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瑶就夏俊峰案致张德江与全体人大代表公开信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大鉴: 

2013年9月,沈阳小贩夏俊峰因故意杀人一案已被执行,这是一起错案,因为他被执行,所以又是一起冤案。
    
不论从沈阳中法,辽宁高法还是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都不能给出夏俊峰杀人的动机和杀人的故意的证据,哪一个判决书都是枉法的判决,都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为此,我已经给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写了五封信,都没有回音。
    
贵党十四中全会说要“依法治国”,其中还提到要“依宪治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又规定人大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权力,同时又有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权力,因而,全国人大对法院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 现在我希望全国人大监督、检查最高法院对夏俊峰案执法的情况,他们没有依法办案,他们犯有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办了错案的大错误,他们枉杀了本不该杀的好人,时至今日不肯纠正,所以我抖胆恳请人大张德江委员长亲自指派法律监管人员,过问此案,还夏俊峰以清白,还夏俊峰家属以公正。

夏俊峰案早已轰动了全国,我不再重述案件本身,我只是想说,夏俊峰既没有杀人的动机,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因而,绝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完全是在城管队员暴打他的情况下,才奋起反抗,是典型的正当防卫!
    
我再说一句:哪一级法院都没有给出夏俊峰杀人的动机与杀人的故意的证据,这完全是违法判决。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办案过程违反法律程序,我建议由人大有关司法部门主持,召开一个听证会,请全国权威的刑法专家和法律专家参预,由整个案件的控辨双方充分展开对质、质证,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辨方的代表应该包括我本人,即王书瑶本人参加。
    
我再次恳请张德江委员长亲自过问此事,以此来证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真实性,取信于全国人民。
    
有错必纠,这是贵党堂堂正正的口号,据澎湃新闻报导,自十八以来有23起错案得到纠正,其中时间最短的2 年,最长的18年,平均10年,小部分是“死者归来,真凶出现”,大部还是政法部门自行纠正的,我希望夏俊峰案不要再经过10年了。呼格案在真凶出现之后又经历了九年,新华社记者汤计写了五篇通讯,呼格吉勒图才得平反,夏俊峰案平反的阻力可能更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先生。
    
为了公正与正义,除了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之外,我还能指望谁呢?
    
此致 政安
    
北大右派、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员
    
王书瑶
手机号 13691312501

2015/2/25
    

就夏俊峰案致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公开信
    
尊敬的各位全国人大代表:
    
你们虽然还不是全国人民通过一人一票的方式选出的人民代表,但是,你们仍然根据宪法,行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你们在2013年3月15日做了一个非常错误的决定:你们选举了一个非常不称职的人做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我说的这个人就是中国第十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他能成为现时的中国“首席大法官”简直就是一个奇迹。
    
周强虽然是法学科班出身,可是,查找他的简历,他连一天法官都没有当过,他仅仅是从事过法律的辅助工作和领导工作,他曾担任过省委书记,但是政治正确却不一定具有足够的法官资历和经验,首席大法官应该是有足够的法官经历的老法官、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的人才可以胜任。凭什么要由一个一个案件都没有办过的法盲来充任大法官?
    
我说他是个大法盲,是根据下面他说的一段话做出的。
    
《京华时报》报导:“不杀夏俊峰就非常危险”
    
说完“医闹”的问题,周强又提到沈阳夏俊峰案,称对于类似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
    
“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周强介绍说。
    
“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周强借此强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
    
只有法盲、只有缺乏最起码社会常识的人才能说出这样不合情理的话来。就是常看小说的高中生都不会说出这样令人耻笑的话来。
    
一个人想谋杀另一个人,又不想让别人知道,他就必须关起门来,世间有没有这种事情?不论是侦探小说还一般小说,电影、电视剧,这种情形都不少,如果不是关起门来,被人发现了证据,那还行吗?为了谋杀,还就得关起门来!这毫不奇怪,现实生活中,也绝不缺乏这种实例。如果一个人想谋杀另一个人,或者是想非法伤害另一个人,又不想让别人知道,他就必须“关起门来”,那个人很可能反抗,如果他或她有能力的话,结果可能是被谋杀了或被侵害了,但是,也很可能是另一个人反抗成功,杀了对方,于是就出现了一方是“正当防卫”的情形。这一点都不奇怪,为什么首席大法官不能理解?
    
不是弱智就是偏见。
    
2009年在湖北发生的邓玉娇剌死邓大贵一案,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周强先生如果不那么闭塞,也应该有所耳闻,就是“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它确确实实就是“理当防卫”,这个案件,是当时湖北法院审理确定的,不是我杜撰的,也不是我造谣,谓予不信,就去查一查!
    
一个最高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说出这样法盲的话,缺乏常识的话,令人齿冷,丢人丢到家了,他能带领整个法院系统实现中共中央决定的“依法治国”吗?他只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一个一天法官都没当过的人,一下子就成了全国首席大法官,就成了最高法院院长,可敬的代表们,你们选错了人,闹了天大的笑话。
    
可敬的各位代表:
    
 我今天想说的正是夏俊峰案,夏俊峰案是一个以强权代替正义的大大的错案。
    
在正式公告的三个判决书中,___沈阳中院、辽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都没有举出任何夏俊峰杀人的动机和故意。根据刑法的解释,故意杀人罪的要点是当事人要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杀人的主观的故意,虽然杀了人,却不能裁判为“故意杀人罪”,这是法律常识,任何通晓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这一点,难道三个负责宣判的法官都是法盲吗?他们三个判决书没有任何一处说出夏俊峰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他们也根本拿不出夏俊峰杀人的动机和故意证据来!三个判决书是:沈阳中院一个;辽宁高法一个,最高法院裁决书一个。
    
相反,判决书中是非常含混不清的说“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某、张某某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某、张某某数刀,······随后逃离现场。”冲突内容是什么?谁首先挑起的?怎么发展的?后来夏俊峰怎么就拿出了刀子?全都用一个“遂“字带过。判决书没有给出夏俊峰任何杀人的动机和故意,就草草判决夏俊峰是“故意杀人罪”!
    
这是一个从根本上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周强说:“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这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夏俊峰出摊是为了养家糊口,不是为了杀人,他没有任何杀人的动机;他被带到城管勤务室后,也没有任何理由去杀人,如果他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话。如果在勤务室内,城管执法是文明的话,都站在那里说话,夏俊峰怎么可能拔刀杀人?能想像吗?
    
唯一的可能就是,城管为了让他接受惩罚,他又拒绝,两个一米八和以上的大高个,就对夏俊峰拳打脚踢,施以暴力,夏俊峰只有一米六五高,在夏俊峰感到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偶然摸到割香肠的水果刀,捅向二人,他只是捅伤了二人,当时二人并没有死亡,在夏俊峰不再遭受侵害的时候,他赶快逃离了现场,他没有任何杀人的动机和故意!
    
没有杀人的动机的故意,就一定不是“故意杀人”!
    
可敬的各位代表,请你们秉持公义,站起来说话,还法律以公正,还夏俊峰以清白,为中共“依法治国“增加一块光辉的标记!
    
此致
    
敬礼

北大右派 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员
    
王书瑶

转自:博讯网http://boxun.com/news/gb/china/2015/03/201503041037.shtml#.VPazjNLF-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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