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你局于2015年3月7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武嵘嵘、李婷婷、韦婷婷、郑楚然、王曼五人,后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请批捕但未获批准。本案在国际国内引起广泛关注,五位被羁女性被外界统称做“女权五姐妹”。作为“女权五姐妹”案的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立案不当,是对守法公民的迫害,是一种滥用职权枉法追诉行为。考虑到该案是彻头彻尾的假案,且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你局违法之处甚多,某些办案人员的行为甚至已经涉嫌犯罪。为你局名誉和工作人员安危计,本案全体辩护律师,特向你局提交此法律意见,望你局知错能改、撤销该案。
事实和理由:
自始至终,你局作为办案单位即所谓的侦查机关,完全无视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且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无物,肆意践踏程序,个别警察的言行甚至已涉嫌犯罪:(1)将毫无任何犯罪嫌疑之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抓捕,此大恶之尤,其它诸恶皆由此起,而此正可见本案纯属迫害人权的实质;(2)采用撬锁的方式擅闯公民合法居所,且致公民财产重大损失,大量财物遗失(李婷婷);(3)使用空白传唤证(李婷婷);(4)传唤及刑拘后未及时通知家属甚至未通知家属(李婷婷);(5)疲劳审讯,致当事人得不到充分休息,甚至出现某晚只能睡眠两小时的状况(李婷婷);(6)、对身患疾病的当事人不及时进行救治(武嵘嵘、王曼),甚至要求其睡在地板上(武嵘嵘);(7)对同性恋身份的当事人以污言秽语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8)采用强光长时间照射的方式对当事人身体进行摧残(李婷婷);(9)多次将口中的烟雾喷到当事人脸上侮辱其人格(李婷婷);(10)以提审的名义多次变相阻扰律师会见(李婷婷);
我们还注意到,在对“女权五姐妹”的讯问中,多次反复问及与公益机构益仁平有关的内容。益仁平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反歧视领域的法律行动和政策倡导,在乙肝、艾滋病、残障、LGBT等领域的反歧视方面做了大量脚踏实地的工作,其参与的大量案件和倡导的多项行动为国内各主要媒体广泛报道并获社会各界交口称赞,成绩有目共睹,立场温和中正。对益仁平暗度陈仓的打压不得人心。而且这种讯问与当事人所涉罪名无关的案情,是一种不光彩的权力滥用行为。
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在对“女权五姐妹”的言行无任何犯罪之处的事实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你局某些人仍不知悔悟,仍妄图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继续恶意限制“女权五姐妹”的人身自由,先是违法将她们遣送回籍并要求她们及时汇报行踪,接着北京国保更是对武嵘嵘高密度传唤,这对一个身患疾病的人是一种人身摧残,缺乏起码人道主义,且口出秽语威胁利诱,堪称下流;
“女权五姐妹”虽先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报捕,但事实上,五姐妹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侦查机关的讯问主要围绕“三七贴纸反性骚扰”、“占领男厕所”、“染血的新娘”三个方面,因此,我们亦围绕这三项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来简要论述。 1、“三七贴纸反性骚扰”。五姐妹在活动未开展前即被抓捕,活动并未实施,无任何“犯罪行为”可言,更遑论“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该活动尚处于倡议阶段,是否必然开展不可预知,因此五姐妹显然既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更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此项未开展的活动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不言而喻的。从贴纸内容也可看出,无论是“杜绝性骚扰,车上提示不能少”、“反性骚扰培训哪家强?12338找妇联”还是“抓性骚扰了,奔跑吧警察”,均只是采用和平幽默的语言进行友善诚恳的建议,并无任何过激或冒失之处,何罪之有? 2、“占领男厕所”。该活动系为改善女性如厕难问题而开展的公益活动,在活动举行时并无任何公安人员到场,且活动期间秩序良好,因此根本不够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仅如此,该活动还直接呼应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科学规划城市男女厕位比例的方案,该活动开展后,不但国内各主流媒体争相报道,也引起了两会委员的高度重视,成为2013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提交的热点议案,活动组织者因之还获得奖项。“占领男厕所”,以行为艺术的方式激起了公众对女性如厕难问题的思考,何罪之有? 3、“染血的新娘”。同样的,该活动也只是为提醒社会各界重视在我国仍然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在活动期间、秩序良好,根本不够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我国目前家暴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且公私两面均缺乏应有的重视,因家庭暴力已酿成“李彦杀夫案”等一系列恶性刑事案件,“李阳家暴案”更是举国闻名。青年女权人士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希望通过行为艺术的方式引起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客观上也加速推动了《反家暴法》的立法进程。意义如此深远且极具正能量的活动,又何罪之有? 三、女权活动无罪 中国共产党的创党领袖陈独秀、李大钊都曾倡言“女权”,蔡畅、向警予、邓颖超等也都是女权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虽然中共建政后,“女权”二字被演化成了“妇女权利”,但本质未变。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正是对中国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领域所做努力的肯定和认可。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对“女权五姐妹”的非法抓捕和任意羁押,并非执政党意志的体现,也并非执政党重要领导人意志的体现,分明是某些居心不良的宵小之徒,卑劣的承风希旨,妄图以打压女权(及NGO)作为自己表忠心建奇功的进身之阶。只要自己加官进爵,生造案件陷无辜之人于牢狱在所不惜,是否陷下属或同僚于不仁不义更无需多虑,揆诸史册,这样的酷吏所在多有。然而,自古酷吏无善终,已是历史的定律,无论是古代的周兴、来俊臣,还是当代的仇和、王立军,前车之覆,殷鉴不远。相信你局执权柄诸君,定能分清是非善恶,定能顺应时势人心,而不至押自己的名誉声望,去赢他人的顶戴花翎。 男女平权,乃普世之公义;争取女权,乃天赋之人权。中国今日之世,稍有常识良知者,断不至逆潮流而动,汲汲乎充当遏抑女权的急先锋。否则,无异于宣告其欲与执政党的一贯方针政策为敌,无异于宣示其欲与全国六亿五千万女性同胞为敌,无异于宣布其欲与世界文明大势及普世价值为敌。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而不是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你局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五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我国妇女工作的发展,而且浪费了大量行政经费和行政资源。你局参与办案的民警已经构成滥用权力,涉嫌渎职。 综上,我们要求你局立即撤销案件,还“女权五姐妹”以完全自由! 武嵘嵘辩护人:吕洲滨律师,刘书庆律师
李婷婷辩护人:燕文薪律师,王宇律师
韦婷婷辩护人:葛文秀律师
郑楚然辩护人:吴魁明律师,陈进学律师
2015年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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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女权五姐妹”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你局于2015年3月7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武嵘嵘、李婷婷、韦婷婷、郑楚然、王曼五人,后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请批捕但未获批准。本案在国际国内引起广泛关注,五位被羁女性被外界统称做“女权五姐妹”。作为“女权五姐妹”案的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立案不当,是对守法公民的迫害,是一种滥用职权枉法追诉行为。考虑到该案是彻头彻尾的假案,且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你局违法之处甚多,某些办案人员的行为甚至已经涉嫌犯罪。为你局名誉和工作人员安危计,本案全体辩护律师,特向你局提交此法律意见,望你局知错能改、撤销该案。
事实和理由:
自始至终,你局作为办案单位即所谓的侦查机关,完全无视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且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无物,肆意践踏程序,个别警察的言行甚至已涉嫌犯罪:(1)将毫无任何犯罪嫌疑之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抓捕,此大恶之尤,其它诸恶皆由此起,而此正可见本案纯属迫害人权的实质;(2)采用撬锁的方式擅闯公民合法居所,且致公民财产重大损失,大量财物遗失(李婷婷);(3)使用空白传唤证(李婷婷);(4)传唤及刑拘后未及时通知家属甚至未通知家属(李婷婷);(5)疲劳审讯,致当事人得不到充分休息,甚至出现某晚只能睡眠两小时的状况(李婷婷);(6)、对身患疾病的当事人不及时进行救治(武嵘嵘、王曼),甚至要求其睡在地板上(武嵘嵘);(7)对同性恋身份的当事人以污言秽语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8)采用强光长时间照射的方式对当事人身体进行摧残(李婷婷);(9)多次将口中的烟雾喷到当事人脸上侮辱其人格(李婷婷);(10)以提审的名义多次变相阻扰律师会见(李婷婷);
我们还注意到,在对“女权五姐妹”的讯问中,多次反复问及与公益机构益仁平有关的内容。益仁平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反歧视领域的法律行动和政策倡导,在乙肝、艾滋病、残障、LGBT等领域的反歧视方面做了大量脚踏实地的工作,其参与的大量案件和倡导的多项行动为国内各主要媒体广泛报道并获社会各界交口称赞,成绩有目共睹,立场温和中正。对益仁平暗度陈仓的打压不得人心。而且这种讯问与当事人所涉罪名无关的案情,是一种不光彩的权力滥用行为。
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在对“女权五姐妹”的言行无任何犯罪之处的事实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你局某些人仍不知悔悟,仍妄图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继续恶意限制“女权五姐妹”的人身自由,先是违法将她们遣送回籍并要求她们及时汇报行踪,接着北京国保更是对武嵘嵘高密度传唤,这对一个身患疾病的人是一种人身摧残,缺乏起码人道主义,且口出秽语威胁利诱,堪称下流;
“女权五姐妹”虽先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报捕,但事实上,五姐妹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侦查机关的讯问主要围绕“三七贴纸反性骚扰”、“占领男厕所”、“染血的新娘”三个方面,因此,我们亦围绕这三项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来简要论述。
1、“三七贴纸反性骚扰”。五姐妹在活动未开展前即被抓捕,活动并未实施,无任何“犯罪行为”可言,更遑论“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该活动尚处于倡议阶段,是否必然开展不可预知,因此五姐妹显然既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更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此项未开展的活动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不言而喻的。从贴纸内容也可看出,无论是“杜绝性骚扰,车上提示不能少”、“反性骚扰培训哪家强?12338找妇联”还是“抓性骚扰了,奔跑吧警察”,均只是采用和平幽默的语言进行友善诚恳的建议,并无任何过激或冒失之处,何罪之有?
2、“占领男厕所”。该活动系为改善女性如厕难问题而开展的公益活动,在活动举行时并无任何公安人员到场,且活动期间秩序良好,因此根本不够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仅如此,该活动还直接呼应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科学规划城市男女厕位比例的方案,该活动开展后,不但国内各主流媒体争相报道,也引起了两会委员的高度重视,成为2013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提交的热点议案,活动组织者因之还获得奖项。“占领男厕所”,以行为艺术的方式激起了公众对女性如厕难问题的思考,何罪之有?
3、“染血的新娘”。同样的,该活动也只是为提醒社会各界重视在我国仍然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在活动期间、秩序良好,根本不够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我国目前家暴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且公私两面均缺乏应有的重视,因家庭暴力已酿成“李彦杀夫案”等一系列恶性刑事案件,“李阳家暴案”更是举国闻名。青年女权人士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希望通过行为艺术的方式引起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客观上也加速推动了《反家暴法》的立法进程。意义如此深远且极具正能量的活动,又何罪之有?
三、女权活动无罪
中国共产党的创党领袖陈独秀、李大钊都曾倡言“女权”,蔡畅、向警予、邓颖超等也都是女权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虽然中共建政后,“女权”二字被演化成了“妇女权利”,但本质未变。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正是对中国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领域所做努力的肯定和认可。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对“女权五姐妹”的非法抓捕和任意羁押,并非执政党意志的体现,也并非执政党重要领导人意志的体现,分明是某些居心不良的宵小之徒,卑劣的承风希旨,妄图以打压女权(及NGO)作为自己表忠心建奇功的进身之阶。只要自己加官进爵,生造案件陷无辜之人于牢狱在所不惜,是否陷下属或同僚于不仁不义更无需多虑,揆诸史册,这样的酷吏所在多有。然而,自古酷吏无善终,已是历史的定律,无论是古代的周兴、来俊臣,还是当代的仇和、王立军,前车之覆,殷鉴不远。相信你局执权柄诸君,定能分清是非善恶,定能顺应时势人心,而不至押自己的名誉声望,去赢他人的顶戴花翎。
男女平权,乃普世之公义;争取女权,乃天赋之人权。中国今日之世,稍有常识良知者,断不至逆潮流而动,汲汲乎充当遏抑女权的急先锋。否则,无异于宣告其欲与执政党的一贯方针政策为敌,无异于宣示其欲与全国六亿五千万女性同胞为敌,无异于宣布其欲与世界文明大势及普世价值为敌。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而不是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你局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五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我国妇女工作的发展,而且浪费了大量行政经费和行政资源。你局参与办案的民警已经构成滥用权力,涉嫌渎职。
综上,我们要求你局立即撤销案件,还“女权五姐妹”以完全自由!
武嵘嵘辩护人:吕洲滨律师,刘书庆律师
李婷婷辩护人:燕文薪律师,王宇律师
韦婷婷辩护人:葛文秀律师
郑楚然辩护人:吴魁明律师,陈进学律师
2015年5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