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警察滥用拘留处罚权的公民诉权应当保障

——冯正虎等33位起诉人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申请书

上海市民冯正虎、朱金安、乔纪花、沈佩兰、孙洪琴等十名申请人代表33位起诉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9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67278126808 )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督促13家上海法院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本次申请人代表提出的63件关于上海市民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维稳时期,访民没有诉权,有冤无处申,不仅财产遭受侵犯,还遭受不公正的行政拘留处罚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我们统计的上海访民被随意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就有三百多件。受罚当事人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拒收起诉状,致使绝大部分被侵权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纷纷上访党政领导部门,涌向北京,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对抗违法的侵权行为,以命相拼。

在失望的访民群体中,仍有一小部分行政受害当事人始终坚守法律,坚持不懈地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走依法维权的道路。但是,令我们惊奇的是,法官及法院却坚持不遵守法律,也不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甚至不承认中国政府部门发出的合法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法院司法不作为,势必助长行政乱作为,非法拘留泛滥,国家秩序混乱,社会不得安宁。

2015年1月30日

司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冯正虎
身份证: 31010819540XXXXXXX
住址: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 021-55225958

申请人: 朱金安
身份证: 31022419450XXXXXXX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海松路421弄26号101室
电话: 021-58631047

申请人: 乔纪花
身份证: 31022119530XXXXXXX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电话: 18217297506

申请人: 沈佩兰
身份证: 310221195201075622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东新街2弄5号101室
电话: 13764885120

申请人: 金月花
身份证: 31011219630XXXXXXX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路58弄66号402室
电话: 13918030465

申请人: 王承起
身份证: 310104196004040036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111弄31号502室
电话: 13120849967

申请人: 陈启勇
身份证: 31011019581XXXXXXX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
电话: 13120849967

申请人: 李惠芳
身份证: 310105196212023245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
电话: 13585973365

申请人: 袁宗平
身份证: 31010819461XXXXXXX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181弄43号101室
电话: 021-62952085

申请人: 孙洪琴
身份证: 31010819540XXXXXXX
住址: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1226号3号楼1001室
电话: 18939958679

被申请人(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陈立斌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邮编: 200336

被申请人(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王信芳 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邮编: 200071

被申请人(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 张斌 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丁香路611号
邮编: 200135

被申请人(四):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樊长春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
邮编: 200003

被申请人(五):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孙培江 院长
住址: 上海市河间路29号
邮编: 200090

被申请人(六):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 黄祥青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辛庄镇雅致路991号
邮编: 201100

被申请人(七):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 钱锡青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
邮编: 200072

被申请人(八):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 席建林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
邮编: 200083

被申请人(九):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 陈亚娟 院长
住址: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
邮编: 200051

被申请人(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许祥云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宜山路188号
邮编: 200030

被申请人(十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倪春南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
邮编: 200042

被申请人(十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 席建声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大渡河路1718号
邮编: 200333

被申请人(十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 殷勇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博乐路73号
邮编: 201800

司法监督请求

被申请人法院及其立案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第42条,抗拒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不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责,侵犯公民诉权,与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

申请人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督促上述被申请人法院遵守宪法法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代表提出的63件关于上海市民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公民诉讼立案问题上,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关于立案的法规,中国比任何一个法制先进国家都制定得完善、细致,有一个七日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也非常完备、到位,但在司法不作为的法官及法院领导的眼里只有领导指示,没有法律,以言代法。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

法院不遵守法律,公民没有诉权,怎么依法治国呢?现在,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升到党和国家重视的高度,有案必立,让百姓恢复对法律的信仰、对法院的信任,力图扭转“信访不信法”的混乱局面,真正建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维稳时期,访民没有诉权,有冤无处申,不仅财产遭受侵犯,还要遭受不公正的行政拘留处罚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仅我们统计的上海访民被随意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就有三百多件。受罚当事人不服这些不公正的处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公正裁判,保护公民权利,但长期以来法院司法不作为或审判不公正,致使绝大部分被侵权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纷纷上访党政领导部门,涌向北京,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对抗违法的侵权行为,以命相拼。

在失望的访民中,仍有一小部分行政受害当事人始终坚守法律,相信中国法院最终会司法公正的,相信中国共产党有能力治理这个国家,所以坚持不懈地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走依法维权的道路。但是,令我们惊奇的是,法官及法院却坚持不遵守法律,也不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甚至不承认中国政府部门发出的合法文件。

本次提交司法监督申请的63件关于上海市民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涉及33位起诉当事人,其中冯正虎1件、李玉芳3件、项文寅1件、陈启勇3件、施亚萍1件、张洪祥1件、孙洪琴6件、郑培培5件、陈国贵1件、沈永梅1件、陈燕燕2件、陆福忠2件、王丽卿1件、徒宝霞2件、高雪坤1件、沈佩兰1件、金月花1件、乔纪花1件、张笑琴1件、翁品娟1件、马菊花1件、孙建敏1件、王承起2件、杨新民1件、袁宗平1件、李惠芳3件、范桂娟1件、丁菊英6件、申琴芳2件、朱金安2件、谢金华1件、金妹珍3件、卫玉华3件。

63件既不立案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属一中院管辖的案件有34件(其中,浦东新区法院20件、闵行区法院6件、长宁区法院4件、徐汇区法院4件);属二中院管辖的案件有29件(其中,黄浦区法院8件、闸北区法院6件、杨浦区法院5件、虹口区法院5件、普陀区法院2件、静安区法院2件、嘉定区法院1件)。区级法院均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当事人继续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时,第一中级法院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收据,但第二中级法院仍然当场拒收,立案法官拒收起诉状的理由是“听领导的”。

涉案被告是11家区级公安机关,其中浦东公安分局20件、黄浦公安分局8件、闸北公安分局6件、闵行公安分局6件、杨浦公安分局5件、虹口公安分局5件、长宁公安分局4件、徐汇公安分局4件、普陀公安分局2件、静安公安分局2件、嘉定公安分局1件。63张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我们起诉当事人的63件关于上海市民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的第一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全部诉讼案件都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

以言代法,国家会乱套,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结帮营私,徇私枉法,祸国殃民。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机,力图扭转乾坤,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先要从保障公民诉权做起。我们期望四中全会后,中国能真正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公民诉权也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向被申请人相关法院院长提出质询,督促上述法院遵守宪法法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代表提出的63件关于上海市民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申请人代表签名:

 冯正虎、朱金安、 乔纪花、沈佩兰、 金月花

王承起、陈启勇、李惠芳、袁宗平、 孙洪琴

联系人:冯正虎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一、关于上海市民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的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清单(1)

二、关于上海市民不服行政拘留处罚案的法院收据
(第一批关于上海市民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的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63件,其中21 件有中级法院的收据,其他均遭法院当场拒收后通过邮局寄送。)

三、63张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http://pan.baidu.com/s/1o6oiEAA

 

 

 

 

 

 

 

 

 

 

 

 

 

 

 

 

 

 

本文发布在 时政博览.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