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检察长先生:
您好!首先冒昧的自我介绍,我是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2月份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点名批评的益阳市检察院反渎局杨德志等五人作风粗暴、司法不规范案件“蔡瑛律师酷刑案”的受害人。
2012年7月30日,益阳市检察院以“掌握蔡瑛涉嫌行贿线索,证据确凿”指令沅江市检察院对我立案侦查,沅江市检察院唯命是从,当日接案、当日抓人、当日立案、当日对我采取“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非法关押并施以酷刑审讯87天,后撤案。
2013年5月,我在新浪博客发表了《蔡瑛律师事件实录》,披露自己被构陷被酷刑的主要过程,引起巨大反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为处理舆情对案件开展调查。调查中,益阳检察进行虚假汇报,称对蔡瑛立案系“错误立案、草率采取措施”,言下之意系工作失误,省检依此将案件定性为“草率立案”,并对相关人员给与了处分。
但事实并非如此!益阳市检察院之所以敢于在没有任何证据,甚至没有确定受贿嫌疑人的情况下,就对一名律师采取严厉的、性质等同于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真相就是“益阳市检察院公权私用,自甘堕落沦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领导打击报复律师的工具,益阳市政法委则在背后为其站台撑腰”。
2012年7月中旬,蔡瑛实名向益阳市纪委举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卜雪梅滥用刑事提押票违规提审犯罪嫌疑人。卜雪梅的顶头上司和好友,益阳中院某副院长、益阳市政法委一陈姓副书记、益阳市检察院一张姓副检察长遂合谋陷害蔡瑛,制造了“蔡瑛律师酷刑冤案”。但是,湖南省检察院对这些构陷行为一无所知,这些冤案制造者以“工作失误”逃脱了法律追究。
2015年1月8日,我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沅江市检察院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蔡瑛的人身自由,但没有对其精神造成较大伤害”,不予赔偿。3月,我向益阳市检察院提出复议,并多次到该院反映情况,要求召开听证会,对“蔡瑛律师酷刑案”彻查。该院置若罔闻,三个月后下达复议决定维持了沅江市检察院不予赔偿的结论。
7月17日,我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刑事赔偿裁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彻底暴露了其在幕后操控“蔡瑛律师酷刑案”的狰狞面目,该院委托代理人周小晔,与国赔案主审法官李俊敏勾连,阻止我了解真相。两人当着我的面从法院案卷中抽走数十页(p34-71)足以证实益阳检察、益阳中院虚构事实,对我进行构陷报复的核心材料,交由周小晔隐匿,虽经我和我的代理人多次控告拒不交出。
尊敬的检察长,2012年以前,我是一名以代理民商案件为主的代理人型律师,因性格耿直得罪不少司法官员,多次受到迫害维权却不得其法;2012年遭遇这起刑事构陷,是全国维权律师给了我最大的帮助。于是,我开始关注人权、关注法制进步和司法现状,黑龙江建三江事件、郑州十君子案、永州特大双规酷刑案、北京葡萄园“听证”事件乃至今年的709维权律师被抓案,我都有所关注并承担了部分维权工作,通过这些实践,我变得更勇敢和沉着!对自己的维权方向也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选择!
今日,我致此公开信,旨在向您反映:
一、你下辖的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个别检察人员在“蔡瑛律师酷刑案”中构陷律师,涉嫌严重的职务犯罪;而该院上下一直欺上瞒下、包庇犯罪,请您务必严查,还律师清白,还司法尊严!
二、益阳市检察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司法从业人员,长年高坐殿堂,掌握司法职权,却早已经丧失法制伦理,沆瀣一气形成一股在益阳为所欲为的势力!这股势力的危害和可怕,从我蔡瑛的酷刑经历和几年来的维权之艰难可见一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地方最高法律监督部门,对此负有重大失察和包庇责任。
三、从今日起,我将定期发布“蔡瑛律师酷刑及国赔案”等《益阳检察现形记》、《益阳法院现形记》纪实性文章,对益阳检察、法院滥用国家公权、践踏人民法制、无视国民人权的司法现状进行披露,以充分合理履行宪法赋予我的监督权力!请尊敬的检察长先生关注并给与支持,让我们共同为法治湖南努力!
此致!
蔡瑛 律师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