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第一代农民工的退休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故此,我们在去年开始启动一个问卷调查,通过访问超过500名工友,调查共33家深圳工厂,期望对深圳养老保险的情况作较具体和深入的探讨。
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深圳特区也成立超过三十年。深圳能拥有今天的成就,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城巿里的一砖一瓦,建设所需的一分一毫,都渗透着农民工的汗水与辛劳。第一代的农民工,现已接近退休年龄,将要面对退休后的生活压力。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率却很低,截至2012年9月,全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重仅为17.8%。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第一代农民工的退休问题,将会是深圳巿面临的一大挑战。
自1987年3月起,农民工开始可以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2007年8月,220名农民工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因在深圳参保满十五年,开始享受深圳的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在深圳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农民工有320多人,人均每月养老金达1500元左右。
至2013年1月1日,深圳巿政府推出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农民工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可以补缴过去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迈出重要一步。然而,由于现在处于完善制度的过渡时期,无论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前线人员,或是有补缴养老保险需求的农民工,或其所属的用人单位,都不清楚具体落实细节及操作的相关规定,不时引起误会。其中一个经常出现的误会,就是误以为养老保险只能在法定两年期限内申请补缴,这个看法,使与用人单位存在多年劳动关系但没有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对制度的信心大打折扣。同时,全国关注的东莞裕元工厂数万人罢工,亦揭示出农民工群体对社保制度的不满,而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上述制度漏洞,在农民工群体提出具体要求时无法回应及合理说明。期望的生成及期望的不能实现,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我们认为,上述工人群体事件,对深圳也产生了了影响。所以,应当正视及切实寻找解決问题的治本良方,填补相关制度漏洞。
我们的调查目的,还包括希望通过对逐渐老去的农民工投入的一点点关注,让社会记住并善待对经济发展贡献良多的建设者们。
是次调查共调查了深圳33家用工规模平均达到1000人以上的老工厂(平均建厂年份二十年),访问了超过500位工友,其中超过300名是在深圳工作满十年的第一代农民工。(详见调查的分析报告)
我们发现深圳的养老保险有四大问题,严重影响农民工的合理权益及《社会保险法》的落实和实行(内容节录自分析报告):
1. 超过半数的工厂未按照法例为全部工人购买养老保险:
关于所在的工厂是为全部人缴纳养老保险还是为部分人缴纳养老保险,有效问卷总计556份,其中为全部人缴纳养老保险的276份,占49.6%;为部分人缴纳养老保险的280份,占50.4%。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有超过三成的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过后才开始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这说明有较高比例的企业并没有依循该规定操作。
根据调查,按职务划分是否缴纳的情况仍然存在,且不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比例,说明这个过去惯常做法仍然在一些企业维持着,这不仅违法,对一线劳动者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歧视。
2. 接近八成的工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购买养老保险,工人退休面临极大的经济困难: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的只占4.8%,比例极低,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竟然占总数的77.5%,即大多数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只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所谓本人工资,应当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按最低工资标准购买养老保险的短期选择,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及劳动者个人将来退休生活都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后患无穷。经我们测算,如果一直按照深圳规定的下限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十五年,除去多年利息的累积,2014年1月退休时关内非户籍男性员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是663元,女性为624元;关外的非户籍男性员工则是656.77元,女性为618.19元;加上深圳巿的数额调整,他们初始养老金分别为:793.15、752.61、786.61和746.0995元。
这样的养老金,在深圳这样一个生活指数较高的地区,维持基本生活几乎都不可能。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数字,只比2014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0元高出不到200元,意味着在职时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获得的养老金与无须缴费只要达到贫困标准就可以获得救助的任何人差别并不是很大。这样的执行结果,对曾经付出过辛苦劳动的劳动者,几乎是侮辱性的。
企业的仅按照下限申报的行为既损害公共基金的安全,也影响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这个行为的获益者主要是企业;工人如果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或辞职、退休时,可能以此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进而促发系列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性行动。
3. 个别工厂诱导工人退保,违反国家社保法的立法精神;
2010-2012年间,因为国家规定不允许退保,故没有人能够选择退保。令人惊讶的是,虽然国家规定的不允许退保的政策没有变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然不得提前支取,2013年,在深圳,又有人退保了。显然,这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深圳2013年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我们个别访谈,了解到目前确实已经有企业有计划安排或要求劳动者选择老家的居民养老保险,并以此为理由要求劳动者退出或不参加深圳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认为,深圳市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存疑。
根据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个制度针对的是劳动者不同的就业状况,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显然,深圳市市政府通过的2013年“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4. 近三成工人曾依法维权,争取补缴养老保险
关于是否听说有工友向工厂争取购买养老保险, 总计收回有效问卷573份,其中工友争取购买养老保险的有166份,占调查总数的29%;
就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以实现养老保险权,最多人回答的方式是个人与工厂协商,这说明协商解决问题的选择还是常见及有效的;余下的没有采取与工厂协商解决而是采用其他方式的回答中,最多人选择是个人或联名向行政部门投诉,说明劳动者对投诉解决企业不缴纳养老保险问题的方法,有一定了解但并不经常使用;以停工、怠工方式争取的方式也已经出现,且从其他途径了解的情况是,使用这种争取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多。
我们不需要怀疑养老保险制度对社会和谐及稳定的重要性。我们希望政府及用人单位能够正视立法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果断的方法,正面解决无论是执行上还是制度上的漏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证国家《社会保险法》在深圳的全面适用及执行。
注:
1、本调研由萤火虫工友服务中心与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合作开展。
2、本文为《非深圳户籍劳动者养老保险状况调研项目分析报告》精简版。报告全文详见萤火虫网易博客(百度“深圳萤火虫工友服务中心博客”,跳出的第一项结果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