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华律师: 念斌无罪归来再成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不得不令人深思

就在念斌被宣判无罪,各界为法治胜利欢呼雀跃,甚至认为其将会成为冤案平反新标本的时刻;就在案辩护律师团队当选为年度法治人物候选人,整个社会都为辩护律师们的辛勤付出和勇敢担当所感动的时刻,通过念斌的独家披露,我们得知,念斌仍然被当地警方作为犯罪嫌疑人布控,并限制出境。而念斌及其家人追问个中缘由,得到的回答竟是当下流行的“你懂的”。

刚刚洗刷8年冤屈的念斌,无罪归来的念斌,那个被民众寄予标本式意义的念斌,为何有了无罪判决,却换不来自由身?不得不令人深思。

事实上,念斌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三种可能:

一者是念斌所牵涉的杀人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对其重新采取措施,或者虽然没有新的进展,但是当地警方心有不甘,无罪判决出来后,就一直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警方憋足干劲,争取尽快找到新的有力证据将其重新拿下;

二者是念斌被释放后可能被发现以前存在尚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行为,需要对其立案调查。

而第三者可能就是,念斌无罪释放后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考虑到其被释放后时间之短,特别是公安机关对其监控之严格,此种可能性较小,我们也不再予以讨论。

对于前者,其实符合当地司法机关的一贯表现。从纵容社会人员殴打念斌的辩护律师,到念斌被无罪释放后,通过各种渠道散布念斌系真凶、只是缺乏足够的证据,甚至还有当地司法工作人员声称,警方手里有足够证据证明念斌系真凶,只是相关证据拿不出手。。。。

笔者早在念斌案无罪判决作出之时就指出,念斌案件将当地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理中近乎裸奔的证据意识和非法作为,揭露得淋漓尽致,当地司法机关绝不会认为一份无罪判决是自己尊重法治的成果而就此罢休,相反会认为念斌及其家人和辩护律师们的坚持,坏了自己的好事。念斌被释放回乡后的种种际遇正证明了笔者的论断。

而如今念斌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表明当地警方无外乎希望通过查证(或者炮制)所谓新证据,最终依靠这些证据,裹挟民众对实体正义近乎苛刻的欲求,影响检察院或者法院本身启动审监程序,重启案件的审理,再将念斌“绳之以法”,以挽回自己的颜面。

然而,当地警方如此做的动机却值得质疑:一方面,如果真的存在这些新证据,那这8年时间当地警方为什么不对此予以调查搜集?最高院、福建高院那么多次的发回重审,难道都不足以引发当地警方的一次认真调查?只有等到无罪判决生米煮成熟饭,当地警方感到颜面扫地才去认真调查?笔者虽然知道侦查机关在当前法治运行中的强势地位,但如果真是到了此种境界,那检法两家可真的是被人当猴耍了。

另一方面,无论一事不再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无明确规定,但是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无疑应当得到尊重,特别是该原则背后认为国家为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上资源的稀缺性,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投入刑事司法领域的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这就要求任何理性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和运作上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必须重视程序的经济性,不能为发现个案实体真实而不计成本、不惜代价;因而应当限制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禁止检察机关对已经追诉过或尚未追讨中的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进行重复追诉,陷公民于无穷尽的被追诉的恐慌之中的制度价值仍然应当得到坚持。

因此,当地警方放着那么多案件不处理,单单追着念斌案无缝对接式得紧追不放,让人不得不认为其有打击报复之心。如此,他们虽名义上行着追究凶手之名,却行着破坏法治之实在。

当然,如果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案由是因为念斌存在之前一直未被发现的漏罪,则当地警方应当窃喜了。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在8年后仍应当追究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要求,换句话说,念斌存在的漏罪也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了。

但综合现有的情况看,对于存在如此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不会仅仅是限制其出境,至少在其产生出境的念头、并付诸实践的情况下(念斌是在准备出境时才发现自己被限制出境),应当立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对当地警方犹抱琵琶半遮面,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又没有将其羁押的表现来看,很可能是警方尚未掌握念斌的犯罪事实,只是部分领导在输给公正和法律面前深感丢人的情况下,受到相关人员“念斌系凶手”的观点的影响,要求继续布控侦查。

不过,无论如何,笔者都认为,念斌无罪归来后的各种遭遇都印证了本案对日后冤案平反的负面影响:看到念斌翻案如此艰难,即便翻案也是8年之后,还搭上了几个人的家庭幸福,甚至无罪判决后也享受不到应得的正常公民待遇,估计很多人会在强大的公权力的淫威面前屈服了。由此,日后可能发生的一个现象是,只要不判处行为人死刑,在没有生命被剥夺的担忧前提下,虽然本该无罪的案件,最终都可能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被以罪轻处理。

从这个意义上讲,念斌倒是可能会成为绝唱了!

(作 者:蔡正华律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秘书;国内新锐律师,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创业法律风险和投资法律风险控制专家。并一直专注于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曾参与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多数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为当事人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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