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律师:我的两个朋友,也是我的当事人——天理(陈启棠)和苏昌兰被警方抓走很多天了(苏昌兰已34天,天理已6天),说他们涉嫌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给家属发刑拘通知书,不批准律师会见。
警方之所以这样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秘密失踪”条款,我一贯是持反对意见。一个国家的暴力机器把人抓走了,即便案件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至于恐惧到连涉嫌的具体罪名和羁押的具体地点也不敢通知家属吧?我实在无法理解的是,给家属发了刑拘通知书,到底又会对案件产生什么不利影响?总不至于是担心通知了家属,家属就会去看守所抢人吧?
加注:广州的张圣雨被抓不见消息已经快60天了!
法制广东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评论 *
显示名称 *
邮箱 *
网站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