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汉忠的家园遭遇不明身份人员野蛮暴力破坏,丁汉忠及其儿子丁超惨遭毒打,丁汉忠 差点被一锨铲死,当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 重侵害时,丁汉忠奋起反抗致两名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死亡,实属典型的正当 防卫。然而,该案却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认定为故意杀人,并判处丁汉忠死刑 (注:非缓期执行),为使关注该案的律 师、学者、公民不受一审判决的误导,尽早 全面、清晰、透彻的了解本案,本人作为丁 汉忠的二审辩护人将在该案二审开庭前全面 剖析本案,将每一个案件细节、争议焦点及 侦、控、审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逐一公开发 文披露,一审判决看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但经仔细推敲,判决逻辑不堪 一击,一审判决明显是掩盖真相、颠倒黑 白、是非不分,是在利用司法职权惩善扬 恶,典型的徇私枉法。
一、凡是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并经法院裁决后 由法院强制拆除的其它一切扒房行为,均是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行为,在扒房过程中 如有其它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
丁汉忠案的起因到底是“拆迁发生纠纷,丁汉 忠与拆迁人员产生争吵撕扯进而持镰刀杀 人”,还是“地痞流氓非法侵入丁汉忠的住 宅,用挖掘机故意毁坏丁汉忠的房屋,并持 农具对丁汉忠毒打伤害,直至危及丁汉忠的 生命时,丁汉忠正当防卫致两名正在实施犯 罪的不法分子死亡”?
刑事案件的案发背景尤其是命案的案发背景 对案件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 案件的定罪量刑,潍坊市公检法在无任何事 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将不明身份且无拆 迁资质的社会闲杂人员认定为“拆迁人员”; 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故意杀害他人(侵害人宣称要整死丁汉忠, 并用铁锹残忍的铲向丁汉忠的要害部位,该 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拆 迁纠纷”;将阻止正在实施严重侵害的正当防 卫行为认定为“争吵、撕扯进而故意杀人”, 试问潍坊中院是适用的哪国法律,还有比这 更为荒谬的判决吗?一审法院颠倒黑白、是 非不分,将真正的犯罪行为”漂白“为合法拆 迁,毫不客气的讲,就是法盲办案、闭眼乱 判,稍后我将专门撰文对这一重大焦点问题 详细论证,并向昌乐县公安局举报、控告不 法分子”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故意杀人(未遂)“等重大犯罪事实,坚决要 求追究这群蛮横骄野、目无法纪社会混混的 刑事责任。
二、分析比对两种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当日15时许,当 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 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进行阻拦并报警, 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 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 场,并阻止丁超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 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 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 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 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 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并 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
丁汉忠向本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当日15时 许,我与儿子丁超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车 嘈杂的声音,我意识到村里又找人来扒我家 房子了,在这之前扒过两次了,我报警才制 止了他们扒我房子,这次我从院子里抄起一 根短木棍出院想继续阻止他们扒我的房子, 发现有二十几人在院外站着,一辆挖掘机正 在扒我家东边的偏房,我过去理论,反遭他 们谩骂、侮辱,并夺过我手中的木棍捣了我 一下,其中几人把我儿子摁在地上不让拍 照,我发现这次他们人多势众,看来非要扒 我房子不可,我一人根本无法阻止他们,我 就回到家中进入屋子报警,并打电话让我对 象和内弟从地里赶紧回来,当时我还想我在 屋里他们不敢把我砸在里面,在屋内打电话 的功夫,从外面进来四五个人,上来就对我 拳打脚踢,边打边往屋外拖我,拖到院子里 后把我扔在地上继续踹我,好几个人还拿了 铁锨、锄头、铁撅、木棍等说要整死我,其 中一人拿铁锨照我头铲了过来,我下意识的 向后躲闪,还是被斜着铲了头部左侧一锨, 当场鲜血直流,为了保命我顺手抄起一件农 具无意识的乱抡挥舞,事后才知道当时拿的 是镰刀,当时根本不知道伤没伤到人,冲突 过程中,我对象和我内弟回来了,我也头晕 瘫坐在了地上,再后来警察把我带到了医 院。
以上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件事实,呈现出了本 案焦点和核心,要追问那个更真实、更客 观、更接近案件真相,必须查明如下问题:
1、到底谁跟谁发生撕扯?为何会发生撕扯?案件起因至关重要。
2、命案本来就发生在拆迁现场丁汉忠的家 中,何谈阻止丁汉忠进入现场?实际院内院 外、屋里屋外都是强拆现场,但命案发生在 院里还是院外却是两个不同重量级的案件情 节,这要在西方某些国家,不要说跑人家家 里扒房子,就是未经允许进入他人的宅院, 开枪打死都不负法律责任。
3、黄中太等人仅仅是对丁汉忠父子实施了 摁倒、拖拽行为吗?黄中太等人对丁汉忠拳 打脚踢,用铁锨对丁汉忠脑袋要命一铲,一 审判决却用一个简单的“等”字全部掩盖,意 欲何为,不言自明。
4、丁汉忠是平白无故的手持镰刀猛砍黄中 太吗?到底是”猛“砍还是”乱抡挥舞“? 用“猛”字来形容砍人的情节无非是要得出”犯 罪后果特别严重,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 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的死刑依据,但判决书 中所列的证人证言无一证实丁汉忠”猛“砍, 一审法院纯粹是凭空想象,乱加点缀。
5、是刘文持铁锨还是两死者(黄中太、黄 国厚)中的一人或者另外的人持锨?一审判 决仅凭刘文一人口供就能草率的认定如此重 要的案件情节,这可是人命关天的要案,万 不能草菅人命。
6、持铁锨打伤还是要人命般得“铲”伤?一审 判决将丁汉忠的”挥舞乱抡“镰刀行为臆断 为”猛“砍,反倒是对真正想要丁汉忠性命 的“铲”人行为轻描淡写的认定为”打伤“,如 此包庇、袒护真正的违法犯罪分子,人神共 愤。
7、本案最为关键的情节是”先铲后砍“还 是”先砍后铲“?这一“铲”针对的是丁汉忠的 脑门(要害部位),显然是想要丁汉忠的性 命,毋庸置疑,已涉嫌故意杀人,丁汉忠对 正在实施杀人犯罪的侵害人可以进行无限防 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为此,查 明”铲“和”砍“的顺序对本案的定性尤为重 要。
8、丁汉忠是用一把镰刀砍伤了两人还是用 两把镰刀各砍伤一人?据丁汉忠事后绞尽脑 汁的回忆,确定是用一把镰刀挥舞,伤到人 的话也是一把镰刀伤的,这一看似无关紧要 的情节实际对定罪量刑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直接决定了丁汉忠的主观”恶“性大小,所以 必须查明”一刀砍两人“还是”两刀各砍一 人“。
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 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 信口供,潍坊中院却背道而驰,一审判决认 定的案件事实几乎是靠丁汉忠的不实口供 (在渴、恶、威胁等变相刑讯逼供之下所形 成的)以及所谓的证人证言(实际是参与扒 房的犯罪分子)来认定的,言辞证据成了本 案的核心定案依据,且单单采信对丁汉忠不 利的证言,对丁汉忠有利的证言一概不作为 定案的证据使用,稍后我将单独发文对一审 判决所有的言辞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之处以及 不符合客观逻辑之处详细阐述。
四、本案客观证据严重缺失,现有的客观证 据以及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与一审判决 所认定的事实完全不符,反而能证实丁汉忠 对本人的陈述相对客观、真实,更加接近案 件真相。
1、一审判决轻认定参与扒房的人仅仅有摁 倒、拖拽行为,但据丁汉忠以及妻子、儿 子、内弟等多人证实扒房的人动用过锄头、 铁撅、铁锨、木棍、梯子等农具殴打丁汉 忠,为何侦查机关不在案发后提取这些农具 上的指纹,然后比对到底谁动过农具参加殴 打丁汉忠。
2、铁锨在案发后被扣押,除刘文自己承认 拿铁锨”打伤“了丁汉忠外,再无其他证言证 实这一情节,丁汉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刘 文打的他最轻,现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却 成了刘文打的丁汉忠最重,其他人都是”摁 倒、拖拽“行为,为何侦查机关不提取锨把上 的指纹进行比对,确认到底是谁拿锨铲的丁 汉忠。
3、丁汉忠的脑袋被铁锨铲了一道近十公分 的伤口,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丁汉忠脑袋上 的长条伤口以及缝针来判断,绝对是铲伤而 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拍伤,虽然公、检、法 拒不接受丁汉忠以及一审辩护人的验伤申 请,但丁汉忠受伤入院、缝合包扎,至今仍 留有一道明显的伤疤足以证实被铲,以常识 判断,丁汉忠脑袋被铁锨头铲伤后应该在铁 锨头上留有血迹,但令人惊叹不已的 是”DNA’鉴定的铁锨头上的血迹却是死者黄 国厚的,这一天大的疑惑必须解开,否则无 法判案。
4、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两把镰刀,一把 是断为两半的,一把是完整的,断头的镰刀 是现场提取的,但完整的镰刀却是当地村民 捡到后交给出警民警,后由民警带回派出 所,很显然完整镰刀的提取程序不合法,在 此暂且不论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审判决认 定丁汉忠先用断头镰刀砍伤了黄中太,后又 用完整镰刀砍伤了黄国厚,且砍断了黄国厚 的颈总动脉,鲜血喷涌,以常识判断,两把 镰刀的刀头应该都留有血迹,然而,同样令 人匪夷所思的是”DNA’鉴定意见却是断头的 镰刀头上的血迹为黄中太的,镰刀把上的血 迹为黄国厚的,另一把完整镰刀却无任何鉴 定意见,难道完整镰刀上的血迹蒸发了?只 有一种可能,完整镰刀上无血迹,丁汉忠讲 的是事实,只用一把镰刀挥舞砍伤了人。
概括上述几点,不难判断,丁汉忠案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甚 至严重缺失据以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基本 可以判断,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先把上述疑 点问题逐一理清,再判断丁汉忠是否构成犯 罪,随后我将继续对丁汉忠案所涉及的“调整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被拆房屋的 权属争议”以及“对一审判决中言辞证据”撰文 分析,请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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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丁汉忠故意杀人案的争议焦点以及一审判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丁汉忠的家园遭遇不明身份人员野蛮暴力破坏,丁汉忠及其儿子丁超惨遭毒打,丁汉忠 差点被一锨铲死,当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 重侵害时,丁汉忠奋起反抗致两名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死亡,实属典型的正当 防卫。然而,该案却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认定为故意杀人,并判处丁汉忠死刑 (注:非缓期执行),为使关注该案的律 师、学者、公民不受一审判决的误导,尽早 全面、清晰、透彻的了解本案,本人作为丁 汉忠的二审辩护人将在该案二审开庭前全面 剖析本案,将每一个案件细节、争议焦点及 侦、控、审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逐一公开发 文披露,一审判决看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但经仔细推敲,判决逻辑不堪 一击,一审判决明显是掩盖真相、颠倒黑 白、是非不分,是在利用司法职权惩善扬 恶,典型的徇私枉法。
一、凡是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并经法院裁决后 由法院强制拆除的其它一切扒房行为,均是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行为,在扒房过程中 如有其它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
丁汉忠案的起因到底是“拆迁发生纠纷,丁汉 忠与拆迁人员产生争吵撕扯进而持镰刀杀 人”,还是“地痞流氓非法侵入丁汉忠的住 宅,用挖掘机故意毁坏丁汉忠的房屋,并持 农具对丁汉忠毒打伤害,直至危及丁汉忠的 生命时,丁汉忠正当防卫致两名正在实施犯 罪的不法分子死亡”?
刑事案件的案发背景尤其是命案的案发背景 对案件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 案件的定罪量刑,潍坊市公检法在无任何事 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将不明身份且无拆 迁资质的社会闲杂人员认定为“拆迁人员”; 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故意杀害他人(侵害人宣称要整死丁汉忠, 并用铁锹残忍的铲向丁汉忠的要害部位,该 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拆 迁纠纷”;将阻止正在实施严重侵害的正当防 卫行为认定为“争吵、撕扯进而故意杀人”, 试问潍坊中院是适用的哪国法律,还有比这 更为荒谬的判决吗?一审法院颠倒黑白、是 非不分,将真正的犯罪行为”漂白“为合法拆 迁,毫不客气的讲,就是法盲办案、闭眼乱 判,稍后我将专门撰文对这一重大焦点问题 详细论证,并向昌乐县公安局举报、控告不 法分子”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故意杀人(未遂)“等重大犯罪事实,坚决要 求追究这群蛮横骄野、目无法纪社会混混的 刑事责任。
二、分析比对两种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当日15时许,当 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 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进行阻拦并报警, 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 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 场,并阻止丁超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 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 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 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 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 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并 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
丁汉忠向本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当日15时 许,我与儿子丁超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车 嘈杂的声音,我意识到村里又找人来扒我家 房子了,在这之前扒过两次了,我报警才制 止了他们扒我房子,这次我从院子里抄起一 根短木棍出院想继续阻止他们扒我的房子, 发现有二十几人在院外站着,一辆挖掘机正 在扒我家东边的偏房,我过去理论,反遭他 们谩骂、侮辱,并夺过我手中的木棍捣了我 一下,其中几人把我儿子摁在地上不让拍 照,我发现这次他们人多势众,看来非要扒 我房子不可,我一人根本无法阻止他们,我 就回到家中进入屋子报警,并打电话让我对 象和内弟从地里赶紧回来,当时我还想我在 屋里他们不敢把我砸在里面,在屋内打电话 的功夫,从外面进来四五个人,上来就对我 拳打脚踢,边打边往屋外拖我,拖到院子里 后把我扔在地上继续踹我,好几个人还拿了 铁锨、锄头、铁撅、木棍等说要整死我,其 中一人拿铁锨照我头铲了过来,我下意识的 向后躲闪,还是被斜着铲了头部左侧一锨, 当场鲜血直流,为了保命我顺手抄起一件农 具无意识的乱抡挥舞,事后才知道当时拿的 是镰刀,当时根本不知道伤没伤到人,冲突 过程中,我对象和我内弟回来了,我也头晕 瘫坐在了地上,再后来警察把我带到了医 院。
以上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件事实,呈现出了本 案焦点和核心,要追问那个更真实、更客 观、更接近案件真相,必须查明如下问题:
1、到底谁跟谁发生撕扯?为何会发生撕扯?案件起因至关重要。
2、命案本来就发生在拆迁现场丁汉忠的家 中,何谈阻止丁汉忠进入现场?实际院内院 外、屋里屋外都是强拆现场,但命案发生在 院里还是院外却是两个不同重量级的案件情 节,这要在西方某些国家,不要说跑人家家 里扒房子,就是未经允许进入他人的宅院, 开枪打死都不负法律责任。
3、黄中太等人仅仅是对丁汉忠父子实施了 摁倒、拖拽行为吗?黄中太等人对丁汉忠拳 打脚踢,用铁锨对丁汉忠脑袋要命一铲,一 审判决却用一个简单的“等”字全部掩盖,意 欲何为,不言自明。
4、丁汉忠是平白无故的手持镰刀猛砍黄中 太吗?到底是”猛“砍还是”乱抡挥舞“? 用“猛”字来形容砍人的情节无非是要得出”犯 罪后果特别严重,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 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的死刑依据,但判决书 中所列的证人证言无一证实丁汉忠”猛“砍, 一审法院纯粹是凭空想象,乱加点缀。
5、是刘文持铁锨还是两死者(黄中太、黄 国厚)中的一人或者另外的人持锨?一审判 决仅凭刘文一人口供就能草率的认定如此重 要的案件情节,这可是人命关天的要案,万 不能草菅人命。
6、持铁锨打伤还是要人命般得“铲”伤?一审 判决将丁汉忠的”挥舞乱抡“镰刀行为臆断 为”猛“砍,反倒是对真正想要丁汉忠性命 的“铲”人行为轻描淡写的认定为”打伤“,如 此包庇、袒护真正的违法犯罪分子,人神共 愤。
7、本案最为关键的情节是”先铲后砍“还 是”先砍后铲“?这一“铲”针对的是丁汉忠的 脑门(要害部位),显然是想要丁汉忠的性 命,毋庸置疑,已涉嫌故意杀人,丁汉忠对 正在实施杀人犯罪的侵害人可以进行无限防 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为此,查 明”铲“和”砍“的顺序对本案的定性尤为重 要。
8、丁汉忠是用一把镰刀砍伤了两人还是用 两把镰刀各砍伤一人?据丁汉忠事后绞尽脑 汁的回忆,确定是用一把镰刀挥舞,伤到人 的话也是一把镰刀伤的,这一看似无关紧要 的情节实际对定罪量刑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直接决定了丁汉忠的主观”恶“性大小,所以 必须查明”一刀砍两人“还是”两刀各砍一 人“。
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 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 信口供,潍坊中院却背道而驰,一审判决认 定的案件事实几乎是靠丁汉忠的不实口供 (在渴、恶、威胁等变相刑讯逼供之下所形 成的)以及所谓的证人证言(实际是参与扒 房的犯罪分子)来认定的,言辞证据成了本 案的核心定案依据,且单单采信对丁汉忠不 利的证言,对丁汉忠有利的证言一概不作为 定案的证据使用,稍后我将单独发文对一审 判决所有的言辞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之处以及 不符合客观逻辑之处详细阐述。
四、本案客观证据严重缺失,现有的客观证 据以及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与一审判决 所认定的事实完全不符,反而能证实丁汉忠 对本人的陈述相对客观、真实,更加接近案 件真相。
1、一审判决轻认定参与扒房的人仅仅有摁 倒、拖拽行为,但据丁汉忠以及妻子、儿 子、内弟等多人证实扒房的人动用过锄头、 铁撅、铁锨、木棍、梯子等农具殴打丁汉 忠,为何侦查机关不在案发后提取这些农具 上的指纹,然后比对到底谁动过农具参加殴 打丁汉忠。
2、铁锨在案发后被扣押,除刘文自己承认 拿铁锨”打伤“了丁汉忠外,再无其他证言证 实这一情节,丁汉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刘 文打的他最轻,现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却 成了刘文打的丁汉忠最重,其他人都是”摁 倒、拖拽“行为,为何侦查机关不提取锨把上 的指纹进行比对,确认到底是谁拿锨铲的丁 汉忠。
3、丁汉忠的脑袋被铁锨铲了一道近十公分 的伤口,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丁汉忠脑袋上 的长条伤口以及缝针来判断,绝对是铲伤而 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拍伤,虽然公、检、法 拒不接受丁汉忠以及一审辩护人的验伤申 请,但丁汉忠受伤入院、缝合包扎,至今仍 留有一道明显的伤疤足以证实被铲,以常识 判断,丁汉忠脑袋被铁锨头铲伤后应该在铁 锨头上留有血迹,但令人惊叹不已的 是”DNA’鉴定的铁锨头上的血迹却是死者黄 国厚的,这一天大的疑惑必须解开,否则无 法判案。
4、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两把镰刀,一把 是断为两半的,一把是完整的,断头的镰刀 是现场提取的,但完整的镰刀却是当地村民 捡到后交给出警民警,后由民警带回派出 所,很显然完整镰刀的提取程序不合法,在 此暂且不论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审判决认 定丁汉忠先用断头镰刀砍伤了黄中太,后又 用完整镰刀砍伤了黄国厚,且砍断了黄国厚 的颈总动脉,鲜血喷涌,以常识判断,两把 镰刀的刀头应该都留有血迹,然而,同样令 人匪夷所思的是”DNA’鉴定意见却是断头的 镰刀头上的血迹为黄中太的,镰刀把上的血 迹为黄国厚的,另一把完整镰刀却无任何鉴 定意见,难道完整镰刀上的血迹蒸发了?只 有一种可能,完整镰刀上无血迹,丁汉忠讲 的是事实,只用一把镰刀挥舞砍伤了人。
概括上述几点,不难判断,丁汉忠案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甚 至严重缺失据以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基本 可以判断,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先把上述疑 点问题逐一理清,再判断丁汉忠是否构成犯 罪,随后我将继续对丁汉忠案所涉及的“调整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被拆房屋的 权属争议”以及“对一审判决中言辞证据”撰文 分析,请大家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