘查权,失去了正当性,任何公民都有权利拒绝。
我们就僵在那里,他们不肯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我不肯拿出身份证。开始,我与他们一一论理,后来,我疲惫地坐在沙发上,六七个人围着我,七嘴八舌地说着:你一个小姑娘脾气怎么这么倔,态度这么不好;我们不用表明身份,这是警察执法;一个警察就够查你了,不用两个;我们的方式是合法的,你有什么不满,可以去告我们;你不用拿了,我们直接带你走……我当时有点灵魂出窍,觉得这个场景特别荒诞——多少公权打着合法的名义行违法之实,他们口口声声说着“法律”、“依法”、“合法”,却只不过把这些当作滥权的工具而已,任意践踏公民权利,终日洋洋自得在虚弱不堪里。
至此,除了邓警官,其他人都不肯表明身份。依我办案的经验,矮胖个和瘦高个应该是国保,而其余人,据称是街道的工作人员。我开始对他们所有人拍照,准备保留证据,以便以后维权。突然,一个年长的街道工作人员冲过来,拧住我的手臂,说我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我删除他的照片,我不同意,挣脱开。瘦高个也冲过来,离我非常近,扬起手问,信不信我敢打你?面对这两位突如其来的暴力,我一时有点懵,估计其他人也看不过去了,过来扯住他们。我内心掠过一丝惊慌恐惧,但随后却很平静,甚至有点麻木,因为我知道,和流氓讲道理终究是徒劳的。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我此刻拍照的行为无以上要件,肯定不构成侵犯街道工作人员的肖像权。需要说明的是,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典型的“私权”,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肖像权要让位于“公权”——如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街道的工作人员欲检验我的身份证,他代表的是公权在行使职权,却拒绝表明身份。我完全有权去了解他的信息,监督他们的行为。
后来我得知,矮胖个和瘦高个分别是白云分局国保大队的林学浩、沈志光。而让我记忆更深刻的,是那个对我动手的年长的街道工作人员,他无非是仗着有警察在场,才敢如此嚣张。他以为依附权力,就会有力量。在某种程度上,他更可恶,更可怜,他使自己也成为恶的一部分。而后,他们带我们俩到京溪派出所,在知道我是律师后,态度对我好了一些,主要问了我的个人信息,他拿着笔录要我看,我摆摆手说我不看也不会签字。末了,他还显得热络起来,说道小黄啊,我看你刚才吃了药,我说是胃肠药,他立马说,西药不好,调理身体还是得看看中医。他完全忘记了刚才指着我的鼻子对我破口大骂的场景。我听了无言,这是何等的分裂啊,我的内心觉得更加冰冷。下午一点半,我们走出派出所,葛文秀、葛永喜、陈进学律师,汪艳芳女士来看望我们,大家一起吃了饺子,顿时就感觉温暖起来。
这实在是件小事,怕是大过节的,费了大家的精神。我也考虑了一下要不要写此文,决定还是简单写写吧。一来讲讲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如果能对一些朋友有帮助,那便是好的。二来因此事收到有很多师友的关心,非常感动。这些关怀、守望、相助,于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力量。谢谢你们。
黄思敏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