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吉林辽源警方当庭非法拘押辩护律师的严正声明
2014年12月11日上午,湖北律师张科科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出庭为一名刑事被告人辩护时,因在法庭辩论时说了一句“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该案审判长周凤武此前曾多次要求辩护人不得从法律方面进行辩护),即被在法庭上旁听审理的案件侦查部门辽源市泰安区公安局警察金振宇等人从法庭辩护席上非法抓走,进而被非法拘禁六个小时。
对此,我们极度震惊和愤怒,我们对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部门的滥权枉法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严正声明如下:
一、律师在法庭上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辩护,是法律明确赋予律师的权利和职责,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律师的人身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法庭言论予以豁免,这是我国宪法法律所建立的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律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是世界通行的文明底线(《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二、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部门将正在正常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从法庭辩护席上直接非法传唤拘押,其行为藐视法庭,践踏律师权利,是非常严重的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部门此举开了极其恶劣和危险的先例,是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巨大破坏,做出此决定的人、执行抓捕的警察金振宇等、对非法抓捕行为进行配合的西安区法院负责人及案件审判长周凤武,都应当受到滥用职权或非法拘禁犯罪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四、鉴于近期全国多地非法阻挠律师会见、非法拘押、殴打律师等损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秉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法律监督。
五、每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只有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才能保障被法律追诉的人的诉讼权利,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才能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权。
声明人:
张 磊 北京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
陈科云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刘士辉 广东律师 吴镇琦 广东律师
梁小军 北京律师 梁秀波 河南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于 全 四川律师
刘 伟 河南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肖芳华 广东律师 石永胜 河北律师
张 国 湖南律师 蒋援民 广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李长明 北京律师
魏友援 江西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刘四新 北京法学博士童朝平 北京律师
王 成 浙江律师后 江天勇 北京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滕 彪 北京学者 庞 琨 广东律师
谢 阳 湖南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陈武权 广东律师 王全璋 北京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赵永林 山东律师
刘 巍 北京律师 郑恩宠 上海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陈进学 广东律师
罗 茜 湖南法律人 蒋永继 甘肃律师 肖国珍 北京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梁澜馨 河北律师 刘连贺 天津律师
邓树林 四川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闻 宇 广东律师 郑 湘 山东律师
王学明 山东律师 徐红卫 山东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徐 涛 湖北律师
彭 剑 北京律师 候领献 黑龙江律师
徐向辉 广东律师 秦 雷 上海律师
王 军 北京律师 李大伟 甘肃律师
李长青 北京律师 李启珍 上海律师
王 宇 北京律师 马晓临 山东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王 兴 北京律师
王海军 湖南律师 陈金石 湖南律师
邹丽惠 福建律师 卢思位 四川律师
舒向新 山东律师 黄 建 四川律师
马连顺 河南律师 李如玉 江苏法律人
吴明智 广西律师 任全牛 河南律师
王秋实 黑龙江律师 龙元富 广东律师
陈 嫔 湖南律师 汪 廖 浙江律师
邓林华 湖南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
岳金福 山东律师 张玉娟 湖南律师
王卫华 上海律师 胡广华 江苏律师
常玮平 陕西律师 赵 庆 北京律师
李昱函 北京律师 卢京美 湖南律师
王朝峄 贵州律师 刘晓原 北京律师
衢 坚 上海律师 李天天 上海律师
蔡 瑛 湖南律师 兰志学 北京律师
迟夙生 黑龙江律师 李志勇 广东律师
林 波 四川律师 游飞翥 重庆律师
杨 威 四川律师 刘志强 陕西律师
张 海 山东律师 王 冰 山东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 吕方芝 湖南律师
夏 钧 广东律师 杨金柱 湖南律师
韦良月 黑龙江律师 郭 进 美国纽约律师
刘 溪 湖南律师 王必君 广东律师
袭祥栋 山东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张维玉 山东律师
黎文志 湖北律师 蔺其磊 北京律师
于 全 四川律师 李春富 北京律师
沈建魁 广东律师 钟锦化 上海律师
葛汝堂 贵州律师 陈 健 贵州律师
刘 明 湖南律师 王 飞 北京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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