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谁来制约民族主义的暴力倾向?

只要政治权力和民族保持着亲和关系,那么,这个政治权力(国家)所犯下的罪恶,该民族就有连带责任。

到底还有什么力量,可以制约民族主义的暴力倾向呢?

民族国家已经是最高的暴力机器。国家的暴力对抗国家的暴力,就是战争;以国家的暴力对公民实行镇压、迫害、打击,就是平常所说的暴政和专制。

然而,这两种暴力都是以“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名义进行的。

制约民族主义暴力的力量,不可能从孕育暴力的民族主义本身去寻找。这个力量只能是超越民族的,超越民族国家的,它是什么?如果可能的话,它是道德力量。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不是审判战争本身,也不是裁判谁应对战争负责,而是审判战争中对人类的践踏。

同样,对波黑战争罪犯的审判,不是对民族宗教冲突的审判,而是以“危害人类罪”起诉的。

可以认为,民族主义的第一种、第二种暴力是现代性可以容忍的,或者也是不可避免的,而第三种暴力则完全超出了现代理性。

迄今为止,我们还未找到任何一种力量能够制约民族主义暴力。也许,在国家消亡之前找到这种力量的思想过于乐观。

“和平共处”和非暴力都是听起来很好的原则,但有什么既是超民族又是超国家的力量可以实施这样的原则呢?

从观念上来讲,消除民族主义暴力在于拆除这种暴力产生的机制,即把“民族”观念和“国家”权力彻底分离,把“民族”还原为文化,把“国家”规范为制度,把民族成员转变为公民,从而拆除民族之间的壁垒,如此,国家很像是一个大公司,而个人则成为该公司的雇员。这样的假设也是很天真的。

也许,道德是一种制约的力量。安德森分析民族主义时认为,民族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耻感”,即本着对民族的责任感而对本民族犯下的罪恶感到羞耻。

他说:“还没有人能成为真正的民族主义者,因为还没有人能在自己的国家或政府犯罪时——包括反对他的同胞公民时感到羞耻”,“作为共同事业的一员,他应该感到任何以这一事业为名所作的每一件事都与他有一种道德上的牵连。”

一个民族成员要为自己的民族的罪恶承担责任,就是一种道德的反省。

当一个民族把暴力强加给另一个民族,在实际过程中虽然是政治权力的作用,但这个政治权力,却是一个民族共同体道德和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只要政治权力和民族保持着亲和关系,那么,这个政治权力(国家)所犯下的罪恶,该民族就有连带责任。

托马斯·曼,这位德国流亡作家在1945年的一次讲话中称:德国人对纳粹暴政负有一定的整体责任。他认为德国人是人类的耻辱;认为完全是由于外部力量的作用,德国才得以摆脱整个的腐朽。民族需要集体反省。

政治领袖就是民族的代言人,也必须为本民族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这种承担也是一种道德许诺。

德国政治领袖多次强调,奥斯维辛集中营将作为种族大屠杀和极端藐视人性的象征,永远是德国历史的一部分,德国绝不会忘记奥斯维辛的野蛮行径。

德国政府还通过立法铲除纳粹可能滋生的土壤,并以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的话“忘记它是有罪的。应该永远回忆它,它过去发生了,现在的任何时候也有可能发生。”强调,必须在国民中特别是在青少年中开展公正的历史教育,所有类型中学都必须详细讲述国家社会主义(即纳粹)这段历史,无条件支付400多亿美元的战争赔款以示赎罪。

由于这样的道德承诺,使德国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法国曾以二次大战期间的抗德运动之国而自豪,但现在人们承认抗德派不过是国民中的一部分,有很多人与德国人合作过。今天的孩子们受到的教育是维希政府与纳粹合作,使八万犹太血统的法国人遭逮捕。

法国天主教会承认没有抵抗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表示谢罪。罗马教皇约翰·保罗二世1994年发出呼吁:“承认昨日的错误是增强信仰的行为”,罗马教廷本身也对默认大屠杀的过错表示了谢罪。

与德国人的态度形成对照的是,日本的某些政治领袖把“侵略”说成“解放”,把“掠夺”说成“共荣”,把“侵犯”说成“进入”,把侵略历史称为“过去那场战争”,从未使用“侵略战争”、“暴行”、“不人道”、“大屠杀”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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