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燕生:平潭公安对念斌依然存有偏见,应开棺验尸

 

 【编者按】

历经8年4次死刑判决、在今年8月被宣告无罪的念斌,出狱不久即被重新列为犯罪嫌疑人,引发舆论哗然。11月26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公共关系处负责人接受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的独家专访,称对8年前儿童中毒死亡案重新立案侦查后,将当年现场的几人都列为嫌疑人,是正常的侦查程序,并非针对念斌的挟私报复,而对警方究竟何时发现何种念斌涉案的新证据,该负责人一再表示“不方便透露”。

针对福建平潭警方的上述表态,念斌此前的辩护律师张燕生立即作出回应,称平潭警方对念斌依然存有“偏见”,在案件究竟是误食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还是人为投毒的犯罪案件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平潭公安直接将该案定性为投毒犯罪案件过于草率。她还呼吁重新开棺验尸,并允许念斌聘请法医学专家到场监督,查清真相。

出狱后的念斌和张燕生(女)律师在一起。

对福建警方回应的几点意见

福建警方于今日对澎湃新闻公开回应了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概括起来观点就是:1、念斌宣告无罪后,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程序需要,是对事不对人,不是对他,而是必须把他列进来,因为可能下手投毒的就这么几个人,不列他讲不过去。2、关于回避问题,认为不需要,8年前的办案能力,和现在的办案能力不能同日而语。3、释放念斌在程序正义上代表着进步的一面,但对受害人和实体正义上就不好讲了。对现有这个无罪的判决结果,平潭公安是持保留态度的。

针对平潭公安的上述回应,我想谈以下几点:

1、平潭公安认为:“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程序的需要,因为可能下手投毒的就那么几个人”。平潭公安的表态说明,他们已经对2006年7月27日鱿鱼中毒事件作为刑事犯罪案件予以“立案”,该案系“人为投毒”。

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有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才能予以刑事立案。我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平潭公安做出“刑事立案”的结论尚不充足。即:截止目前为止,死者死于何种毒物尚不清楚,之前福建公安认定死者死于氟乙酸盐的三个鉴定已经被法院否定。在福建公安没有对死者做进一步的开棺验尸、也未发现人为投毒的具体行为情况下,案件的性质很难认定,就是说,案件究竟是误食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还是人为投毒的犯罪案件目前并不能确定。这种情况下,平潭公安直接将该案定性为“就那么几个人下手投毒”的“犯罪”案件过于草率。当然我们也无法排除福建公安早就知道死者真实的死因,在否定死者心血、尿液和呕吐物的三个检验报告后,他们又拿出了原来隐藏的证据,如果这样就另当别论了。

2、平潭县公安局发言人认为“释放念斌在程序正义上代表着进步的一面,但对受害人和实体正义上就不好讲了”。该观点是非常错误的,错抓无辜者当“罪犯”的替身,这对念斌和对受害人都是非常悲哀的。包括受害人在内,人们追求的是查明案件真相找到“真凶”,绝不是找个替罪羊交差。因此,释放念斌不仅是程序正义,也是实体正义。公安机关抓错了人,贻误了侦查时机,让这样的案件八年不能破案,这对被害人确实是不公平的,但要澄清的是,这个错误是公安机关造成的,而不是念斌造成的,念斌也是受害人,是公安机关办错案的受害者。

3、从平潭公安发言人的回应看,他们对念斌依然存有偏见。对侦查人员来说,“偏见”是冤假错案的根源。“观察者效应”就是讲侦查人员对案件存有偏见,因此他在查找证据时,只查找存在于自己脑海里的“证据”。平潭公安如果仍然抱着对念斌的“偏见”继续侦办该案,他们能否查明真相就可想而知了,我非常担忧他们会继续沿着老路走下去,使侦查方向再次出现错误。

4、关于回避问题。八年前平潭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时,出现过对念斌错误抓捕,违法办案的行为,即使更换了不同的侦查人员,领导层面并没有更换,而现任发言人在发言中的“偏见”,也依然会在新的程序中对念斌构成伤害。因此,平潭县公安局仍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念斌申请回避的权利。

5、该案侦查应当重新开棺验尸,鉴于该案的复杂性,侦查机关应当从现在开始对遗体进行保护,防止有人做手脚。在开棺验尸时,应当允许念斌聘请法医学专家到场监督,以确保侦查程序的公正。

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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