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拒不公开政府信息,九律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Image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名跨,男,云南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刘文华,男,云南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许思龙,男,云南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付薇,女,云南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游飞翥,男,重庆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李贵生,男,贵州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周立新,男,北京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赵庆,男,北京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黄思敏,女,湖北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略。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袁贵仁。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201532日作出的教公开告[2015]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责令教育部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公开教育部长袁贵仁2015年1月29日指令全国高校“四个绝(决)不”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公开“西方价值观念”的界定标准,公开“攻击、诽谤及抹黑”与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的区分标准;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邮政快递方式向各申请人所留通讯地址书面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2015年2月6日,申请人就教育部长袁贵仁对全国高校作出“四个绝(决)不”行政指令提出了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教育部于2月9月收到后,于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了“教公开告【2015】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明确告知九位申请人:“2月9日,本机关收到你们以信函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特快专递编号:1095259168211)。经研究,你们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信息。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落款为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加盖公章,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九位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起陆续收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申请人特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

经认真研究及充分认证,申请人认为,我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且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毫无疑问,教育部长袁贵仁先生2015年1月29日在教育部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座谈会上提出的“四个绝(决)不”行政指令,是教育部作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主张及行政措施,全国高校必将照此制定各自教学计划,开展教学工作,故而理应向全社会充分公开,根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自主办学,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高等学校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包括缔结校际交流协议、互换人员(包括留学人员、讲学人员等)、科研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合作办学、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学术活动、学术考察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更是明确要求“扩大教育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交流合作水平。袁贵仁部长1月29日对全国高校工作下达的指令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因而必须说明其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

而且,根据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使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都必须说明其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如3月15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第一条即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其行政立法、行政政策及行政措施,甚至其具体行政中的行政管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等,都必须明确其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

其次,犹如判决的生命在于执行,行政行为应当体现明确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应明白确定,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法规及作出的行政处分、行政指导及行政契约等,只有在其内容具有充分明确性,效力才会受到肯定;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事项时,须有清楚之界线及范围,使人民有所预见与遵循。作为一种实施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行政指令的内容应明白确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预见性和可审查性,才可能具备可操作性,否则将令人无所适从。

对于“四个绝(决)不”这样的行政指令和政策措施,理应在作出这一宣示时主动公开所涉“西方价值观念”的界定标准及“攻击、诽谤及抹黑”与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的区分标准以指引社会,以便全国高校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以便人们衡断自己的言行边界。

因此,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532日作出的教公开告[2015]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教育部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邮政快递方式向各申请人所留通讯地址书面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申请人:

杨名跨 刘文华 许思龙

付 薇 游飞翥 李贵生

周立新 赵 庆 黄思敏

2015年3月22日

附:

1、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因申请人分散各地而委托付薇代为签名按印的《授权委托书》。

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全文如下:

学术天然应开放 封校锁国必误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杨名跨,男,云南执业律师,其他信息略。

申请人:刘文华,男,云南执业律师 ,其他信息略 。

申请人:许思龙,男,云南执业律师,其他信息略 。

申请人:付薇,女,云南执业律师,其他信息略 。

申请人:游飞翥,男,重庆执业律师,其他信息略 。

申请人:李贵生,男,贵州执业律师,其他信息略 。

申请人:周立新,男,北京执业律师,其他信息略 。

申请人:赵庆,男,北京执业律师,其他信息略 。

申请人:黄思敏,女,湖北执业律师,其他信息略 。

请求事项

一、请教育部公开部长袁贵仁2015年1月29日指令全国高校“四个绝(决)不”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

二、请教育部公开“西方价值观念”的界定标准;

三、请教育部公开“攻击、诽谤及抹黑”与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的区分标准。

事实和理由

据中国国家通讯社——新华社于2015年1月29日报道,教育部长袁贵仁在当日教育部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特别是加强教材建设和课堂讲坛管理,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决不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的负责人出席了座谈会。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教育部长袁贵仁在有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负责人出席的教育部会议上,通过“四个绝(决)不”代表教育部对全国高校教育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是履行其教育部长职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指令。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此外,依法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程序必须合法。《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日前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再次强调,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他将权力比作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犹如律师不应法庭言论获罪,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在课堂上传播科学知识与民主思想的自由,更应当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第47条进一步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前述一系列宪法权利面前,袁贵仁部长通过“四个绝(决)不”的行政指令对高校教学活动苛以更多要求和限制,理应公开并说明其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同时,如何定义“西方价值观念”?如何区别“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如何衡量所谓的“攻击、诽谤及抹黑”言论与宪法第35、41、47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和学术自由?均有待教育部以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国人及世人予以释明,以规范指引社会,以免误人子弟。

众所周知,从文艺复兴到西学东渐,古今中外每一次文化交流和价值碰撞,无不带来人类文明史上的空前繁盛;而固步自封,自绝于世界发展潮流,只会留下污泥浊水。习近平主席在出访各国时,常旁征博引世界大家经典。在去年十八大四中全会的讲话稿中,习近平先生就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谈司法公正,强调“一次裁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他还在中法建交50周年纪念大会上,表示自己青年时代就读过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雨果、大仲马、福楼拜等西方名家的著作。王岐山先生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向官员荐书,包括法国作家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他甚至曾向纪检干部们多次提到近年风行的美国政治剧《纸牌屋》。

事实上,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袁贵仁部长在回答有人认为高等教育因意识形态属性不应过度引进的顾虑时就曾指出,更多引进外国资源没有风险,因为在中国的土地上,有党的组织,有中国的优势。“我们还派那么多人出去,在资本主义窝里都不受影响,还怕在自己这里受影响?”四年过去,袁贵仁部长不知为何忘却了当年的自信。照此推论,作为全球最大的留学生输出国,如何保证我国庞大的留学大军不受“西方价值观念”的影响?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闭关锁国封校,必然误国误民。大学之大,不仅在于有大楼大师,更在于有兼容并包的大胸怀、大视野。大学本应是充满自由思想与活跃氛围的场所,唯此方能育大师,立大国。对思想和意识的封闭与禁锢,将是落后与衰败的开始。

国之兴衰,系于教育。人应有人样,国该有国格,校当有校范。公权行止理应秉法而为、表里如一以引领社会。大学怎能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后花园和自留地?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之手,怎能伸进大学课堂?大学教育怎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

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之一,它既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要求;法律应该保障学术自由,倡导对学术问题百家争鸣,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对学术问题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展开批评、进行辩论等,这是促进学术研究,是学术繁荣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对公权行为的批评建议及质疑,则是国家权力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权能够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基本保障。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批评建议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并不能以简单的行政指令来勾勒。

出于学习研究、工作生活等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出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教育部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加盖教育部印章),以邮政快递方式向各申请人所留通讯地址公开政府信息(可由收件人支付邮资)。申请人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决定后续法律行动。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申请人:

杨名跨 刘文华 许思龙

付 薇 游飞翥 李贵生

周立新 赵 庆 黄思敏

2015年 2月 6日

附:

1、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因申请人分散各地而委托付薇代为签名按印的《授权委托书》。

本文发布在 时政博览.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