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与治理现代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位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此为基点探讨有关社会主体性的称谓之争,以及近年来被广为误读的“公民社会”之辩,进而回到对治理现代化的理解及其衡量标准上来,给出笔者对公民社会的正面解读,并探讨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这便是本文的主要命题和思路。

“公民”还是“人民”?

谁是社会的主体?任何社会都是由具体的人构成的,如马克思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但是,对于这些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如何称谓?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甚至不同的意识形态和理论影响下人们对此问题的答案大相径庭。大体说来,“臣民”、“国民”、“人民”、“公民”是几个主要称谓。近年,围绕“人民”与“公民”的社会主体性称谓之争,引起了许多学人的关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本文并不打算对这一论争发表意见,只基于既有的讨论从概念的相对性、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视角略作补充。

社会科学的许多概念都是相对的,有具体的参照物,但人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忽略掉这些参照物,因而产生很多误解和分歧。比如:“臣民”是相对王权或皇权而言的。在封建王朝或皇权时代,老百姓和国王、皇帝有根本的区别,一人在上,万人在下,老百姓是民,老百姓中有官职或财富的称为臣。同时,臣民往往针对具体的朝代或统治者而言,宋的臣民不是元的臣民,元的臣民不是宋的臣民,甚至有“一朝天子一朝臣”的说法。“国民”的概念则相对于国家,尤其是近代民族国家而言。每个人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保护每一位国民,国民为国家做贡献。同样,每一“国民”都针对具体的国家而言,如果国家不存在,也就无所谓国民,中国的国民不是美国的国民,美国的国民不是中国的国民。比较而言,“人民”是一个相对于政党,尤其是革命性政党的概念。政党需要获得人们的支持,因而通常将同意或支持其纲领的人们称为“人民”;同时,政党需要通过斗争以获取并巩固政权,故将斗争的对象称为“敌人”。因此,不应脱离具体的政党及党的纲领抽象地谈论“人民”的概念。“公民”是一个相对于法律,尤其是一国宪法的概念。在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进一步从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看,这组称谓彼此之间亦有很大差别。在现代社会,“国民”和“公民”较之“臣民”和“人民”更具普适性,不仅因前者作为身份标识更为实用,更易确认,也因其内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臣民”身份的确认不仅取决于臣民对君王的忠诚度,也取决于君王的喜怒爱憎。在君王面前,“臣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君王一道命令,就可定“臣民”生死,甚至满门抄斩、株连九族。“人民”的概念是新中国成立的基石,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起到巨大作用,也是统一战线的法宝。然而“人民”的身份确认却饱含政治寓意并模糊易变。随着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政治任务的变化,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格局的改变,“人民”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昨天的“敌人”变成了今天的“人民”,而今天的“人民”明天又可能变成“敌人”。而且,在汉语语境中,“人民”大多用为抽象的集合名词,但对具体的个人而言,他(或她)则始终难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自己到底是不是“人民”。此外,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人民”既可根据需要被赋予无限的权利,对敌人的生命财产生杀予夺;又可被加上无限的义务,将属于自己的所有财产交由别人处置。因此可以说,“人民”既有无限的权利又有无限的义务。

“国民”和“公民”则不同。这是两个比较客观且具体的概念。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普遍使用“国民”一词,但是“公民”一词的运用已非常广泛。如今,每个中国公民都可以拿着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严格来讲应是户籍证明)或者护照来证明自己的“公民”身份,且拥有一个永久的“公民身份号码”。“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共二十四条专门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主要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主要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等。因此,“公民”既有法定权利,又有法定义务。

从历史视角看,表现社会主体性的这组称谓的变迁,不仅反映了人们在思想意识上的解放和进步,也体现了近代以来国家命运的变迁。“臣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故老百姓对朝廷与外敌的战争如隔岸观火、麻木不仁,甚至从心里盼着改朝换代,于是在内乱外患之中最后一个帝制王朝结束了。民国肇始,“国民”照理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但事实上国家权力被军阀和官僚资本主义所控制,“国民”爱国却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反被横征暴敛,于是解放战争爆发,人民民主的新政权建立起来。新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因而有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等一系列反映人民当家做主的称谓。然而,建立在“人民”概念基础上的新中国并未很快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政治生态的忽风忽雨,使得一部分“人民”转眼之间就变成了“敌人”,受到从肉体到灵魂的“改造”。“人民”的抽象主权和具体权利之间极大的反差使得个人命运任凭政治风浪摆布,其极端表现就是“文化大革命”中“人民”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展开,每个人都成了“公民”,“公民”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又要尽法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全面推进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中国建设中,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公民的义务也更加明确,公民主体性的实现成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公民”概念的出现和普遍使用可以说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必须看到,表现社会主体性的这组称谓是对不同历史时期组成一定社会之主体的具体人的称谓,因而带有一定的历史印记及局限,既没有必要将之理想化,也不应污名化。“臣民”是忠诚的,但又是奴性的;“国民”是大义凛然勇于献身的,但又是胆小懦弱贪生怕死的;“人民”是摧枯拉朽的,但又是破坏暴戾的;“公民”是理性负责任的,但又是庸俗缺乏远见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历史时代和社会环境中,不可能有一个完美无缺的界定,人不是神,不存在“公民”的神话,也不存在“人民”的神话或“国民”的神话。归根到底,无论“公民”、“人民”还是“国民”,所指称的都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一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称谓。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同时也是“人民”的一部分,是拥有特定国籍、受到国家保护并有着爱国情结的“国民”。在这种意义上笔者认为:“公民”与“国民”、“人民”的称谓之争,尽管在观点上分歧很大,有时甚至水火不容,但就其内容而言并无本质区别,它们都是关于现代社会中作为主体的具体人的称谓。若从本文的主题即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比之“人民”、“国民”的概念,“公民”一词似更合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及法治中国的要求。

“公民社会”辨析

当然,上述社会主体性的称谓之争并非简单的语义学上的学术论争,而是直接关乎对社会治理的认识。有人在上述称谓之后加上“社会”一词,称之为“公民社会”与“人民社会”之争。对此本文特别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同意把“公民社会”简单理解为“公民+社会”,也不站在否定“人民社会”的立场上来谈论“公民社会”。本文表达的只是笔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和阐释,包括其语义、由来、理论内涵和实践发展,并尝试辨析若干对公民社会的误读。

(一)公民社会的语义及其由来

公民社会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译词,后者在中文中又被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或“文明社会”。据日本学者植村邦彦考证,英语中的“civil society”一词最早出现于1598年,来自法语中的“société civile”。而法语的“société civile”一词来自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的拉丁文译本。亚氏的《政治学》第一卷的第一句话中使用的实际上是“共同体”的概念。植村认为,梅兰希通在其主编的《神学纲要》(1559年版)中在主张世俗统治权威的正统性的时候,把亚氏《政治学》第一卷第一句话的“政治共同体”一词翻译成了拉丁语的“civilissocietias”和“societsascivilis”,而这两个词正是法语“société civile”和英语“civil society”的来源。亚氏以后,霍布斯、洛克、卢梭、费尔巴哈等人从不同角度论及公民社会。黑格尔就公民社会留下了大量论述。马克思则在批判继承黑格尔相关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民社会理论。葛兰西、哈贝马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约翰·基恩甚至提出并探讨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公民社会曾引起我国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许多学者的广泛重视,先后出现了围绕经典作家相关论断的理论论争和中国如何建设公民社会的实践论争,提出了许多深刻并富有启发意义的真知灼见。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公民社会作为关于人类社会认知的一个范畴,可以说一直走在时代的前面。如同引领人类思想和社会进步的一把火炬,它从希腊城邦激辩的淬火中走出,经历了罗马深厚的法律文明、中世纪城市文明、宗教革命与政治变革的洗礼,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与民主—共和的政治历练,见证了东西方文明冲突和演变,目睹了20世纪后期此起彼伏的私有化浪潮,也迎来了被称为“颜色革命”、“街头革命”的新抗议时代。唯其如此,公民社会成为最易被“泛政治化”的范畴之一。

历史给我们至少有两点启示

第一,公民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有着现实政治关怀的学术范畴。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在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那里,这一范畴都有着强烈的实践性或政治意义。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公民社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等级制和农奴制的重要武器。借用马克思的话说,公民社会既是“批判的武器”,同时也是“武器的批判”。

第二,公民社会是一个伴随人类思想进步和实践发展而逐渐成熟且越来越重要的范畴。随着历史的演进,公民社会的论争经历了一个由模糊而渐向清晰、由混乱而渐向有序、由分歧而渐向共识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外延从最初的城邦走向城市,进而走向整个社会;公民社会的内涵则从单纯的“私”延伸到市场经济,进而转变为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公共性的代表。这一过程表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公民社会本身的展开而逐步深化,逐渐成熟,公民社会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自我认知的一个重要学术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这一范畴本身并不包含明显的政治倾向或意识形态属性。不能把公民社会简单理解成一个政治范畴,特别是不应给公民社会简单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而使之“泛政治化”。

(二)公民社会理论的内涵

关于公民社会存在各种不同的解释,因而形成许多理论。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由马克思本人提出,并经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丰富与发展,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基本观点包括:公民社会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等交往形式构成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公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的、非市场的属性,它们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是自主的公民之间基于一定交往形式所形成的公共领域;这些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民间性、多元性、法定性、开放性和共识性等特征;公民社会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2004年,美国学者爱德华兹出版《公民社会》一书,系统整理了迄今为止关于公民社会的各种观点和分歧,他按论题、论域及观点的异同,将既有的各种公民社会观点划为三大类:第一类强调结社生态,把公民社会视为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由各种社会组织构成的第三部门;第二类强调价值取向,把公民社会视为基于普适价值、社会资本和道德共识的美好社会;第三类强调公共领域,把公民社会视为表达公民主体意识的公众协商、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俞可平的一篇论文,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从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出发,结合爱德华兹和俞可平的上述观点,笔者把公民社会理解为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社会场域和社会法权四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现象或状态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对一个国家市场体系的发展和政治—行政体系的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具体来说,笔者所定义的公民社会有四个基本向度:其一,公民社会组织,即公民在志愿和自主参与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普遍的、多样化的社会组织形态,以及在社会组织发展的各个不同层面所达成的自律、互补、共治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生态,由此形成区别于现代国家中政治—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公民社会组织体系。其二,公民社会价值,即公民在自主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中所表达的具有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中包括基于自由、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公民精神,人们相互间的信任、互助、包容等社会伦理或规范,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公益等普适价值或公共精神。公民社会价值既区别于金钱至上、优胜劣汰的市场价值,也区别于权力至上、尔虞我诈的官场伦理,体现的是人们对幸福生活和美好社会的追求。其三,公民社会场域,即公民能够自由进出、平等交流、表达诉求、协商对话的公共舆论空间或公共领域。这种以公民为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场域并非一定的物理空间,而是各种观点得以相互作用的“场”及达成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的“域”。公民社会场域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其四,公民社会法权,即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力和利益得到宪法及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在宪政法治基础上获得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表达社会诉求、参与社会事务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公民主体性作用等一系列社会权力、社会利益及其法律保障和调节机制,是“人民当家做主”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以法权的形式在社会领域的集中体现,由此形成区别于国家的公共权力、私人的财产权利的公民的社会法权体系。

上述四个向度分别从组织、价值、场域和法权四个方面反映了公民社会。换言之,无论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价值、公民社会场域还是公民社会法权,都可理解为公民社会,都是公民社会在不同向度上的体现。从另一个视角看,公民社会在四个不同向度上的体现,反映了其总体的发育或成长状态。同时,公民社会这四个向度彼此之间也是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宏观的总体性范畴,而是有其微观和宏观的两个不同层面。在微观层面,公民社会集中体现在社会组织身上,既表现为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结社生态、制度环境等,表现为体现在这些组织身上的公益宗旨、公益项目及活动,以及不断积累和扩大的公益资源,也表现为这些组织在参与社区、政府乃至政治领域等公共活动时所具有的影响力、话语权及渠道等。在宏观层面,公民社会指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一个基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实现,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它们作为公民自发和自主的结社形式能较容易地获得合法性支持,作为公民及其群体的社会表达形式能多渠道地进行沟通、对话、协商和博弈,作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度形式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资源并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存在多种平台或制度使之以倡导等方式参与公共政策并发挥制衡作用;公民及其群体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增加社会资本,企业等营利组织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社会责任,党和政府等公共部门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更加民主、高效,提高问责能力,整个社会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和谐性、包容性、多样化和风险承受力。这样的一种由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状态,笔者称之为公民社会。

(三)我国公民社会的实践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理论界就公民社会问题展开讨论的一个重要实践背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体制的改革及整个社会的转型,一个建基于市场经济并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的公民社会已初露端倪。近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公民自主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我国城乡涌现出大量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社会在实践中已经迅速兴起。2008年,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出现了一则巨幅标语:“公民社会,共同成长”。据提出并展示这一标语的深圳市委宣传部解释,“公民社会”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当前和未来几十年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目标之一。

从当前看,我国公民社会在实践中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改革的推进和整个社会转型,一大批社会组织纷纷成立,活跃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在社会领域的展开,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大大降低了社会组织合法化的门槛,取消了对社会组织的种种限制,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举措,通过购买服务等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激发了公民结社和发展社会组织的热情。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近60万家,这个数量是十年前的2.4倍。其中仅过去一年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就达近10万家。与数量的巨大增长相应的是,我国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程度,近年来有了显著改善;各类社会组织间形成的网络体系和结构框架已初步成型;社会组织和各级政府的关系明显改善,许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目标尚未完成,但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根本改善。这一切表明,我国公民社会在组织这一向度上已呈现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成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力量之一。

第二,以公益为中心的公民社会价值体系开始形成,成为响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力量之一。随着各类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公民志愿行动的展开,以及富人慈善、企业社会责任及社会企业的探索,我国公民社会正在探索形成以公益为中心的社会价值体系。近年来特别是汶川地震和北京奥运会以来,我国社会捐赠增长迅速,尽管受到2011年以来公信力危机的影响,但以公民为主体的个人捐赠、微公益等网络捐赠持续高涨,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突飞猛进。同时,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蓬勃兴起,企业社会责任在包括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的各类市场主体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探索用市场机制解决社会问题并实现公益目标的社会企业方兴未艾。这些表明,我国公民社会在价值这一向度上开始迈出以公益为中心的可喜的一大步。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以公益为中心的公民社会价值体系如一股清流,荡涤了弥漫在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种种浊流,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和社会影响力,客观上响应和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

第三,以政策倡导和公共服务为主题的公民社会场域开始形成,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一部分社会组织及其联合行动积极倡导公共政策的改进,温州打火机协会成功推动对抗欧盟的反倾销联合行动,“绿家园”志愿者等三十多家环保社会组织反对怒江建坝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催生了相关法规和政策修改;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以城市治理等公共管理为主题的公民协商对话平台,如杭州的“市民圆桌会议”、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等。在网络空间上,近年来蓬勃发展的IT技术带动了微博、微信等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使得微博问政、网络倡导成为信息时代最具影响力的公民社会场域。另一方面,一些社会组织积极面对各种社会问题特别是公共服务不足、低效、缺失等问题,动员社会资源投身于公共服务实践中,致力于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的“免费午餐”,致力于尘肺病等职业病医疗救助的“大爱清尘”,致力于应急救援的“蓝天救援队”、“公益消防队”等,这些以公民参与为主体形成的公共服务成了倒逼政府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要力量。

第四,公民社会法权在法治中国的框架下得到进一步确认,公民保障社会权力和维护社会利益的意识增强、渠道增加、平台增多、作用增大,人民当家做主的公民主体性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落实。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倡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中国新理念,大刀阔斧地推进还权于民的政府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贯彻人民当家做主的执政理念。随着社会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治理创新的展开,公民的社会权益日益得到保障和维护。同时,移动互联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大大拓展了公民社会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使得公民社会法权在新技术基础上得到更加广泛和更有深度、力度地实现。

此外,在各级政府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中也涌现出许多成功的经验,如北京中关村通过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协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和创新俱乐部等社会组织,成功实现了技术升格、产业升级、市场升序、社会升平;河北肃宁通过发展党、政、经、社四类组织探索乡村重建的“四个覆盖”,浙江温州在社区社会组织中贯彻“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并探索“业主治理”的社区模式,广东顺德通过建设社会创新基地探索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新模式,乌坎则以对话方式化解官民冲突,走出了真正村民自治的大胆尝试。这些表明,实践中的社会治理创新也在积极助推公民社会的发展。

总之,我国公民社会已经起步并有了一定发展。尽管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和不少困难,但以公民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公民的社会价值、社会场域和社会法权也在积极生成并发挥作用,初步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格局下政治—行政体系、市场体系与公民社会体系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辨析对公民社会的若干误读

近年来,受意识形态和国际形势的影响,国内学术界、媒体和一部分官员对公民社会存在误读。这些误读在一定条件下演变成对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担忧甚至限制、阻碍力量,有必要加以辨析和澄清。

简要梳理一下,对公民社会的主要误读有六:一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取消党的领导的政治结社;二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三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强调乃至固化社会分层的“精英社会”;四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主张草根民权乃至劫富济贫的“平民社会”;五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以街头抗议为主的“暴民社会”;六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工具。这些误读,一部分以论文、专著、评论等形式公开发表出来,大部分则并未公开发表,而是出现在各种内部报告、文件及会议上,因此很难展开公开的学术讨论,但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误导舆论甚至误导决策的作用。这里简要辨析如下:

认为公民社会将取消党的领导,不仅是对公民社会的误解,也是缺乏政治自信和制度自信的表现。公民社会不是政治结社,与党的领导分属社会建设和政治领导两个不同层面,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探索公民社会建设,恰恰是近年来许多地方党政部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经验。在广东的深圳、顺德,在浙江的杭州、温州、宁波,在北京中关村、河北肃宁等许多地方,推进公民社会建设不仅缓解了长期紧张的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

认为公民社会是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实际上误读了公民社会的本质属性及其与政治意识形态或社会形态的关系。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和社会场域三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既不是意识形态,更无法替代社会形态。有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应有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存在于政治—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我们要建设现代国家,当然也包括建设一个具有现代意义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

认为公民社会是“精英社会”、“平民社会”或“暴民社会”,实际上误读了公民社会的主体。这三种误读尽管视角不同、观点殊异,但一个共同的误解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看待公民社会。在前文讨论公民社会时有一个贯穿始终的主体都是公民,是包括社会精英也包括“平民”乃至“暴民”在内的自由独立的公民。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无论范围大小、人数多少,指的都是所有公民。而体现公民精神、社会伦理和普适价值的美好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理想属于每一个公民,在有共识的地方形成共识,在没有共识的地方实现宽容。

把公民社会视为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工具,不仅夸大了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能力,更混淆了敌我。公民社会归根到底是一种内生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公民社会表现为伴随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而呈现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公益事业的兴起和公共领域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境外社会组织或提供一定资源,或开展一定项目合作甚至直接参与,但其影响力有限,且不一定都是政治渗透。应当说,我国公民社会的主体自始至终都是我国公民,公民社会建设是我国公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积极探索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的过程。

必须看到,意识形态领域“左的”影响是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无论是对于公民社会的认识,还是对社会组织的看法,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某些偶发事件的影响,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的影响等,趋向保守成为主流,从意识形态和观念上束缚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来市民社会并非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在马克思经典作家笔下有着大量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述,这本来完全可以作为我们今天发展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点,但总有那么一些受“左”的思想影响的人,抓住经典作家的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观点和提法,抓住国际上某些人打着“公民社会”旗帜开展政治渗透的个案,抓住美国内部报告中一些关于利用“公民社会”进行“和平演变”的论断和策略,也抓住发生在俄罗斯、东欧一些国家所谓“颜色革命”中某些假“公民社会”之名行政权颠覆之实的种种迹象,就大肆宣称:公民社会是“敌对势力”,是“政治陷阱”,是“亡我之心不死”,等等。有的发表论文,有的直接上书中央,危言耸听地呼吁要严格限制甚至取缔社会组织,甚至不许谈论公民社会。意识形态上这种趋于保守势力的存在及其噪音,影响了党和政府对待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

由上可见,公民社会从语源上看来自西方三种文字,即英文、法文和拉丁文,从古希腊的先哲到欧洲中世纪的智者,再到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一代代思想巨匠们围绕公民社会留下了大量精彩论断,使这一概念既承载了丰富的思想内涵,又观点多元、异见纷呈。在系统梳理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民社会可以理解成一种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社会场域、社会法权四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现象或状态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对一个国家市场体系的发展和政治—行政体系的运作具有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体制的改革及整个社会的转型,一个建基于市场经济并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华大地蓬勃兴起。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澄清对公民社会的种种误读,就像当初在经济改革中我们逐步接受市场经济的理念并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一样,应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发展方向,加快社会体制改革,探索社会治理创新,稳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治理现代化与公民社会建设

理解了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和公民社会,再回过来讨论治理现代化问题。治理从本质上是人及其社会关系的调整,治理现代化归根到底是在法治基础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即以德治为中心的公民主体性的塑造,以及在此基础上社会的法治、共治和自治体系的建设。公民社会与全面深化改革在社会领域的治理创新密不可分,其所彰显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公民主体性、组织多元性,以及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社会包容性,是治理现代化中最为核心的关键要素。

(一)治理现代化及其衡量标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称“治理现代化”,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该提法一经提出,即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极大关注,有人将“治理现代化”喻为继“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是更高层次的现代化”。如何理解治理现代化?国内外学术界目前在关注的同时也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讨论治理问题涉及国家、市场、社会、生态、文化、价值等诸多方面,但最本质的还是人及其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果放在现代化的序列上来考量,和前面四个现代化(即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不同,治理现代化更多的不是强调生产力层面的现代化,而是强调生产关系层面乃至上层建筑层面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归根到底是实现人及其社会关系的现代化,即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做主。正因如此,治理现代化的提出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也迅速成为一种全社会的共识。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含义以及实现方式目前都还在积极探索之中。

在讨论“现代化”及其标准之前,我们先就“治理”及其内涵做一简要梳理。人们谈到治理就往往想到英文的“governance”及西方治理理论。其实说到底,关于治理的思想并非什么新鲜话题,而是数千年来中国思想界不断探讨的亘古命题。从老子、孔子、孟子、庄子等诸子百家,到西汉董仲舒天人合一、独尊儒术的新儒学,以至宋明的程朱理学、陆王心学,从儒家到道家,乃至佛教,天道何治?世道何治?家国何治?德行何治?心性何治?治理的种种境界为历代思想家们所追索,留下了博大精深的文化遗产,为今日探索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线索。从中国古代丰富的治理思想中可以得出一个基本认知:归根到底,治理无外乎两个面向,一是人的外部社会关系的调整和治理,即所谓“齐家、治国、平天下”;二是人本身的修养、智识、心性、德行的调整和治理,即所谓“修身、正心、诚意、致知、格物”。这种以人为本所构成的治理的两个面向,乃是理解和把握治理体系和能力最为关键的线索。尽管21世纪的今天我们谈论的国家治理已高度复杂并与古人所谓“治理”有巨大差异,但国家治理仍可从上述两个面向来把握,并最终回到人及其社会关系的本质上来。在国家走向富强民主、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社会走向开放多元的现代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了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以及其中高度复杂的制度和程序系统,包括法治系统、自治系统和共治系统等。而所有这一切,都是由人作为主体来参与、影响并承受其结果的过程,因而必然包括了以人为本的德治内涵。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治理主体的人的现代化或人民当家做主,即以德治为中心的公民主体性的塑造,乃是治理现代化最为核心的内涵。无怪乎孔子一生致力于“仁政德治”的倡导以修养君子、教化人民。可以说,没有德治的公民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治理。

如何理解和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治理的“现代化”呢?“现代”一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语境中多少带有一些贬义,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机器大工业、贫富分化、阶级冲突等方面。英语中,“modern(现代)”、“modernization(现代化)”、“modernity(现代性)”之间的区别比较大,而汉语中不太注意这三者的区别,很多时候是混用的,而最常见的就是“现代化”这个词,它既表示过程或程度(现代化,modernization),又表示状态(现代,modern),也表示性质和要素(现代性,modernity)。回到对治理现代化的衡量上来,可以从状态、程度和性质三个方面来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在某一发展阶段是否达到了治理“现代化”。具体的标准则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标准是学理上的,即通过比较、归纳、演绎等方法整理并细化出一套标准。这套标准的基本轮廓已经有了。中共十八大提出了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是用来指导人们判断事物好坏的标准,既然是核心价值观,当然也能用来判断治理的好坏。这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衡量和判断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关于国家治理状态的判断标准,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分别对应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次级体系;第二个层次是关于国家治理过程或程度的判断标准,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用来考量国家治理内在的各种治理系统,包括体制、机制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否达到了现代化?这两个层次涉及的都是人及其外部社会关系的治理;第三个层次是关于治理主体现代性的判断标准,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对应于作为治理主体的公民自身的德治系统。当然,基于核心价值观所构建的上述学理上的标准还是极为粗线条的,需要有进一步的细分和指标化才能用于实践。

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是不是“现代的”,第二类标准是民意的标准。所谓民意的标准就是让作为治理主体的公民根据自身的生活感受及其参与治理的主观感受来判断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是否达到了现代化。近年来颇为盛行的关于“幸福指数”、“满意度”等的研究都属于此类。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即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已经基本实现的重要标志就是老百姓现在几乎很少谈起这“四个现代化”了,似乎它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所以说,如果哪一天我们中国人都不屑于谈论“治理现代化”的话题了,那么或许那个时候我们的“治理现代化”也就基本实现了。譬如我们宴请客人,总是希望让客人“吃得好”,但是“吃得好”的理论标准是很模糊的,世界上最好的山珍海味也不一定能够让一个人“吃得好”。不过,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让客人不停地吃,尽量多吃(当然不能强迫客人吃),直到客人说“哦,我吃饱了,不想再吃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认为客人已经“吃好了”。治理现代化的民意标准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只有不停地按照民众的需求和愿望来改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直到有一天,老百姓都认为“哦,已经很好了,不要再改了”,那个时候国家或社会治理现代化就基本实现了。在这里,老百姓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全体公民。因此,从民意的衡量标准来看,所谓国家或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按照公民的需求和愿望不断改进治理方式、提高治理能力,直到公民对之表示满意的过程。民意的标准解决的是治理的现代性(modernity)的问题,也就是告诉人们如何在当前的治理中一点点地增加具有现代性的因素,通过现代性的量的积累,最终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质的突破。在这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以德治为中心的公民主体性的塑造,公民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的发挥,以及在此基础上不断实现和提高公民对于治理的需求及其满意度。

(二)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公民社会建设

由上可见,治理现代化在本质上是人及其社会关系的现代化,包括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和两个面向,也包括以人为本的公民满意度。那么如何实现治理现代化呢?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一方面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另一方面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努力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社会共治格局。一个自上而下推进公民社会建设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与早已兴起的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发展潮流汇集到一起,逐渐形成推进中国社会在深化改革和治理创新的实践中探索走向治理现代化的公民社会发展之势。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心在于简政放权、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本届政府上任以来先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600多项,地方各级政府也在加紧出台政府权力清单,将一大批原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大大简化和降低了市场准入和社会准入,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由此,出现了如前所述的社会组织空前繁荣、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等活跃景象。全面深化改革在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自上而下地在激活公民社会,通过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赋权公民,探索一条上下结合的公民社会建设之路。

如何通过公民社会建设塑造公民主体性从而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公民是宪政意义上的最高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因而有“人民当家做主”的最高理想。但公民其实再普通不过,他是现代社会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人类个体,他的需求和愿望是一种以个人的满足和幸福为核心的、基于现实社会状态的需求和愿望。比较起来,“臣民”的需求和愿望主要是对君王的敬忠,如所谓“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人民”的需求和愿望则要“改变命运、创造历史”,如《国际歌》所表达的:“旧世界打个落花流水……,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相对而言,“公民”的需求没有那么高大上,就像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强调的那样,公民的需求和愿望无非是“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情感和归属上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公民社会建设,就是要致力于满足公民这五个层次的需要。如果真正满足了大多数公民这五个层次的需要,也就离治理现代化不远了。

既然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马斯洛认为满足需求的方式也是分层次的,先满足较低层次的需求,然后满足较高层次的需求。从公民社会建设的角度来讲,就是分层次、分阶段地建设公民社会。

第一,大力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满足公民基本需要的同时,培养独立自主的公民并塑造公民主体性。按照需求理论,最低层次的需求就是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这两项合并称为基本需求。激发人类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的活力,靠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并不断增大全社会的商品总量和财富总量,通过市场经济满足公民的基本需要。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已基本建成市场经济体系,但还不是健全的市场经济,市场健康运行的法治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等都还存在种种问题,市场还没有真正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而需要全面深化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不仅国家能够富强,公民才能更加独立自主,才能为满足更高层次的需求发展形成既充满活力又有法制规范的健康的公民领域。

第二,大力发展公民社会组织,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为重点,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让社会组织成为提供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主力军,同时倡导以公益为中心的公民社会价值,让社会组织的公益实践和社会交往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按照需求理论,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公民对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包括情感、归属感及相互尊重的需求将大量增加,这种相对高层次的需求被称为社会需求,主要不是靠市场经济来满足,而要通过社会建设来解决。当前,长期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双重管理体制”已经终结,以培育发展为主旨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正在加紧建构,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正在引领一大批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尽管现阶段许多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还不能很好满足公民的需要,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提高,社会组织将在更加广泛的领域成为提供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主力军。同时,随着人们更经常、更普遍、更容易地通过社会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以及大量的志愿性、互助性、趣味性、自治性、倡导性等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将极大丰富,基于信任和社会网络的社会资本将不断增加,公民社会在价值这一向度上将得到全面提升。

第三,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共治制度和多种形式的公民社会场域,在宪政法治基础上推进和完善公民社会法权,让公民成为治理现代化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的捍卫者。按照需求理论,公民参与治理属于更高层次的需求,包括国家和社会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公民参与,形成了许多富有特色的多元治理实践模式,如温岭的“民主恳谈”和“预算公开”,杭州的“市民圆桌会”和“社会复合主体”,温州的“三社联动”和“社区自治”,惠州的“四民工作法”,等等。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提出社会治理创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新方向,并将“社会共治制度”作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一种新模式。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主体作用的彰显,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公民社会在场域和法权两个向度上也将得到显著的改善。

当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尚处在起步阶段,公民社会的建设尽管直接影响到全面深化改革和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但在实践中远未达成共识并面临着各方面的困难和挑战。要扎实推进公民社会建设,除以上三个主要方面的任务外,还应考虑如下三点:首先,要端正对公民社会的态度,提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重要性的认识。公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部分,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尤其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的今天,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次,要充分估计到公民社会建设的难度和我们所面临的种种挑战。现阶段我国的公民社会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严峻的挑战,如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挑战,来自旧体制和权贵势力的挑战,社会公信力缺失和公民精神不足的挑战,政治和社会稳定压力的挑战,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形势及敌对势力对华渗透的挑战等。要充分估计到我们经验的不足和应对这些挑战所需要的勇气。也只有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我们的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从而积极应对这些挑战。第三,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掌握公民社会话语权。如同在过去三十多年经济改革与发展中我们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一样,在全面推进社会改革与建设的实践中,必须从理论上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要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对西方公民社会的理论进行批判和扬弃,结合中国改革发展的实际,努力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

结论

人类对自身及其社会的认知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从“臣民”到“国民”、“人民”和“公民”,反映了人及其社会关系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也是人的社会主体性不断得到解放和回归的过程。说到底,笔者并不认为“公民”和“人民”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前者似更合乎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的要求。笔者不愿接受“人民社会”一词的主要理由是其饱含的政治寓意和超越法治的风险,以及在这一词汇背后演绎成“文革”十年浩劫的那场巨大灾难,而这与当下中国走向宪政法治的趋势背道而驰。“公民社会”虽富有争议,却并非不可接受。拨开漫长历史和复杂现实赋予这一词汇的种种歧义和误读之后笔者发现:公民社会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社会场域和社会法权四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而其实质归根到底是在宪政法治基础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公民主体性,这也是治理现代化的最本质要求。如何通过公民社会建设形塑公民主体性从而推进治理现代化?孔子有言:“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公民的个体需求、个体价值和主体参与。发展市场经济,能够在满足公民基本需要的同时塑造公民主体性;发展社会组织,能够激发公民参与的热情并推进以公益为中心的公民社会价值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能够建立社会共治制度和公民社会场域并推进公民社会法权,最终使公民成为治理现代化的真正主体。

总之,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术范畴,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一席之地,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能够并正在焕发出时代的光彩。如同在经济改革中我们逐步接受市场经济的理念并最终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一样,在正在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相信我们也能批判继承公民社会这一范畴,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体系。

(据: 公益慈善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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