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预案字[2014]第0883号
犯罪嫌疑人张荣平,曾用名张圣雨,男,1969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690404611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住址:湖南省桂阳县古楼乡苗元村12组。1997年12月1 0日曾因犯抢劫罪(未遂)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10月3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律师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执业证编号: 14401200110810581。
犯罪嫌疑人张荣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6日移送我局,我局于同年6月10日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10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张荣平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张荣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现经侦查查明:
从2011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荣平出于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由此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从2011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张荣平通过互联网发表言论、拉横幅、举牌、叫口号等方式,不断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其在QQ空间先后发表《民主革命简议》、《建党》、《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正义盟攻略》、《正义盟名单》、《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和《我们的民主不是梦》等文章,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宣称“以和平的方式宣传和推动民主运动,最终废除一党专制,建立多党民主政府”,煽动筹集资金成立“正义盟”组织来颠覆国家政权,并于2012年5月份印制写有“我不是猪”、“起来反抗吧,我们不要做猪!只有废除这种腐朽的专制,实行民主才能做一个有尊严的人”等文字的宣传单张,纠集他人准备在人员密集的公开场所散发时被增城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张荣平仍不思悔改,从2013年1月份开始又先后纠集他人在广州南方日报社、广东电视台、广东省政府门口、广州地铁宝岗大道D出口处、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人行桥等人员密集的公开场所拉横幅、举牌、叫口号,宣称“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拒绝黑暗,迎来光明”,叫器“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并将活动情况图片上传互联网,扩大影响,以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多次被我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荣平再次准备实施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时被我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缴获三星手机一台证实了赃物的存在。
二、书证,犯罪嫌疑人张荣平庄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张荣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梁耀权、姚兵、黄祈俊、简栋岳、刘锦城、杨霞、姜青锋、蔡棣明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张荣平在押期间,不服从管理,高喊“打倒共产党”等口号的事实;
2、证人莫壮学、李志祥、周杨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张荣平在本市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社门口高呼“打倒共产党”口号,并殴打他人的事实;
3、证人钟天赐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张荣平伙同他人到广州市火车站广场聚众拉横幅并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
4、证人文芳芳、蒋远贵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张荣平伙同他人在广东省司法厅门口聚众拉横幅并拍照的事实;
5、证人陆宁的证言证实其受犯罪嫌疑人张荣平指使其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地铁站D出口举牌的事实;
6、证人杜龙的证言证实其受犯罪嫌疑人张荣平指使其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人行道上举牌的事实;
7、证人吕治明的证言证实其受犯罪嫌疑人张荣平指使其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人行天桥上举牌的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张荣平顽固坚持反动思想,执意坚持推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对公安机关审讯的问题拒不回答,对笔录拒不签名。
五、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张荣平在押期间高喊口号的视频及审讯的录像资料证实犯罪嫌疑人张荣平在押期间的表现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荣平故意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侵犯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
1、本案预审卷宗A、B卷共叁册。
2、涉案光碟柒张。
3、扣押犯罪嫌疑人张荣平的移动电话壹台(详见扣押清单)建议提交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