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不想谈这个话题,因为觉得没必要。如此荒唐的法规根本就不需要理它,最后的结局肯定是形同虚设。但不少朋友留言希望我谈谈看法,这大概算是朋友们的第一次点题,不敢不从,写出来后承蒙“有难度”编辑厚爱,居然还可以换些酒钱。文章就在微信公号“有难度”首发了。拿了稿费,顺便就帮“有难度”微信公号做个广告。
1.
外地人来广州必须3日内到街道或社区登记报告,广州这个已经十分著名的“穗府36号文”引爆舆论。人们甚至哀叹,一向被誉为开明包容的广州城,为何沦落至此。我的朋友、评论员“凯风”则抒发了他对广州“内陆化”的深深忧虑。
标哥宋志标那句没有见报的“幸好有广州,可惜在中国”,由此开始更加广泛传播深入人心,它传神且深刻道出了人们内心的纠结和幽怨。
广州的民间议政一直为外界津津乐道,这个城市的主政者由此也获得了宽容的美名。但是,或许借此机会澄清一下,至少在我看来,这不过是个美丽的误会。当初所谓“广东人大现象”,在根本上并没有脱离权力掌控的范围,它甚至是某些权力想要的结果;意见领袖获得社会声誉和影响力,但慢慢也沦为维系某些心照不宣平衡格局的工具,甚至有人以此拿来作为台面下的勾兑和媾和的筹码。
当然,这样的看法也许过于悲观。但是,如果你想起,这个城市曹鉴僚们可以毫无忌惮构建起其黑金帝国、砸几百亿治水打水漂找不到人来认头甚至随便找个人搬张凳子竖个大雨伞划划线就可以开始收停车费而你还根本不知道这些钱进了谁的口袋,那么,相信你就与苏少一样感到深深的悲观。别以为你在媒体上写几篇文章、在电视台上骂几句娘,然后就能拥抱希望看到公民社会的雏形和未来。
如果这不是天真的话,至少是书呆子气的。
更何况,广州城从当初“人大现象”到现在的所谓“公咨委现象”,我们该欢呼其进步还是哀叹其衰落?当我们频频看到人大代表只能在媒体报纸上公开投反对票、政协委员只能以留胡子搬小板凳等行为艺术表达诉求时,我们又看到了什么?
丢掉幻想,我们唯一失去的,只是虚假希望和枷锁。
2.
如下的场景充满了喜感:“我的深圳朋友要是早上过来下午走,需不需要登记?”记者问道;“这就要理解法律”,广州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陈绍康说,“要是住在家里,按照法律,业主(代理人)就应该去登记了。说着,他自己也笑了。现场也是一片笑声。“我家里来个朋友住一晚,不申报还要面临1000元罚款的危险?”南都记者问。“但是第二天人已经走了,没法追究你了。”陈绍康笑着回应。
前天晚上跟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老师闲聊讨论起这事时,曾老师说:“其实大家讨论这件事情,觉得它与迁徙自由相悖,我觉得都太遥远了。首先一个,它违反生活常识。我相信,包括这个政策的制定者都知道它违背常识。”看来,倒是被曾老师猜中,连局长自己都忍不住笑场,大概这政策就是专门制订出来供市民违反,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也压根没想过它能够被执行的。
但是,政府规章、法律,是这么儿戏的么?
这样的反问,当然同样也是书呆子气的。正如曾德雄老师说的,尽管明知违背生活常识,有关部门仍然这么做,只是为了表示“自己在努力做事”,他需要向上级领导和更高权力者,表现自己的勤奋和忠诚。
那么,难道上级领导和更高权力者没有生活常识吗?他们怎么允许这个明知无法有效执行的规定出台?这个问题不得而知,但是有时候必须回头想想,他们未必跟我们是处在同一个世界,否则的话,也不会闹出珠江帝景百多平方的房子每月房租600元的笑话。
肉食者“何不食肉糜”的荒唐,并没有远离我们。
当然,这一局面的形成,你我每一个人并非没有责任。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明知这个规定不可能有效被执行,可是为何规定仍要出台?因为他知道,这不会给他带来任何困扰。倘若民众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力量,比如大家能够自觉主动到服务管理机构登记报告,动辄上十万百万的外来人员,会在瞬间让这些机构不堪重负疲于应付甚至陷入瘫痪状态,不知到了那个时候,陈绍康局长还笑得出来么?
这大概又是一书呆子气的天方夜谭。
3.
我并不完全认同以“公民迁徙自由”来拷问这个规定,这太过奢侈了。因为这种登记制度限制的是人口的自由流动,比对自由迁徙的限制,要恶劣得多。毕竟,迁徙自由需要有同等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国民待遇作为支撑。若连自由流动都成为困难时,谈何迁徙自由?
官方不断强调,这个规定严格遵循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规定。
这个局面与之前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立法征求意见时相类似,官方同样强调有上位法依据,只是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立法却选择性不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而在逻辑上难以自洽。从这个角度上看,这一次应该不会重复上一次的尴尬,毕竟自由流动、自由迁徙,在现行宪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有人甚至从1958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找到依据。据该条例第15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而之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均有类似的规定。
1958年!这不由让人有“今夕何夕”之叹!
回头看看历史。当初五四宪法明确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同时已经是出现了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与迁徙的迹象。1952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发出了关于“盲流”的预警信号;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下达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以政府的名义阻止农民进城;1954年3月12日,内务部和劳动部又联合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重申了前述政务院的通知精神。
历史学者梳理资料表明,1956年底,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从1956年的12月30日到次年的12月18日之间,连续发布了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文件的内容和措辞越来越严厉。20天之后的1958年1月9日,这个仍被看作是上位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它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形成,中国人迁徙自由权力在事实上被剥夺,直至1975年宪法删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
中国户籍控制和城乡隔离格局正式形成。
何曾想,在社会流动剧增、户籍制度日渐松动的今时今日,在一直被誉为且同时事实上也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的广州城,这个确定了中国户籍控制和城乡隔离格局的户口登记条例,会在此刻被作为地方部门规章的依据而再次重申。这是历史的玩笑、吊诡,还是黑色幽默?
4.
一个被忽略或者说其受关注的程度与其重要性并不相称的信息是,根据微信公号“咩事”的报道文章中提到的,广州市法制办负责人透露,“穗府36号文”曾报到广州市法制办审查,属于“紧急情况”,所以没有征求意见。为何外来人员来广州要登记会是“紧急情况”?据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点出了门道:“出台背景跟广州今年发生暴力敏感事件有关。”
这未必就是真相所在。但是应该说,类似的社会心理基础是客观存在的。本埠媒体《信息时报》11月25日刊登署名“苏北人”的文章《人口迁徙“自由”不能没限度》中,就引用2004年车臣恐怖分子制造的“别斯兰劫持人质”事件为例,其称,“据事后调查发现,30多名恐怕分子在案发前一个月,就潜入并租住在民房里密谋、踩点、演练,而俄罗斯警方竟一无所知,当地居民也不报告。别斯兰人质事件,向各国各个城市敲响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警钟。我想,真要是我们国内也发生同样事件,恐怕人们又会指责警方没有管理好流动人口了”。
姑且不论这种思维是否是对“外来人员”是“有罪推定”从而有歧视的嫌疑。需要提醒的是,我们必须警惕以反恐为名,国家权力迅速得以急剧扩张。对此,美国著名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曾有一个著名的批评:国家权力的扩张,使反对恐怖主义很可能成为对公民自由权的袭击。
当然,我并不相信这个规定出台真的跟反恐有什么关系,不排除有人以此来作为政策游说的筹码。但这个规定,要么是低估了反恐情报部门的情报捕捉能力,要么以后反恐情报部门岂不是要在这些海量的无效信息甄别中疲于奔命?
非常明显,广州官方试图再次把市民房东纳入维稳网格化体系的冲动依旧强烈。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房屋租给危险分子最高罚房东50万元”的条款规定曾引发广泛争议,舆论质疑官方的“连坐”制度,这一争议直至2012年《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时,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被删除而正式画上句号。
2007年,由于当年广州“两抢”犯罪猖獗(至少是原因之一),广州正式禁摩;由于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担忧,广州城当然也包括全国其他众多城市,治安监控摄像头布满大街小巷;为了防范危险分子潜入广州,房东租屋给TA 们最高要罚50万元,官方期望打一场维稳的全民战争,让危险分子在广州无立锥之地;而现在基于所谓“流动人口管理的压力”,对于外来人员,重启那早在事实上被废弃的报告登记制度……政府陷于维稳思维的自我恶性循环中,难以自拔。
“两抢”犯罪的猖獗、治安状况的不堪,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政府社会治理政策的失败。然而,诡异的是,政府社会治理的失败,不仅没有导致其权力本身被质疑,而成为其扩张权力的理由,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空间,日益显得逼仄。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更大灾难的开始。
(据:苏少鑫 苏少问广州)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评论 *
显示名称 *
邮箱 *
网站
Δ
来穗登记:维稳思维下的怪胎及日渐逼仄的公民自由空间
按:本不想谈这个话题,因为觉得没必要。如此荒唐的法规根本就不需要理它,最后的结局肯定是形同虚设。但不少朋友留言希望我谈谈看法,这大概算是朋友们的第一次点题,不敢不从,写出来后承蒙“有难度”编辑厚爱,居然还可以换些酒钱。文章就在微信公号“有难度”首发了。拿了稿费,顺便就帮“有难度”微信公号做个广告。
1.
外地人来广州必须3日内到街道或社区登记报告,广州这个已经十分著名的“穗府36号文”引爆舆论。人们甚至哀叹,一向被誉为开明包容的广州城,为何沦落至此。我的朋友、评论员“凯风”则抒发了他对广州“内陆化”的深深忧虑。
标哥宋志标那句没有见报的“幸好有广州,可惜在中国”,由此开始更加广泛传播深入人心,它传神且深刻道出了人们内心的纠结和幽怨。
广州的民间议政一直为外界津津乐道,这个城市的主政者由此也获得了宽容的美名。但是,或许借此机会澄清一下,至少在我看来,这不过是个美丽的误会。当初所谓“广东人大现象”,在根本上并没有脱离权力掌控的范围,它甚至是某些权力想要的结果;意见领袖获得社会声誉和影响力,但慢慢也沦为维系某些心照不宣平衡格局的工具,甚至有人以此拿来作为台面下的勾兑和媾和的筹码。
当然,这样的看法也许过于悲观。但是,如果你想起,这个城市曹鉴僚们可以毫无忌惮构建起其黑金帝国、砸几百亿治水打水漂找不到人来认头甚至随便找个人搬张凳子竖个大雨伞划划线就可以开始收停车费而你还根本不知道这些钱进了谁的口袋,那么,相信你就与苏少一样感到深深的悲观。别以为你在媒体上写几篇文章、在电视台上骂几句娘,然后就能拥抱希望看到公民社会的雏形和未来。
如果这不是天真的话,至少是书呆子气的。
更何况,广州城从当初“人大现象”到现在的所谓“公咨委现象”,我们该欢呼其进步还是哀叹其衰落?当我们频频看到人大代表只能在媒体报纸上公开投反对票、政协委员只能以留胡子搬小板凳等行为艺术表达诉求时,我们又看到了什么?
丢掉幻想,我们唯一失去的,只是虚假希望和枷锁。
2.
如下的场景充满了喜感:“我的深圳朋友要是早上过来下午走,需不需要登记?”记者问道;“这就要理解法律”,广州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陈绍康说,“要是住在家里,按照法律,业主(代理人)就应该去登记了。说着,他自己也笑了。现场也是一片笑声。“我家里来个朋友住一晚,不申报还要面临1000元罚款的危险?”南都记者问。“但是第二天人已经走了,没法追究你了。”陈绍康笑着回应。
前天晚上跟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老师闲聊讨论起这事时,曾老师说:“其实大家讨论这件事情,觉得它与迁徙自由相悖,我觉得都太遥远了。首先一个,它违反生活常识。我相信,包括这个政策的制定者都知道它违背常识。”看来,倒是被曾老师猜中,连局长自己都忍不住笑场,大概这政策就是专门制订出来供市民违反,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也压根没想过它能够被执行的。
但是,政府规章、法律,是这么儿戏的么?
这样的反问,当然同样也是书呆子气的。正如曾德雄老师说的,尽管明知违背生活常识,有关部门仍然这么做,只是为了表示“自己在努力做事”,他需要向上级领导和更高权力者,表现自己的勤奋和忠诚。
那么,难道上级领导和更高权力者没有生活常识吗?他们怎么允许这个明知无法有效执行的规定出台?这个问题不得而知,但是有时候必须回头想想,他们未必跟我们是处在同一个世界,否则的话,也不会闹出珠江帝景百多平方的房子每月房租600元的笑话。
肉食者“何不食肉糜”的荒唐,并没有远离我们。
当然,这一局面的形成,你我每一个人并非没有责任。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明知这个规定不可能有效被执行,可是为何规定仍要出台?因为他知道,这不会给他带来任何困扰。倘若民众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力量,比如大家能够自觉主动到服务管理机构登记报告,动辄上十万百万的外来人员,会在瞬间让这些机构不堪重负疲于应付甚至陷入瘫痪状态,不知到了那个时候,陈绍康局长还笑得出来么?
这大概又是一书呆子气的天方夜谭。
3.
我并不完全认同以“公民迁徙自由”来拷问这个规定,这太过奢侈了。因为这种登记制度限制的是人口的自由流动,比对自由迁徙的限制,要恶劣得多。毕竟,迁徙自由需要有同等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国民待遇作为支撑。若连自由流动都成为困难时,谈何迁徙自由?
官方不断强调,这个规定严格遵循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规定。
这个局面与之前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立法征求意见时相类似,官方同样强调有上位法依据,只是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立法却选择性不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而在逻辑上难以自洽。从这个角度上看,这一次应该不会重复上一次的尴尬,毕竟自由流动、自由迁徙,在现行宪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有人甚至从1958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找到依据。据该条例第15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而之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均有类似的规定。
1958年!这不由让人有“今夕何夕”之叹!
回头看看历史。当初五四宪法明确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同时已经是出现了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与迁徙的迹象。1952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发出了关于“盲流”的预警信号;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下达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以政府的名义阻止农民进城;1954年3月12日,内务部和劳动部又联合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重申了前述政务院的通知精神。
历史学者梳理资料表明,1956年底,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从1956年的12月30日到次年的12月18日之间,连续发布了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文件的内容和措辞越来越严厉。20天之后的1958年1月9日,这个仍被看作是上位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它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形成,中国人迁徙自由权力在事实上被剥夺,直至1975年宪法删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
中国户籍控制和城乡隔离格局正式形成。
何曾想,在社会流动剧增、户籍制度日渐松动的今时今日,在一直被誉为且同时事实上也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的广州城,这个确定了中国户籍控制和城乡隔离格局的户口登记条例,会在此刻被作为地方部门规章的依据而再次重申。这是历史的玩笑、吊诡,还是黑色幽默?
4.
一个被忽略或者说其受关注的程度与其重要性并不相称的信息是,根据微信公号“咩事”的报道文章中提到的,广州市法制办负责人透露,“穗府36号文”曾报到广州市法制办审查,属于“紧急情况”,所以没有征求意见。为何外来人员来广州要登记会是“紧急情况”?据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点出了门道:“出台背景跟广州今年发生暴力敏感事件有关。”
这未必就是真相所在。但是应该说,类似的社会心理基础是客观存在的。本埠媒体《信息时报》11月25日刊登署名“苏北人”的文章《人口迁徙“自由”不能没限度》中,就引用2004年车臣恐怖分子制造的“别斯兰劫持人质”事件为例,其称,“据事后调查发现,30多名恐怕分子在案发前一个月,就潜入并租住在民房里密谋、踩点、演练,而俄罗斯警方竟一无所知,当地居民也不报告。别斯兰人质事件,向各国各个城市敲响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警钟。我想,真要是我们国内也发生同样事件,恐怕人们又会指责警方没有管理好流动人口了”。
姑且不论这种思维是否是对“外来人员”是“有罪推定”从而有歧视的嫌疑。需要提醒的是,我们必须警惕以反恐为名,国家权力迅速得以急剧扩张。对此,美国著名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曾有一个著名的批评:国家权力的扩张,使反对恐怖主义很可能成为对公民自由权的袭击。
当然,我并不相信这个规定出台真的跟反恐有什么关系,不排除有人以此来作为政策游说的筹码。但这个规定,要么是低估了反恐情报部门的情报捕捉能力,要么以后反恐情报部门岂不是要在这些海量的无效信息甄别中疲于奔命?
非常明显,广州官方试图再次把市民房东纳入维稳网格化体系的冲动依旧强烈。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房屋租给危险分子最高罚房东50万元”的条款规定曾引发广泛争议,舆论质疑官方的“连坐”制度,这一争议直至2012年《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时,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被删除而正式画上句号。
2007年,由于当年广州“两抢”犯罪猖獗(至少是原因之一),广州正式禁摩;由于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担忧,广州城当然也包括全国其他众多城市,治安监控摄像头布满大街小巷;为了防范危险分子潜入广州,房东租屋给TA 们最高要罚50万元,官方期望打一场维稳的全民战争,让危险分子在广州无立锥之地;而现在基于所谓“流动人口管理的压力”,对于外来人员,重启那早在事实上被废弃的报告登记制度……政府陷于维稳思维的自我恶性循环中,难以自拔。
“两抢”犯罪的猖獗、治安状况的不堪,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政府社会治理政策的失败。然而,诡异的是,政府社会治理的失败,不仅没有导致其权力本身被质疑,而成为其扩张权力的理由,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空间,日益显得逼仄。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更大灾难的开始。
(据:苏少鑫 苏少问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