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中文网:传知行案与违宪的公权力

传知行案与违宪的公权力

近日出台或即将出台的两部新法规,因其对公民社会极不友善而颇受争议。一部是4月1日生效的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部是刚刚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稿。恰在此时,即4月2日,被认为是公民社会风向标的传知行案升级,传知行创始人郭玉闪和行政主管何正军被移送审查起诉。这一连串事件,于本已艰难的公民社会,可谓雪上加霜。

传知行是中国著名的民间智库,致力社会问题与公共政策研究。其出租车管制问题研究、税权研究、教育平权研究等,在学界享有盛誉。但自2012年4月郭玉闪千里驰援盲人陈光诚之后,传知行即每况愈下,不仅屡遭查抄,郭玉闪等更于去年10月先后被捕。案发迄今已逾半年,警方始终久拖不决,何以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刚刚生效,即迫不及待地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李仲伟在一篇评论中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旧版同日废止。旧版无指向刑法非法经营罪或其它罪名的条款,但新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凡“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新版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了十条禁止性内容,较之旧版多出两条。其中一条即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如此一来,则不难向传知行发难。传知行案无盈利目的却适用非法经营罪的硬伤,就可以回避了。

那么,警方能否如愿以偿?未必。毕竟“新法不溯既往”,传知行案若按新规入刑,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笑话。但问题的另一面是,警方不会在乎这点。因为中国特色之下,所谓“既往”可以根据需要解释,既可违反常理不定义为行为的时间点,而曲解为审判前都适用;更可用司法解释例外:法律不能直接溯往,则用司法解释溯往。这也是警方无惧滔滔舆论,新规生效次日即移送审查起诉的底气所在。

王立军当权时曾口无遮拦地宣称:“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传知行案的办案过程,以及其他公民案的办案过程,都是王立军这些名言的注脚。事实证明,王立军倒了,但王立军逻辑没倒。不仅没倒而且依旧强悍,依旧是警方办案的主导性思维。

传知行案固然严重。但更严重因而更值得警惕的,是其折射的法治与人权危机——新规为打压传知行提供了更多方便,而受此威胁的远不止一个传知行。

新规生效前,中国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出版自由,但民间出版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只要不涉政治和其他敏感话题,一般思想类、学术类、文化类、公益类的非经营性的民间刊印,还是往往被默许的。这其实是个灰色地带,也是诗文唱和的千年士林传统的延续。但刚生效的新规对此构成致命打击。任何民间刊印,皆可借口“非法经营”而任意构陷。传知行不过是第一个。此例一开,后继者被一一治罪也就是顺理成章,而其抗争难度只会比今天的传知行更大。

至于审议中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更可印证公民权利的制度性收缩。

2014年5月至7月,国安委在全国范围调查在华境外NGO,国内一些NGO如劳工NGO也遭调查。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去年年底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安全部门而非中性的民政部门主导立法进程,这本身就极具威慑性。草案一稿即规定境外NGO一律不得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因舆论反弹太大,草案二稿不得不有所调整,才开了个特许的小口子,即国务院特批的不受此限。

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遭封杀的同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也是严防死守。不仅一律实行审批制,而且以同样属于国家机器性质的公安机关而非中性的民政部门为登记注册单位。不仅公安机关每年年检,而且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门,也都有权监管。不得自行招聘义工,不得发展和变相发展会员,不得在中国境内募款和接受资助……此类限制性措施更是充斥全篇。相信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会望而却步,中国民间公益与国际公民社会长达二十多年的对等合作,将难以为继。

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其母法《出版管理条例》,还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实际都严重违宪违法。违宪不言而喻,出版权和结社权都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违法则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国家立法权,只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立法法第九条更规定,即便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也必须把“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排除在外,不得部门立法。

但实际情况是,立法法并未受到应有尊重,以至于新闻广电总局即可通过其部门规章剥夺国人内部资料的印行权,将诗文唱和的千年传统扫荡净尽。安全部门也可以主导立法,限制民间公益领域的中外合作。这不仅违宪违法,更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无视。可以想象的一个危险后果是:任何公权部门皆可有样学样,在自己把守的一亩三分地随意限制公民权利。这在习近平反复强调“以宪治国”“以宪执政”之今日,真是莫大讽刺。

放到这样的大背景下,传知行和郭玉闪们的遭际就一点不奇怪了。但愈是如此,愈要警惕公权力的滥用。这里可资参照的是1989年10月推出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被公认为“集会游行示威不自由法”,即以限制乃至剥夺公民集会游行权利为主旨。颁布后的二十六年中,援引此法被否决的集会游行申请不知凡几,唯有官方主导的集会游行才能获准。今天推出的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其性质庶几近之。而类似恶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非个别。如果这就是所谓依法治国,则所谓依法治国实质无非是依法治民,无非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全面挤压。

中国因而需要修法,需要立足人民主权,对涉嫌违宪的恶法进行系统清理。当下则需要一批法律人和积极公民站出来,以传知行案为契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违宪审查。固然不能指望其回应,但至少可以带动公共讨论,唤起更多公民关注公权力不受制约导致的法治与人权危机。否则,就不可能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只会是公权力把公民权利关进笼子里。

——原载2015年5月8日FT中文网。原文链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61909?fu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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