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冤案平反难在哪——写在“呼格吉勒图案”平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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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 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 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后附相关报道)

  本文摘自陈有西学术网2014年11月21日。是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再审之际,陈有西先生撰写的专文。

  作者陈有西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

今天(2014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为儿子呼格吉勒图喊冤上访了9年的李三仁、尚爱云夫妇,终于迎来了内蒙古高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立 案一庭庭长暴巴图法官,将再审决定送达到他们的手中。这成了这两年浙江两起七人关押十多年的杀人冤案、福建审理了八年的念斌投毒杀人冤案、安徽亳州重审六 年的兴邦公司死刑改判29人释放出狱后,又一件全国关注的大事件。

  暴巴图法官表示,内蒙古高级法院是在前期认真复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份再审决定。并称法院一定会按国家法律办事,按国家法律程序公正司法。其含义很清楚,本案的冤杀经过前期已经审查和书面审理,才正式提起了再审。可以判断,这个案件的再审改判宣告会很快。

三十多年前“严打”期间,贵州有一个青年,上班时间溜出去同女朋友谈恋爱,在山坡上发生了关系。来了两个歹徒,把男的绑了扔在山沟里,把女的轮奸后杀害 了。男的挣脱捆绑下山报了案。公安侦查了好多天破不了案,就认定是这个男的杀人强奸。精斑DNA检验检出了男的精子,现场细节又是完全交待一致,审讯人就 反复刑讯突审。男的熬不过,想想女朋友被杀,确实是自己带到山上造成的,是是自己害了她,不如一起死了,就承认自己杀人强奸。到检察、法院审理时翻供,退 回补充侦查,公安又打服了他。他于是不再翻供。一路下来,高级法院核准死刑,执行了。

两年后,四川某看守所搞 “在押人员中深挖犯罪”,一个押犯交代了贵州还有一个命案,对另一人审讯,也证实了。杀人经过和现场细节的口供传真回贵州,贵州警方才知出了大事。真正的 罪犯,后来也被判了死刑,但冤死的再也活不过来了。赔偿了二万多元钱。法院、检察院、警察撤了调了一批。

这次的呼格吉勒图案,也是一个发现女厕所里有女的呼救声,叫了朋友一起去发现女尸,不听朋友劝阻,见义勇为去向公安报案,公安破不了案抓不到真凶,就把他当凶手抓了审了杀了。口供、证言、物证都是假的。结果真凶出现才知道杀错了。但是一直拖着不复查。

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杀妻案,佘坐了十几年牢,被杀的妻子居然回来了。于是全国媒体大哗,一时成了典型冤案。当地公、检、法又捅了个大漏子。后来又有了赵作 海的杀人冤案的曝光,全国百姓终于慢慢知道,在中国死刑冤案都有这么多冤枉的,慢慢相信原来公安破案宣告并不都是对的,抓起来、判了死刑的,不一定都是真 正的罪犯。

这些案件,都是后果极其严重,才引起全国关注。一般的冤假错案,根本没有人去关注。群众也慢慢理解了 一些律师无罪辩护的案件,并不是律师没有立场,唯利是图,为坏人说话,而是真正在帮助把守着人命关。象这些案件,律师多数当年就是作的无罪辩护,浙江两个 案件全部是无罪辩护。但是公安、检察、法院都不采信。相反当时还很反感,认为律师是没有立场,为罪犯开脱,干扰了“严打”斗争。

为什么这类案件,都要到真凶抓获、死人回家,才能够平反昭雪?假如没有这样铁证如山的证据出现,这样的冤案能否被平反?被发现?可以负责地说,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制度下,这个机率是零。这个答案有点寒心,但这个答案不会错。

刑事案件其实还是法院审判质量最好的一块。因为刑事审判马虎不得。它的好多证据都是物证,象血液,象精斑、象指纹,象尸体,象凶器,都很难伪造,也很难任意解释。因此,刑事法官不好当。出现一个硬证据,你再掩盖也掩盖不了。

正因为如此,法院对刑事案件都是高度重视的。象湖北佘祥林、河北赵作海、浙江叔侄强奸案和抢劫出租车杀人案,高级法院实际上都把好了死刑关,才没有把这 些“杀人犯”判死刑。但高级法院这样认识,为什么县法院和中级法院仍要将佘祥林判15年?浙江冤案为什么要将五位杀死两个出租司机“罪犯”判成死缓和无 期?因为杀死两人如果是真的,五人中判两个死刑是必须的。当时中级法院判了三个死刑立即执行。高级法院改判三个死缓一个无期一个长刑,一个不杀。

为什么?是因为当时就明知是冤案。怕杀错了,以后一旦发现真凶,自己责任跑不了。那么明知是冤枉的,怎么能让五个人一辈子坐牢?这有非常复杂的原因。除 了“死者”家属大闹法院、公安的压力外,“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口供定案”、“集体负责性懈怠”,都是主要原因。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佘祥林案曾向新闻界发表谈话说: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有关司法理念需要调整和变更。第一,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要 全面认识。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还有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第二,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就 要有一个选择,出现疑罪的时候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者疑罪比较多的情况下,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 事实?不管将来有关观念的改变或者更新发生到什么程度,审判机关必须要严守,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审判机关作为一个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 须严把事实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最高法院这样的认识,实际上并不是现在才有的。只是利用发现这一系列触目惊心的大冤案后,才有了一个可以大声说出来的机会。

在原先的“专政”和阶级斗争思维下,一个人一旦抓起来,他就是阶级敌人,就是专政对象,就是罪犯。保护这样的人,阶级立场到哪里去了?为杀人犯说话,你 这个律师还不是为了钱?实际上,姑息刑讯逼供,重视口供定案、搞疑罪从轻、甚至疑罪从有,在我国几十年的法院刑事审判中,其实一直存在。没有暴露出来的问 题比这要多得多,严重得多。只是其他的冤案,没有死人复活、真凶出来这样的铁证,根本不可能让错案如此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媒体这样穷追猛 打,让专家这样评头品足。

冤案为什么平反难?因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发生过的事实,变成了有模有样有 细节的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和指供、诱供、引导、串供吻合,屈打成招。甚至隐瞒关键无罪证据,假造定案证据。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 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单位行为、集体负责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 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

到了检察批捕、起诉,他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他没有把好关,批捕 了,诉过去了,他也有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批捕处长、分管检察长、公诉人、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成员有责任、 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庭庭长都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检察委员会、党委参加 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

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四 五十个。有的当年的办错案的刑讯逼供警察,已经提拔成局长、政委,主审法官,已经是提拔成庭长、院长。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特别难 以平反。因为牵涉面、后果影响面都太大了。还有一个就是公权力的威信、“党的威信”问题。集体负责把很多个人罪恶,都转嫁到了“党和政府”头上。长期一党 执政,让这种历史包袱越背越重。为一个被告的冤杀,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执政党的声誉,于是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个体,保护大家。有时 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维持原判。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和冤死人的失败告终。

刑事案件这样,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错案就更严重。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大多数都可以有多种理解,法官诡辩、解释起来,得心 应手。法院对理解不同的错误判决,从来就不会认为是错案。有的民事法官,于是就肆无忌惮。这类案件的错案社会上也不会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谁说你的民法、合 同法、知识产权法理解的观点,就是对的?凭什么法院一定要接受你的观点?有的全国权威的民法专家论证过的案件,年青的法官偏就要判他输。甚至还得意地说: “专家有什么了不起?他的专家论证意见,我看也不会看,我照样把它当废纸!”根本无法有刑事证据这样的确定性,不可能有死人回家这样的没有歧义的铁证。因 此,民事、商事、行政案件这一块的错案,纠正起来,比刑事案件要难上一百倍。

最高法院一位负责人曾对记者说:错案是无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司法队伍的素质要提高,目前的司法制度要改革,要努力使司法公正得到实现。我们期望中国的司法改革从理念上和实践上都有更快的突破。

附相关报道:

 

  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 宣告无罪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记者罗沙、贾立君)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 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 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 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 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 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 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主要理由是:

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 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 “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 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 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 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 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 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据陈有西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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