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男人,请你们从今以后不要再打老婆了,如果其他的女人有我这样的遭遇,”站在被告席上的李彦停顿了一下,“千万不要走我今天的路。”
能容纳两百人的大法庭内,扬声器从四角直播着她的最后陈述,但李彦细小的声音仍一再被旁听席上被害人谭勇的亲属的反驳声盖过。在全为男性的三位法官的注视下,李彦说:“我希望法治的健全、执法的公正、人们的同情,能够给予那些跟我一样的女人。”
她的最后陈诉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此次开庭审理完毕:“控辩双方对本案是否涉及家庭暴力,以及对被告人如何量刑的观点已经阐明,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决定提请本院院长,将本案提交本院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择期宣判。”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受暴妇女李彦致夫谭勇死亡一案,在2010年的一审、二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受到了来自国内外的关注,妇女权利组织、青年女权主义者、法律专家和人权机构等纷纷呼吁其不应被执行死刑。
2013年底,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并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11月14日,由四川高院法官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律师徐维华出庭担任李彦的辩护人。同样来自众泽的李彦的另一位代理律师郭建梅因故未能如愿出庭。
李彦的弟弟李德淮走出重审法庭时忧心忡忡,他对控方坚持谭勇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而感到失望。李彦的辩护律师万淼焱则认为:“此次重审开庭,虽然被害人亲属仍然在法庭上喧闹、对李彦和律师进行辱骂,但四川高院尽责地保障了李彦和辩护人法庭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
“庭审充分地再现了案件事实,以及谭勇对李彦长期实施经济控制、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的家暴事实。”万淼焱说,“李彦委托朋友报案、主动向警察交待案情的自首过程,还有李彦和亲属竭尽所能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态度,都在法庭上得到了完整的表述。”李彦案的一审开庭不到两小时,二审仅一小时,在被害人亲属的干扰下,李彦和其律师发言很少,而此次重审则历时6小时。
对于法院会否采纳辩方对李彦适用有期徒刑的建议,万淼焱表示“谨慎乐观”。
李彦案发生在四年前的11月3日,李彦在暂住的工地小卖部里,以火药枪管击打丈夫谭勇的头部致其死亡,并分尸抛尸。据李彦供述,当晚她在厨房里洗碗,谭勇在外玩气枪,李彦害怕被打着而劝阻谭勇,谭勇则生气踢了她。李彦顺手拿起谭勇之前放在床边的火药枪管,对谭勇说:“你是不是要打,我也用棒棒打你。”谭勇说:“你打嘛,你打嘛。”李彦就朝他的后脑部打了一下,谭勇用眼睛瞪她,她感到害怕就又打了一下,谭勇头部的血就冒了出来。
李彦用毛巾被盖住谭勇的头并将他的头部垫高来止血,但谭勇倒在床上,全身抽搐,三四分钟后就没了反应。之后,李彦用菜刀将谭勇分尸,并将谭勇头部放入高压锅烹煮,部分尸块装袋分次抛弃,但李彦称对分尸经过“完全记不起来”。
重审:控辩双方新证据主要围绕家庭暴力
“在晚上的时候,李彦她们家会出现吵闹的声音,有时候有摔东西和某物品撞墙的声响。”
“我记得有一次李彦身上被谭勇用烟头烫的全身都是伤疤,李彦给我说过,她向安岳县公安局外南街派出所反映过。”
“我记得有一次我回家,谭勇走在我前面,我走到四楼的时候就听到谭勇在骂李彦,当时李彦和几个女的在家里面打麻将,谭勇一回去就用手脚打李彦,在李彦家里面打麻将的人看到情况不对就出来了。”
“曾经听说谭勇有次见到李彦和几个人在家打麻将耍,他就不高兴,但是他并没说李彦打牌的事情,就找了个借口说李彦在偷情,于是这样就打了李彦一顿,这次挨打听说李彦几天都没法下床。”
“我曾经听李彦说过,李彦和谭勇结婚后买了一套住房,如果李彦要离婚的话,那李彦就只有净身出户,她害怕她什么也得不到。李彦想起自己是个工薪阶层工作这么久能买套住房不容易,而且谭勇这个人太强势了,李彦也害怕离婚后谭勇要欺负她。”
重审法庭上,关于谭勇是否存在家暴,检方提交了7份来自李彦的邻居、熟人的新证词,其中的大多数证人都要求对自己的身份保密。在一审二审中,为家暴情节作证的证人曾在法庭外遭到过谭勇亲属的袭击,因此重审中启用了证人保护制度。
辩方提交了包括律师会见李彦笔录、李彦自述音像资料、李彦在看守所内脱落的受伤指甲在内的18份新证据。
法庭上,在律师宣读的部分会见笔录中,李彦描述了谭勇的种种家庭暴力:谭勇为生活中的各种小事殴打她,拿她的头往墙上撞;她不论例假还是流产后都被强迫过性生活,如果不配合,谭勇就殴打她后再强行进行;谭勇对她的交往严格控制,不准与父母来往,接听家人电话都会遭到责骂和殴打;谭勇在结婚后管控家里全部的钱,不准她在外工作,两人生活用度一百块一百块地给,记帐稍有不对即要挨打;每月手机费不能花超过20元;在谭勇的要求下,她对外掩饰自己被家暴的事实,烟头的烫痕谎称是油炸食物时烫伤,鼻青脸肿则说是自己不慎撞伤,打到走不动路也要说是自己跌倒……
在视频资料中,李彦展示了小腿上被谭勇用烟头烫上的疤痕。她在看守所内脱落的指甲盖,是案发当晚谭勇用枪柄砸伤了她的右脚大拇指,她被抓捕关押后断裂的指甲才自行脱落。李彦一直保存着这片指甲,直到死刑复核期间才交给万淼焱。
重审法庭上,徐维华对她说:“李彦,我需要你把被砍掉的手指头举起来,给法庭看,举高一点。”李彦高高举起的左手上,中指不是最长的一根,而是比旁边的两根手指明显短了一截。李彦说,这是在她发现了谭勇有外遇后,被谭勇砍掉的。
检察官对此提出质疑,问李彦为何在日记本中写到这根手指是自己砍掉的。李彦回答,因为谭勇曾威胁如果让人知道手指是他砍的,就要弄死她,她害怕日记被其他人看到才这样写。徐维华也指出,常识上人是很难将自己的中指砍掉的。
庭辩:家暴情节在刑罪量刑中如何考量
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视为被害人过错?受暴妇女的特殊情况在刑事犯罪中应如何考量?这些问题成为了重审中控辩双方两轮法庭辩论的焦点。
对于家庭暴力的累累证据,控方提出,家暴相关的证言主要来自李彦自身的控诉和邻居的听闻猜测,亲眼见过谭勇打李彦的邻居只有一个,“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本案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检察官说,“被告人李彦和被害人谭勇是夫妻关系,两人之间存在矛盾、争执、有动手打架的行为,但不能证实被害人生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李彦的身体健康。”
另外,检察官认为案发当晚谭勇的行为并非直接对犯罪的发生负有责任:“类似这样的夫妻间言语行为冲突,在很多家庭中都有可能发生,我们试问这样的冲突是不是都要通过杀害对方来泄愤?”
由以上两点,检察官提出辩论意见:谭勇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对此,万淼焱当庭表示“实在不敢苟同”,她认为,李彦的供述和日记、李彦遭家暴后向派出所和居委会求助的记录、邻居的证词、医院诊疗记录以及李彦身上伤痕等,彼此相互印证、前后一致,共27份相关证据已经组成完整的家庭暴力证据链。
“谭勇对李彦的家庭暴力造成了长期的身体上、精神上、性自主权上的伤害,侵害了李彦的人格和健康权利,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而案发当晚谭勇对李彦的直接身体暴力伤害和语言挑唆,则是谭勇作为被害人对自己死亡后果的直接过错。”万淼焱说。
徐维华也提出:“一个人在家里拿着枪几乎是对准自己的配偶,这不叫重大过错?这不是挑起事端的重要原因?我相信法官不会认同检察官的这个意见。”
法庭辩论环节中,当审判长请李彦首先发表自行辩护意见。李彦站起来只说了一句话:“我确实不是要杀人,我从来没有想过要杀他,虽然他成天打我打得狠,当时的情况我是出于自然反应,我真的不是故意要打死他。”
之后的辩论中,李彦的罪名应该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成为重点,罪名的不同也将带来量刑的较大差异。
万淼焱多次强调,在案发前谭勇对李彦的威胁、辱骂让她预感到家暴又将发生,谭勇对李彦的踢打、挑衅直接导致她的第一次击打,而谭勇被打后瞪她又让李彦处于受暴妇女的恐惧心理中,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李彦顺手拿起枪管的行为和“我用棒棒打你”的语言,都反映出她并没有意识到手中的是铁制枪管,她没有杀人的预谋和主观恶意;李彦在谭勇出血后的止血措施也证明她没有杀人故意。徐维华补充道:“李彦在案发过程自始至终没有自己准备工具,案发前她在碗池边洗碗,她的心理状态、行为状态都不是准备要杀害谭勇。”
控方则强调,没有预谋并不能证明李彦没有杀人故意,而且李彦在谭勇死亡后的分尸抛尸行为更反映出她存在极大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
辩护律师进一步依据受暴妇女的心理机制,解释李彦的分尸抛尸行为属于受暴妇女消除自身恐惧的应激行为,不能作为主观恶意的判断依据;其发生建立在谭勇已死的基础上,也不能作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加重情节。
面对检察官对李彦分尸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的指控,徐维华结合受家暴妇女刑事犯罪的特质提出,受暴妇女的制夫死亡的行为与针对一般人的刑事犯罪不同,针对的是特定的施暴者和施暴行为,具有偶发性强、再犯可能性低的特征。因此,徐维华认为此案不应适用死刑,建议对李彦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家暴问题纳入司法考量为大势所趋
下午4:30,庭审结束,十来个李彦的家人在谭勇亲属几十人的指指点点中走出法院,即刻离开资阳,他们只有在庭审的旁听席上才能见到李彦一面。
李德淮为姐姐的案件奔走已经第四个年头,这“最后一次”的庭审将给李彦带来怎样的命运,他仍感到惴惴不安。李德淮说,在等待李彦的死刑复核结果的一年多里,他两只手机24小时开机不离身,每周从星期一开始到星期五的上午11点,他都处于紧张状态,“每次手机响都觉得难受,看到是法院或者公安局的就特别紧张。”他害怕那是通知他去见李彦“最后一面”的电话,“直到去年死刑不核准的通知下来才好一点。”
曾为李彦各方寻求妇女权利和法律专家的援助的他,多次受到谭勇亲属的谩骂甚至死亡威胁。他准备等判决结果出来,就卖掉父亲留下的老房子,离开与李彦一起从小长大的安岳。
李彦父亲留下的老房子只有三四十平方米,在蚕丝局的家属院里,街对面就是谭勇家人的住处。现在这房子里只住着李彦的母亲刘述先,她的大腿关节风湿严重,走路一跛一跛走得很慢,11月4日这天,她就这样跛着爬上资阳中院前的长坡,去旁听李彦的庭审。“我妈心里一直很难受,她觉得当初如果不是那么反对我姐跟谭勇结婚,我姐可能就不会被打都不跟家里说。”李德淮说。
庭审结束后,李彦的辩护两位律师都表示对辩护意图的实现比较满意。“控方的说法有他们的角色和职务的因素。”万淼焱说,“但李彦遭受家暴和不具杀人故意的事实情况已经得到了证据链的完整支持,受暴妇女的心理机制、受暴妇女涉刑事案件特征的相关理论也在法庭上得到了阐释。”
“李彦案与其他家暴反抗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李彦曾经尝试过在法律范围内的多方挣扎——曾试图离婚,也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向居委会、县妇联求助过。可是这一切努力,最终都因反家暴法律机制不够健全而未能让她获得实质性的帮助,终于导致在激情之下将谭勇伤害致死。要杜绝下一个李彦、谭勇的出现,需要我国司法干预家暴机制尽快落实、健全。”万淼焱说。
徐维华提到,此次开庭的审理法官曾在法院内部受到关于家暴的专门培训,也曾向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请,要求家暴问题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没能得以实现,但至少说明法官是接受而且基本认同家庭暴力相关理论的。”她说。
近年来,媒体报道和调查研究都显示,大部分女性刑事犯人是由于打伤或者杀死施暴的丈夫而被判刑,民间机构反家暴网络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辽宁鞍山,有60%的女囚属于上述情况,在福建福州,因制暴致人受伤或死亡而获罪的女性重刑犯达80%。该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专家的重视,被告人有受暴情节的刑事案件的判刑也有减轻趋势,如2008年湖南长沙方喜媛致同居男友死亡案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4年内蒙古包头刘颖致夫死亡案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等。
今年年初,最高法院召开了专门的反家暴工作新闻发布会,更提出下一步应出台办理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万淼焱结合这些背景认为,家暴问题纳入司法审判考虑、建立反家暴司法联动机制是大势所趋,而这一趋势可能会在李彦案的判决中有所体现。
徐维华也说:“如果这次的审理法官、合议庭,以及四川省高院审委会有足够的司法担当和前沿眼光,包括对司法朝人性、清醒、保护人的权利的方向改革有着想法,那么李彦案有可能会为将来的家暴案件的处理带来样本意义。”
(赵思乐/女权之声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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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死刑案重审纪实:妇女涉刑罪 家暴如何纳入考量
“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男人,请你们从今以后不要再打老婆了,如果其他的女人有我这样的遭遇,”站在被告席上的李彦停顿了一下,“千万不要走我今天的路。”
能容纳两百人的大法庭内,扬声器从四角直播着她的最后陈述,但李彦细小的声音仍一再被旁听席上被害人谭勇的亲属的反驳声盖过。在全为男性的三位法官的注视下,李彦说:“我希望法治的健全、执法的公正、人们的同情,能够给予那些跟我一样的女人。”
她的最后陈诉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此次开庭审理完毕:“控辩双方对本案是否涉及家庭暴力,以及对被告人如何量刑的观点已经阐明,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决定提请本院院长,将本案提交本院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择期宣判。”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受暴妇女李彦致夫谭勇死亡一案,在2010年的一审、二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受到了来自国内外的关注,妇女权利组织、青年女权主义者、法律专家和人权机构等纷纷呼吁其不应被执行死刑。
2013年底,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并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11月14日,由四川高院法官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律师徐维华出庭担任李彦的辩护人。同样来自众泽的李彦的另一位代理律师郭建梅因故未能如愿出庭。
李彦的弟弟李德淮走出重审法庭时忧心忡忡,他对控方坚持谭勇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而感到失望。李彦的辩护律师万淼焱则认为:“此次重审开庭,虽然被害人亲属仍然在法庭上喧闹、对李彦和律师进行辱骂,但四川高院尽责地保障了李彦和辩护人法庭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
“庭审充分地再现了案件事实,以及谭勇对李彦长期实施经济控制、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的家暴事实。”万淼焱说,“李彦委托朋友报案、主动向警察交待案情的自首过程,还有李彦和亲属竭尽所能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态度,都在法庭上得到了完整的表述。”李彦案的一审开庭不到两小时,二审仅一小时,在被害人亲属的干扰下,李彦和其律师发言很少,而此次重审则历时6小时。
对于法院会否采纳辩方对李彦适用有期徒刑的建议,万淼焱表示“谨慎乐观”。
李彦案发生在四年前的11月3日,李彦在暂住的工地小卖部里,以火药枪管击打丈夫谭勇的头部致其死亡,并分尸抛尸。据李彦供述,当晚她在厨房里洗碗,谭勇在外玩气枪,李彦害怕被打着而劝阻谭勇,谭勇则生气踢了她。李彦顺手拿起谭勇之前放在床边的火药枪管,对谭勇说:“你是不是要打,我也用棒棒打你。”谭勇说:“你打嘛,你打嘛。”李彦就朝他的后脑部打了一下,谭勇用眼睛瞪她,她感到害怕就又打了一下,谭勇头部的血就冒了出来。
李彦用毛巾被盖住谭勇的头并将他的头部垫高来止血,但谭勇倒在床上,全身抽搐,三四分钟后就没了反应。之后,李彦用菜刀将谭勇分尸,并将谭勇头部放入高压锅烹煮,部分尸块装袋分次抛弃,但李彦称对分尸经过“完全记不起来”。
重审:控辩双方新证据主要围绕家庭暴力
“在晚上的时候,李彦她们家会出现吵闹的声音,有时候有摔东西和某物品撞墙的声响。”
“我记得有一次李彦身上被谭勇用烟头烫的全身都是伤疤,李彦给我说过,她向安岳县公安局外南街派出所反映过。”
“我记得有一次我回家,谭勇走在我前面,我走到四楼的时候就听到谭勇在骂李彦,当时李彦和几个女的在家里面打麻将,谭勇一回去就用手脚打李彦,在李彦家里面打麻将的人看到情况不对就出来了。”
“曾经听说谭勇有次见到李彦和几个人在家打麻将耍,他就不高兴,但是他并没说李彦打牌的事情,就找了个借口说李彦在偷情,于是这样就打了李彦一顿,这次挨打听说李彦几天都没法下床。”
“我曾经听李彦说过,李彦和谭勇结婚后买了一套住房,如果李彦要离婚的话,那李彦就只有净身出户,她害怕她什么也得不到。李彦想起自己是个工薪阶层工作这么久能买套住房不容易,而且谭勇这个人太强势了,李彦也害怕离婚后谭勇要欺负她。”
重审法庭上,关于谭勇是否存在家暴,检方提交了7份来自李彦的邻居、熟人的新证词,其中的大多数证人都要求对自己的身份保密。在一审二审中,为家暴情节作证的证人曾在法庭外遭到过谭勇亲属的袭击,因此重审中启用了证人保护制度。
辩方提交了包括律师会见李彦笔录、李彦自述音像资料、李彦在看守所内脱落的受伤指甲在内的18份新证据。
法庭上,在律师宣读的部分会见笔录中,李彦描述了谭勇的种种家庭暴力:谭勇为生活中的各种小事殴打她,拿她的头往墙上撞;她不论例假还是流产后都被强迫过性生活,如果不配合,谭勇就殴打她后再强行进行;谭勇对她的交往严格控制,不准与父母来往,接听家人电话都会遭到责骂和殴打;谭勇在结婚后管控家里全部的钱,不准她在外工作,两人生活用度一百块一百块地给,记帐稍有不对即要挨打;每月手机费不能花超过20元;在谭勇的要求下,她对外掩饰自己被家暴的事实,烟头的烫痕谎称是油炸食物时烫伤,鼻青脸肿则说是自己不慎撞伤,打到走不动路也要说是自己跌倒……
在视频资料中,李彦展示了小腿上被谭勇用烟头烫上的疤痕。她在看守所内脱落的指甲盖,是案发当晚谭勇用枪柄砸伤了她的右脚大拇指,她被抓捕关押后断裂的指甲才自行脱落。李彦一直保存着这片指甲,直到死刑复核期间才交给万淼焱。
重审法庭上,徐维华对她说:“李彦,我需要你把被砍掉的手指头举起来,给法庭看,举高一点。”李彦高高举起的左手上,中指不是最长的一根,而是比旁边的两根手指明显短了一截。李彦说,这是在她发现了谭勇有外遇后,被谭勇砍掉的。
检察官对此提出质疑,问李彦为何在日记本中写到这根手指是自己砍掉的。李彦回答,因为谭勇曾威胁如果让人知道手指是他砍的,就要弄死她,她害怕日记被其他人看到才这样写。徐维华也指出,常识上人是很难将自己的中指砍掉的。
庭辩:家暴情节在刑罪量刑中如何考量
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视为被害人过错?受暴妇女的特殊情况在刑事犯罪中应如何考量?这些问题成为了重审中控辩双方两轮法庭辩论的焦点。
对于家庭暴力的累累证据,控方提出,家暴相关的证言主要来自李彦自身的控诉和邻居的听闻猜测,亲眼见过谭勇打李彦的邻居只有一个,“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本案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检察官说,“被告人李彦和被害人谭勇是夫妻关系,两人之间存在矛盾、争执、有动手打架的行为,但不能证实被害人生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李彦的身体健康。”
另外,检察官认为案发当晚谭勇的行为并非直接对犯罪的发生负有责任:“类似这样的夫妻间言语行为冲突,在很多家庭中都有可能发生,我们试问这样的冲突是不是都要通过杀害对方来泄愤?”
由以上两点,检察官提出辩论意见:谭勇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对此,万淼焱当庭表示“实在不敢苟同”,她认为,李彦的供述和日记、李彦遭家暴后向派出所和居委会求助的记录、邻居的证词、医院诊疗记录以及李彦身上伤痕等,彼此相互印证、前后一致,共27份相关证据已经组成完整的家庭暴力证据链。
“谭勇对李彦的家庭暴力造成了长期的身体上、精神上、性自主权上的伤害,侵害了李彦的人格和健康权利,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而案发当晚谭勇对李彦的直接身体暴力伤害和语言挑唆,则是谭勇作为被害人对自己死亡后果的直接过错。”万淼焱说。
徐维华也提出:“一个人在家里拿着枪几乎是对准自己的配偶,这不叫重大过错?这不是挑起事端的重要原因?我相信法官不会认同检察官的这个意见。”
法庭辩论环节中,当审判长请李彦首先发表自行辩护意见。李彦站起来只说了一句话:“我确实不是要杀人,我从来没有想过要杀他,虽然他成天打我打得狠,当时的情况我是出于自然反应,我真的不是故意要打死他。”
之后的辩论中,李彦的罪名应该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成为重点,罪名的不同也将带来量刑的较大差异。
万淼焱多次强调,在案发前谭勇对李彦的威胁、辱骂让她预感到家暴又将发生,谭勇对李彦的踢打、挑衅直接导致她的第一次击打,而谭勇被打后瞪她又让李彦处于受暴妇女的恐惧心理中,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李彦顺手拿起枪管的行为和“我用棒棒打你”的语言,都反映出她并没有意识到手中的是铁制枪管,她没有杀人的预谋和主观恶意;李彦在谭勇出血后的止血措施也证明她没有杀人故意。徐维华补充道:“李彦在案发过程自始至终没有自己准备工具,案发前她在碗池边洗碗,她的心理状态、行为状态都不是准备要杀害谭勇。”
控方则强调,没有预谋并不能证明李彦没有杀人故意,而且李彦在谭勇死亡后的分尸抛尸行为更反映出她存在极大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
辩护律师进一步依据受暴妇女的心理机制,解释李彦的分尸抛尸行为属于受暴妇女消除自身恐惧的应激行为,不能作为主观恶意的判断依据;其发生建立在谭勇已死的基础上,也不能作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加重情节。
面对检察官对李彦分尸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的指控,徐维华结合受家暴妇女刑事犯罪的特质提出,受暴妇女的制夫死亡的行为与针对一般人的刑事犯罪不同,针对的是特定的施暴者和施暴行为,具有偶发性强、再犯可能性低的特征。因此,徐维华认为此案不应适用死刑,建议对李彦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家暴问题纳入司法考量为大势所趋
下午4:30,庭审结束,十来个李彦的家人在谭勇亲属几十人的指指点点中走出法院,即刻离开资阳,他们只有在庭审的旁听席上才能见到李彦一面。
李德淮为姐姐的案件奔走已经第四个年头,这“最后一次”的庭审将给李彦带来怎样的命运,他仍感到惴惴不安。李德淮说,在等待李彦的死刑复核结果的一年多里,他两只手机24小时开机不离身,每周从星期一开始到星期五的上午11点,他都处于紧张状态,“每次手机响都觉得难受,看到是法院或者公安局的就特别紧张。”他害怕那是通知他去见李彦“最后一面”的电话,“直到去年死刑不核准的通知下来才好一点。”
曾为李彦各方寻求妇女权利和法律专家的援助的他,多次受到谭勇亲属的谩骂甚至死亡威胁。他准备等判决结果出来,就卖掉父亲留下的老房子,离开与李彦一起从小长大的安岳。
李彦父亲留下的老房子只有三四十平方米,在蚕丝局的家属院里,街对面就是谭勇家人的住处。现在这房子里只住着李彦的母亲刘述先,她的大腿关节风湿严重,走路一跛一跛走得很慢,11月4日这天,她就这样跛着爬上资阳中院前的长坡,去旁听李彦的庭审。“我妈心里一直很难受,她觉得当初如果不是那么反对我姐跟谭勇结婚,我姐可能就不会被打都不跟家里说。”李德淮说。
庭审结束后,李彦的辩护两位律师都表示对辩护意图的实现比较满意。“控方的说法有他们的角色和职务的因素。”万淼焱说,“但李彦遭受家暴和不具杀人故意的事实情况已经得到了证据链的完整支持,受暴妇女的心理机制、受暴妇女涉刑事案件特征的相关理论也在法庭上得到了阐释。”
“李彦案与其他家暴反抗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李彦曾经尝试过在法律范围内的多方挣扎——曾试图离婚,也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向居委会、县妇联求助过。可是这一切努力,最终都因反家暴法律机制不够健全而未能让她获得实质性的帮助,终于导致在激情之下将谭勇伤害致死。要杜绝下一个李彦、谭勇的出现,需要我国司法干预家暴机制尽快落实、健全。”万淼焱说。
徐维华提到,此次开庭的审理法官曾在法院内部受到关于家暴的专门培训,也曾向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请,要求家暴问题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没能得以实现,但至少说明法官是接受而且基本认同家庭暴力相关理论的。”她说。
近年来,媒体报道和调查研究都显示,大部分女性刑事犯人是由于打伤或者杀死施暴的丈夫而被判刑,民间机构反家暴网络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辽宁鞍山,有60%的女囚属于上述情况,在福建福州,因制暴致人受伤或死亡而获罪的女性重刑犯达80%。该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专家的重视,被告人有受暴情节的刑事案件的判刑也有减轻趋势,如2008年湖南长沙方喜媛致同居男友死亡案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4年内蒙古包头刘颖致夫死亡案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等。
今年年初,最高法院召开了专门的反家暴工作新闻发布会,更提出下一步应出台办理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万淼焱结合这些背景认为,家暴问题纳入司法审判考虑、建立反家暴司法联动机制是大势所趋,而这一趋势可能会在李彦案的判决中有所体现。
徐维华也说:“如果这次的审理法官、合议庭,以及四川省高院审委会有足够的司法担当和前沿眼光,包括对司法朝人性、清醒、保护人的权利的方向改革有着想法,那么李彦案有可能会为将来的家暴案件的处理带来样本意义。”
(赵思乐/女权之声独家)