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检察院对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起诉书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4]604号
    
    被告人唐荆陵,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110282519,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龙湖丽日庄西区32幢606房。2014年4月30日被拘传。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朝阳,笔名袁新亭,男,1971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05067716,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入,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南北街上段26号。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清营,男,1982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203013155,汉族,河南省杜旗县人,文化程度研究生,住河南省杜旗县郝寨镇民主路。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6年开始,被告人唐荆陵出于对中国现行的民主、选举等制度和社会现状的不满,为了宣扬、传播“公民不合作运动”理念,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等人,通过发起、组织、参加 “穿文化衫爬白云山”、“4.29”林昭纪念日、“5000天告别专制倒计时”、“六四二十周年追思会”、“八毛钱赎回选票”、签署“08宪章”、“公民不合作筹款”、“民心片行动”等一系列非法活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等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公然鼓动他人参与 “公民不合作运动”的非法活动。
    
    2014年4月6日,为方便聚会、学习和研讨“公民不合作运动”,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经商议后,以被告入王清营名义租赁了广州市白云区永泰致和街143号3006房,用于聚会、学习《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等“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的非法交流场所。为了使“公民不合作运动”理念能被广泛传播,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唐荆陵经对上述系列丛书编辑后,委托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大洋图文南医大店,印制了《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从独裁到民主》、《自我解放•终结独裁政权或其他压迫的行动战略规划指南》、《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等“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共约500余本、“废除户籍隔离行动”、“普惠制基本养老金行动宣言”、“我的‘五八三行动’诚实地劳动,体面的生活”等宣传单共300余张。随后,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等人将印制好的上述系列丛书、宣传单等物运至广州市白云区永泰致和街143号3006房存放。
    
    为了进一步宣扬、传播“公民不合作运动”理念,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一起去到广州市白云区磨刀南街96号圆通速递公司,将上述印制好的系列丛书、宣传单交寄到全国多个省、市地区,给曾经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受过处罚的人员,以达到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唐荆陵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艺雅广告”店,印制了分别带有“民心片行动纪念书签”、“六四静思节行动纪念书签”、“林昭殉难46周年纪念书签”等字样的书签共6000张、带有“缅怀先烈,追寻自由4.29林昭日行动”字样的彩旗共50面。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通过聚会等多种形式,向认同“公民不合作运动”理念的 “民主人士”派发上述书签、彩旗等物,进一步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共同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永泰致和街143号3006房和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的住所,分别查获《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从独裁到民主》、《自我解放•终结独裁政权或其他压迫的行动战略规划指南》、《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等“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以及宣传单、书签、彩旗等物。经鉴定,以上5种非法出版物是“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应定性为严重政治错误的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姚春芳等证言;
    
    4.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供述和辩解;
    
    5.文件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无视国家法律,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三册、光盘十七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一扣押的“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电脑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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