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方:太平广记司法篇——当庭抓律师

武汉张科科律师昨天上午九点在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为一F L G案件出庭,开庭前,周凤武审判长就警告律师不准从法律方面进行辩护,质证阶段又多次打断辩护人发言。上午11点,案件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张科科律师刚说了一句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在现场旁听的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本案侦查单位)副局长兼国保大队大队长金振宇即示意审判长休庭并把他带到门口耳语,随后审判长同意国保把辩护人带走,并强行拉到泰安分局非法取证、做笔录。

这个消息一经传出,维权律师界群情激昂!下午15点58分,北京周立新律师给国保队长金振宇发送了一条短信:金警官,我是北京律师周立新,现郑重警告你,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是有法律责任豁免权的,你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请你立即终止犯罪,马上释放张科科律师。金于15点59分回复:记住任何事都是依法的!张也没什么事情!只是法律业务太差把邪教当成宗教去宣扬!律师的素质太该提高了!最终,辽源泰安国保在律师们的压力下,不得不于当天下午五点释放了张科科律师。

赋予律师法庭言论的免责权,早已成为各文明国家立法之通例,我国律师法第第三十七条也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在本案中,周姓审判长有何权利禁止张科科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金国保又有何权利以给邪教辩护为由把律师当庭带走?固然,世界各国政府都有依法打击邪教的权力,如果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把轮子列为邪教,也是中国政府的份内之事(目前在官方认定的中国邪教名单中,并不包括轮子在内),但即使是官方认定的邪教成员,律师也依法享有在法庭上为之辩护的权利。本案审判长周凤武竟敢在开庭前就明令律师不得从法律方面进行辩护,这实在是世界法治史上的千古丑闻!正像你不能要求一个川菜师傅做菜时不加辣椒一样,要求一个律师在法庭上不准讲法律,他又该如何进行辩护呢?

按照执政党的部署,如今中国已经进入依法治国时代,也许在一些地方官员的心中,依法治国是有例外的,像轮子这样的组织,就不配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某些权利。坦率地说,本人对轮子的所作所为也很反感,但是,我又不能不遗憾地说:导致一些地方轮子流行的,可能正是一些奉行斗争思维的官员们所维护的东西。今天,官员对当庭抓律师这样恶劣的行为如果不去追究,明天,肯定就会有民意代表因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被抓,接下来,可能就轮到政治局会议了!

本文发布在 观点转载.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