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暨董岚院长:
我是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瑛,同时也是你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正在处理的“蔡瑛律师酷刑国赔案件”的申请人。
你院行政庭审判人员李俊敏、蔡鹏辉、胡彬三人组成听证庭分别于2015年8月14和9月18日召开了两次国赔案质证会,在第二次质证会的辩论阶段,我退出了质证会。我的行为,并非对法庭不尊重,而是强烈不服听证庭在赔偿复议机关面前的软弱和圆滑;我的退庭,是希望唤醒法庭的良知和骨气,希望听证庭秉持公正、切实维护审判权威。
故此,今日我特地前来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 赔偿复议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质证会庭审前抽走多达三十多页的重要证据,导致本案重要事实严重不清,中院主审法官对此存在重大失职和故意偏袒嫌疑。
8月6日,我作为申请人前往法院要求查阅并复制被申请人一方提交的证据资料,主审法官李俊敏以“证人保护制度”为由拒绝提供,并电话通知赔偿复议机关代理人周小晔。周小晔到达后,当着我和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另一律师曾武的面从法院案卷中抽走数十页证据,迅速离开,李俊敏未做任何阻拦。
二、当庭质证中,我发现周小晔抽走的证据数量为34页,系原案立案的实体性证据,缺乏此部分证据,整个案件的事实和合法性将无从审查。故我与我的代理人张磊、陈金石和李方平均当庭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复议机关交出抽走的证据”,主审法官不仅不责令赔偿复议机关交出,反而提示周小晔“如果不提交,可以出示书面情况说明”,明显有失公允,意在帮助被申请人一方掩盖事实。
三、鉴于赔偿义务机关《撤案决定书》称2012年对我立案,系因田正生、刘志东、姚新祥三人作证举报“蔡瑛许诺赠送三间门面给郭继光”。我自由后即向朝阳公安局报案田正生等诬告陷害,公安初查并形成了田正生等人的询问笔录。
我向听证庭提交了书面申请,明确载明“向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大队调取对田正生、姚新祥、刘志东的询问笔录”。因为该部分笔录可以直接证明赔偿复议机关杨得志等人对蔡瑛律师的构陷,主审法官李俊敏却坚决不调取。我认为,李俊敏的做法不仅直接导致本案客观事实无法查明,更有可能造成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被掩盖的结果,这是非常危险的。
四、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申请,不等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涉及到刑事侦查合法的问题。侦查合法,即权威至上代表国家追究犯罪;非法,则办案机关和人员完全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刑事犯罪。国家赔偿无可推卸肩负着司法正义这最后的审查关口,不能含糊不能将就。遗憾的是,两次质证,主审法官始终在走过场,帮助被申请人掩盖“构陷律师”、“设置黑监狱”的犯罪事实:
1、不对原案立案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不对原案采取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的事实依据进行审查;
3、不对指定监居场所“豪门宾馆”是否属于黑监狱进行司法鉴定,却伙同被申请人违法“勘验”;
4、对被申请人违法聘请的“陪护人员”不出庭作证以及“陪护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依法处理;
5、当庭驳回申请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监居场所”司法鉴定、申请回避的多项请求,继续为被申请人背书。
等等……
以上,因时间关系先简要向你院反映并提出投诉,谨希董院长和相关领导慎重、公正、理性处理。窃以为,人民法院是司法权的最高阶位和最终裁决者,秉持公正即具有无上的权威,完全无需将自身陷入无谓的泥沼。
蔡瑛律师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